
发明创造名称:新型跌落式熔断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957
决定日:2012-01-10
委内编号:5W10210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19400.2
申请日:2007-03-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西和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2-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固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唐向阳
合议组组长:张度
参审员:周雷鸣
国际分类号:H01H73/34,H01H85/5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从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如果现有技术整体上并不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该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不是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720019400.2,申请日为2007年03月1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2月06日。专利权人原为山东远见电气有限公司,后变更为上海固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新型跌落式熔断器,它有熔断器体,其上有融管(7),其特征是:所述融管(7)转动端与下导电片(10)通过U型弹簧(11)压接。”
请求人于2011年07月0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专利号为00203110.8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9页,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01月03日;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US4857879A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及相关部分中文译文,共14页,授权公告日为1989年08月15日;
证据4:专利号为97250766.3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04月28日;
证据5:专利号为90208155.1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0页,公告日为1991年02月06日;
证据6: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信息中心于2011年05月22日针对本专利出具的检索报告复印件共5页;
证据7:专利号为00252696.4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08月15日;
证据8:专利号为97222451.3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9页,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04月07日。
请求人提出的主要无效理由为:
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与证据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2与证据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4与证据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请求人使用证据7和证据8说明采用弹性部件将转动端与下导电片抵紧属于公知常识,例如采用螺旋弹簧或其它弹性部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7月0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1年07月2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补充提交证据以证明采用弹性部件将转动端与下导电片抵紧为本领域公知常识,补充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9:周文俊主编《电气设备实用手册(上册)》封面页、版权页、正文第760、761、763、764页复印件共6页,1999年01月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第1版、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印刷厂第1次印刷;
证据10:邵海忠主编《实用电工手册》封面页、版权页、正文第614页复印件共3页,2000年01月化学工业出版社第1版、化学工业出版社印刷厂第1次印刷;
证据11:《农电手册》编写组《农电手册》第二版封面页、版权页、正文第692合693页、第694合695页、第696合697页、第698页复印件共6页,1989年07月水利电力出版社第2版、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印刷厂第3次印刷。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9月0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0月26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0月18日将请求人于2011年07月26日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告知专利权人在收到所述文件之日起至口头审理时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没有异议。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合议组在口头审理之后核实专利权人是否提交了相应的授权委托书,如专利权人未寄送则视为专利权人没有出席本次口头审理。请求人当庭明确其证据组合方式及无效理由与其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无效理由一致。
请求人当庭提交了一份公知常识性证据如下:
证据12:《电工知识手册》编写组编《电工知识手册》封面页、版权页合目录页、正文第273页、第274合275页、第276合277页复印件共5页,1992年02月知识出版社第1版、北京朝阳区宏大印刷厂第1次印刷。
合议组当庭将证据12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核实并签收。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公开日期及其与本专利的关联性均无异议,对证据2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也无异议,但其认为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请求人重申其在书面意见中的无效理由。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决定的审查基础是授权公告时的审查文本。
2.证据认定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请求时提交的证据1、证据4、证据5、证据7和证据8都是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中国专利文献,证据2是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美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上述专利文献的真实性、公开时间及与本专利的关联性均无异议,对证据2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也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未发现上述证据存在明显瑕疵,合议组对其真实性、公开时间以及证据2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均予以认可,证据1、证据2、证据4、证据5、证据7和证据8均可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请求人用证据7和证据8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但证据7和8为专利文献,不能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
请求人于2011年07月26日补充提交的证据9至证据11以及口头审理当庭提交的证据12,均是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本领域的技术手册,专利权人对上述书证的真实性、公开时间及与本专利的关联性均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未发现上述书证存在明显瑕疵,合议组对其真实性、公开时间均予以认可,证据9至证据12均可作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性证据。
3.关于创造性的无效理由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从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如果现有技术整体上并不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该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不是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新型跌落式熔断器,其熔断器体上有融管,所述融管转动端与下导电片通过U型弹簧压接。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为了解决现有跌落式熔断器熔管下部转动部分(铸铜件)与下端导体的连接均采用铆接弹簧片压接造成的接触面积小、接触电阻大而易发热的问题,其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将传统的弹簧片改为U型弹簧,从而解决了上述技术问题。
证据1公开了一种高压跌落式熔断器,其熔断器体上有载熔器3(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融管),载熔器3转动端下动触头10与下静触片22(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下导电片)接触,当熔断件2被熔断、尾线拉力全部失去后,弹线卡在弹簧9的回转作用力下变为长圆形孔的左方n与中心轴8支承时,弹线卡才与活动关节4脱钩,最终载熔器3在自重的下坠作用力和下静触片22的弹性推力下迅速跌落(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2页第11行至第3页第21行,图1、2)。
证据2公开了一种跌落式冲出熔断器,熔断器保持座1在其一端具有头部接头2,另一端具有尾部插座3,当熔断器熔断时,弹簧偏离件9从熔断器保持座1内部轻击尾纤4,并且使得熔断器保持座1和尾部接头5相对于对方绕轴6旋转;孔15穿过尾端14,将尾端栓接于熔断器底座,尾端14的两端具有侧板,对应的孔16分别穿过它们,并且它们延伸形成U形前部17,U形前部之间有足够的距离,使得熔断器保持座的尾部接头5可借助销10悬挂于尾端上(参见证据2的中文译文第2页第21行至第3页第5行,图2-5)。证据2中的尾端14的侧板形成的U形前部17的设置是为了使得熔断器保持座的尾部接头5可悬挂于尾端上,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U型弹簧并不相同。
证据4公开了一种高压跌落式熔断器,其熔丝管5(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融管)的下动触头6与上联接有触片6a,其通过下水平弹片15安装于下静触头7(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下导电片)上(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2页第18行至第3页第5行,图1、2)。
由以上对比可见,证据1、证据2、证据4均未公开本专利中融管转动端与下导电片之间的U型弹簧,从而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4分别公开的内容均具有以下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中融管转动端与下导电片通过U型弹簧压接。由此可以确定证据1、证据2、证据4均存在与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中相同的技术问题,即融管转动端与下导电片采用铆接弹簧片压接造成接触面积小、接触电阻大而易发热的问题。
证据5公开了一种螺丝起子接头,其具有上、下枢接头之筒状,其下枢接头于其中两相对边的内壁设置凹槽,复于该下枢接头内承置一U型弹性元件,该弹性元件之底面贴靠于该下枢接头的顶壁,该弹性元件的两侧面则略呈内凹而贴靠于该下枢接头的凹槽内,该弹性元件可以简易而稳固的定位于该下枢接头中,同时,起子会被该弹性元件之两侧面夹持而不致松脱;在装配时,该弹性元件20承置在该螺丝起子接头的下枢接头12中,其顶面21贴靠于该下枢接头12的平底面121,而两侧面22、23则贴靠于该下枢接头12的两凹槽13、14的内壁上,由于该顶面21的长度略大于该下枢接头12两相对边的长度,所以两端并拘束而使中间部位略呈凹陷,借此凹陷变形的回弹力,使得该弹性元件20得以其顶面21的两端顶持于该下枢接头12的内壁与顶壁交接的部位,故其能稳固,当起子30欲枢接于该螺丝起子的下枢接头12时,其插入的力量使该弹性元件20的两则面22、23略呈变形,则此一回弹力得以夹持起子30呈定位状态(参见证据5的权利要求1以及说明书第3页第2段,图2、3)。证据5虽然公开了一U型弹性元件,但证据5与本专利以及证据1、证据2、证据4均为完全不同的技术领域,证据5的U型弹性元件与接触电阻的大小没有任何联系,可见证据5没有提供任何将螺丝起子接头中的U型弹性元件应用到跌落式熔断器中的融管转动端与下导电片之间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
证据7公开了一种交流高压跌落式熔断器,其安装板12由U形螺栓13和螺母紧固在环氧玻璃布棒本体14中部,其下导电板16另一端与铰链23接触,铰链23由平头铆钉与连接套1活铆在一起,圆柱销21再将弹簧支板20装在铰链23上(参见证据7说明书第2页第18行至第3页第11行,图1)。证据7对其安装板12的作用没有具体说明,其U形螺栓13实用于紧固安装板12,在其绝缘管2下端的连接套1与下导电板16之间没有U型弹簧。可见,证据7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证据8公开了一种户外交流高压跌落式熔断器,在其熔管12下端固定联接的下动触头支架13上安装着插入式板状动触头18,在瓷柱1的下部固定联接的下静触头支架15上安装着弹簧控制的下静触头插座23(参见证据8权利要求1,图1、6、7)。证据8的熔管12下端的下动触头支架13与下静触头支架15之间没有U型弹簧。可见,证据8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请求人欲使用证据7和证据8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但证据7和证据8均为专利文献,不能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而且证据7和证据8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证据9至证据11均未公开融管转动端与下导电片之间的U型弹簧,请求人还使用证据12的第277页图2-81中的U形导电片来说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公开,但在证据12中对此没有任何文字记载,从证据12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该导电片具有本专利中融管转动端与下导电片之间的U型弹簧的作用。可见,证据9至证据12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由此可见,请求人提供的证据5、证据7至证据12均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融管转动端与下导电片通过U型弹簧压接的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提供要将U型弹簧应用到证据1、证据2或者证据4中,以解决融管转动端与下导电片由于采用铆接弹簧片压接造成接触面积小、接触电阻大而易发热的问题的启示,因此,在上述证据及请求人提供的证据组合方式的基础上要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是显而易见的,请求人提出的分别以证据1、证据2和证据4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分别结合证据5或者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来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相对于请求人提交的所有证据的组合方式,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提出的所有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0720019400.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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