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风扇的正反转控制电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911
决定日:2012-01-04
委内编号:5W10214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20102473.X
申请日:2010-01-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李美玲
授权公告日:2010-11-1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建准电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熊洁
合议组组长:傅玉
参审员:陶应磊
国际分类号:H02P1/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则权利要求相对于该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11月17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1020102473.X、名称为“风扇的正反转控制电路”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是建准电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风扇的正反转控制电路,其特征在于,其包含:
一个驱动控制单元,电连接一个风扇马达;及
一个转向切换控制单元,由至少一个充放电电路构成,该转向切换控制单元电连接该驱动控制单元,且该充放电电路产生一个正反转切换信号组,控制该风扇马达在启动时先沿一个预定旋转方向转动一段时间,后控制该风扇马达沿与该预定旋转方向相反的方向转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扇的正反转控制电路,其特征在于:该转向切换控制单元包含一个电阻及一个电容,该电阻及该电容串联形成该充放电电路,且该电阻及该电容的串联连接处为一个信号输出端,该信号输出端耦接至该驱动控制单元。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风扇的正反转控制电路,其特征在于:该电容与该驱动控制单元的一个信号输入端及接地端并联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风扇的正反转控制电路,其特征在于:该转向切换控制单元另包含一个放电回路二极管,该放电回路二极管反向并联连接该电阻。
5. 根据权利要求2或4所述的风扇的正反转控制电路,其特征在于:该转向切换控制单元另包含一个晶体管开关,该晶体管开关电连接该信号输出端。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风扇的正反转控制电路,其特征在于:该晶体管开关的一个输出端连接该驱动控制单元的一个信号输入端。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风扇的正反转控制电路,其特征在于:该晶体管开关为一个N型晶体管。
8. 根据权利要求2或4所述的风扇的正反转控制电路,其特征在于:该转向切换控制单元另包含一个比较器,该比较器具有一个正输入端、一个负输入端及一个输出端,该电阻及该电容所连接形成的信号输出端 电连接至该正输入端,且该转向切换控制单元另包含一个第一分压电阻及一个第二分压电阻,该第一分压电阻及该第二分压电阻相互串联以形成一个分压电路,其具有一个分压输出端,该分压电路的分压输出端电连接至该负输入端,该比较器的输出端连接该驱动控制单元的一个信号输入端。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风扇的正反转控制电路,其特征在于:该分压电路是连接在该供应电源及接地端之间。
10.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风扇的正反转控制电路,其特征在于:该电阻与该驱动控制单元的一个信号输入端及接地端并联连接。
11.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风扇的正反转控制电路,其特征在于:该晶体管开关为一个P型晶体管。
12. 根据权利要求2或4所述的风扇的正反转控制电路,其特征在于:该转向切换控制单元另包含一个比较器,该比较器具有一个负输入端及一个正输入端及一个输出端,该电阻及该电容所连接形成的信号输出端电连接至该负输入端,且该转向切换控制单元另包含一个第一分压电阻及一个第二分压电阻,该第一分压电阻及该第二分压电阻相互串联以形成一个分压电路,该分压电路具有一个分压输出端,该分压电路的分压输出端电连接至该正输入端,该比较器的输出端连接该驱动控制单元的一个信号输入端。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风扇的正反转控制电路,其特征在于:该分压电路连接于该供应电源及接地端之间。”
针对本专利权,李美玲(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7月0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以下附件:
附件1(下称对比文件1):申请号为096132414的台湾发明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公开日为2009年03月01日,一式两份,每份27页;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2):申请号为091212344的台湾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公告日为2004年08月11日,一式两份,每份20页;
附件3(下称对比文件3):台湾全华科技图书股份有限公司出版、钟富昭主编《数位电路实习与专题制作》的封面、第273、312-320页、封底的复印件,一式两份,每份12页,出版日期为1991年9月;
附件4(下称对比文件4):申请号为092202960的台湾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公开日为2004年09月11日,一式两份,每份10页;
附件5(下称对比文件5):申请号为091220027的台湾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公开日为2004年03月01日,一式两份,每份20页;
附件6:专利号为201020102473.X的实用新型专利(本专利)的说明书复印件,一式两份,每份14页。
请求人在无效请求书中提出的具体无效理由为:①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②权利要求1-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③权利要求1-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1年07月28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1年08月3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
专利权人认为:①请求人在2011年07月06日递交的无效理由中,没有指出每种结合方式中所采用的最接近对比文件,也没有指出区别技术特征及发明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没有说明各对比文件之间的具体结合方式及各结合之间的启示,并没有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故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的规定;②请求人在无效理由中对每个权利要求都使用了三个或者三个以上证据结合的形式作为无效理由,而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各技术特征之间并不是简单的叠加,请求人也没有具体说明各个对比文件之间的技术结合启示, 因此,请求人对对比文件的使用方式并不适用于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论述,所述专利不具创造性的请求不能成立;③对比文件1-3所公开的主题均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同,均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一种风扇的正反转控制电路”这个主题,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该风扇马达6在驱动时先沿一个预定旋转方向转动一段时间,后控制该风扇马达6沿与该预定旋转方向相反的方向转动”的技术特征,其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实现的技术效果也与权利要求1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的任意一个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2-4、10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④在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论述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或者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无法获得实现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的启示,本专利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是显而易见的,同时具有显著的技术进步,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3也具备创造性;⑤“该充放电电路产生一个正反转切换信号组,控制该风扇马达在驱动时先沿一个预定旋转方向转动一段时间,后控制该风扇马达沿与该预定旋转方向相反的方向转动”是对该充放电电路的连接节点和逻辑关系的限定,属于对电路结构的一种限定,在电学领域,这是一种惯常采用的限定方式,并不是审查指南所规定的不能使用的纯功能性限定。故,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6条4款的规定, 其从属权利要求2-13也符合专利法第26条4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0月13日向双方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1月30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并于同日向请求人发出转文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08月3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并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的变更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的理由、证据和范围是:①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3中的任意一篇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3、10相对于对比文件2或3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3不具有新颖性;②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中的任意一篇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对比文件4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或对比文件4公开,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结合对比文件5公开,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
(2)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2、4、5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请合议组代为核实,由于请求人当庭未提交对比文件3的原件,对对比文件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
(3)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事实进行了调查,并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本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的文本
本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是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
2、关于证据
对比文件1、2、4、5均为台湾专利文献,合议组未发现影响对比文件1、2、4、5真实性的瑕疵,对比文件1、2、4、5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对比文件1、2、4、5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3为台湾全华科技图书股份有限公司出版、钟富昭主编《数位电路实习与专题制作》的封面、第273、312-320页、封底的复印件,由于请求人当庭并未提交对比文件3的原件,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合议组无法确认对比文件3的真实性,因此,对对比文件3不予以采信。
3、关于无效理由
由于合议组对对比文件3不予以采信,因此本决定对于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中涉及对比文件3的无效理由全
部不予以评述,本决定所涉及的具体无效理由如下:①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3、10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新颖性;②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5-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或4公开,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加对比文件5公开,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13不具备创造性;③权利要求1-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风扇的正反转控制电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马达控制装置,并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0页第2至9行,说明书第13页第18至23行,图10),包括:该电压转换电路42将一转速控制信号经由数字/模拟转换为一具有模拟直流准位的控速电压信号,该缓冲电路43则接收该控速电压信号并缓冲输出该控速电压信号。对比文件1所实现的技术效果:该控速电压信号由高电平转换为低电平时,该充放电回路中的第二电容器C2才会缓慢放电,使第二电容器C2及第二电阻器R2之间的第三节点4上的电压缓慢降低,实现转速和电流软切换的目的。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一种风扇的正反转控制电路;控制该风扇马达在驱动时先沿一个预定旋转方向转动一段时间,后控制该风扇马达沿与该预定旋转方向相反的方向转动。
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实现的技术效果也与权利要求1的不同,具体阐述如下:对比文件1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马达转速发生瞬间大幅度跳变时,控制该风扇马达的转速缓慢变化,进而避免产生滋扰明显的噪音及瞬间高电流。对比文件1所实现的技术效果:该控速电压信号由高电平转换为低电平时,该充放电回路中的第二电容器CZ才会缓慢放电,使第二电容器C2及第二电阻器R2之间的第三节点433上的电压缓慢降低,实现转速和电流软切换的目的。而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仅由数个模拟式电路组件构成的风扇的正反转控制电路,避免使用一微控制器控制一风扇马达的正反转,以降低电路设置成本。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为:使设有该风扇马达的风扇在刚启动时先进行除尘,再经过一段时间之后才进行散热,进而可避免灰尘堆积,维持较佳的散热效率。
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预期效果也不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1、2、3、10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新颖性
(a)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风扇的正反转控制电路。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改良型直流无刷风扇马达驱动电路(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6页最末2及3行,说明书第7页第6至8行),并公开了以下内容,包括:放大器12用于放大一霍尔组件10的输出信号,该驱动单元14的电流交变频率由该霍尔组件10经放大器12所输出的脉波信号决定。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一种风扇的正反转控制电路;控制该风扇马达在驱动时先沿一个预定旋转方向转动一段时间,后控制该风扇马达沿与该预定旋转方向相反的方向转动。
对比文件2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实现的技术效果也与权利要求1的不同,具体阐述如下:对比文件2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不影响主机检测风扇的转速的数值前提下,令计算机主机装设高转速的直流无刷风扇。对比文件2所实现的技术效果是:可将不同极片数直流风扇马达适用于特定极数基数的计算机上,使用者仅需调整一个参数,实时改变马达交变信号输出的频率;而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仅由数个模拟式电路组件构成的风扇的正反转控制电路,避免使用一微控制器控制一风扇马达的正反转,以降低电路设置成本;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为:使设有该风扇马达的风扇在刚启动时先进行除尘,再经过一段时间之后才进行散热,进而可避免灰尘堆积,维持较佳的散热效率。
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预期效果也不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b) 权利要求2、3、10是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3、10相对于对比文件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电路结构,相同的电路结构能产生相同的作用和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同理,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也不具备新颖性。对比,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要求保护的是马达的控制装置,权利要求1的主题是正反转控制电路,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一种风扇的正反转控制电路;控制该风扇马达在驱动时先沿一个预定旋转方向转动一段时间,后控制该风扇马达沿与该预定旋转方向相反的方向转动”,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同理,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一种风扇的正反转控制电路;控制该风扇马达在驱动时先沿一个预定旋转方向转动一段时间,后控制该风扇马达沿与该预定旋转方向相反的方向转动”,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也具备新颖性,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成立。
5、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4、5的任意组合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风扇的正反转控制电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马达控制装置,并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0页第2至9行),包括:该电压转换电路42将一转速控制信号经由数字/模拟转换为一具有模拟直流准位的控速电压信号,该缓冲电路43则接收该控速电压信号并缓冲输出该控速电压信号。对比文件1所实现的技术效果:该控速电压信号由高电平转换为低电平时,该充放电回路中的第二电容器C2才会缓慢放电,使第二电容器C2及第二电阻器R2之间的第三节点4上的电压缓慢降低,实现转速和电流软切换的目的(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3页第18至23行)。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一种风扇的正反转控制电路;控制该风扇马达在驱动时先沿一个预定旋转方向转动一段时间,后控制该风扇马达沿与该预定旋转方向相反的方向转动。
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仅由数个模拟式电路组件构成的风扇的正反转控制电路,避免使用微控制器控制风扇马达的正反转,以降低电路设置成本。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改良型直流无刷风扇马达驱动电路(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6页最末2及3行,说明书第7页第6至8行),并公开了以下内容,包括:放大器12用于放大一霍尔组件10的输出信号,该驱动单元14的电流交变频率由该霍尔组件10经放大器12所输出的脉波信号决定。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无刷马达之过热保护电路,并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4的说明书第7页第15行至第9页第2行,说明书附图1-2),包括:一个晶体管开关3,该晶体管开关3电连接该信号输出端。
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直流无刷马达的限流电路(参见对比文件5的说明书第6页第14行至第11页第10行,说明书附图1-4),并公开了以下内容,包括:通过两个晶体管开关的交替导通和断路,起到限流作用。
因此,对比文件2、4、5中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一种风扇的正反转控制电路;控制该风扇马达在驱动时先沿一个预定旋转方向转动一段时间,后控制该风扇马达沿与该预定旋转方向相反的方向转动;且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以下有益的技术效果:使设有该风扇马达的风扇在刚启动时先进行除尘,再经过一段时间之后才进行散热,进而可避免灰尘堆积,维持较佳的散热效率,并且由于不用使用微控制器,从而节约了电路设置成本,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在对比文件1、2、4、5的基础上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4、5的任意组合均具有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任意一个不具备新颖性,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任意一个也不具备创造性。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2中均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一种风扇的正反转控制电路;控制该风扇马达在驱动时先沿一个预定旋转方向转动一段时间,后控制该风扇马达沿与该预定旋转方向相反的方向转动。而该技术特征即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又有有益的技术效果(详细评述参见上述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评述),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2具备创造性,请求人的理由不成立。
(2)权利要求2-13相对于对比文件1、2、4、5的任意组合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13是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4、5的任意组合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13相对于对比文件1、2、4、5的任意组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包含的技术特征“该充放电电路产生一个正反转切换信号组,控制该风扇马达在驱动时先沿一个预定旋转方向转动一段时间,后控制该风扇马达沿与该预定旋转方向相反的方向转动”是本专利的效果和功能,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该技术特征是对该充放电电路的连接节点和逻辑关系的限定,属于对电路结构的一种功能性限定,并且说明书中关于风扇的正反转控制电路给出了八个不同的实施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明了实现风扇的正反转控制电路的已知方式,很容易想到其他多种可以用作正反转控制电路的其他电路结构,而不仅仅局限于说明书中公开的这八个实施例,并且这些电路结构均能实现控制风扇正反转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该充放电电路产生一个正反转切换信号组,控制该风扇马达在驱动时先沿一个预定旋转方向转动一段时间,后控制该风扇马达沿与该预定旋转方向相反的方向转动”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由于权利要求2-13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的上述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时,其从属权利要求2-13也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全部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在此基础上,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020102473.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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