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抽油烟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抽油烟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993
决定日:2012-01-04
委内编号:5W10217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20228162.8
申请日:2010-06-1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毛海娟
授权公告日:2011-02-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中山市日顺厨卫有限公司
主审员:高茜
合议组组长:郭彦
参审员:苑伟康
国际分类号:F24C15/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若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实用新型不具有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的名称为“一种抽油烟机”,专利号为201020228162.8,其申请日为2010年6月1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2月9日,专利权人为中山市日顺厨卫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抽油烟机,包括壳体、油网、设置于壳体内的抽风组件和控制装置,壳体的前面板上有一凹孔,油网设置在凹孔内的油网座上,其特殊之处在于:还包括一驱动支承装置、一底装饰板和装饰整流板;
底装饰板与凹孔下方的前面板固定连接,装饰整流板与前面板的顶部枢接;所述驱动支承装置与壳体和装饰整流板枢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抽油烟机,其特殊之处在于:所述驱动支承装置为一电动推杆组件。
所述电动推杆组件的滑座枢接在壳体内,推杆伸出壳体并与装饰整流板枢接。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抽油烟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推杆穿过壳体前面板,并与前面板滑动配合。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抽油烟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推杆穿过油网座,并与油网座滑动配合。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抽油烟机,其特殊之处在于:所述驱动支承装置为一气缸,所述气缸的缸筒与壳体内壁枢接,活塞杆伸出壳体与装饰整流板枢接。”
针对上述专利权,毛海娟(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7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月2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391930Y(专利号为200920117266.9)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9月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34572Y(专利号为95225389.5)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0月1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54683Y(专利号为00256132.8)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9页;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月2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60761Y(专利号为99207966.7)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5: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0月1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48316Y(专利号为03256067.2)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附件6: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8月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285097Y(专利号为200820202139.4)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分别以附件1、附件3和附件5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附件2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或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附件4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附件4公开或为本领域常用手段,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附件2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6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2)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1年7月25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0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1月18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以及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专利权人均未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单方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的使用方式为:(1)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创造性具体评述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与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附件1、4与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附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附件3、4与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附件3、2与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附件3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附件5、4与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附件5、2与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附件5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和常用技术手段公开、或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或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附件2公开或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或者被附件2和常用技术手段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6和常用技术手段公开;(2)放弃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关于公开不充分的无效理由。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无效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
请求人就上述无效理由、证据以及证据的使用方式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 审查基础
由于专利权人在本专利授权之后没有对权利要求书进行过修改,因此本决定是在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基础上作出的。
(二) 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6均是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合议组经核实对上述附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同时,附件1-6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用作现有技术文件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若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实用新型不具有实质性特点。
(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抽油烟机。附件5公开了一种抽油烟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加其说明书第1页第5行-第3页最后1行,附图1-4):该抽油烟机由机体5(相当于本专利的“壳体”),左、右侧板1、6,前盖板3,挡板2和出风口4组成,机体5内装有排风叶轮和电机(相当于本专利的“抽风组件”),在左、右侧板1、6之间装有一块可上下转动的挡板2(相当于本专利的“装饰整流板”),使抽油烟机可以最大限度利用集烟空间,挡板2上方左右角设有转动机构,分别与左、右侧板1、6顶部连接,机体5上设有曲面导风板11(相当于本专利的“油网座”),曲面导风板11上设有两个进风口7、8,进风口7、8处设有网板13(相当于本专利的“油网”)。从附图1可看出,左、右侧板1、6的正面部分(参见附件5的附图1中左右侧板1、6的正面即侧板上画有多条曲线的部分)相当于本专利抽油烟机壳体的前面板,在左、右侧板1、6的正面部分设有一凹部(相当于本专利中“前面板上的凹孔”),在该凹部内设有上述的曲面导风板11,在左、右侧板1、6正面部分的凹部下方设有一块板(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底装饰板”),其与上述凹部下方的左右侧板1、6的正面部分(相当于本专利抽油烟机壳体的“前面板”)相接(参见附件5的附图1、2,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底装饰板与凹孔下方的前面板连接”)。附件5中公开了抽油烟机机体5内装有排风叶轮和电机,而抽油烟机中必然设置有排风叶轮和电机的控制装置以便于抽吸油烟,因此,附件5隐含公开了抽油烟机机体5内设置有控制装置。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5的区别特征在于:(1)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一驱动支承装置,驱动支承装置与壳体和装饰整流板枢接,而附件5中没有公开驱动支承装置及其连接方式;(2)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装饰整流板与前面板顶部枢接,底装饰板与凹孔下方的前面板固定连接,而附件5中挡板2通过其上方左右角设有的转动机构分别与左、右侧板1、6连接,位于右侧板1、6的正面部分的凹部下方的板与位于该凹部下方的左右侧板正面部分相接。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使装饰整流板在驱动支承装置的驱动下能够转动开启或闭合;(2)明确装饰整流板与前面板的连接位置和连接方式,明确底装饰板与凹孔下方前面板的连接方式。
对于区别特征(1),附件2公开了一种吸排油烟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其说明书第1页第2行-第2页最后1行,附图1、2):该抽油烟机的机壳1前端面上装有一块中间开有进气口d且其上方设有铰链4的固定板5(相当于本专利的“前面板”),通过固定板5上的铰链4可连接一块矩形活动挡板7(相当于本专利的“装饰整流板”),在活动挡板7与机壳1边框之间装有一根伸缩撑杆6(相当于本专利的“驱动支承装置”),上述活动挡板7正面上可嵌入装饰画及玻璃块8,它向上支撑时,可提高吸排效果,闭合时可增加密封性以及美化环境。可见附件2已经公开了以下特征:抽油烟机上的一种驱动支承装置,该驱动支承装置与壳体和装饰整流板相连接,且上述特征在附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使装饰整流板在驱动支承装置的驱动下能够转动开启或闭合;而采用枢接的方式来将驱动支承装置与壳体和装饰整流板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这种相对转动部件之间的连接问题时常用的连接方式;
对于区别特征(2),附件5已经公开挡板2通过其上方左右角设有的转动机构分别与左、右侧板1、6顶部连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容易想到将挡板与左右侧板的正面部分(相当于本专利的“前面板”)的顶部相连接,而采用枢接的方式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这种相对转动部件之间的连接问题时常用的连接方式,且上述特征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另外,附件5已经公开了位于右侧板1、6的正面部分的凹部下方的板(相当于本专利的“底装饰板”)与位于该凹部下方的左右侧板正面部分相接,而将相对之间无位置变化的二者固定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设计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5、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驱动支承装置为一电动推杆组件,所述电动推杆组件的滑座枢接在壳体内,推杆伸出壳体并与装饰整流板枢接”,采用电动推杆组件作为驱动支承装置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为了实现装饰整流板相对于壳体的开启和闭合并出于美观的需要,使用电动推杆组件从壳体内部将壳体与装饰整流板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的,进一步将电动推杆组件的滑座枢接在壳体内,推杆伸出壳体与装饰整流板枢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设计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4分别对权利要求2的推杆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推杆穿过壳体前面板,并与前面板滑动配合”、“推杆穿过油网座,并与油网座滑动配合”。为了通过位于壳体内推杆的伸缩实现位于壳体外的装饰整流板相对于壳体的开启或闭合而将推杆穿过位于壳体上的前面板或壳体内的油网座,并使推杆与前面板或油网座滑动配合,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设计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和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中的驱动支承装置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驱动支承装置为一气缸,所述气缸的缸筒与壳体内壁枢接,活塞杆伸出壳体与装饰整流板枢接”。对比文件6公开了一种抽油烟机支承装置,并具体公开(参见其说明书第2页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附图1)该支承装置为驱动缸,且该驱动缸采用气缸最佳,驱动缸包括缸体2和活塞杆3,活塞缸通过铰链4安装于壳体上,缸体2通过铰链4与挡板5活动连接,挡板5为装饰板,主要设于壳体1进风口对应位置上,当抽油烟机抽取油烟时,挡板5通过驱动缸在壳体上转动,撑起挡板5使其完全打开,方便抽取油烟,在抽油烟机停止抽油烟时,活塞杆3带动缸体2在滑槽6上运动,使挡板5与壳体1端面连接,使挡板5在抽油烟机上起到装饰作用的前提下,为抽油烟机提供阻挡油烟、调解油烟抽吸量等的功能。可见,附件6已经公开了驱动支承装置为一气缸,气缸的缸筒和活塞杆分别与装饰整流板和壳体铰链连接,且其在附件6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所用相同,都是采用气缸驱动装置实现装饰整流板的开启和闭合;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气缸驱动装置反向安装即将缸筒伸出壳体与装饰整流板连接,而活塞杆与壳体内壁连接,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安装方式,至于采用枢接或是铰接都是本领域常用的连接方式,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四)关于请求人提出的其它证据组合方式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5均不具备创造性,应予无效,因此本决定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证据组合方式进行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020228162.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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