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健腹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919
决定日:2012-01-09
委内编号:6W10139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30273248.0
申请日:2008-12-0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鼎众合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10-2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陈君晓
主审员:李巍巍
合议组组长:张凌
参审员:张威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2102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决定要点:虽然本专利与证据1整体形状和各部件的连接、布局均基本相同,但其在?背轮、靠背杆、弹性支撑架与靠背杆的连接部的不同点足以对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因此本专利与证据1属于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本无效宣告审查决定涉及专利号为200830273248.0,名称为“健腹器”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8年12月0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0月28日,专利权人为陈君晓。
针对本专利,北京鼎众合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7月1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第200730337501.X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开文本彩色打印件,共8页,公开日期为2008年10月15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证据1的整体造型基本相同,均是由卧垫、靠背、弹性支撑架、轮子组成。卧垫、靠背呈“L”形,弹性支撑架呈三角形,两端设有两个轮子。两者的差别仅在四个?背轮;而?背轮只是健腹器的附加配件,其整体创意实质相同;即使?背轮的安装是通过穿钉临时插入的,在使用时,根据人体的胖瘦和喜好,使用者可以随时卸掉?背轮,卸掉后本专利与证据1完全相同,?背轮属惯常设计。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8月0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08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健腹器类健身器械最容易被一般消费者关注的面为主视图和左右视图及坐垫;本专利与证据1在?背轮、坐垫、最上方靠轮的形状、立杆和弹性支撑架的区别明显,因此二者不相同也不相近似,应维持本专利有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9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 10月26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日还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书转送请求人,并告知请求人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在口头审理时一并答复,同日还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对方人员出庭身份及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无回避请求。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⑴请求人明确本专利不符合2001年施行的专利法第23条(在先公开发表)。专利权人对请求人变更无效请求所依据的法律条款无异议。对证据1的真实性及公开时间无异议。⑵在相同和相近似对比时,双方当事人在坚持原有主张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分发表了意见。⑶请求人当庭针对2011年09月16日转送文件通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虽然专利权人强调本专利与在先公开的外观设计在滚背轮、坐垫形状、坐垫框架、靠轮形状、靠轮两端图案、弹性支撑架对靠背立杆的支撑点位置等存在差别,但上述差别均属于细部的微小差别或供选用的附件的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并不能产生显著的影响;本专利的滚背轮,显然属于在健腹器本体基础上供选择设置和灵活调节的附件,但非健腹器本体,故其有无和形状、位置情况,不应计入和影响对健腹器本体外观设计的考察结果。合议组当庭将该意见陈述书转送专利权人,专利权人表示对合议组于当庭转送的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书不再需要书面答辩期限,以当庭陈述及结合所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内容为准。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也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公开性、真实性均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1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证据使用。
3、相同和相近似比较
证据1中公开了一款“健腹器”的外观设计,本专利也是“健腹器”的外观设计,二者用途相同,属于类别相同的产品,具有可比性,可以将二者进行相同和相近似判断。
本专利公告文本中公开了健腹器的六面正投影视图。从各视图观察,本专利由坐垫、靠背杆、靠背轮、弹性支撑架、轮子、滚背轮组成。坐垫与靠背杆大致呈“L”形、靠背杆与弹性支撑架大致呈“三角形”,弹性支撑架的底部两端设有两个轮子。坐垫前端两角呈弧形过渡,左右两侧边的中前部各有一握手,周边为圆形框边;弹性支撑架的底边一端位于坐垫的后部,另一端略呈弧状与两轮的连杆相连,靠背杆的下部略呈弧形,中上部平直,中部为两组滚背轮,上部的一组直径及长度略大于下部的一组,其后部有纵向排列的固定螺栓,顶端为一组靠背轮,靠背支撑杆一端位于两靠背轮中部,一端位于弹性支撑架的底边两轮之间;靠背轮的直径及长度大于?背轮。(详见本专利附图)
证据1公开了一款“健腹器”的五面正投影视图和两幅使用状态参考图,简要说明中记载:仰视图无设计要点,省略仰视图。从各视图观察,证据1由坐垫、靠背杆、靠背轮、弹性支撑架、轮子组成。坐垫与靠背杆大致呈“L”形、靠背杆与弹性支撑架大致呈“三角形”,弹性支撑架的底部两端设有两个轮子。坐垫大致呈梯形,坐面整体包裹;弹性支撑架的底边一端位于坐垫的后部,另一端略呈弧状与两轮的连杆相连,靠背杆的下部略呈弧形,中上部略向前倾,顶端为一组靠背轮,靠背支撑杆一端位于直角边的中上部,一端位于弹性支撑架的底边两轮之间。(详见证据1附图)
将证据1与本专利相比较可知,二者的相同点在于:均由坐垫、靠背杆、靠背轮、弹性支撑架、轮子组成,坐垫与靠背杆均大致呈“L”形,靠背杆与弹性支撑架均大致呈“三角形”,弹性支撑架的底部两端均设有两个轮子。二者的主要不同点在于:①坐垫左右两侧边设计不同,本专利有握手,证据1无此设计;②弹性支撑架与靠背杆的连接部不同,本专利在顶部,证据1在中上部;③靠背杆的形状不同,本专利中上部平直,证据1中上部略向前倾;④本专利靠背上有两组?背轮,证据1无此设计。
合议组认为,健腹器产品为小型健腹器材,其属于受一定规格要求限定的专用产品,故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时,会关注该产品各部件的连接及整体形状。
虽然请求人强调?背轮只是健腹器的附加配件,即?背轮的安装是通过穿钉临时插入的,在使用时,根据人体的胖瘦和喜好,使用者可以随时卸掉?背轮,卸掉后本专利与证据1完全相同,?背轮属惯常设计。但外观设计所保护的范围在于产品的整体外观,如果产品附加配件在产品的整体外观上体现,处于整体视觉关注的部位,则产品附加配件的增加会对该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的变化产生显著影响。?背轮位于背部杆的中部,与背部杆上部的靠背轮处于同一面,为该产品的中心部位,是消费者所关注的部位,其上变化与否,会对该产品整体外观产生一定的影响,请求人根据?背轮后纵向排列的固定螺栓,来推断其为可随时进行装卸的附加配件的主张无证据支持,且也未就?背轮为惯常设计的主张提交证据进行佐证,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二者的不同点①,专利权人认为坐垫左右两侧边上的握手为使用者在进行运动时方便施力。合议组认为,坐垫的形状及框边或坐面整体包裹为坐垫常见设计,坐垫左右两侧边上的握手为施力方便而设定,其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相对较弱。
二者的不同点②、③、④,处于健腹器醒目部位,弹性支撑架与靠背杆的连接部形成的“三角形”的形状;靠背杆前倾或直立;及靠背杆的“T”形和枝叶状的形状,使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具有明显不同的视觉印象,因此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的影响。
综上所述,虽然二者的整体形状和各部件的连接、布局均基本相同,但是本专利在不同点②、③、④的变化足以导致二者整体外观设计的改变,即二者的不同点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的影响,因此二者应属于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4、结论
综上所述,本专利与证据1相比较,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能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0830273248.0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