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疗眼、耳和鼻的抗生素组合物-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治疗眼、耳和鼻的抗生素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962
决定日:2012-01-10
委内编号:4W101000
优先权日:1998-09-30
申请(专利)号:99811509.6
申请日:1999-09-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何萍
授权公告日:2005-01-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爱尔康实验室公司
主审员:葛永奇
合议组组长:周英姿
参审员:董丽雯
国际分类号:A61K31/435,A61K31/47,A61K31/535,A61K31/57,A61P27/02,A61P27/16,A61K45/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的进步之处在于药物对特定适应症的预防或治疗效果,则对于制药用途权利要求而言,应当在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限定药物所针对的该特定适应症,而对于产品权利要求而言,即使在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限定药物所针对的该特定适应症,权利要求保护的产品技术方案通常也无法体现出该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的进步之处,其不能使所述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99811509.6,优先权日为1998年09月30日,申请日为1999年09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1月19日,专利权人为爱尔康实验室公司(2009年11月13日由阿尔康实验室公司变更为现名称)。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局部眼用药物组合物,含有浓度为0.1-1.0wt%的莫氟沙星或其药学上有用的水合物或盐,及其药学上可接受的载体。
2.权利要求1的局部眼用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还含有抗炎有效量的甾类或非甾类抗炎剂。
3.权利要求2的局部眼用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抗炎剂包括糖皮质激素。
4.权利要求3的局部眼用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糖皮质激素选自地塞米松、利美索龙、泼尼松龙、氟米龙、氢化可的松、莫米松、氟替卡松、倍氯米松、氟尼缩松、去炎松和布地奈德。
5.权利要求4的局部眼用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抗炎剂包括地塞米松。
6.权利要求5的局部眼用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抗炎剂包括地塞米松的21-醚衍生物。
7.权利要求6的局部眼用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抗炎剂包括地塞米松的21-苄醚衍生物。
8.权利要求2的局部眼用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抗炎剂包括非甾类药剂,所述非甾类药剂选自前列腺素H合成酶抑制剂、PAF拮抗物和PDE IV抑制剂。
9.权利要求8的局部眼用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抗炎剂包括尼帕芬酸。
10.权利要求8的局部眼用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抗炎剂包括酮咯酸。
11.权利要求8的局部眼用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抗炎剂包括双氯酚酸。
12.莫氟沙星或其药学上有用的水合物或盐在制备用于治疗或预防眼感染的含有0.1-1.0wt%莫氟沙星的局部用药物组合物中的用途。
13.权利要求12的用途,其中所述组合物用于治疗或预防选自结膜炎、角膜炎、睑炎、泪囊炎、睑腺炎和角膜溃疡的病症。
14.权利要求12的用途,其中所述组合物应用于眼科手术操作患者的眼。
15.权利要求12的用途,其中莫氟沙星或其可药用水合物或盐与甾类或非甾类抗炎剂联合使用。
16.权利要求15的用途,其中所述抗炎剂包括糖皮质激素。
17.权利要求16的用途,其中所述糖皮质激素选自地塞米松、利美索龙、泼尼松龙、氟米龙、氢化可的松、莫米松、氟替卡松、倍氯米松、氟尼缩松、去炎松和布地奈德。
18.权利要求17的用途,其中所述抗炎剂包括地塞米松。
19.权利要求18的用途,其中所述抗炎剂包括地塞米松的21-醚衍生物。
20.权利要求19的用途,其中所述抗炎剂包括地塞米松的21-苄醚衍生物。
21.权利要求21的用途,其中所述抗炎剂包括非甾类药剂,所述非甾类药剂选自前列腺素H合成酶抑制剂、PAF拮抗物和PDE IV抑制剂。
22.权利要求21的用途,其中所述抗炎剂包括尼帕芬酸。
23.权利要求21的用途,其中所述抗炎剂包括酮咯酸。
24.权利要求21的用途,其中所述抗炎剂包括双氯酚酸。
请求人于2010年06月1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据此权利要求1-12应予无效,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和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交了本专利的申请公开文本和授权公告文本以及如下证据:
证据1:专利文献US5607942A,公开日期为1997年3月4日,复印件共63页,及相关部分中文译文共3页;
证据2:专利文献W09001933A1,公开日期为1990年3月8日,复印件共10页,及相关部分中文译文共3页;
证据3:J. M. WOODCOCK等,In Vitro Activity of BAY 12-8039,a New Fluoroquinolone , Antimicrobial Agents and Chemotherapy,第101-106页,1997年1月,复印件共6页,及其相关部分中文译文共1页;
证据4:Franz-Josef Schmitz等,Relationship between ciprofloxacin,ofloxacin,Levofloxacin,sparfloxacin and moxifloxacin (BAY12-8039) MICs and mutations in grLA,grLB,gyrA and gyrB in 116 unrelated clinical isolates of Staphylococcus aureus,Journal of Antimicrobial Chemotherapy,1998年第41卷第4期,第481-484页,复印件共4页,及其相关部分中文译文共1页;
证据5:Bilal Al-Nawas和Pramod M. Shah, Intracellular activity of ciprofloxacin and moxifloxacin ,a new 8-methoxyquinolone, against methicillin-resistant Staphylococcus aureus,Journal of Antimicrobial Chemotherapy, 1998年第41卷,第655-658页,复印件共4页,及其相关部分中文译文共1页;
证据6:A.Bauernfeind, Comparison of the antibacterial activities of the quinolones Bay 12-8039,gatifloxacin(AM1155),trovafloxacin,clinafloxacin,levofloxacin and ciprafloxacin,Journal of Antimicrobial Chemotherapy,1997年第40卷,第639-651页,复印件共13页,及其相关部分中文译文共1页;
证据7:Robert J. Fass, In Vitro Activity of Bay 12-8039,a New 8-Methoxyquinolone ,Antimicrobial Agents and Chemotherapy,1997年8月第41卷第8期,第1818-1824页,复印件共7页,及其相关部分中文译文共2页;
证据8:王长龄等,外眼细菌性感染的病原学及治疗(附200例临床分析),河北医学院学报,1990年第11卷第4期,第231-234页,复印件4页;
证据9:陈祖基,氟喹诺酮类抗菌药及其在眼科的应用,第 275-279页,复印件共5页;
证据10:李丽等,氟哌酸等常用抗生素对眼部病原菌的抑制作用,南京铁道医学院学报,1992年第11卷第3期,第149-151页,复印件共3页;
证据11:专利权人在实审中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答复日期为2003年10月24日;复印件共5页;
证据12:专利权人在实审中针对《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答复日期为2004年4月20日,复印件共5页;
证据13:《眼科学》,1981年5月第1版,中山医学院主编,人民卫生出版社,封面、出版信息页、第7页,复印件共3页。
请求人认为:
1、本专利公开不充分,原因在于:(1)权利要求1中莫氟沙星的结构不清楚。(2)莫氟沙星药学上有用的水合物或盐及其取得的技术效果不清楚。(3)权利要求1组合物的有益效果未经实验结果加以证实,首先,对于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是否抗关键眼科病原体更有效,本专利说明书未提供任何实验结果加以证实(参见本专利授权公告的说明书);其次,本专利所述组合物典型地具有4.5-8.0的pH,而众所周知,房水的pH呈弱碱性(证据13),且本专利的组合物并非专为眼用而配制,而是等同地适用于眼、耳和鼻,因此无法确定本专利的组合物是否特别适宜施加到眼;再者,根据证据12,所选择的本专利组合物的浓度应实现提供足以治疗或预防眼感染的药物量同时避免可能与使用过高浓度的药物相关的潜在的副作用,但无法确定本专利组合物的浓度是否能够达到该平衡,另外本专利的组合物并非专为眼用而配制,而是等同地适用于眼、耳和鼻;第四,无法预知本专利的组合物是否“不易使病原体产生耐药性”。权利要求1-12的技术方案均存在该缺陷。
2、组合物中0.1-1.0wt%的莫氟沙星浓度形式上和实质上均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证据1公开了一种含有莫氟沙星及其药学上可接受载体的局部眼用药物组合物,可以用于治疗或预防眼感染,并具体公开了上述组合物中莫氟沙星的浓度可以是0.1wt%和0.5wt%,因此,权利要求1和12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
4、权利要求1-24相对于证据2与证据3-7之一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在于,用莫氟沙星代替证据2组合物中的氟喹诺酮抗生素,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比现有喹诺酮抗生素抗关键眼科病原体更有效的药物组合物和治疗方法。证据3-7表明莫氟沙星抗葡萄球菌属、链球菌属等关键眼科病原体的活性高于其他喹诺酮抗生素,唯一的例外是莫氟沙星抗绿脓假单胞菌的体外活性弱于环丙沙星和氧氟沙星,但常见眼科病原体种属众多,绿脓假单胞菌仅仅是上述众多常见眼科病原体中的一种(证据8-10),莫氟沙星抗绿脓假单胞菌的活性相对较低,并不会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对莫氟沙星抗关键眼科病原体的效力优于其它喹诺酮抗生素的基本判断,而且权利要求1的改进组合物与莫氟沙星本身的药动学性质无关,基于证据3-7给出的“莫氟沙星比现有喹诺酮抗生素抗关键眼科病原体更有效”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莫氟沙星代替证据2中的指喹诺酮,以实现抗关键眼科病原体更有效的目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与证据3-7之一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实质上是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在制备治疗或预防眼感染中的用途,基于对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评价,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创造性。
证据2同时公开了在氟喹诺酮眼用组合物中添加抗炎剂,起到同时控制炎症的技术效果,而且控制炎症是抗炎剂的固有属性,因此,在权利要求1和1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余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或12的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7月2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09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如下证据:
反证1:WHO Drug Information,1997年第11卷第4期,第265、266、279页,复印件共3页,以及相关部分中文译文共1页;
反证2:中国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申请号为96123220.X,公开号为CN1160052A,公开日期为1997年9月24日,复印件共21页;
反证3:美国专利文献US5607942A,公开日期为1997年3月4日,复印件共52页;
反证4:Rubens Belfort,J.R.等,Nebcin? in the treatment of experimental Pseudomonas keratitis,British Journal of Ophthalmology, 1975年第59卷,第725-729页,复印件共5页,以及相关部分中文译文共1页;
反证5:Eduardo Alfonso等,Ulcerative Keratitis Associated With Contact Lens Wear,American Journal of Ophthalmology,1986年4月第101卷,第429-433页,复印件共5页,以及相关部分中文译文共1页;
反证6:Jeffery A.Hobden等,Pseudomonas aeruginosa keratitis in leukopenic rabbits,Current Eye Research,1993年第12卷第5期,第461-467页,复印件共7页,以及相关部分中文译文共1页;
反证7:A.Bauemfeind,Comparison of the antibacterial activities of the quinolones Bay 12-8039,gatifloxacin(AMll55),trovafloxacin,clinafloxacin,levofloxacin and ciprofloxacin,Journal of Antimicrobial Chemotherapy,1997年第40卷第5期,第639、651页,复印件共2页,以及相关部分中文译文共1页;
反证8:J.M.W00DCOCK等,In Vitro Activity of BAY 12-8039,a New Fluoroquinolone,Antimicrobial Agents and Chemotherapy ,1997年1月第41卷第1期,第101、106页,复印件共2页,以及相关部分中文译文共1页;
反证9:David W.Stroman博士的声明,复印件共8页,及其中文译文共9页;
反证10:Geoffrey R.Owen博士的声明,复印件共17页,及其中文译文共20页。
专利权人认为:
1、(1)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莫氟沙星的结构式有误,但在本专利优先权日之前莫氟沙星的结构式在本领域是已知的(参见反证1)。(2)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内容和现有技术(参见反证2)能够预见莫氟沙星可以形成水合物,且没有证据表明莫氟沙星形成水合物和盐后会丧失其药理活性。(3)本发明的组合物用于治疗或预防眼感染,说明书中已经公开了能够充分证明其用途的实验数据(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请求人提到的所述有益效果及其实验数据不是发明充分公开所必需的。
2、虽然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莫氟沙星的结构和式(I)所示结构存在差异,但根据说明书第4页记载的背景技术文献US5607942A即反证3(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中记载的有关莫氟沙星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明白莫氟沙星是式(I)的化合物之一,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施例中举例说明的浓度0.3wt%和0.35wt%,能够合理预见浓度范围0.1-1.0wt%能够实现发明目的,权利要求1-12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3、证据1公开了一大类通式化合物,虽然提到了包含莫氟沙星的组合物,但没有公开莫氟沙星在该组合物中的浓度,因此,权利要求1和12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
4、专利权人认为:尽管多种病原体的物种可以影响眼角膜和眼内部组织,但是最重要和威胁视力甚至眼睛的是绿脓假单胞菌(参见反证4-6),由于莫氟沙星对抗绿脓假单胞菌的体外活性相对于已知氟喹诺酮类抗生素例如环丙沙星和氧氟沙星来说较弱,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寻找新的局部眼用药物组合物时不会考虑选择莫氟沙星作为活性成分,而莫氟沙星或其药学上有用的水合物或盐用于治疗或预防眼感染(包括绿脓假单胞菌引起的眼感染)具有与环丙沙星相当的效果是意想不到的(参见反证7-10),莫氟沙星优异的眼穿透能力和药动学性质则是该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产生的原因、机理或基础。鉴于上述理由,权利要求1-24相对于请求人所述的对比文件的任意组合都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0月11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文件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一个月内答复。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拟定于2011年11月24日进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于2011年10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反证4、5、7的部分中文译文,并表示坚持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观点。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1月16日将请求人于2011年10月26日提交的文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对于权利要求13-2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的无效理由,请求人承认其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未做具体阐述,但要求当庭增加该无效理由,专利权人则认为当庭增加这些新理由超出了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的期限,不应被接受,请求人确认评价权利要求1-24的创造性的证据结合方式为证据2结合证据3-7之一,证据8-10则用于说明常见眼科病原体种属众多,绿脓假单胞菌只是其中之一;(2)请求人当庭提交了盖有“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信息中心检索专用章”红章的证据3-10的检索证明原件,并出示了证据13的原件, 专利权人认为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信息中心并非图书馆,不一定对社会公众公开,这些检索证明的出具单位的资质问题会影响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对证据2-10的真实性均有异议,对证据1和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在假设证据4、5、9的真实性可被认可的情况下,鉴于检索证明中包含了显示其出版日期的期刊封面,对证据4、5、9的公开日期没有异议,对证据3-7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3)专利权人提交了反证1、4-10的带红章的复印件或公证书,请求人对反证1-10没有异议,但对反证4、5、7的中译文有异议,并于2011年10月26日提交了相应中译文,专利权人认可请求人提供的反证4、5、7的译文的准确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是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范围
虽然请求人在2011年06月14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表格第⑦栏写明权利要求1-2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但如请求人所认可的,其在无效宣告请求书正文中并未针对权利要求13-2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的无效理由做任何具体阐述,请求人当庭增加上述无效理由超出了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的期限,且增加这些无效理由既不是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也不是对明显与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所作的变更,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2节的规定,合议组不予考虑。
3、证据认定
关于请求人的证据 请求人当庭提交了盖有“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信息中心检索专用章”红章的证据3-10的检索证明原件,证据2为欧洲专利局网站下载的专利文献。专利权人认为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信息中心并非图书馆,不一定对社会公众公开,这些检索证明的出具单位的资质问题会影响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对证据2-10的真实性均有异议,对此,合议组认为:请求人自该信息中心取得了这些文献资料且其上加盖有“检索专用章”的事实本身即已证明该信息中心是能够对外提供文献查阅、复制服务的,现有证据亦未表明该信息中心仅能为请求人等特定人提供文献查阅、复制服务而不能向非特定的一般社会公众提供该服务,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主张不予支持并认可证据2-10的真实性、合法性,同时认可其对一般社会公众公开。上述检索证明中包含了显示证据4、5、9的出版日期的期刊封面,分别显示证据4出版于1998年4月,证据5出版于1998年6月,证据9出版于1990年,均在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之前。鉴于专利权人对证据1和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对此予以确认。鉴于专利权人对证据3-7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证据3-7的中文译文以请求人提交的为准。
关于专利权人的证据 鉴于请求人认可反证1-10的真实性,合议组对此予以确认。专利权人认可请求人提交的反证4、5、7的中文译文,因此对于反证4、5、7的中文译文,其中双方均提供译文的部分以及请求人新翻译的部分以请求人提交的为准,其余部分的译文以及专利权人提交的其他证据的中译文以专利权人提交的为准。专利权人没有提供反证3的中文译文,但表示只使用其中的化合物结构式,因此,合议组对于反证3只考虑其中的化合物结构式。
4、关于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本专利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含有0.1-1.0wt%莫氟沙星的局部眼用药物组合物,证据1公开了具有广谱的抗微生物活性的化合物,可以治疗和/或预防局部和/或全身性疾病,如眼感染(参见证据1第53栏第34-37行,第54栏第22行),证据1权利要求3则涉及含有莫氟沙星这一具体化合物或其碱金属盐、碱土金属盐、银和胍盐或其药学上可用的水合物或酸加成盐的抗菌组合物,证据1还公开了上述药物制剂中药学活性化合物的含量为全部混合物重量的约0.1-99.5%,优选0.5-95%(说明书第56栏第7-17行)。即莫氟沙星是证据1中公开的最典型的化合物,有关药物制剂中药学活性化合物含量的限定首要的就是针对莫氟沙星的,而且证据1中公开的含量范围不仅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含量范围有重叠,而且还具体公开了涵盖于0.1-1.0%范围内的具体数值即0.1%和0.5%。因此,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两者所属技术领域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且达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12涉及莫氟沙星或其药学上有用的水合物或盐在制备眼感染的局部用药物组合物中的用途,如上所述,该用途已被证据1所公开,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新颖性。
5、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的进步之处在于药物对特定适应症的预防或治疗效果,则对于制药用途权利要求而言,应当在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限定药物所针对的该特定适应症,而对于产品权利要求而言,即使在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限定药物所针对的该特定适应症,权利要求保护的产品技术方案通常也无法体现出该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的进步之处,其不能使所述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证据2涉及治疗眼部细菌感染的局部抗生素药物组合物,其中的抗生素包括氟喹诺酮类化合物环丙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二氟沙星和培氟沙星(说明书第1页第1-4行,第9-19行,权利要求1-13),氟喹诺酮的浓度典型地为0.3wt%(实施例I和II)。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在于用莫氟沙星代替证据2组合物中的氟喹诺酮类抗生素。
证据3提供了莫氟沙星与其它抗菌物质(如环丙沙星)抗多种病原体(包括关键眼科病原体MSSA(甲氧西林敏感金黄色葡萄球菌)、MRSA(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表皮葡萄球菌和绿脓假单胞菌)的MIC50和MIC90,结果表明:莫氟沙星的抗菌活性比曲伐沙星弱,但优于其它三种抗生素的抗菌活性(抗绿脓假单胞菌的活性也弱于环丙沙星)(表1)。证据4表明,对于116株环丙沙星耐药的和敏感的金黄色葡萄球菌分离株的gr1A、grlB、gyrA和gyrB突变株,氟喹诺酮类药物的效力从低到高的顺序为:环丙沙星、氧氟沙星、左氧氟沙星、斯帕沙星和莫氟沙星(BAY12-8039)(摘要)。证据5表明,莫氟沙星和环丙沙星抗甲氧西林耐药的和敏感的葡萄球菌的MICs分别是0.063mg/L和0.5mg/L。莫氟沙星对于耐环丙沙星(MIC=32mg/L)的MRSA也有活性(MIC=2mg/L)(摘要)。证据6表明,莫氟沙星抗MSSA、MRSA以及甲氧西林敏感和耐药的表皮葡萄球菌的活性总体上高于加替沙星、曲伐沙星、左氧氟沙星和环丙沙星,仅对于某些菌种活性稍弱于克林沙星或曲伐沙星(第646-647页,表1)。证据7表明,对于820株临床分离株中的非发酵菌(绿脓假单胞菌除外)、葡萄球菌(包括MSSA、MRSA、甲氧西林敏感和耐药的表皮葡萄球菌等)、链球菌(包括青霉素敏感的、中度耐药的和耐药的肺炎链球菌等)、肠球菌和厌氧菌,莫氟沙星的抗菌活性约为环丙沙星和氧氟沙星的2-16倍(摘要,表1)。上述现有技术均表明:除了对绿脓假单胞菌和个别其它菌种的抑制活性弱于环丙沙星或其他个别抗生素之外,莫氟沙星的抗菌活性总体上要优于其他抗生素,这至少可以明确莫氟沙星也是一种常用的抗生素,其与环丙沙星等其它抗生素类药物一样用于抑制多种常见致病菌。而证据8-10则表明上述证据3-7中涉及的众多种属的菌种多数为关键眼科疾病病原体,绿脓假单胞菌仅是其中之一,其中,证据8记载了外眼感染的主要致病菌以金黄色葡萄球菌为首,其次为表皮葡萄球菌和肺炎链球菌(参见摘要),表I的200例外眼感染患者的细菌培养结果表明外眼感染的致病菌中仅少量是绿脓杆菌,证据9记载了从外眼感染患者分离的菌株包括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绿脓杆菌等多种菌株(参见表3),证据10记载了临床眼科感染菌包括金黄色葡萄球菌、表皮葡萄球菌、腐生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等等(参见表1)。
鉴于证据3-7均表明莫氟沙星对于抑制上述关键眼科病原体均有效,而且多数情况下抑制效果还要明显优于其他氟喹诺酮类抗生素,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证据3-7任一篇文献中公开的用于抑制常见眼感染致病菌的莫氟沙星用于代替证据2中所用的氟喹诺酮类抗生素,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而且对于治疗和/或预防眼感染的技术效果而言,没有产生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证据3-7中任一证据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保护莫氟沙星或其药学上有用的水合物或盐在制备用于治疗或预防眼感染的含有0.1-1.0wt%莫氟沙星的局部用药物组合物中的用途,其与证据2的区别仍然在于用莫氟沙星代替证据2组合物中的氟喹诺酮类抗生素,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2与证据3-7任一证据的结合同样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3进一步限定所述眼感染选自结膜炎、角膜炎、睑炎、泪囊炎、睑腺炎和角膜溃疡,权利要求14进一步限定所述组合物应用于眼科手术操作患者的眼,然而,上述具体的眼感染病症或眼科手术操作患者的眼中的致病菌并未改变,本专利的局部眼用药物组合物同样能够抑制其中涉及的关键眼科病原体,从而治疗和/或预防相应的眼感染,因此,权利要求13和14仍然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11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其限定所述局部眼用药物组合物中还含有抗炎有效量的甾类或非甾类抗炎剂,证据2公开了所述局部眼用药物组合物含有选自地塞米松、氢化波尼松、醋酸泼尼松龙、甲羟松、氟米龙、氟米龙醋酸酯、利美索龙和倍他米松的药学有效量的甾类抗炎剂,而非甾类抗炎剂的作用同样在于其抗炎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也可以使用非甾类抗炎剂,况且使用非甾类抗炎剂相比于使用甾类抗炎剂也没有产生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11仍然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24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2,其限定莫氟沙星或其可药用水合物或盐与甾类或非甾类抗炎剂联合使用,与权利要求2-11类似,在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5-24仍然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专利权人针对创造性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绿脓假单胞菌只是致病力最强并经常影响角膜的致病原之一(参见反证4),而并非唯一的眼感染致病原,如证据8-10中所记载的,众多种属的菌种均为关键眼科疾病病原体。如前所述,尽管在某些测试中,莫氟沙星对个别眼科疾病病原体的抑制活性并非全都优于其他抗生素,例如对绿脓假单胞菌的抑制活性就弱于环丙沙星,但其抗菌活性总体上要优于多数抗生素,至少可以明确莫氟沙星也是一种常用的抗生素,与环丙沙星等其它抗生素类药物一样常用于抑制致病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证据3-7中公开的莫氟沙星代替证据2中所用的氟喹诺酮类抗生素而制得本专利的药物组合物,用于治疗和/或预防眼感染。专利权人还认为,莫氟沙星基于其优异的穿透能力和药动学性质,在治疗或预防眼感染时表现出与环丙沙星相当的效果,这是意料不到的(参见反证7-10),但合议组认为,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仍然仅仅是针对绿脓假单胞菌引起的眼感染而言的,对于其他大多数致病菌所导致的眼科疾病,由于莫氟沙星本身即已具备相对于其他抗生素而言更强的抑菌活性,即此效果是本领域公知的莫氟沙星本身即具有的效果,因而所制得的药物组合物治疗或预防眼感染的效果优于或与其他抗生素相当是可以预期的。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在产品权利要求1-11还是在制药用途权利要求13-24中都没有限定所述药物组合物专门用于治疗和/或预防绿脓假单胞菌导致的局部眼感染,因此,即使如专利权人所言,莫氟沙星抑制绿脓假单胞菌的活性弱于环丙沙星,在用于抑制绿脓假单胞菌时不容易想到选择莫氟沙星,莫氟沙星抑制绿脓假单胞菌导致的眼感染的用途对现有技术作出了贡献,但权利要求1-2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未通过例如采用限定适应症的方式体现出该进步之处,而且对于其中的产品权利要求而言,即使增加了上述特定适应症的技术特征,也不能对权利要求起到限定作用,专利权人所述的上述效果不能使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因此,专利权人陈述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鉴于上述已得出权利要求1和12不具备新颖性,同时权利要求1-24均不具备创造性而应予全部无效,合议组对于请求人提出其他无效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专利号为99811509.6的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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