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方醋酸钠电解质注射液及其制备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复方醋酸钠电解质注射液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960
决定日:2012-01-11
委内编号:4W10108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10059911.1
申请日:2007-10-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河北爱尔海泰制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5-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中国大冢制药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荧
合议组组长:李人久
参审员:董丽雯
国际分类号:A61K33/14,A61K9/08,A61P3/12,A61K31/19,A61K31/194,A61K31/70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对于以制备方法表征的化学产品权利要求,如果所述产品的组成与现有技术公开的产品的组成相同,即使现有技术未记载该产品的制备方法,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产品也不具有新颖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710059911.1,申请日为2007年10月1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5月19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复方醋酸钠电解质注射液,其特征在于制得250mL,1000袋注射液以下述重量配比的物质为原料制成:
氯化钠(NaCl)????????????????? 1.5925kg
氯化钾(KCl)?????????????????? 0.0745kg
葡萄糖酸钙(C12H22CaO14?H2O)? 0.16825kg
氯化镁(MgCl2?6H2O)????????? ? 0.05075kg
醋酸钠(CH3COONa?3H2O)??????? 0.8505kg
枸橼酸钠(C6H5Na3O7?2H2O)???? 0.147kg
葡萄糖(C6H12O6)?????????????? 2.5kg
注射用水????????????????????? 加至250L。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方醋酸钠电解质注射液,其特征在于其制备方法是:
A、采用带搅拌桨的不锈钢配料罐配制,先加入预配量80%注射用水,水温控制在40-45℃,按处方量依次加入氯化钠、氯化钾、氯化镁、葡萄糖酸钙,预先用80-90℃注射用水溶解,葡萄糖、醋酸钠、枸橼酸钠,使其溶解,加入注射用水使其近全量,充分搅拌10分钟;
B、测药液pH值,用3mol/L盐酸调节pH值至6.0-6.1之间,使溶液至全量,取样品测定中间体pH值、含量;
C、加入活性炭,80℃保温30分钟后,药液冷却至40℃后药液循环脱炭,再经0.45μm微孔滤膜精滤,药液经管路循环至可见异物检查合格;
D、药液灌装于250mL复合膜袋中;于水浴灭菌柜中经110℃,40分钟灭菌,即得复方醋酸钠电解质注射液。”
针对上述发明专利,河北爱尔海泰制药有限公司 (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7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长时间开腹手术中Mg混合与非混合细胞外液补充液用量的比较探讨”,小出康弘等人,《日本临床麻醉学会志》第25卷第1期,复印件共6页,翻译文件共5页,及其公证文件,复印件共4页,及公证文件的翻译文件共4页;
证据2:“复方醋酸钠注射液质量控制的探讨”,夏宏等人,《首都医药》第6卷第4期第24页,复印件,共1页。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形式上是由制备方法的原料来限定的,但实质上电解质溶液中原料一定水解产生相应离子,该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是由具体的离子组成及葡萄糖溶液构成的,具体含有:Na 、K 、Mg 、Ca2 、Cl-、醋酸根离子、枸椽酸根离子和葡萄糖酸根离子,经换算权利要求1中葡萄糖以及上述离子的含量全部被证据1表IP组(PHYSIOL?140)公开的一种注射制剂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的规定。(2)公知常识阴离子葡萄糖酸根离子一般来源于葡萄糖酸钙原料,且证据1中P组(PHYSIOL?140)葡萄糖酸根离子和钙离子的离子浓度一致,可以推知原料为葡萄糖酸钙;枸橼酸钠用于输血时防止血液凝固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由证据1中表IP组中枸橼酸根离子可以推知原料为枸橼酸钠;氯化钾、氯化钠、六水氯化镁用做平衡盐液的原料也是公知常识,由证据1中表IP组(PHYSIOL?140)中的阴离子氯离子、及钠、钾、镁离子完全可以推知原料中氯化钠、氯化钾、六水氯化镁的具体用量。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由证据2确定醋酸根离子是以醋酸钠的形式投料而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证据2及公知常识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3) 权利要求2的制备方法附加技术特征具体包括:投料、配液、调PH值、加活性炭、过滤、灌封、灭菌等步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证据1公开的产品组成的基础上根据证据2“2配制方法”所公开的注射液的制备方法及公知常识,并通过有限次试验是能够显而易见得到该制备方法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8月0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0年08月0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补充意见。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2中B步骤提及的“取样品测定中间体pH值、含量”中的“中间体”在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没有相应描述或解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该“中间体”是何物质,因此权利要求2未能清楚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复方醋酸钠电解质注射液制备方法,说明书中并未给出制备方法中B步骤的“取样品测定中间体pH值、含量” 的测定方法,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法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实施该方法,因此,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011年08月18日,合议组将无效宣告请求书补充意见转给了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在答复期限内未提交任何答复意见或相关文件。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0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1月22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1年11月18日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声明不能参加口头审理。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提交了代理词及公知常识证据如下(编号续前):
证据3:《现代实用临床药理学》,1996年8月第一版,封面页、版权页、885页,复印件共3页;
证据4:《实用药剂学》,2005年10月第一版,版权页、181-184、201,复印件共6页。
本案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证据进行了充分调查并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确认的事实如下:①口审当庭提交了证据1-4的原件及公证文件,合议组对提交文件进行了核查。②请求人坚持两次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确定无效宣告范围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③无效请求人给出了换算权利要求1所述产品所含离子Na 、K 、Mg 、Ca2 、Cl-、醋酸根离子、枸椽酸根离子和葡萄糖酸根离子摩尔浓度的方法。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请求人共提交了4份证据,基于上述事实,经审查,合议组对于证据1-4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确认,其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其中证据3、证据4用于说明公知常识。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对于以制备方法表征的化学产品权利要求,如果所述产品的结构或组成与现有技术公开的产品的结构或组成相同,即使现有技术未记载该产品的制备方法,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产品也不具有新颖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复方醋酸钠电解质注射液,其特征在于用一定重量的氯化钠和氯化钾等物质为原料,加水制成注射液。证据1表1 中P组(PHYSIOL?140)公开了一种注射制剂,并公开了各组分的mEq/L(毫克当量/升)浓度,由公知常识可知mEq/L(毫克当量/升)=mmol/L(毫摩尔/升)×化合价,经换算后,其产品组成离子浓度分别为钠离子140mmol/l,氯离子115 mmol/l,醋酸根25 mmol/l,钙离子1.5mmol/l,钾离子4 mmol/l,镁离子1 mmol/l,枸橼酸根离子2 mmol/l,葡萄糖1%。
本申请权利要求1是一项化学产品权利要求,其以制备方法对产品进行了表征,由于该权利要求包括所述原料完全溶解于水中的技术方案,在该方案中,根据所用原料的重量可以换算得到制成的电解质注射液中各组分的离子摩尔浓度分别为钠离子140mmol/l,氯离子115 mmol/l,醋酸根25 mmol/l,钙离子1.5mmol/l,钾离子4 mmol/l,镁离子1 mmol/l,枸橼酸根离子2 mmol/l,葡萄糖酸根离子3 mmol/l,其换算过程以下述离子为例:例如,氯化钾74.5g,分子量为74.5,摩尔质量为74.5/74.5=1 mol,溶液为250 L,则钾离子和氯离子的摩尔浓度等于1mol/250L=4mmol/L;MgCl2?6H2O 50.75g,分子量为203,摩尔质量为50.75/203=0.25mol,溶液为250 L,则镁离子的摩尔浓度等于1mmol/L,氯离子的摩尔浓度为2mmol/l;氯化钠592.5g,分子量为58.5,摩尔质量为1592.5/58.5=27.22mol,溶液为250 L,则钠离子和氯离子的摩尔浓度均等于108.89mmol/L。根据以上换算,计算出注射液中氯离子的含量为氯化钠、氯化镁、氯化钾中氯离子摩尔浓度的总和,即4 2 108.89=114.89mmol/L,四舍五入后摩尔浓度为115mmol/L。同理钠离子为氯化钠、醋酸钠、枸橼酸钠中钠离子摩尔浓度的总和108.89 25 2*3=139.89mmol/L,四舍五入后摩尔浓度为140 mmol/L。此外注射液中葡萄糖的含量为:(2.5kg/250L)×100%=1%。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的产品的组成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产品的组成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方醋酸钠电解质注射液,并对该注射液的制备方法进行了进一步限定,由于权利要求2中各原料已经完全溶解于水中,如上面新颖性评述可知,权利要求2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仅在于以HCL调节pH值所引起的组成上的区别,由于用HCL调节至合适的pH 值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这样的常规技术手段并没有给所述注射液产品带来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当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时,其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必然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上文已经得出权利要求1-2应予无效的结论,本决定将不再对其它针对本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进行评述。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0710059911.1号发明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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