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面框模具-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面框模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09
决定日:2012-01-11
委内编号:5W10233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20501949.7
申请日:2010-08-2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陈伯蔚
授权公告日:2011-03-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嘉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建
合议组组长:唐轶
参审员:李华
国际分类号:B21D37/10(2006.01);B21D35/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及附图公开的内容,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知识和分析方法,仍无法得出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03月16日授权公告,名称为“一种面框模具”的第201020501949.7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0年08月2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760501U,专利权人为嘉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面框模具,包括上模座(1)和下模座(2),其特征在于:所述上模座(1)和下模座(2)之间设有上垫块(3)和下垫块(4),在上垫块(3)和下垫块(4)一边设有上托板(5)和下托板(6)。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面框模具,其特征在于:上模座(1)和下模座(2)之间还设有下料冲孔冲头(7)、折弯冲头(8)和切断冲头(9)。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面框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上垫块(3)、下垫块(4)、上托板(5)和下托板(6)均通过单一模具的进级式冲压制作。”
针对本专利,陈伯蔚(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8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其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级进冲模设计与模具结构实例》,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年10月第1版第2次印刷,包括封面、扉页、版权页、前言、目录页1-3页、正文第136-139页、249-255页、封底的复印件,共19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说明书第0006、0009段记载:“上模座1和下模座2之间设有上垫块3和下垫块4”,而附图2却标示“上模座1和下模座2两边设有上垫块3和下垫块4”,因此其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上模座1和下模座2之间设有上垫块3和下垫块4”,与附图2和说明书第0010段内容不符,因此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单一模具的进级式冲压制作”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9月0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作出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9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2月07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出示了证据1的原件。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由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0年8月24日,按照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应当适用2008年12月27日修正的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之规定的无效理由应当变更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人表示其无效理由与请求书一致,并明确其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的实施例44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同时被证据1的另一实施例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或被证据1公开,因此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的文本是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1节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本专利权利要求1包括技术特征:“上模座1和下模座2之间设有上垫块3和下垫块4”,其说明书第0006、0009段记载:“上模座1和下模座2之间设有上垫块3和下垫块4”;而从附图2却明显看出:“上模座1和下模座2两边设有上垫块3和下垫块4”,即上垫块3和下垫块4并非设置在上模座1和下模座2之间,而是设置在上模座1和下模座2的两侧,同时该说明书第0010段也记载:“在上托板5和下托板6之间放置上垫块3和下垫块4,上垫块3和下垫块4上设置上模座1和下模座2”,这也表明上垫块3和下垫块4设置在上模座1和下模座2的两侧。由此可见,关于上、下模座与上、下垫块之间的位置关系,本专利说明书中的上述两种记载内容相互矛盾,但根据本领域的基础知识,上、下垫块的作用主要为当模具设计的闭合高度低于机床的最小装模高度时,通过垫块提高模具的整体高度,因此上、下垫块应当分别设置在上、下模座两边才能实现上述功能,即只有该技术方案才能解决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预期技术效果。
因此,尽管本专利说明书中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技术方案,且其中一个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一致,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及附图公开的内容,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知识和分析方法,可以得知其中只有包含技术特征“上垫块3和下垫块4设置在上模座1和下模座2的两侧”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在一台机台上进行面框模具加工的全部操作”的技术问题并达到预期技术效果,而另一技术方案(即与权利要求1相一致的技术方案)却不能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并达到预期技术效果,故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所公开的整体内容,无法得到或概括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即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3,其技术方案中同样包括技术特征“上模座1和下模座2之间设有上垫块3和下垫块4”,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2、3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鉴于据此已经能够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的结论,因此对请求人的其它无效理由及相应证据不再评述。

三、决定
宣告第201020501949.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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