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铁架桥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公铁架桥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10
决定日:2012-01-30
委内编号:4W10101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10055209.2
申请日:2008-06-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河南省中原起重机械总厂
授权公告日:2010-11-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邯郸中铁桥梁机械有限公司
主审员:何苗
合议组组长:李雪霞
参审员:陈晓亮
国际分类号:E01D2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对一项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进行判断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分析和特征比对,找出该技术方案的区别技术特征,进而考察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能否从现有技术中获得技术启示,如果不能,则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8年6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1月10日、名称为“公铁架桥机”的200810055209.2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邯郸中铁桥梁机械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公铁架桥机,包括第一机臂、第二机臂、第一和第二机臂上的吊梁小车、支柱、液压横移机构;其特征在于它还包括:
A、支柱中的一、三号柱包括上横梁(1)、一级导柱(2)、二级导柱(4)、顶升油缸(5)、导套(6)、走行梁(7);其中上横梁(1)与两侧一级导柱(2)顶部固定连接;一级导柱(2)下端与二级导柱(4)内插装固定;二级导柱(4)下端与导套(6)内插装固定;导套(6)下端与走行梁(7)固定连接;顶升油缸(5)活动端与一级导柱(2)连接;顶升油缸(5)缸体与导套(6)连接;
B、支柱中的二号柱包括上横梁(9)、上纵梁(10)、一级导柱(11)、二级导柱(12)、油缸调整节(13)、顶升油缸(14)、导套(15)、下纵梁(16)、走行梁(17)、及油缸座(18);上横梁(9)与两侧上纵梁(10)固定连接;上纵梁(10)与一级导柱(11)顶部固定连接;一级导柱(11)下端与二级导柱(12)内插装固定;二级导柱(12)下端与导套(15)内插装固定;导套(15)下端与下纵梁(16)固定连接;下纵梁(16)与走行梁(17)固定连接;油缸调整节(13)上部与上纵梁(10)固定;顶升油缸(14)活动端与油缸调整节(13)连接;顶升油缸(14)缸体与油缸座(18)连接;油缸座(18)与下纵梁(16)固定为一体;
C、三号柱的横移机构,该横移机构包括横梁(34)、横梁固定装置(35)、横移油缸(36)、横移机构的机臂(37)、钢丝绳(38)、柱体(40);横梁(34)经横梁固定装置(35)后两端与柱体(40)固定连接,横梁固定装置(35)与横移机构的机臂(37)固定连接,横移油缸(36)缸体与横移机构的机臂(37)固定连接,横移油缸(36)的工作端用钢丝绳(38)与柱体(40)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公铁架桥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一、三号柱中的一级导柱(2)下端插在二级导柱(4)内腔中并用柱体销轴(8)固定;二级导柱(4)下端插在导套(6)内腔中用柱体销轴(8)固定;顶升油缸(5)活动端用油缸销轴(3)与一级导柱(2)连接;顶升油缸(5)缸体用油缸销轴(3)与导套(6)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公铁架桥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二号柱中的一级导柱(11)下端插在二级导柱(12)内腔中用柱体销轴(19)固定;二级导柱(12)下端插在导套(15)内腔用柱体销轴(19)固定;顶升油缸(14)活动端用油缸销轴(20)与油缸调整节(13)连接;顶升油缸(14)缸体用油缸销轴(20)与油缸座(18)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公铁架桥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液压横移机构由横移油缸(26)、油缸座(25)、油缸支座(22)及第一油缸销轴(21)和第二油缸销轴(24)组成,油缸座(25)底部与曲梁(27)固定连接,油缸支座(22)与柱体横梁(23)固定连接,横移油缸(26)的工作端用第一油缸销轴(21)与油缸支座(22)连接,横移油缸(26)的缸体用第二油缸销轴(24)与油缸座(25)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公铁架桥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横移油缸(26)的工作端用第一油缸销轴(21)与油缸支座(22)穿接固连。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公铁架桥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油缸座(25)底部与曲梁(27)采用螺栓固定连接。
7.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公铁架桥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油缸支座(22)与柱体横梁(23)采用螺栓固定连接。
8.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公铁架桥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横移油缸(26)的缸体中部用第二油缸销轴(24)与油缸座(25)固定连接。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公铁架桥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第一机臂的一端表面间隔水平固定设置凸出的连接阳头(28),在与设置连接阳头(28)的机臂端面邻接的第二机臂端面间隔对应固定有可与连接阳头(28)实现插装固定配合的连接阴头(30),相对应的连接阳头(28)与连接阴头(30)之间通过销轴(29)穿接装配,销轴(29)的外端面与连接阴头(30)或连接阳头(28)之间设有锁紧构件(31)。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公铁架桥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销轴(29)外端面膨出形成销轴帽,锁紧构件(31)为穿接固定连接于销轴帽与连接阳头(28)或连接阴头(30)之间的螺栓。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公铁架桥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桥间转移机构,该桥间转移机构包括设置于吊梁小车下方、且由运梁车(32)牵引首尾相连的至少两个转运支架(33)。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公铁架桥机,其特征在于相邻的运梁车(32)、转运支架(33)之间采用导链固定连接。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公铁架桥机,其特征在于横梁(34)经横梁固定装置(35)后两端与柱体(40)用柱体销轴(39)连接,横梁固定装置(35)用固定销轴(41)与横移机构的机臂(37)固定连接,横移油缸(36)缸体与横移机构的机臂(37)螺栓连接。”
针对上述专利权,河南省中原起重机械总厂(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6月2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1月1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85888Y(专利号为01224076.1)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2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0月1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132943Y(专利号为200720138168.4)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 5页;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1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151876Y(专利号为200720138169.9)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8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6月24日向专利权人和请求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7月19日收到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未引入新的证据。
综合无效宣告请求书以及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用技术的结合无实质特性上的显著进步;权利要求4?8与附件2基本相同;权利要求9、10与附件3基本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于2011年8月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陈述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13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
合议组于2011年8月12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2011年7月19日收到的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合议组于2011年8月29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8月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0月19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合议组于2011年8月12日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于2011年9月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再次陈述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
合议组于2011年9月6日再次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将口头审理日期变更为2011年10月27日。
合议组于2011年9月23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9月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请求人针对合议组于2011年9月6日发出的口头审理通知书,于2011年9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称将在口头审理时提出反对意见。
2011年10月27日的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此次口头审理。请求人当庭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合议组当庭将该意见陈述书以及请求人于2011年9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交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对上述两份文件予以签收。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放弃附件2和3作为证据使用,放弃权利要求4?8相对于附件2和权利要求9、10相对于附件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明确本案中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与公知常用技术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专利权人认可附件1的真实性和公开性。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
本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
2、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专利权人认可附件1的真实性,经核实合议组对于附件1的真实性予以确认,附件1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且其授权公告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关于法律适用
本案属于针对根据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前的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本案的审查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以下称原专利法)。
4、关于创造性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对一项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进行判断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分析和特征比对,找出该技术方案的区别技术特征,进而考察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能否从现有技术中获得技术启示,如果不能,则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
附件1公开了一种架桥机,其属于公铁架桥机,具有机臂3(对应本专利的第一、第二机臂),吊梁小车t(对应本专利的吊梁小车),零、一、二、三号柱(对应本专利的支柱,其一号柱5、二号柱4和三号柱2分别对应本专利的一、二、三号柱),横移油缸8和转向芯盘14(对应本专利的液压横移机构),三号柱2、二号柱4、一号柱5和零号柱7的柱身为两根可伸缩的活动导柱,启动柱内的液压油缸,油缸伸缩可使柱体上下升降、以满足不同高度的工况要求(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2页第15行?第3页第20行及附图1、2)。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至少具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1)一、二、三号柱均为三节两级伸缩机构;(2)二号柱包括油缸调整节,油缸调整节上部与上纵梁固定,顶升油缸活动端与油缸调整节连接;(3)架桥机包括三号柱的横移机构,其包括横移机构的机臂和钢丝绳,横梁固定装置与横移机构的机臂固定连接,横移油缸缸体与横移机构的机臂固定连接,横移油缸的工作端用钢丝绳与柱体连接。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
请求人认为,附件1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C中的横移机构的机臂37、钢丝绳38及与钢丝绳相连的具体构造连接方式,但这些特征均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支柱与横移机构中的其余具体结构部件及各部件之间的连接方式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技术。
合议组审查后认为:首先,本专利在三号柱上设置横移机构的目的是可以使三号柱左右移动,从而便于架桥机架设曲线铁路桥和通过曲线隧道。其次,附件1中各支柱的标号与权利要求1中各支柱的标号对应相同,而附件1仅公开了在一号柱上设置有横移机构,并未公开在三号柱上也设置横移机构,也没有给出将一号柱上的横移机构应用于三号柱从而实现架桥机架设曲线桥的技术启示。再次,附件1公开的应用于一号柱的横移机构的具体构造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三号柱的横移机构的具体构造并不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附件1中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三号柱横移机构的具体构造的技术启示。最后,依据现有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及其与支柱的连接关系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在此基础上,其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和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也不能成立。
依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810055209.2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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