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级盘管振动式连续冷却结晶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多级盘管振动式连续冷却结晶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46
决定日:2012-01-11
委内编号:5W10236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78682.4
申请日:2005-04-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巴玛奥(昆明)贸易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4-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西安航天华威化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超
合议组组长:郭建强
参审员:周文娟
国际分类号:B01D9/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找出区别技术特征并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存在这种启示,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下称本专利)的名称为“多级盘管振动式连续冷却结晶器”,专利号为200520078682.4,其申请日为2005年4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4月26日,专利权人为西安航天华威化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多级盘管振动式连续冷却结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包括壳体(1)、平盖(2)、布料装置(3)、刮料装置(4)、锥形封头(5),冷却盘管(6),冷却介质分配管(10);所述的壳体(1)为立式筒形容器,在壳体(1)内的设置多组冷却盘管(6),多组冷却盘管(6)分别与冷却介质分配管(10)连接,从上到下构成多个按顺序依次连接的单个结晶器,所述的结晶器设置在多功能提升管(7)上。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级盘管振动式连续冷却结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多功能提升管(7)与设置在平盖(2)上的液压提升装置(8)连接。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多级盘管振动式连续冷却结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振动式连续冷却结晶器壳体(1)外设置晶种循环管路(9)。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多级盘管振动式连续冷却结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液压提升装置(8)包括刚性连接架(11)、液压缸(12)和液压泵站(13),多功能提升管(7)固定在刚性连接架(11)上,刚性连接架(11)固定在液压缸(12)的振动支架上。”
针对上述专利权,巴玛奥(昆明)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8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梁恺、郭新峰,“发酵工业结晶器的技术进展”,《航天制造技术》,2002年4月第02期,第40-44页,文献复印证明2页,共7页复印件;
附件2:公开日为1985年5月9日、公开号为GB2147217A的英国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及其中文译文,共10页;
附件3:公开日为1981年2月4日、公开号为GB2053019A的英国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及其中文译文,共11页;
附件4:公开日为1992年2月12日、公开号为CN105854l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共7页;
附件5:Mohsen Makina,“The continuous crystallization of dextrose and fructose using the BMA vertical cooling crystallizer with oscillating cooling coils(OVCC)”, Zuckerindustrie l29(2004)Nr.4,第237-241页、公证认证文件3页,及其中译文9页,共17页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缺乏必要技术特征;本专利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公开不充分;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1年9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1年10月28日提交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①本专利的多功能提升管7的含义本身就有上下运动的含义,即“振动”的含义;至于如何给多功能提升管7提供动力来源,本领域技术人员可自行选择;而且本专利设置有多组冷却盘管并分别和多组冷却介质分配管连接,结晶时,根据结晶需要分别设置和控制冷却介质分配管内的温度和流量等参数来实现连续结晶,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在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之规定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②本专利可以根据结晶需要,分别设置和控制冷却介质分配管内的温度和流量等参数,而结晶工艺参数的控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常规技术手段;而且本专利具体公开了液压系统的结构,应用其结构完全可以实现本专利的目的;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③附件1的结构只有一组进水管和出水管,不能实现每个冷却单元组单独参数控制;附件2的结晶机理与本专利不同,隔室以及与隔室相连的夹套在附件2中也仅是起到辅助调温作用,因此没有公开“多组冷却盘管分别与冷却介质分配管连接,从上到下构成多个按顺序依次连接的单个结晶器”的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而且附件1中的“刮料装置”以及附件2中的“下方叶片”与本专利的刮料装置的设置位置和作用均不相同,附件1中的“搅拌器”与本专利布料装置在原理和结构上不相同,附件1中的“蝶形封头”与本专利的锥形封头也存在区别。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此外,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或没有被附件1-5公开或在附件中的作用与目的与在本专利中的作用不同,因此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4同样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 2011年11月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2月1日举行口头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1月15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请求人逾期未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
(1)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如下公知常识性证据:
附件6:《机械工程手册 第二版 通用设备卷》,机械工程手册、电机工程手册编辑委员会编著,1997年8月第2版第3次印刷,机械工业出版社,文献复制证明页、封面页、出版信息页、第11-15、11-19页,复印件,共6页。
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提交的上述附件6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签收。请求人当庭出示了以上附件6以及附件5的原件。
(2)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6的公开性、真实性以及其中外文证据附件2、3、5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
(3)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的使用方式为: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缺乏必要技术特征。本专利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公开不充分。以附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1结合公知常识或附件1结合附件2以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或附件3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或附件3或附件5分别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无效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
双方当事人就上述无效理由、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方式均充分发表了意见,并表示口头审理结束之后不再需要提交意见陈述和证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没有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本决定在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基础上进行审查。
2、关于证据
专利权人对附件1-6的真实性、公开性以及其中外文证据附件2、3、5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附件1-6的真实性,因此上述证据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并且附件1-6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构成了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其中,外文文献证据2、3、5的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3、关于创造性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找出区别技术特征并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存在这种启示,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多级盘管振动式连续冷却结晶器。附件1公开了一类连续结晶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加附件1第42页第1栏倒数第1段-第43页第1栏第2段,图3、4):此类结晶器的设备一般为立式圆管形结构(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壳体为立式筒形容器),上部为平面上盖(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平盖),底部为蝶形封头。其中摆动冷却管式连续结晶器的冷却系统是由定型对称的多组块形冷却管(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冷却盘管)制成,固定在升降管上(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多功能提升管),上下摆动给物料造成一定的冲击,多组块形冷却管在立式圆管形结构中由上到下依次排列。结晶器工作时,需结晶的物料可以先在一预结晶器内与晶种混合,然后用泵从顶部送入结晶器,并由搅拌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布料装置)均匀分布。
经对比可知,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①权利要求1的多组冷却盘管分别与冷却介质分配管连接,从上到下构成多个按顺序依次连接的单个结晶器;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通过设置和控制由单个结晶器组成冷却装置,从而有利于结晶过程顺利进行;②权利要求1的结晶器使用的是锥形封头,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封堵结晶装置并排出结晶产品;③权利要求1的结晶器还具有刮料装置,用来刮取结晶物料。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附件2公开了一种连续结晶设备,该设备具有多个叠加的结晶室,每个结晶室分别配有夹套和调温水分配管,用来对结晶室的温度进行调节。由于附件2的每个结晶室具有各自的夹套和调温水分配管,因此能够实现对结晶室的温度进行单独控制,也就是说附件2给出了多个冷却部件分别与冷却介质分配管连接以达到独立控制单个冷却器温度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根据压力容器实际的密封和排料需求,选择封头的具体形式是可以通过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确定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③,附件1还公开了在旋转致冷圆盘式连续冷却结晶器中,在热交换器的上下有刮刀刮取结晶物料,其在附件1中的作用也是刮取结晶物料,也就是说附件1的旋转致冷圆盘式连续冷结晶器给出了使用刮料装置来刮取结晶物料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启示下,将刮料装置应用于摆动冷却管式结晶器也是显而易见的;而且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在结晶器的底部或者热交换部件附近设置刮取晶体的装置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综上所述,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2以及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附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①附件2公开的结晶,采用的是真空蒸发结晶方式,而非冷却结晶,而且上述间隙层内循坏的调温水仅对糖膏温度起到辅助控制作用;②附件1中的刮刀与本专利的刮料装置设置的位置、目的以及作用不同;③本专利的布料装置可以将所有进入结晶器的物料在筒体整个界面上布置和混合均匀,原理和结构与附件1中的搅拌器均有区别。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①虽然附件2结晶装置的工作原理与专利不同,但附件1中的连续冷却结晶装置的结晶原理、以及各部分分设夹套分别与调温水管相连从而独立调温的作用与本专利相同,在面对如何使附件1的多个冷却块进行独立控制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2所公开的每个结晶室分别具有各自的夹套和调温水分配管、能够实现独立控温的技术启示下,将该技术特征应用于附件1的多个冷却块也是显而易见的;②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限定刮料装置的具体位置,而且该装置在本专利中的作用和目的与附件1中的刮料刀作用相同,即使得已结晶的物料与结晶器相分离,从本专利的说明书中也无法得出除了刮取结晶的物料外刮料装置还具有其他的作用和目的;③附件1已经公开需结晶的物料可以先在一预结晶器内与晶种混合,然后用泵从顶部送入结晶器,并由搅拌器均匀分布,由此可见搅拌器在附件1中作用与布料装置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都是将物料和晶种均匀分布到结晶装置中。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2)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其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附件1所公开:冷却管固定在升降管上,上下摆动给物料造成一定的冲击,冷却装置的垂直移动,是由安装在结晶器顶部的液压缸产生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2的液压提升装置和附件1中的液压缸不能相提并论,说明书中还描述了液压提升装置包括刚性支架、液压缸和液压泵站等组成。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权利要求2中的液压提升装置是上位概念并未具体限定液压装置的具体部件,而附件1所公开的液压缸是液压装置的具体下位概念,而下位概念是能够破坏上位概念的创造性的,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3)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其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附件4所公开:自循环结晶器具有外循环管和结晶分离器,细结晶和部分料液经外循环管会流入结晶罐中。即附件4给出了使用部分结晶产品通过循环管路进入结晶器中作为晶种的技术启示。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液压提升装置(8)包括刚性连接架(11)、液压缸(12)和液压泵站(13),多功能提升管(7)固定在刚性连接架(11)上,刚性连接架(11)固定在液压缸(12)的振动支架上”,而附件1进一步公开了:冷却系统固定在升降管上,冷却装置的垂直移动,是由安装在结晶器顶部的液压缸产生的;附件1的图4还给出了连续结晶装置的示意图以及液压装置位移的情况(参见图4的虚线部分以及冲程),从中可以看出该连续冷却结晶器还具有与升降管相连的连接架,并且该连接架与液压缸振动支架相连,由于附件1的冷却装置是在垂直方向上移动的,并且由液压缸驱动提升管来实现,因此提升管与连接架是固定的,而且该连接架显然也应是刚性连接架,否则会使提升管带动冷却装置产生其他方向上的移动;而且对于液压系统而言,为了驱动液压缸工作,必然会设置为其提供动力的液压泵站。由此可见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1公开或隐含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应予无效,因此本决定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进行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520078682.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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