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薄壁箱体现浇砼空腹板用薄壁箱体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969
决定日:2012-01-12
委内编号:5W10192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282207.0
申请日:2002-10-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淄博阳光轻质材料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3-12-1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王本淼
主审员:彭敏
合议组组长:任颖丽
参审员:陈龙
国际分类号:E04B5/19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
: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在相同技术领域的其它现有技术中公开了且作用相同,则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全文:
本无效决定涉及专利号为02282207.0、名称为“薄壁箱体现浇砼空腹板用薄壁箱体”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2年10月1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2月17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薄壁箱体现浇砼空腹板的薄壁箱体,其特征是箱体为扁平状,由四周薄的周壁和在周壁上、下薄的顶、底面板组成,将箱体封闭,内腔形成空腔;所述周壁的轴向平行于箱体的轴线;或所述周壁的轴向方向对箱体轴线倾斜,形成薄壁柱台或锥台状,所述顶、底面板不等大。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薄壁箱体,其特征是所述箱体的空腔中周壁的内壁面各对角间至少设一个内衬板,形成对角的、米字或辐射状之一的内衬板系。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薄壁箱体,其特征是所述箱体中央轴向设空心管,连结箱体顶、底面板,空心管的中心孔贯通所述顶、底面板,在箱体周壁、空心管、顶面板和底面板限定的空间形成封闭的空间,在此空间内设内衬板。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薄壁箱体,其特征是还在所述箱体周壁内壁面上和内衬板连结的各点中每隔一个点之间设内衬板;各内衬板间的交点上都可以设空心管。
5、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薄壁箱体,其特征是箱体和空心管的横截面各为正方形、长方形、多边形、圆形或椭圆形中的任意一种。
6、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薄壁箱体,其特征是所述箱体、空心管、内衬板由以下按总重量的比例含量的材料制成:粉煤灰(20-30)%、硫酸盐水泥或铁铝酸盐水泥(30-60)%、砂子(30-45)%及适量的水,另外加入短玻璃纤维丝或玻璃纤维布或塑料。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薄壁箱体,其特征是所述粉煤灰、水泥、砂子含量的较好的值为(25-30)%、(30-40)%、(30-40)%;所述短玻璃纤维丝长度为小于30mm。
8、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薄壁箱体,其特征是所述箱体外周转角为圆角或倒棱。”
淄博阳光轻质材料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5月2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相对附件1不具备新新颖性,权利要求6、7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混凝土制品的常用材料,且被附件2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2附图中清楚显示,且为本领域常识,因此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8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4月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6069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附件2:公开日为2002年7月3日,公开号为CN135644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6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5月2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6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附件1并未公开“周壁的轴向方向对箱体轴线倾斜,形成薄壁柱台或锥台,所述顶、底面板不等大”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未被附件1完全公开,附件1也未完全公开权利要求2-8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8相对附件1具备新颖性。
请求人于2011年6月2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补充意见,其理由是权利要求2-8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编号续前):
附件3:公开日为2001年8月10日,公开号为JP特开2001-214562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以及其第0010-0011段、第0020-0047段和附图的中文译文,共24页;
附件4:公开日为1992年1月2日,公开号为DE4121113A1的德国专利文献以及其第2栏第11-65行及图1-5的中文译文,共6页;
附件5:公开日为2000年10月4日,公开号为CN126861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9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5之一或其中几个公开,或是在上述附件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或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8都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7月13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1年6月24日提交的补充意见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于2011年8月4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6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转送文件通知书于2011年8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并未被附件1、附件1和3的结合或附件4公开,并且现有技术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2-4具备创造性,相应的权利要求5-8也都具备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0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1月9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8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请求人确定其无效理由以及相应的证据组合方式为: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或附件1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附件1公开、部分为常规手段;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附件3公开、部分为常规手段;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附件1公开,部分为常规手段;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常规手段;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附件5公开,部分为常规手段;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常规手段,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8也都不具备创造性;(2)请求人当庭放弃附件4的使用;(3)专利权人对于附件1-5的真实性、公开性无异议;(4)合议组依职权调查了权利要求1中“所述周壁的轴向方向对箱体轴线倾斜,形成薄壁柱台或锥台状,所述顶、底面板不等大”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授权后未修改权利要求,因此本无效决定针对的文本是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
(二)证据认定
专利权人对附件1-3、5的真实性、公开性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确认附件1-3、5的真实性,同时附件1-3和5的公开时间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都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专利权人对附件3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未提出异议,因此附件3所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三)新颖性、创造性
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在相同技术领域的其它现有技术中公开了且作用相同,则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薄壁箱体现浇砼空腹板的薄壁箱体,涉及如下两个技术方案:包括技术特征“所述周壁的轴向平行于箱体的轴线”的技术方案(下称“技术方案A”);包括技术特征“所述周壁的轴向方向对箱体轴线倾斜,形成薄壁柱台或锥台状,所述顶、底面板不等大”的技术方案(下称“技术方案B”)。
附件1(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2页第4-7行和图1)公开了一种应用于钢筋混凝土楼板中的模壳构件,它由上底、下底及侧壁构成,其特征在于它的四周都有侧壁,侧壁与上、下底构成全封闭空腹型多面体结构,模壳体内有加强肋,由图1可以看出,该模壳构件形状为扁平状,其侧壁的轴向平行于模壳轴线。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A已被附件1完全公开,二者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A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专利权人对此也予以认可。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B相对于附件1存在区别特征“所述周壁的轴向方向对箱体轴线倾斜,形成薄壁柱台或锥台状,所属顶、底面板不等大”,对于该区别特征,附件2(参见权利要求12和图14)公开了一种现浇钢筋砼楼板用空腔结构模壳,其由上底、下底及侧壁构成,四周的侧壁与上底、下底构成全封闭空腔型多面体结构,上底和侧壁为连接在一起一次成型的整体盆状模板,下底为结构底板,盆状模板与结构底板连结形成封闭的整体空腔的多面体结构,不同形状的结构底板与盆状模板组合后的外形为倒锥形、长方体形、正锥形或者其它形状。由此可见上述区别特征已被附件2公开,由于附件1和附件2涉及的都是钢筋混凝土楼板中的模壳构件,因此将附件2中公开的结构设置应用于附件1的模壳构件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很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B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2的箱体只是顶面小、底板大的箱体,而本专利可以是顶面小也可以是顶面大,当顶面大、底面小时有特定的技术效果。
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2中已经明确公开了,不同形状的结构底板与盆状模板组合后的外形可以为倒锥形或正锥形,即附件2的箱体既可以顶面小、底面大,也可以顶面大、底面小,当其顶面大、底面小时必然也具有与本专利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专利权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2、权利要求2-8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所述箱体的结构进行了进一步限定。附件1(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9行、图2、3)公开了模壳体内有加强肋4,其为单向形结构、十字形结构、井字形结构,还可以呈其它排列布置形式,以增强模壳构件的整体支撑强度。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均知晓,加强肋是本领域常见的一种增强构件,可用于增强壳体表面的强度也可用来支撑整壳体增强整个壳体的强度,一般可以根据其作用来选择具体的相应的形状,为了支撑整个模壳构件提高整个模壳构件的强度从而将加强肋设置为内衬板的形式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而形成对角的、米字或辐射状都是常见的布置形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由附件1的附图只能认定所述的加强肋是内壁表面突出的凸条或棍条,并不是本专利中具有板状结构的内衬板,附件1加强肋不是连接上下的两个面,而本专利的内衬板连接了两个面。
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1公开了在内壁表面设置加强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知道,加强肋是本领域常见的一种增强构件,其具体形状呈多样性,可用于增强壳体表面的强度也可用来支撑壳体增强整个壳体的强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的作用从而选择加强肋的具体形状,附件1中(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公开了“模壳体内的加强肋有单向形结构、十字形结构、井字形结构,还可以呈其它排列布置形式以增加模壳构件的整体支撑强度”,在附件1的基础上,将加强肋设置为板状结构连接模壳构件的上下表面,从而支撑整个模壳构件、提高模壳构件的强度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专利权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权利要求3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所述空腔内部的结构进行了限定。附件3(参见中文译文第0025段、图7)公开了一种中空板用嵌入材,该嵌入材10上形成了贯通孔15,现场浇注混凝土通过贯通孔,流入该嵌入材背面的上部凸出的第1背面槽11和第2背面槽12里面,从而将上述背面槽填满。本专利(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7行)记载了“薄壁箱体留制带有内孔的空心管,震动棒可以在孔内震捣使混凝土密实,特别是使底楼板钢筋网片6上的混凝土不至于缺失”。由此可见,权利要求3中的设置的空心管与附件3中公开的贯通孔结构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都是为了便于现浇砼的注入从而保证底部现浇砼的填充,且附件1和附件3涉及的都是埋于钢筋砼中的构件,技术领域相同,因此将附件3中的贯通孔结构应用到附件1的模壳构件上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很容易想到的,并且由于附件1(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6行)公开了所述的多面体结构的形状、长短、大小、厚薄,其上是否预留走线或其它用孔洞及加强肋的排列布置形式酌情选定,因此,在箱体周壁、空心管、顶面板和底面板限定的空间形成封闭的空间,在此空间内设内衬板,或者在箱体周壁内壁面上和内衬板连结的各点中每隔一个点之间设内衬板,且在各内衬板间的交点上都设空心管也都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做出的常规调整。因此,结合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评述,权利要求3和4也都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3附图7可以看出嵌入材下面连接基板3,浇注时顺着孔洞流到嵌入材与基板的中间,而形成0025段所述的建筑用中空板。而本专利薄壁箱体说明书第2页具体实施方式第2段公开了薄壁3下面直接是钢筋网片。先将混凝土不一定会流入到薄壁向构件3的钢筋网片上,所以在本专利中设置了空心管4。本专利空心管的作用是为了便于水泥的浇注从而使底面的铺设均匀,与附件3的作用不同。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中记载了“在薄壁箱体留制带有内孔42的空心管4时,震动棒还可以在孔42内震捣使混凝土密实,特别是使底楼板钢筋网片6上的混凝土不致于缺失”,由此可见,本专利中设置的空心管与附件3中公开的贯通孔结构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都是为了便于底部现浇砼的注入从而保证底部现浇砼的密实填充。因此,专利权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所述箱体和空心管的横截面进行了限定。附件1(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6行和图1)公开了所述多面体结构箱体的横截面为长方形,并且还公开了多面体结构的形状可以酌情选定,因此将箱体的横截面设置为正方形、多边形、圆形或椭圆形也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将空心管的横截面设置为正方形、长方形、多边形、圆形或椭圆形也是本领域容易想到的,且附件3(参见图7)也公开了贯通孔的横截面为圆形。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和7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所述箱体、空心管和内衬板的构成材料进行了限定。附件5(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3行及实施例1和2)公开了一种粉煤灰轻质隔墙板,其墙板壁是由夹层和外层料浆和内层料浆组成,夹层位于两层料浆之间,是由玻璃纤维网(相当于加入短玻璃纤维丝或玻璃纤维布)和金属网组成一个平面,料浆是由水泥、砂子、粉煤灰和水组成,水泥和砂子及粉煤灰的重量百分比为:水泥25-35%,砂子35-45%,粉煤灰25-35%(参见附件7的权利要求1-4及图1-3)。而硫酸盐水泥或铁铝酸盐水泥都是常用作料浆的水泥。由于附件5的隔墙板与附件1的模壳构件都是属于建筑领域的结构件,二者技术领域以及适用的条件相同,因此使用附件5中隔墙板的原料作为制备附件1的模壳构件的箱体、空心管、内衬板等的原料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并且附件5的料浆的成分配比与权利要求6或7附加技术特征中涉及的材料成分比例交叉重合,根据实际的施工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有限次的试验从而调整获得出权利要求6或7中涉及的材料成分比例,而且为了增强制备构件的强度在料浆中添加短玻璃纤维丝、玻璃纤维布或塑料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且短玻璃纤维丝长度小于30mm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对此专利权人也予以认可。因此,结合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评述,权利要求6和7也都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对箱体的外周转角进行了限定。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均知晓,埋于现浇钢筋砼中的箱体外周转角一般都是应力比较集中的区域,为了避免这种应力集中、提高箱体构件的强度,一般将外周转角设置为圆角或倒棱状。因此,结合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评述,权利要求8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ZL02282207.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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