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收放线用的线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968
决定日:2012-01-13
委内编号:5W10214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60063.2
申请日:2005-06-1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林旭伟
授权公告日:2006-07-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郭奕练
主审员:李伟伟
合议组组长:张立泉
参审员:李华
国际分类号:B65H75/1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披露的技术内容相比存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5年06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7月19日、名称为“一种收放线用的线轮”的第200520060063.2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郭奕练。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收放线用的线轮,包括两个侧轮和一个中间轮,两个侧轮连接在中间轮两端,其特征在于,所述中间轮两端有外螺纹,两个侧轮中部的安装孔的孔壁上各有与中间轮的螺纹匹配的内螺纹,两个侧轮的连接孔处还各有一套塞,套塞中部各有轴承。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线轮,其特征在于,所述侧轮轮毂上各有沟槽。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线轮,其特征在于,在侧轮与中间轮的连接部有至少一个螺钉,该螺钉穿过侧轮和中间轮,并与套塞连接。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线轮,其特征在于,所述侧轮外侧还各连接有一附加轮,该附加轮的轮毂上有沟槽。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线轮,其特征在于,所述套塞外侧有外突的环形台阶,侧轮中部的连接孔外侧有与所述外突台阶匹配的凹下的环形台阶,套塞套在连接孔时,套塞的外突台阶卡在侧轮的凹下的台阶。”
针对本专利权,林旭伟(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7月0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4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的说明书没有清楚的公开其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7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9730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本专利),共7页;
附件2:浙江精益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复印件、情况说明书中所涉及的展会资料及产品照片复印件、该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共5页;
附件3:祥兴机械厂广告资料复印件,共3页。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4相对于附件2或附件3不具备新颖性。附件2证明在2003年11月第四届义乌国际袜子、针织及服装工业展览会期间,浙江精益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展出了型号为JYF8/30的无梭织带机,其上所配备的“盘头”是五件套双沟槽的铝制盘头(即收放线用的线轮),所述结构在照片中也清楚可见,按照从左到右、从上到下的顺序编号,第二、四幅图清楚示出了该收放线用的线轮包括两个侧轮和一个中间轮,两个侧轮连接在中间轮两端,第二、三幅图清楚示出了该收放线用的线轮包括两个侧轮连接孔处各有一套塞。附件3是祥兴机械厂广告资料,公开时间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附件3的第3页所示的强力盘头ZD-03是五件套双沟槽的盘头(即收放线用的线轮),所述结构在照片中也清楚可见,按照从左到右、从上到下的顺序编号,第三幅图清楚示出了该线轮包括两个侧轮、一个中间轮,两个侧轮连接在中间轮两端、两个侧轮连接孔处各有一套塞以及中间轮两端有外螺纹,两个侧轮中部的安装孔的孔壁上各有与中间轮的螺纹匹配的内螺纹。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附件2或附件3不具备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附件2或3分别公开,因此也不具备新颖性。(2)权利要求1-5相对于附件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附件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与附件2的区别在于附件2没有公开“中间轮两端有外螺纹,两个侧轮中部的安装孔的孔壁上各有与中间轮的螺纹匹配的内螺纹;套塞中部各有轴承”,权利要求1与附件3也存在上述区别,但是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附件3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2、3中均有公开,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其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3)本专利的说明书中对于附图的描述存在相互矛盾的地方,说明书第1页背景技术部分的记载“现有在织造机械上使用的线轮如图1所示”,说明书第2页附图说明部分的记载“图1是本实用新型一种实施例配件图”、“图3是现有技术中一种线轮示意图”,说明书第2页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记载“图1、3示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实施方式”,可见,附图所代表内容的混乱使得说明书不清楚,未能明确地反映出本专利想要做什么和如何去做,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够确切地理解本专利保护的主题,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7月0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1年8月5日补充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4:公开日为1994年8月12日、公开号为DE4318303A1的德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12页;
附件5: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3月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3875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7页;
附件6:公告日为1972年3月21日、公告号为US3650494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中文译文,共7页;
附件7:公开日为1997年3月12日、公开号为CN1145058A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23页;
附件8:公开日为1966年3月16日、公开号为GB1022513的英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相关中文译文,共13页,
附件9:Jakob Müller AG公司的广告宣传册首页、 目录页、第3、4、9、23、32页及最后3页的复印件,共10页;
附件10:2005年3月28日-30日召开的第二届汕头(峡山)纺织制衣工业展览会会刊首页及其中内容页的复印件,共2页;
附件11:2002年第三届义乌国际袜子、针织及服装工业展览会会刊首页及其中内容页的复印件,共4页;
附件12:纺织机械生产过程录像光盘。
请求人认为:(1)以附件4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附件4公开了一种纱线的筒管,附件4的筒管的轴1、两个盘件8、19、心轴轴承套筒分别对应本专利的中间轮、两侧轮及套塞,由其名称可知附件4的心轴轴承套筒中设有轴承,并且附件4的两个盘件也是安装在筒管的轴1的两端,两个盘件中部均有安装孔,轴端部5上置有外螺纹部分7,盘件19通过内螺纹环20与轴端部5的外螺纹部分7可拆卸的进行连接,而且附件4明确公开了盘件19与轴1的连接方式也可用于盘件8与轴1的连接。综上,权利要求1与附件4的区别特征在于:前者两个侧轮中部的安装孔的孔壁上各有与中间轮的螺纹匹配的内螺纹,而后者在盘件19与轴1之间设置内螺纹环20与轴1端部的外螺纹部分7配合实现盘件与轴之间的连接,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常规技术手段,也被附件9、附件12分别公开,同时附件8也给出了技术启示。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同时附件4、附件6、附件8也分别给出了技术启示。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常规技术手段,也被附件9、附件10、附件11、附件12分别公开,同时附件8也给出了技术启示。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7公开,同时附件4、附件8也给出了技术启示。
(2)以附件8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8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或者相对于附件8结合附件5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附件8公开了一种用于纺织品卷绕机器的筒管,对比权利要求1与附件8中文译文所公开的内容,后者的本体10、两个法兰11、栓或芯12分别对应前者的中间轮、两侧轮、套塞,并且两个法兰也是安装在本体的两端,法兰中部均有安装孔;二者的区别特征在于:a、前者中间轮两端有外螺纹,两个侧轮中部的安装孔的孔壁上各有与中间轮的螺纹匹配的内螺纹,而附件8中本体与法兰之间的连接方式为卡合的紧配合方式;b、套塞中部各有轴承。对于区别技术特征a,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区别技术特征b,其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也被附件5公开。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的评述与之前以附件4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专利权人于2011年8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1)附件2、3没有原件,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并且无法认定其公开日期,不能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2)本专利的说明书中对于附图的描述确实存在笔误,但是没有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本专利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8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0月18日举行口头审理。并于2011年8月17日将请求人补充的证据和意见陈述书转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于2011年8月25日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8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针对请求人的补充证据,专利权人于2011年9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1)附件4与本专利的发明目的、采用技术手段、达到的技术效果均不相同,并且没有公开“两个侧轮中部的安装孔的孔壁上各有与中间轮的螺纹匹配的内螺纹”和“两个侧轮的连接孔处还各有一套塞,套塞中部各有轴承”,因此没有给出技术启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附件8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存在本质区别,附件8的压紧连接不可能得出螺纹连接,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8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至于附件8结合附件5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结合方式,在之前的第15576号无效审查决定中已经评述过,该理由不能成立。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0月26日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因故推迟,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9月29日再次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1月22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放弃附件12作为证据使用,也一并放弃使用附件12评价权利要求创造性的理由,请求人当庭提交如下公知常识性证据:
附件13:1994年1月北京第2版的《实用机械设计手册》上册封面、首页、版权页、第287页、第288页、第883页复印件,共7页;
附件14:1996年8月第2版的《机械设计基础》(近机类)封面、首页、版权页、第166页复印件,共4页。
附件15:1985年7月新2版、1991年4月第16次印刷的《新英汉词典》增补本封面、首页、版权页复印件,共3页。
合议组当庭将以上证据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签收,并表示不需再提交书面意见陈述。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2-3、9-11、13-14的原件,专利权人核对上述原件后,对附件2中的“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展览会会刊”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第5页中的4张“照片”本身的真实性以及与“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展览会会刊”的关联性有异议;对附件3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其不是正规的出版物,来源不明;对附件9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附件9没有出版的时间,不是正规的出版物;对附件4-8、10-11、13-15的真实性无异议,对附件4-8的中文译文无异议。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1)分别以附件2、附件3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4分别相对于附件2、或分别相对于附件3不具备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1-5相对于附件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附件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分别以附件4、8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附件8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附件8与附件5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9公开,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附件8也给出了技术启示;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附件4、6、8中也分别给出了技术启示;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9、10、11分别公开,同时附件8也给出技术启示,并且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7公开,同时附件4、8也给出了技术启示。(3)本专利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就上述无效理由,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附件4、6、8均为专利文献,以上证据属于公开出版物,附件10、11均为国内展会的会刊资料,属于正式印刷品,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
附件4、6、8、10、11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上述证据所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收放线用的线轮。经查,附件4公开了一种用于纱线的筒管(或称绕线筒、线轴),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其包括一个水平轴19(对应于本专利的中间轮)和两个圆环形盘件8、19(对应于本专利的两个侧轮),两个盘件连接在水平轴1的两端,两个盘件的连接孔处分别设置有套筒28、套筒29(对应于本专利的套塞);其中水平轴1的一个端部5设置有外螺纹7(参见附件4中文译文的3页第9-12行、权利要求1、附图1)。
通过分析附件4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可知,附件4的具体实施例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A)附件4公开了其水平轴1的一端设置有外螺纹,而本专利的中心轮两端都设置有外螺纹;(B)附件4中与水平轴外螺纹部分7连接的是单独的部件-内螺纹环20,而本专利的两个侧轮中部的安装孔的孔壁上各有与中间轮的螺纹匹配的内螺纹,即本专利的侧轮是直接通过设置在其本身的内螺纹与中间轮的外螺纹拧在一起;(C)权利要求1中的套塞中部各有轴承。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线轮在使用过程中爆开。对此,附件4已经公开了其发明目的也是防止筒管的两个盘件在轴向压力的负荷作用下而相互向外撑开(参见附件4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页最后一段)。实际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晓,由于绕线过程中,随着缠绕的线越来越多,线轮承受的重量越来越大,两侧的侧轮或盘件容易爆开或撑开,附件4与本专利都是为解决这一技术问题而进行改进,两者的技术领域、发明目的、技术效果都相同。
具体到区别技术特征(A),尽管附件4在其具体实施例中是在水平轴的一端设置外螺纹而非两端都设置外螺纹,但是,附件4在其发明内容部分已经记载了“两个盘件的至少一个是内螺纹环,其被与轴的一个外螺纹部分拧装在一起”(参见在附件4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说明在附件4中两侧的盘件和水平轴两端可以是同样的内、外螺纹连接的方式,因此附件4给出了水平轴的两端都设置有外螺纹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用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可想到通过在水平轴两端设置外螺纹使之与各自的盘件进行螺纹连接。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B),附件4的具体实施例中盘件19通过内螺纹环20与水平轴端部的外螺纹7连接,而不是通过在盘件上直接设置内螺纹与水平轴的外螺纹连接,由于单独设置内螺纹环,使得本专利与附件4中盘件的安装和受力方式有所不同。但是,无论是使用单独的螺纹环还是在零部件本身表面设置螺纹,其作用是相同的,都是通过内外螺纹的配合实现盘件(侧轮)与水平轴(中间轮)的螺纹连接,从而有效地防止侧轮撑开,因此这种结构和受力方式上的差异并未产生实质性区别,都能够防止两侧的轮子向侧向被挤爆或撑开,因此取消单独设置的内螺纹环而将外螺纹设置在中心轴上这种替换方式并未带来技术效果上的进步。并且这两种螺纹连接方式都是机械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无论是单独设置内螺纹环还是直接在零件上设置内螺纹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都是显而易见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C),附件4已经公开其套筒28是轴承套筒(参见附件4的说明书中文译文第4页第4段),因此附件4已经给出了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用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可想到在两个套塞中部各设有轴承,并且轴承也是机械传动过程中轴间配合必用的零部件。
因此,在附件4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所述侧轮轮毂上各有沟槽”,其作用是在生产过程中通过沟槽对线轮进行制动。但是,为了对线轮进行制动而在侧轮轮毂上设置沟槽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用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可得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从属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在侧轮与中间轮的连接部有至少一个螺钉,该螺钉穿过侧轮和中间轮,并与套塞连接”。经查,附件6公开了一种纺织用的线轮,其具有圆筒10(对应于本专利的中心轮),圆筒两侧分别具有法兰20、20?(对应于本专利的两个侧轮),并通过螺钉将圆筒和法兰连接在一起(参见附件6的中文译文、附图1),可见附件6公开了在线轮中使用螺钉连接两个部件的技术方案。因此,附件6给出了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6的基础上不用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可想到通螺钉连接中心轮、侧轮和套塞这三个串套在一起部件。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4)关于从属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所述侧轮外侧还各连接有一附加轮,该附加轮的轮毂上有沟槽”。经查,附件10、11均已公开了该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10第一页的图片、附件11第二页的图片8/30中都可以看到,线轮的侧轮外侧还各连接有一附加轮,该附加轮的轮毂上有沟槽,沟槽内绕有制动用的绳。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5)关于从属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套塞外侧有外突的环形台阶,侧轮中部的连接孔外侧有与所述外突台阶匹配的凹下的环形台阶,套塞套在连接孔时,套塞的外突台阶卡在侧轮的凹下的台阶”。该附加技术特征实际上限定了两个部件通过凹凸配合进行卡合。附件8公开了一种纺织品用的线轮,其两侧的法兰11具有直径较小的部分15和直径较大的部分17(对应于本专利侧轮的凹下的台阶),栓12的外侧具有外突的端盘19(对应于本专利套塞的外突的环形台阶),端盘19紧密地配合在法兰11的直径较大的部分17中(参见附件8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4页第11-13段、附图1-2)。因此,附件8公开了两个部件通过凹凸配合进行卡合的技术方案,且附件8和本专利都涉及纺织用的线轮,所卡合的两个部件都是位于侧轮、套塞位置的部件。因此,附件8给出了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8的基础上不用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可得到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鉴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5均不具备创造性,合议组不再对其他无效理由、证据和证据组合方式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520060063.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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