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铰链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970
决定日:2012-01-31
委内编号:5W10199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237756.8
申请日:2003-09-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李仲才
授权公告日:2004-10-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郑士丰
主审员:赵锴
合议组组长:温丽萍
参审员:陈龙
国际分类号:E05D1/00,E05F1/12,E05F3/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中公开的一个技术方案A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在该对比文件的另一技术方案B中被公开,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有动机将该区别特征用于技术方案A中,则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的是专利号为03237756.8、名称为“铰链”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申请日为2003年9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0月20日,专利权人为郑正乙,后变更为郑士丰。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铰链,包括一固定座和一活动座,固定座安装在门、窗、橱柜的框体上,活动座安装在门、窗、橱柜的板件上,固定座和活动座之间设有连接片和弹片,连接片位于离开固定座与框体连接的一侧,其两端分别与固定座和活动座铰接,弹片位于靠近固定座与框体连接的一侧,其两端也分别与固定座和活动座铰接,且弹片与固定座铰接的一端伸出一部分,其特征在于:在该铰链上还设有扭簧(5)和油压缸(10),扭簧(5)套设在连接片(3)与固定座(1)的铰接轴(6)上,扭簧(5)的固定端(7)抵靠在固定座(1)上,扭簧(5)的活动端抵靠在弹片(4)的伸出端上,油压缸(10)安装在固定座(1)上,油压缸(10)的活塞杆(11)与弹片(4)的伸出端铰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铰链,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扭簧(5)的固定端(7)在扭簧(5)的中央形成“U”字形,同时在扭簧固定端(7)对应的固定座(1)上设有螺孔(8),调整螺栓(9)安装在螺孔(8)并穿过螺孔(8)抵靠住扭簧(5)的固定端(7)。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铰链,其特征在于:在固定座(1)上设有按压块(12),按压块(12)通过锁扣装置与定位装置连接,定位装置上设有联接装置或联接装置的部分,用于和门、窗、橱柜的框体联接。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铰链,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锁扣装置中按压块(12)铰接在固定座(1)上,按压块(12)的后端设有复位弹簧(16),在按压块(12)的下方设有勾爪(17),同时在固定座(1)上靠近活动座(2)的位置设有勾槽(18),勾爪(17)和勾槽(18)的方向相对,刚好卡住定位装置,实现固定座(1)和定位装置的扣合。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铰链,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定位装置包括定位块(13)和定位片(14),定位块(13)与固定座(1)通过锁扣装置连接,定位片(14)与框体联接,定位块(13)和定位片(14)之间通过导槽导轨装置连接,定位块(13)和定位片(14)之间还设有位移偏差调整装置。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铰链,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位移偏差调整装置包括一个偏心轮(20),该偏心轮(20)包括两个圆心不在同轴的轮,其中一个轮与定位块(13)铰接,另一个轮套设在定位片(14)的长形槽(21)中,该长形槽(21)长边的方向与定位块(13)中心线方向平行。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铰链,具特征在于:所述的导槽导轨装置是在定位块(13)上设有两个的导向孔(19),两导向孔(19)的连线方向与定位块(13)的中心线方向垂直,定位片(14)的中间部分穿过该导向孔(19),使定位片(14)能够在导向孔(19)限定的方向上做一定幅度的平移。”
针对本专利,李仲才(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6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7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日2004年7月7日,申请日2003年6月25日,专利权人为陈长才,授权公告号CN262382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对比文件2:授权公告日2003年4月2日,授权公告号CN254278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对比文件3:公告日1992年4月8日,公告号为CN210108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
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申请日为2003年6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7月7日,可以作为本专利的抵触申请来使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用“扭簧的活动端抵靠在弹片的伸出端上”替代“扭簧6的另一端抵靠在连杆5上”,两者所起作用完全相同,属于该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替换,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2、结合对比文件2与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在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7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公开,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7也不具备创造性。
随后,请求人于2011年7月6日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的补充意见,并补充提交如下附件(编号续前):
对比文件4:授权公告日2004年11月24日,申请日为2003年9月26日,专利权人为谢幕宏,授权公告号CN265832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请求人认为: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被对比文件4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8月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发送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于2011年6月10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于2011年7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0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1月30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单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情况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 -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公开或为公知常识,放弃对比文件4作为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使用,仅用对比文件4证明权利要求3中的按压块为公知常识,除此之外,无其他无效理由及证据组合方式。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本专利授权后未对其权利要求书作出过修改,因此,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请求人要求使用对比文件2和3作为证据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7的创造性,合议组经核实确认对比文件2和3的真实性,同时由于对比文件2和3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且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3、关于创造性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中公开的一个技术方案A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在该对比文件的另一技术方案B中被公开,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有动机将该区别特征用于技术方案A中,则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铰链。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铰链装置(参见图4、图5),该铰链装置包括固定座4(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固定座)、旋转座5(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活动座)、衔接件6(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连接片)、定位件7(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弹片),由图5中可以看出固定座4固定在框件31上,旋转座5固定在板件32上,衔接件6的两端61分别与固定座4和旋转座5铰接,定位件7的两端711也分别与固定座4和旋转座5铰接,且衔接件6、定位件7二者相比,衔接件6位于远离框件31的一侧,定位件7位于靠近框件31的一侧,定位件7与固定座7铰接的一端(左端)向外延伸出凸板72(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弹片与固定座铰接的一端伸出一部分),图4、图5的铰链还包括一个气油压缸81,其安装在固定座4上,缸轴812(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活塞杆)与凸板72相铰接;此外,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6-3行)气油压缸81也可采用一般的油压缸。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中图4、图5公开的铰链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的铰链中还包含扭簧,且扭簧套设在连接片与固定座的铰接轴上,扭簧的固定端抵靠在固定座上,扭簧的活动端抵靠在弹片的伸出端上。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相关记载(说明书第2页第1-2段),上述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防止油压缸损坏时的铰链失效。
对比文件2的图1、图2还公开了一种铰链,该铰链包括固定座11(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固定座)、旋转座12(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活动座)、衔接件13(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连接片)、定位件14(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弹片)、扭簧15(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扭簧),由图1、图2中可以看出,扭簧15固定在衔接件13与固定座11的铰接轴132上,扭簧15的固定端15(图2中扭簧下端)抵靠在固定座11上,活动端(图2中扭簧上端)抵靠在定位件14与固定座11的铰接端143向外伸出的部分142上。由此可见,上述区别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图1-2的铰链公开。对于对比文件2中图4-5公开的铰链而言,当其中的油压缸81损坏时,铰链将完全失效,使得铰链的板件处于自由开闭的状态,该缺陷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的;而籍由扭簧的弹力使铰链在开门状态时定位和使铰链在关闭状态时自动回复到闭合状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是已知的。因此,为提高该铰链的使用寿命和可靠性、保证其在油压缸这一缓冲件损坏时仍具有回复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铰链中额外添加扭簧装置,并按照对比文件2的图1-2中的连接方式进行设置,并且由此得到的铰链中,扭簧与油压缸在功能上无相互作用关系,仅是一种简单的叠加,并没有因此结合而产生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故对于请求人针对权利要求1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2)关于权利要求2-7
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扭簧(5)的固定端(7)在扭簧(5)的中央形成“U”字形,同时在扭簧固定端(7)对应的固定座(1)上设有螺孔(8),调整螺栓(9)安装在螺孔(8)并穿过螺孔(8)抵靠住扭簧(5)的固定端(7)。”
对比文件3公开一种铰链结构,并具体公开了该铰链结构包括一弹簧条36,弹簧条36有脚361及脚362,脚362在弹簧条中央形成“U”字形(参见第6页第1段、附图2)。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的图2公开了“扭簧的固定端在扭簧的中央形成“U”字形”的技术特征,而“在扭簧固定端对应的固定座上设有螺孔,调整螺栓安装在螺孔并穿过螺孔抵靠住扭簧的固定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尽管对比文件3公开了“扭簧的固定端在扭簧的中央形成“U”字形”的技术内容,但对比文件2、3均未公开“在扭簧固定端对应的固定座上设有螺孔,调整螺栓安装在螺孔并穿过螺孔抵靠住扭簧的固定端”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在铰链中设置调整螺栓以调整扭簧弹力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在铰链中设置调整螺栓是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此外,本专利的铰链由于采用了上述区别特征中的技术手段,在使用时可以通过调整螺栓来调整扭簧弹力,从而克服了扭簧弹性疲乏的技术问题,进一步延长了铰链的使用寿命,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基于目前的证据,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从属权利要求3-7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在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前提下,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7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相应不能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03237756.8号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无效,在权利要求2-7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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