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高强度土工格栅成形冲孔模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986
决定日:2012-01-13
委内编号:5W10200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188845.2
申请日:2009-09-0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法大园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5-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南昌天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岑艳
合议组组长:弓玮
参审员:王伟
国际分类号:B21D28/1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证据所公开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另一证据给出了采用所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将两证据结合起来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0920188845.2、名称为“一种高强度土工格栅成形冲孔模”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9年9月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5月26日,专利权人为南昌天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高强度土工格栅成形冲孔模,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凹模板[1]上排列有二边平行且二端为半圆形的长圆形凹模孔[2],所述的凸模板[3]上安装有与凹模孔[2]相对应的长圆形凸模冲头[4]。”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北京法大园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6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并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8月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2987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证据2:中国标准出版社于2008年6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7689-2008》复印件共10页,该标准于2008年3月24日发布。
请求人认为:(1)根据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说明书的记载,权利要求1中没有描述“凹模板”、“凸模板”的形状及“凹模板”和“凸模板”之间的位置关系、连接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仅凭权利要求1所述“凹模板”、“凹模孔”、“凸模板”、“凸模冲头”四个名词,并不能够实现将塑料材料变为高强度土工格栅,也不能够实现提高土工格栅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因此权利要求1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2)本专利说明书对于凹模板和凸模板的位置关系、连接关系、配合关系以及冲孔的实现方式均没有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不能实现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3)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凹模孔及对应的凸模冲头形状为二边平行且二端为半圆形的长圆形。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证据2中公开,也是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11年7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于2011年8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意见如下:(1)本专利的凹、凸模板之间的“相对”位置关系是显而易见的,与采用本专利的成形冲孔模制造高强度土工格栅产品的设备及其送料形式密切相关,无须在独立权利要求1限定,属于合模冲孔,不存在连接关系,凹、凸模板配合形成土工格栅冲孔属于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2)本专利说明书对于凹模板和凸模板的位置关系、连接关系、配合关系以及冲孔的实现方式均不必描述,本专利说明书对实用新型己经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并提供附图,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完全能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3)证据1在拉伸过程中,会在宽的两端产生薄弱点,从而出现缺陷,影响产品质量,而本专利解决了证据1的不足,并产生了远高于证据2规定的产品强度,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9月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0月12日举行口头审理,并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在指定期限内,请求人未对上述转送文件进行答复。
口头审理因故改期,合议组于2011年10月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1月1日举行口头审理。
双方当事人均未出席本次口头审理。
本案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的认定
证据1为中国专利文献,证据2为中国国家标准,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未对证据1、2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经合议组核实,对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2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土工格栅的冲孔模具,由下座板1、凹模板2、凹模3、上座板4、凸模6、退料板7、弹簧8连接而成,所述的凹模3为中部窄两端宽的长圆形凹模,凸模5为与凹模3对应的柱形凸模(参见该证据的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1页第3段-第2页末行、附图1)。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可知,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专利的凹模孔及对应的凸模冲头形状为二边平行且二端为半圆形的长圆形。由此可以确定,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板材拉伸过程中因冲孔模及对应的凸模冲头的形状而导致产品出现强度缺陷,影响产品质量。
但是,证据2公开了塑料土工格栅的国家标准,其中记载了“本标准适用于以高密度聚乙烯或聚丙烯为主要原料,经塑化挤出、冲孔、拉伸而成的平面网状结构的塑料土工格栅”(参见该证据正文第1页),由图1、图3显示的单拉塑料格栅可以看出,其孔形为二边平行且二端为半圆形的长圆形,也就是说,证据2给出了塑料土工格栅采用“二边平行且二端为半圆形的长圆形”特定形状的孔形的技术启示。根据本领域技术常识,具有一定孔形的塑料土工格栅可使用具有相应形状的凹模和凸模模具加工制造出来。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及本领域技术常识而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及本领域技术常识的结合没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成立,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针对权利要求1提出的其它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920188845.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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