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流量标准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气体流量标准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938
决定日:2012-01-16
委内编号:5W10190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022196.4
申请日:2008-05-0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西派埃仪表成套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2-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孙永岐
主审员:周航
合议组组长:刘亚斌
参审员:袁洁
国际分类号:G01F2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如果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并应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没有使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产生预料不到的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2月1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气体流量标准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820022196.4,申请日是2008年5月5日,专利权人是孙永岐。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气体流量标准装置,包括稳压罐(1),其特征是:稳压罐(1)的输入端连接有喷嘴收集管(15),喷嘴收集管(15)与喷嘴容器(11)上的多个喷嘴(4)对应连接;喷嘴容器(11)输入端连接标准表汇集管(10)的第一输出端,标准表汇集管(10)的第二输出端与引风机连接;标准表汇集管(10)和被检表汇集管(9)之间并联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标准涡轮流量计(5);被检表汇集管(9)的输入端连接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于安装被检表的夹表器(8)。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气体流量标准装置,其特征是:喷嘴收集管(15)通过多个第一气动球阀(14)和气缸组件与喷嘴容器(11)上的多个喷嘴(4)对应连接。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气体流量标准装置,其特征是:在喷嘴收集管(15)和喷嘴容器(11)上分别设置有压力采集点(16)和温度采集点(13)。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气体流量标准装置,其特征是:每个标准涡轮流量计(5)与标准表汇集管(10)之间还连接有调节阀。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气体流量标准装置,其特征是:被检表的输入端连接有前直管(7)。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气体流量标准装置,其特征是:在每个标准涡轮流量计(5)的前后端以及被检表的前后端设置有压力采集点或者温度采集点。”

针对上述专利权,上海西派埃仪表成套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4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应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补正通知书要求,于2011年6月17日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书表格的补正书。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有关新颖性、创造性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无效。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无效宣告请求书;
附件2:“天然气流量计的实流检定装置的应用”一文,作者唐学工,《2006年全国流量测量学术交流会论文集》第120-122页,复印件共3页;
附件3:“Elster’s New Test Rig for Large Gas Meters”(“Elster新型大流量气体流量计试验装置”)的文档复印件,包含其中文译文,共6页;
附件4:“Low-pressure test rig with technical innovations??A challenge in the Far East”(“来自远东的挑战?低压试验装置的技术革新”)的文档复印件,包含其中文译文,共4页;
附件5:“The Integrated Technical Solutions of Natural Gas Fiscal Measurement in WEPP”(“西气东输项目中天然气贸易计量的综合技术方案”)一文,Zheng Qi et.al, 复印件,包含其中文译文,共16页;
附件6:广州燃气用具检测服务中心与上海西派埃燃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19日签订的关于“气体流量标准装置”的销售合同,复印件共17页。
请求人认为:从附件2第2页第三部分的文字记载和装置系统构成图中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2技术方案完全一样,只是在文字描述上有所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相对于附件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除了附件2,附件3-5中也都公开了应用音速喷嘴和标准涡轮流量计的内容,附件6的合同中也明确记载了采用音速喷嘴组件和气体涡轮流量计,因此本专利相对于上述任一篇附件都不具备新颖性,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1年8月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11年4月29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及2011年6月17日提交的补正书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告知专利权人在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逾期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专利的审理。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本案合议组2011年9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定于2011年11月15日进行口头审理。
2011年11月15日,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委托上海泰能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的专利代理人宋缨和作为公民代理的公司高级工程师李传经参加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缺席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放弃了其请求书中提出的涉及新颖性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并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是: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所使用的证据是附件2-6,分别结合公知常识。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由于其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没有对附件3-6的内容与本专利进行详细对比,并且在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的一个月期限内也没有补充提交详细对比的意见陈述书,不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故对于附件3-6以及使用附件3-6来评述本专利创造性的理由,合议组不予审查,本案中只审查与附件2相关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请求人表示同意,并出示附件2的原件《2006年全国流量测量学术交流会论文集》一书,经核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请求人当庭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6的创造性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其认为,附件2的附图是原理图,本专利的附图是实物图,虽然画法不一样,但流程都一样,标准表和被检表都是两头连着汇管,均采用了音速喷嘴和涡轮流量计两种测量方式。相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内容,附件2的工程线路图中省略了喷嘴容器、引风机和夹表器,但喷嘴并联在一起就构成了喷嘴容器,而引风机和夹表器也是系统必然有的,这些部件虽然从工程线路图中看不出,但都属于本领域常用的公知常识。此外,本专利与附件2中稳压罐的位置有所不同,这是由于本专利是通过低压端安装的吸气部件形成气流,而附件2是利用高压端安装的压缩机提供气流,稳压罐的作用是使供力机械的压力稳定,所以要靠近供力机械,这两种方式都是常规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中的气动球阀和气缸组件都是常用阀门组件,权利要求3和6中的温度采集点和压力采集点、权利要求4中的调节阀、权利要求5中的前直管也都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还介绍了气体流量标准装置的工作原理:该装置用于气体贸易计量,利用串联的标准表对被检表进行赋值,音速喷嘴(即文丘里喷嘴)和涡轮流量计都是典型的标准流量计,二者均可以测定气体流量,结合管路中测得的气体温度和压力值,通过气体状态方程得到修正的气体质量流量,便于贸易计费。音速喷嘴和涡轮流量计在使用中各有优点,音速喷嘴稳定性高,但流量有限制,涡轮流量计没有流量限制,二者可以安装在同一套系统中,根据需要单独或组合使用。
口头审理结束后,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1月21日向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告知:请求人将针对权利要求1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变更为相对于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合议组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允许请求人对其无效宣告请求理由进行上述变更,最终审理的范围为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相对于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同时告知专利权人可以对以下两方面的内容发表意见:1)喷嘴容器、引风机和夹表器的设置以及标准表和被检表两端都设置汇管是否都属于本领域常规的设置?2)在气体从高压流向低压的流路中,采用压缩机等装置在高压端直接提供气流或者采用真空泵等装置在低压端提供吸引力形成气流是否都是本领域的常规供气方式?稳压罐设置在供力机械附近是否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专利权人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答复意见,逾期不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并视为其已知上述事实和理由。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审查范围
在本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请求人共提交了五份附件作为证据,即附件2-6,并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指出,附件2可以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以及权利要求2-6的创造性,附件3-6也分别可以破坏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然而,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只具体对比分析了本专利与附件2的内容,没有对附件3-6的具体内容与本专利进行详细对比分析,也没有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的一个月内补充具体说明,因此,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1的规定,合议组对附件3-6以及与其相关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予考虑。
此外,无效宣告请求人当庭将针对权利要求1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从其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新颖性变更为相对于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鉴于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已经提出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6相对于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1节的规定,为避免得出不合理的审查结论,合议组允许请求人对其无效宣告请求理由进行上述变更。因此,本案审查范围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相对于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
附件2是《2006年全国流量测量学术交流会论文集》中收录的一篇文章的复印件,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当庭出示了附件2的原件,专利权人在本无效宣告程序当中始终未对该附件2发表任何意见,经合议组核实,附件2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因此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2006年全国流量测量学术交流会论文集》封面上写有“中国计量测试学会流量专业委员会2006年9月郑州”字样,从该书序言可以看出,该论文集是面向全国流量领域的技术人员征稿并编辑出版的书籍,并非属于有保密要求或内部出版发行的资料,故其中内容应处于公众想得知就可得知的公开状态,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封面上注明的日期2006年9月应认定为其公开日期,该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附件2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气体流量标准装置,其中具体限定了各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具体为,稳压罐1的输入端连接喷嘴收集管15,喷嘴收集管15与喷嘴容器11上的多个喷嘴4对应连接;喷嘴容器11输入端连接标准表汇集管10的第一输出端,标准表汇集管10的第二输出端与引风机连接;标准表汇集管10和被检表汇集管9之间并联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标准涡轮流量计5;被检表汇集管9的输入端连接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于安装被检表的夹表器8。
从上述限定可知,权利要求1的气体流量标准装置从高压到低压管路依次为夹表器8、被检表汇集管9、标准涡轮流量计5、标准表汇集管10、设在喷嘴容器11上的喷嘴4、喷嘴收集管15,以及稳压泵,其中标准表汇集管10的另一输出端还连接有引风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中有关积极效果的描述可知,本专利主要改进点在于采用音速喷嘴和标准涡轮流量计相结合使用,发挥了二者的优势,提高了装置的可靠性。
附件2公开了一种天然气流量的标准装置(参见附件2第121页文字和下图),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附件2第121页下图示出了该装置的主要部件连接关系和流程原理,装置中从高压到低压管路依次包括调压阀、稳压罐、在标准表区并联的文丘里喷嘴(标准表区处的上部三个图标,作用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喷嘴4)和涡轮流量计(标准表区处的下部两个图标,作用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标准涡轮流量计5)、被检表区等。其中,标准表区和被检表区两端均设有汇管,连接关系与本专利略有不同,但其作用相当于本专利当中的标准表汇集管10、喷嘴收集管15和被检表汇集管9。
可见,权利要求1和附件2的气体流量标准装置都包括了喷嘴和涡轮流量计两种标准表,但二者具体部件及其连接关系有所不同,具体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被检表在前,标准表在后,并且稳压罐在最后,而附件2中标准表在前,被检表在后,并且稳压罐在最前,由此使得二者相应汇管的连接关系也不同;2)权利要求1中还明确记载夹表器、引风机、喷嘴容器等部件,且标准涡轮流量计与喷嘴下游分别设置标准表汇集管和喷嘴收集管来收集来自二者的气体,而附件2中未明确示出上述部件,且标准表区左边只设置了一个汇管(十三汇管)来收集来自涡轮流量计和喷嘴的气体。
对于上述区别1),合议组认为,气体流量标准装置是一种用于例如天然气等气体贸易计量的大型设备,其原理是在气流从高压流向低压的管路当中,以标准流量计为标准表检定被检表的流量常数等性能,即,使流体在相同时间间隔内连续通过标准表区和被检表区,比较两者的输出流量值,从而确定被检表的计量性能。可见,标准表和被检表的串联设置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至于被检表在上游还是标准表在上游,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例如标准表类型、气源设置等情况)而定的,两种方式均是现有技术中已有的常规设置,并非本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改进之处。而稳压罐的作用是使得气源供气更加稳定,通常都设置在气源动力附近,常见的气源动力提供设备有的位于管道上游,例如本专利中采用的真空泵(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记载),有的位于管道下游,例如附件2中采用的高压气源提供设备(如压缩机),故依赖于气源动力提供设备类型,稳压罐设置在管道上游或下游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上述区别1)所体现的部件位置关系区别,都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在附件2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可以将其中的高压气源替换为下游设置的真空泵,并将稳压罐相应调整到下游,也可以将被检表区和标准表区位置互换,这种位置调整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没有取得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区别1)不会给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带来创造性。
对于上述区别2),合议组认为,夹表器、引风机、喷嘴容器等部件都是流量标准装置当中常用的配套设置。夹表器作用是夹装被检仪表,与标准表汇集管输出端相连的引风机作用是提供气流动力,上述二者是流量标准装置当中通常都会有的部件;而喷嘴容器的作用是支持和容纳多个喷嘴,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根据需要选择设置的。另外,虽然本专利中在标准涡轮流量计与喷嘴下游分别设置标准表汇集管和喷嘴收集管来收集来自二者的气体,而附件2当中只设置一个汇管来收集来自喷嘴和涡轮流量计的气体,但这两种设置方式都可以实现相同的收集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由于附件2的附图为原理图,所以只绘制出了主要部件的连接关系,没有绘制出具体部件的设置细节,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看到附件2的内容很容易想到,现有技术中常用于流量标准装置当中的夹表器、引风机、喷嘴容器、喷嘴收集管等也可以运用到附件2所述的装置当中,这些常规技术手段的应用不会给该装置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区别2)也不会给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带来创造性。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的区别均为常规技术手段,且没有产生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该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6
从属权利要求2-6均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该装置管路当中设置的其他一些组件,例如气动球阀和气缸组件、压力采集点和温度采集点、调节阀、被检表输入端的前直管等等,但这些组件均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例如,作为测定气体流量的典型流量计,音速喷嘴(即文丘里喷嘴)和涡轮流量计测得的流量结果需要结合管路中测得的气体温度和压力值,然后通过气体状态方程得到修正的气体质量流量,便于贸易计费,因此标准表区和被检表区的合适部位必须设置压力采集点和温度采集点;调节阀的作用是根据需要调节管路上的气流大小,也是流量标准装置当中必须设置的部件,而气动球阀和气缸组件都是常规的调节阀形式;前直管的作用时保证输入端气流稳定,也是被检表区之前常规的设置。此外,在附件2的原理图中也标出了其中一些部件的设置位置,例如设置在标准表区附近的温度采集点和压力采集点、设置在涡轮流量计与标准表区汇管之间的调节阀等等。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所限定的内容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很容易做出的常规选择,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这些从属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0820022196.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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