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免支架过滤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966
决定日:2012-01-18
委内编号:5W10191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20004177.6
申请日:2010-01-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中山市洁鼎过滤制品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9-2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俊天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萌
合议组组长:佟仲明
参审员:袁洁
国际分类号:B01D39/14,B01D29/03,A47J31/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决定要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权利要求中没有记载而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技术特征不能作为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依据。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020004177.6、名称为“一种免支架过滤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申请日为2010年01月2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9月29日,专利权人为俊天国际实业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免支架过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滤装置由上下两层滤透性材料组成,所述两层滤透性材料之间附着有活性炭毡或活性炭纤维,所述过滤装置的周边部分粘结成致密结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免支架过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滤装置的周边部分经超声处理粘结成致密结构。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免支架过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滤装置的周边部分由胶水粘结成致密结构。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所述的任一免支架过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滤透性材料为过滤纸或过滤棉或无纺布。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3所述的任一免支架过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滤透性材料为可降解的植物纤维。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3所述的任一免支架过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滤装置为圆形或方形。”
针对上述专利权,中山市洁鼎过滤制品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5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US2006/0286888A1的美国专利文献,公开日为2006年12月21日,以及其全文中文译文,共22页;
证据2:专利号为98219031.X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01月26日,共7页;
证据3:申请号为200610028380.5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为2007年01月24日,共13页。
请求人认为:(1)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控制土壤或水中的污染物、从而使基本不含污染物的水透过的组合垫,包括一个预先成型的纺织布或无纺布,其具有足够的孔隙来承载粉末状或颗粒状的活性材料,其中粉末状或颗粒状的材料包括活性炭,填充后的织物即活性炭毡,其上下两个表面分别附着能透过液体的覆盖层,覆盖层通过胶粘到织物的边缘上或通过加热将其密封在一起,其他密封方法还包括超声波焊接等;证据2公开了一种轻便型过滤式防毒口罩,由上下两面均是多孔织物、中间为活性炭纤维毡吸附过滤层的复合材料制成,过滤面罩边缘向下粘接;证据3公开了一种软包装血液成份过滤装置,包括软质壳体、滤芯、进液管、出液管,其中滤芯由两层以上无纺布和活性炭纤维组成,每两层无纺布之间夹有活性炭纤维,多层无纺布的边缘融合。证据1、2、3分别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2)证据1公开了边缘密封方式可选择超声波焊接、通过将多余覆盖层胶粘到织物边缘上将其密封到一起,因此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新颖性。(3)权利要求1-3没有新颖性,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证据1的另一个技术方案公开了覆盖层由织物或无纺布构成,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使用可降解的植物纤维是本领域惯用手段,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1和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证据2公开了一种凸形曲面,并且过滤装置的具体形状是由实际用途决定的、容易联想到圆形或方形等形状,因此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07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所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的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且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9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定于2011年10月25日对本案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公民代理人周康心、刘军南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一方由法定代表人钟龙生、专利代理人刘瑜冬、公民代理人张广辉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和证据1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
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的组合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使用证据1、2、3分别评述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使用证据1评述权利要求2和3的新颖性,使用证据1结合惯用手段评述权利要求4和5的创造性,使用证据1、证据2和惯用手段评述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其中证据2作为辅证。
(1)关于新颖性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的是组合垫,附图标记12、15、14所示为三层结构,布满活性炭粉末的无纺布或织网公开了活性炭毡,并且周边粘结或焊接成致密结构以防止活性炭脱落、与本专利实质相同,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3不具备新颖性。证据2同样公开了免支架过滤装置,其中过滤的是空气,并且进行周边粘接,证据3公开了由两层以上无纺布和活性炭纤维组成的滤芯,证据2和3同样分别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公开的是防止泥浆通过的防渗垫,与本专利解决技术问题不同、结构不同;证据1中的覆盖层防止泥浆的渗透,不同于本专利的滤透性材料;证据1的内部填充物没有具体公开本专利的活性炭毡、活性炭纤维;证据1中进行密封、粘接的目的是防止内部填充物的泄漏,与本专利中形成致密结构以起到支撑架作用不同;证据1公开的粘接方式、粘接对象与本专利中将上下两层滤透性材料进行粘接不同,本专利中使用胶水粘接可以增加边缘的强度,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证据2中的上下两面为多孔织物、不同于本专利的滤透性材料,面罩上下粘接的目的是粘接气密沿条以解决与面部之间的密封问题,证据3公开的血液成份过滤装置中,进液管、出液管分别塞入滤芯的两端,不同于本专利的四周整个密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3具备新颖性。
(2)关于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表面覆盖层12和14使用无纺布,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过滤纸和过滤棉,使用植物纤维构成滤透性材料、将过滤装置设置为圆形或方形是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4-6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无纺布没有过滤作用,从无纺布不容易想到使用具有过滤作用的过滤棉、过滤纸构成覆盖层;植物纤维通常作为中间层使用,将其作为上下层滤透性材料使用不是惯用技术手段;本专利的过滤装置设置为圆形或方形,以特别适用于咖啡机中,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4-6具备创造性。
此外,双方当事人当庭分别对活性炭纤维、活性炭毡进行了说明,但没有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本案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庭后会查阅相关资料,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审查。
在充分查阅相关资料之后,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2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指出:(1)活性炭纤维是用天然纤维或人造有机化学纤维经过碳化制成,活性炭毡是将活性炭或颗粒粘附于无纺布上形成,两者具有不同的结构;(2)双方应就证据1中结构是否属于活性炭毡、是否属于活性炭纤维发表意见,还应就活性碳纤维、活性炭毡是否为本领域公知材料以及在免支架过滤装置中采用活性碳纤维、活性炭毡是否显而易见,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发表意见;(3)由于权利要求1采用活性碳纤维或活性炭毡的技术方案涉及创造性问题,引用其的从属权利要求2-6也将涉及是否具备创造性的问题。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提交意见陈述;如无较大意见分歧,本案合议组将不再向双方当事人转送对方的意见陈述;当事人期满未陈述意见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并视为当事人已得知本通知书中所涉及的理由、事实和证据,且未提出反对意见。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2年12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所采用的活性炭纤维或活性炭毡与证据1中公开的结构不同,证据1仍然是对活性炭的一种直接使用,本专利中使用的活性炭纤维相比于活性炭颗粒具有诸多优点,并且其制作工艺也比较复杂;本专利的关键在于活性炭纤维或活性炭毡在免支架过滤装置中的使用,使用活性炭纤维或活性炭毡解决了活性炭颗粒滑动、吸附物质分布不均匀的技术问题。据此主张本专利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1月11日收到请求人针对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公开的将活性炭或颗粒粘附且具有大量孔隙容纳、承载活性炭或颗粒的无纺布就是活性炭毡,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使用活性炭毡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使用活性炭纤维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在于使用活性炭纤维替代活性炭毡,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活性炭纤维的吸附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本申请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或者是常用技术选择或惯用手段,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证据
请求人随无效宣告请求书提交了证据1-3,其中,证据1是美国专利文件、请求人提交了其中文译文,证据2和3是中国专利文件。专利权人于口审当庭表示对于证据1-3的真实性和证据1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经审查,本案合议组认可证据1-3的真实性,证据1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所提交中文译文为准;由于证据1-3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免支架过滤装置,包括上下两层滤透性材料、以及两层滤透性材料之间附着的活性炭毡或活性炭纤维,并且过滤装置的周边部分粘结成致密结构。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控制土壤或水中的污染物、从而使基本不含污染物的水透过的组合垫,该组合垫包括预先成型的纺织布或无纺布,具有足够的孔隙率来承载粉末状或颗粒状的污染物反应材料,通过真空抽吸或振动使粉末状或颗粒状污染物反应材料由于重力或振动作用流入预先成型的组合布气孔,能渗透液体的覆盖层附在填充后的组合布垫的上下两个表面上,边缘可密封以防止粉末状或颗粒状材料逸散;例如通过胶粘、或者加热将覆盖层与土工组合布(即组合垫)密封到一起,其他边缘密封方式包括缝纫、针刺、超声波焊接等;所述粉末状或颗粒状污染物反应材料包括活性炭、沸石、离子交换树脂等(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06-0007段,附图1-6)。
由此可见,证据1公开的组合垫同样是一种过滤装置,解决的是液体中污染物的过滤问题,该组合垫具有覆盖层12、组合布垫15、覆盖层14三层结构,预先成型的组合布垫15的孔隙中附着活性炭粉末或颗粒、构成活性炭毡,对所透过液体中的污染物进行过滤净化,上下覆盖层12和14允许液体透过、即滤透性材料,并且周边通过胶粘、超声波焊接等方式进行密封,构成致密结构以防止活性炭粉末或颗粒逸散。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包含活性炭毡的技术方案,如上所述,证据1公开了其全部技术特征,两者技术方案实质相同,且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能够获得相同的预期效果,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与本专利解决技术问题不同、结构不同,其中的覆盖层不同于滤透性材料,没有公开活性炭毡,进行密封、粘接的目的不同于本专利中形成致密结构以起到支撑架作用,其中的粘接方式、粘接对象与本专利中将上下两层滤透性材料进行粘接不同,据此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过滤装置而没有具体限定过滤装置的种类或者用途,证据1中公开的组合垫同样是用于过滤作用的,两者在领域上并无不同;专利权人所主张的本专利与证据1的区别,如滤透性材料、致密结构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仅是上位概念,而如上所述证据1中的覆盖层、周边经粘接、超声波焊接等方式形成的密封已经公开了上述特征;至于粘接方式、粘接对象等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并未予以限定,证据1中也是采用的周边粘结。因此,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上述特征。
其次,证据1中虽然没有明确“活性炭毡”这一技术名称,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纺织布或无纺布中具有足够孔隙以承载粉末状或颗粒状活性炭所形成的结构就是活性炭毡。
此外,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由于滤透性材料本身具有较好的机械强度,固定后整个过滤装置能承受较大的压力,同时,由于过滤装置周边已经过超声粘接,能有效地防止活性炭毡或活性炭纤维发生滑动和脱离”(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3-5行),可以确定本专利和证据1中边缘粘接的作用相同,都是防止活性炭毡成份逸散。
综上所述,专利权人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包含活性炭纤维的技术方案,其与证据1的区别仅在于使用了活性炭纤维。由于活性炭纤维是现有的材料,并且公知其具有吸附性好等优点,已经广泛用于废水处理等领域,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活性炭纤维来替代证据1中的活性炭毡组合垫,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包含活性炭纤维的技术方案没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和3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2和3分别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限定过滤装置的周边部分经超声处理粘接、由胶水粘接成致密结构。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公开的粘接方式、粘接对象与本专利中将上下两层滤透性材料进行粘接不同,本专利中使用胶水粘接可以增加边缘的强度。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中明确记载了覆盖层和组合布垫之间进行密封的具体方式,“填充后的组合布垫的边缘可密封,例如通过使组合布垫的上下覆盖层略大于土工组合布垫的尺寸;并将额外的覆盖层材料胶粘到土工组合布的边缘,和通过加热将其密封到一起”,“其他的边缘密封选择包括缝纫,针刺,或超声波焊接覆盖层在一起”(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06段)。由此可见,证据1公开了胶粘、加热、缝纫、针刺、超声波焊接等边缘密封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知晓,通过上述密封方式使得组合布垫的边缘所形成的结构就是本专利所述的致密结构;关于专利权人声称的粘接方式、粘接对象不同,这些特征在本专利权利要求2和3中并未予以限定;本专利中对过滤装置的边缘进行密封是为了防止活性炭毡或活性炭纤维发生滑动和脱离,而不是为了达到专利权人声称的增加边缘强度的效果(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4-5行)。即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4-6是否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4-6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3任一一项,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滤透性材料为过滤纸或过滤棉或无纺布,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滤透性材料为可降解的植物纤维,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过滤装置为圆形或方形。
专利权人认为:无纺布没有过滤作用,从无纺布不容易想到使用具有过滤作用的过滤棉、过滤纸构成覆盖层;植物纤维通常作为中间层使用,将其作为上下层滤透性材料使用不是惯用技术手段;本专利的过滤装置设置为圆形或方形,以特别适用于咖啡机中。据此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4-6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中利用滤透性材料也只是为了具有较好的机械强度、通过周边粘接防止活性炭毡或活性炭纤维发生滑动和脱离(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3-5行),首先,无纺布是否是一种滤透性材料,是由无纺布自身的结构来决定的,是其自身的性质,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无纺布可以在使得液体透过的同时过滤颗粒状物体,即其具有过滤性,这与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记载的“滤透性材料为无纺布”是一致的。证据1中也记载了使用纺织或无纺布作为上下表层(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21段),即证据1公开了上述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证据1第0006段公开的制造方法中,选择第0021段中公开的无纺布材料作为覆盖层是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此外,根据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可以利用具有相似性质的材料来形成上下表层,例如过滤纸、过滤棉这些现有的材料;一方面随着环保意识、环保标准的提高,另一方面随着材料科学、生物技术的发展,植物纤维等可降解生物材料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利用可降解的植物纤维作为滤透性材料用于过滤装置,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至于过滤装置的形状,显而易见需要根据具体应用场合等因素进行选择,将过滤装置制作为圆形或方形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6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权利要求4-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应当予以全部无效。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证据组合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020004177.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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