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极化天线-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双极化天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965
决定日:2012-01-29
委内编号:4W10100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155951.4
申请日:2003-08-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州桑瑞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2-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广州埃信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埃信电信设备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佳
合议组组长:张琳
参审员:周勇
国际分类号:H01Q21/24(2006.01),H01Q21/2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件专利与另一件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要求的保护范围不相同,则它们不是相同的发明创造。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02月1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双极化天线”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03155951.4,申请日为2003年08月27日,专利权人为广州埃信科技有限公司,共同专利权人为广州埃信电信设备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个双极化天线,包括:一个辐射阵列、一个反射接地板和四根支撑导体,其中,
每根支撑导体的两端分别与辐射阵列和反射接地板连接,所述四根支撑导体两两相对呈十字交叉排列又互相平行,并且垂直于辐射阵列和反射接地板,该四根支撑导体组成了两个垂直的不平衡变压器,其中,处于交叉导体对角线上的两根支撑导体组成一个不平衡变压器,
所述辐射阵列由四个相同的并且分别包含有一组转换对称线的导体环组成,这些导体环具有对称线,且以这种方式彼此连接起来,即辐射阵列为交叉状,并在此阵列内包含有一个十字狭槽,每个导体环构成交叉导体的一个分支和十字狭槽的一个分支,交叉导体有四条对称线,两条为导体环的对称线,另外两条为交叉导体的对角线,每根支撑导体的顶端与十字交叉处的一拐角点连接,而底端连接到相对应的接地板上,所述拐角点是由辐射阵列上的每两条转换对称线形成的一个顶角,并处于交叉导体的两条对角线上,
第一个电馈网络连接到交叉导体上的,穿过十字狭槽的第一条对角线上,第二个电馈网络连接到交叉导体上的,穿过十字狭槽的第二条对角线上,辐射阵列通过这种方式被激活,其辐射方式为两个互相垂直的电磁场,该电磁场具有被设定与交叉导体对角线平行的E矢量。
2.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双极化天线,其中辐射阵列的导体环为三角形。
3.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双极化天线,其中辐射阵列的导体环为钻石状。
4.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双极化天线,其中转换对称线每两条相连,呈一个顶角形状,顶角处于十字交叉处并在交叉导体的两条对角线上。
5.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极化天线,其中辐射阵列的导体环为三角形,且包含有一组转换对称线。
6.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双极化天线,其中辐射阵列的导体环为钻石状,且含有一组转换对称线。
7.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双极化天线,其中辐射阵列的导体环所构成的十字狭槽的每个分支呈T字形。
8.按照权利要求1、4、5或6之一所述双极化天线,其中转换对称线的特有的阻抗是可变的。
9.按照权利要求1、4、5或6之一所述双极化天线,其中的转换对称线由具有不同特性阻抗的传输线组成。
10.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双极化天线,其中反射接地板是有边墙的。
11.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双极化天线,其中在辐射阵列与反射接地板之间的间距为四分之一波长。
12.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双极化天线,其中辐射阵列上的导体环由一片导体制成。
13.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双极化天线,其中辐射元件的导体环排列在一块印制电路板上。
14.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双极化天线,其中支撑导体由包含在管内的电馈电缆的管子制成。
15.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双极化天线,其中支撑导体的横截面为U字形。
16.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双极化天线,其中支撑导体由印制电路板组成,所述印制电路板上含有电馈带状线、电桥及穿过十字狭槽并连接电馈带状线和导体环的匹配线路。
17.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双极化天线,其中交叉导体和支撑导体由一块金属片制成。
18.按照权利要求1、14之一所述的双极化天线,其中电馈网络包含有电馈电缆,所述电馈电缆的内导体通过安放在位于交叉导体对角线之上的导体电桥连接到越过十字狭槽的交叉导体上。
19.按照权利要求1或16之一所述双极化天线,其中电馈网络包含有电馈带状线,并且越过十字狭槽并连接电馈带状线与交叉导体的电桥直接连接到交叉导体上。
20.按照权利要求1或16之一所述双极化天线,其中电馈网络包含有电馈带状线,并且越过十字狭槽并连接电馈带状线与交叉导体的电桥的末端都与连接电桥末端与相应的不平衡变压器的导体的波导管短路线相连。
21.按照权利要求1或17之一所述双极化天线,其中支撑导体可由安放在交叉导体上的印制电路板组成,所述印制电路板一面上制作有匹配网络、电馈带状线、电桥及波导管短路线,另一面上制作有地面导体,该支撑导体起到不平衡变压器的作用。
22.按照权利要求21所述双极化天线,其中支撑导体由印制电路板组成,并且印制电路板上的电桥沿着交叉导体的对角线越过十字狭槽,且它们的第一个末端连接到波导管短路线上,第二末端连接到电馈带状线上。
23.按权利要求21所述双极化天线,其中双极化天线包含有一块介电薄膜,所迷介电薄膜被安放在印制电路板与交叉导体之间,该介电薄膜可避免因其上下面金属部件的直接接触而产生被动互调。
24.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双极化天线,其中双极化天线的不平衡变压器包含由金属片制成并且使支撑导体相互短路的短路导体,所述短路导体在反射接地板与辐射阵列之间,将支撑导体互相连接,该短路导体可改变不平衡变压器的电阻,起到匹配电路的作用。
25.按照根据要求1所述双极化天线,其中该双极化天线包含有一片塑料薄膜,该塑料薄膜被安放在支撑导体的底端和反射接地板之间,该塑料薄膜可避免因其上下面金属部件的直接接触而产生被动互调。
26.按照权利要求21所述双极化天线,其中电馈网络包含有电馈电缆,所迷电馈电缆的内导体的末端连接到电馈带状线上,电馈电缆的外导体的末端连接到与电馈带状线相对的印制电路板的底面上。
27.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双极化天线,其中双极化天线拥有小于70度的波瓣宽度。
28.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双极化天线,其中双极化天线拥有小于60度的波瓣宽度。
29.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双极化天线,其中双极化天线拥有小于50度的波瓣宽度。
30.一种双极化天线阵列,其中所述双极化天线阵列可由两个或多个辐射单元组成,所述辐射单元为权利要求1-29中任一项所述的双极化天线,并且所述天线阵列沿着一个天线阵列的轴线排列,且相对天线阵列轴线以 45度和-45度的方式辐射。”
针对上述发明专利权,广州桑瑞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6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在该无效宣告请求书表格中列出的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人随该无效宣告请求书提交了以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专利号为03208478.1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27页,申请日为2003年08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4月13日。
具体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与附件1的专利权人相同,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的范围相同,申请日相同,本专利获得授权时附件1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继续有效。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应予以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07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于2011年09月13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在陈述意见中表示放弃03208478.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专利权。
合议组于2011年10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2月08日举行口头审理。
合议组于2011年10月20日发出转文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09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请求人于2011年11月22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获得授权晚于附件1,在本专利获得授权时附件1尚未终止并继续有效,本专利与附件1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相同,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参加了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异议,对变更后的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合议组于口审当庭将请求人于2011年11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专利权人。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与附件1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一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人的主要意见如下:(1)附件1权利要求中四个支撑导体组成两个垂直的不平衡变压器与本专利中的相应表述一致,附件1权利要求中“四个等效导体环”与本专利“相同导体环”含义一致。(2)本专利的附图与附件1的附图完全一致,而且本专利的技术特征在附图中都得以体现。专利权人对附件1的真实性无异议,专利权人陈述意见:不放弃03208478.1号实用新型专利(即附件1)的专利权,并将于口审结束后七天之内提交不放弃上述专利权的声明。
2011年12月14日,专利权人提交意见陈述书以及声明,声明撤销2011年09月13日以意见陈述书形式提交的放弃03208478.1号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的声明。
至此,本案合议组认为事实已清楚,可以在此基础上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理范围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本专利(第03155951.4号)于2009年02月11日授权公告的文本。
由于专利权人于2011年12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声明,声明撤销2011年09月13日以意见陈述书形式提交的放弃03208478.1号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的声明,因此,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审理范围、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书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
2.关于证据
附件1是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附件1的真实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附件1可以用作判断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的证据。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6节规定:专利法第九条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二款中所述的“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件或两件以上申请(或专利)中存在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
(1)附件1的独立权利要求1内容如下:“1.一个双极化天线,其中包括:一个安放在一个反射接地板之上的辐射阵列,四个支撑导体,这些导体组成了两个垂直的不平衡变压器,并将一个辐射阵列支撑在反射接地板之上,其特征在于:所述辐射阵列由四个等效的导体环组成,这些导体环拥有对称线,且以这种的方式彼此连接起来,即辐射阵列为交叉状,并在次阵列内包含有一个十字狭槽,每个导体环构成交叉导体的一个分支及十字狭槽的一个分支,交叉导体有四条对称线,两条为导体环的对称线,另外两条为交叉导体的对角线,支撑导体连接到接地板和交叉导体的对角线上,第一个电馈网络连接到交叉导体上的,穿过十字狭槽的第一条对角线上,第二个电馈网络连接到交叉导体上的,穿过十字狭槽的第二条对角线上,辐射阵列通过这种方式被激活,其辐射方式为两个互相垂直的电磁场,该电磁场拥有被设定与交叉导体对角线平行的E矢量。”
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与附件1权利要求1相比,两者均保护一种双极化天线,均包括辐射阵列、反射接地板和四根支撑导体。但是,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每根支撑导体的两端分别与辐射阵列和反射接地板连接,所述四根支撑导体两两相对呈十字交叉排列又互相平行,并且垂直于辐射阵列和反射接地板,该四根支撑导体组成了两个垂直的不平衡变压器,其中,处于交叉导体对角线上的两根支撑导体组成一个不平衡变压器;附件1权利要求1中限定四个支撑导体组成两个垂直的不平衡变压器,并将一个辐射阵列支撑在反射接地板之上。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权利要求1对于支撑导体和反射接地板的连接方式、构成不平衡变压器的方式的限定特征并不相同。②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辐射阵列由四个相同的并且分别包含有一组转换对称线的导体环组成,附件1的权利要求1中辐射阵列由四个等效的导体环组成。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权利要求1中的导体环也不同。③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每根支撑导体的顶端与十字交叉处的一拐角点连接,而底端连接到相对应的接地板上,所述拐角点是由辐射阵列上的每两条转换对称线形成的一个顶角,并处于交叉导体的两条对角线上;附件1的权利要求1中限定支撑导体连接到接地板和交叉导体的对角线上。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权利要求1对于支撑导体与接地板的连接方式限定特征也不同。由于存在上述不同点,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双极化天线不同,也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相同。
并且,直接或间接从属于附件1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39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上述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特征也并未涉及上述①、②、③不同点中所列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权利要求1-39中任一项所要求的保护范围均不相同;进一步,本专利权利要求2-29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因此上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也与附件1的权利要求1-39的保护范围也不相同。
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30要求保护的一种双极化天线阵列,其中所述辐射单元为权利要求1-29中任一项所述的双极化天线;附件1的权利要求1-39均要求保护双极化天线,可见,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30与附件1的权利要求1-39的保护主题均不相同,因此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30的保护范围与附件1的权利要求1-39均不相同。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范围与附件1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范围不相同,两者不是相同的发明创造,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30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
关于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附件1权利要求1中仅仅限定“四个支撑导体组成两个垂直的不平衡变压器,并将一个辐射阵列支撑在反射接地板之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每根支撑导体的两端分别与辐射阵列和反射接地板连接,所述四根支撑导体两两相对呈十字交叉排列又互相平行,并且垂直于辐射阵列和反射接地板,该四根支撑导体组成了两个垂直的不平衡变压器,其中,处于交叉导体对角线上的两根支撑导体组成一个不平衡变压器”,对支撑导体与辐射阵列的相对位置和连接关系进一步限定,并对于四根支撑导体之间的相对位置、如何构成两个不平衡变压器、两个不平衡变压器的位置关系均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限定的保护范围与附件1的相关特征限定的保护范围不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等效”与“相同”的含义不同,其所涵盖的范围不同,因此附件1权利要求中的“四个等效导体环”与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相同导体环”所限定的保护范围也不相同。(2)在判断是否为同样的发明创造时,应当将两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进行比较。综上,合议组对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经过上述分析,本案合议组认为,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成立,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03155951.4号发明专利的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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