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生产混凝土空心方桩用的离心成型模具-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生产混凝土空心方桩用的离心成型模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01
决定日:2012-01-30
委内编号:5W10227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20292023.1
申请日:2010-08-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马龙军
授权公告日:2010-12-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句容长江建材有限公司
主审员:吕慧敏
合议组组长:李雪霞
参审员:何苗
国际分类号:B28B21/8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如果某区别技术特征在相同技术领域的其他对比文件中公开,并且该对比文件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而另外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或是常规选择,那么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12月15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生产混凝土空心方桩用的离心成型模具”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号为201020292023.1,申请日为2010年8月16日,专利权人为句容长江建材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生产混凝土空心方桩用的离心成型模具,包括上模体(1)和下模体(2),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上模体(1)一边的内侧上设有上应力消除圆弧(101),在所述的下模体(2)与所述上应力消除圆弧(101)相反的一边内侧设有下应力消除圆弧(201),所述的上模体(1)和下模体(2)合模后通过压入式弹簧锁紧螺栓组件(3)固定连接,所述的上模体(1)和下模体(2)的合缝处(12)在所述的上应力消除圆弧(101)和下应力消除圆弧(201)外侧,所述的上模体(1)和下模体(2)合模后其内腔横截面为四边形,所述的四边形相邻两边为圆弧过渡,在所述的上模体(1)和下模体(2)上设有多个使模具在离心机上转动的T型跑轮(4),在所述的上模体(1)和下模体(2)上还设有用于吊装的吊机挂耳(5)。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生产混凝土空心方桩用的离心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上模体(1)上端和下模体(2)下端的相邻两边为圆弧(7)过渡,所述的圆弧其圆弧角θ为30~120°圆弧半径R为3-80mm,所述的圆弧长度比上应力消除圆弧(101)和下应力消除圆弧(201)的长度短。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生产混凝土空心方桩用的离心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压入式弹簧锁紧螺栓组件(3)包括设置在下模体(2)上的固定螺母(31),在所述的上模体(1)和下模体(2)上分别设有与所述固定螺母(31)对应的连接孔(32),在所述的上模体(1)上设有一穿过连接孔(32)并与所述的固定螺母(31) 连接的螺栓(33),在所述的螺栓(33)上套设有弹簧(34),所述的弹簧(34)一端顶压在所述的上模体(1)上,所述的弹簧(34)另一端顶压在螺栓(33)的头部上。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生产混凝土空心方桩用的离心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上模体(1)两边上分别设有阳榫(11),所述的阳榫(11)为长条形凸条,在所述的下模体(2)两边上分别设有阴榫(21),所述的阴榫(21)为长条形凹槽,所述的阳榫(11)卡接在所述的阴榫(21)内。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生产混凝土空心方桩用的离心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相邻两个T型跑轮(4)之间的距离为两米。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生产混凝土空心方桩用的离心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上模体(1)和下模体(2)设有加强筋板(6),所述的加强筋板(6)包括横向设置的横向加强筋板(61)和径向设置的径向加强筋板(62)。
7.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生产混凝土空心方桩用的离心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阳榫(11)和阴榫(21)之间设有防止漏浆的橡胶、草绳或棉绳。”
针对上述专利权,马龙军(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8月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关于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7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公开日为2009年10月21日、公开号为CN101560769A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共14页;
附件2:公开日为1979年3月23日、公开号为FR2401007A1的法国专利文献,共29页;
附件3:公开日为2010年6月30日、公开号为CN101758554A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共6页。
请求人认为:以附件1作为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①上模体和下模体的合缝处在上应力消除圆弧和下应力消除圆弧的外侧;②上模体和下模体合模后,通过压入式弹簧锁紧螺栓组件固定连接,区别特征①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或被附件2公开,区别特征②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者与附件1公开的锁扣装置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或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4、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公开,权利要求5和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手段,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缺乏引用基础,其保护范围不清楚、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请求人于2011年8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充提交了附件2的部分中文译文及翻译明细,共41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10月13日向专利权人和请求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于2011年8月2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附件副本、以及请求人于2011年8月30日提交的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11月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技术效果,具备创造性;附件2与本专利不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不能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未被附件3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未被附件1公开,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也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应当引用权利要求4,该缺陷属于明显的形式错误,其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清楚。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1月18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11月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同时,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1月5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如下事项:①、专利权人对附件1-3的真实性、对附件2的译文准确性无异议;②、请求人放弃权利要求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关于其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的规定的无效理由;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为: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证据使用方式同请求书,权利要求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关于清楚的规定。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调查,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附件1-3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的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因此附件2的公开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如果某区别技术特征在相同技术领域的其他对比文件中公开,并且该对比文件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而另外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或是常规选择,那么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实质性特点。
关于权利要求1
附件1公开了一种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及其成型模具(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3页第2段、说明书第5页第3-4行、附图2和5及相应的附图说明),该模具的结构为:包括上模(对应于本专利的上模体)、下模(对应于本专利的下模体)、上模与下模扣合后形成的成型模具内腔为正方形,正方形的四个内角边均为半径相等的圆弧内角边,其中附图5中上下、左右(对应于本专利的上下应力消除圆弧)各有一对圆弧,上下模通过吊紧螺栓连接,上模、下模上设有托滚10(对应于本专利的多个使模具在离心机上转动的跑轮),在上模与下模接合处的上模与下模上分别对称安装了吊环(对应于本专利的吊机挂耳)。
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①上模体和下模体合模后通过压入式弹簧锁紧螺栓组件固定连接,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合模方便;②上模体和下模体的合缝处在所述的上应力消除圆弧和下应力消除圆弧外侧,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便于模体与产品分离;③跑轮为T型,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便于自动挂钩的吊机进行吊运模具。
合议组审查后认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附件1公开了使用吊紧螺栓来固定连接模具,吊紧螺栓上也存在便于模具开合的弹性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附件1的基础上选择与其原理相通的其他锁紧件如具有弹簧结构的压入式弹簧锁紧螺栓组件是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专利权人方在口审当庭确认“本专利合缝处在圆弧外侧指在直线和圆弧合缝处,或者是直线和直线合缝处,总之合缝处不在圆弧上”;相近技术领域的附件2公开了生产中空元件的模具,并具体公开了(参见附件2附图5)模具是由左右两块模具和底部一块模具拼合而成,其中左右两块模具与底部模具的合缝处位于四边形内腔的直线位置上,该合缝处不在四边形内腔的左下、或右下圆弧(分别对应左侧、右侧模具的圆弧)之上,其位置符合专利权人对于“圆弧外侧”的定义,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被附件2公开,并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附件1从而将上下模的合缝处设置在左右圆弧外侧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③,对于较大型模具的生产进行机械操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的要求,为了便于自动化的操作而将附件1中的托滚设计成便于机械抓取的构型是本领域的常规需求,而T型截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择的便于抓取的常规形状。
由上可知,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即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压入式弹簧锁紧组件与附件1公开的吊紧螺栓结构不同;附件2的模具是铰接固定,与本专利开模方式不同,附件2公开的开缝处位于圆弧之上,并且铰接的合缝处也必然处于圆弧上,否则将无法开模;附件1没有公开T型跑轮,并且将跑轮设计成T型也不是常规选择。
对此,合议组认为:如上所述,压入式弹簧锁紧组件和T型跑轮的选择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附件2已经公开了模具合缝处在圆弧外侧,尽管附件2的模具是铰接连接,但其模具的合缝处的设计也必然满足便于开合模操作的需求,没有证据证明附件2附图5所示合缝处在圆弧外侧的模具构造不能开模。因此,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均不能成立。
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的模具的圆弧设计作了限定。
附件1公开了(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1页)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成型模具的模具内腔为正方形,正方形的四个角为一大一小两对圆弧,圆弧角为一对圆弧角90°、圆弧半径25-30mm,另一对圆弧90°,圆弧半径5-10mm。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2中限定的圆弧大小、半径均被附件1所公开,并且附件1公开了将两对圆弧设计为一大一小,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附件1的模具内腔的正方形的四个圆弧也设计一大一小两对圆弧,则存在两种常见的方式:或者左右圆弧大于上下圆弧、或者上下圆弧大于左右圆弧,即上下圆弧短于左右圆弧只是常见方式中的一种,这种选择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因此附件1给出了将上下圆弧设计为短于左右圆弧的技术启示。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将上下应力消除圆弧设计的略长是为了便于加工,将上下端的圆弧设计的略短是为了增加内腔的表面积。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圆弧设计的长或短以便于加工或增加内腔表面积均是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且其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并且本专利的说明书中也未对圆弧长短的技术效果给予说明,因此,专利权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的压入式弹簧锁紧螺栓组件作了进一步的限定。
附件3公开了用于连接上下模的管桩模具螺丝(参见附件3权利要求1),并具体公开了该螺丝包括下座上设置的用于锁紧螺栓(对应于本专利的螺栓)的螺母(对应于本专利的固定螺母),在上下座上设置的与上述螺母对应贯通的螺栓固定孔(对应于本专利的连接孔),上下弹簧垫之间的弹簧(对应于本专利的弹簧)。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中限定的弹簧是一端压在上模体上,另一端压在螺栓头部,而附件3弹簧的两侧分别与弹簧垫接触而作用于上座和螺栓。但是,基于合开模过程中的弹簧两侧的受力情况、弹簧垫的生产成本、磨损程度来选择是否在弹簧两侧使用弹簧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的模具作了进一步的限定。附件1公开了(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5页第4段)在上模与下模的连接面上设有混凝土浆液隔槽,可有效防止正方形的内腔中的混凝土浆液从上模与下模的结合面处溢出,结合附图4的剖视图也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该隔槽是由上下模合缝处的长条形的上模的凸槽、下模的凹槽配合构成,因此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根据附件1的附图不能认定隔槽是长条形。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掌握的机械制图的基本常识及附件1的附图3-5所示的多个位置的剖面图可以确定附件1附图中公开的剖面图中的沟槽在模具的轴向方向上应该呈长条形。因此。专利权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5)关于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的模具的T型跑轮的间距作了进一步的限定。跑轮的主要功能是实现模具在离心机上转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保证模具的稳定性、使用的方便性和生产的经济性,可以根据模具的大小长度对T型跑轮间的距离进行选择,这属于常规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关于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的模具作了进一步的限定。附件1公开了(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5页及附图2)在上下模的外侧设有加强筋11(对应于本专利的横向加强筋板),而为了保证模具结构在各受力方向上的稳定性、安全性,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同时设置纵横垂直的加强筋来加强模具的受力性能是常规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如果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对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则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中应当存在相应的引用基础。
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3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阳榫、阴榫间的构造,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的离心成型模具中未包括阳榫和阴榫或者与二者相关的特征,因此权利要求7缺乏引用基础,其所要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关于清楚的规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关于权利要求应当清楚地限定要求保护的范围的规定,应予无效,因此,对于请求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1020292023.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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