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真空干燥设备中的视镜清洁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11
决定日:2012-02-02
委内编号:5W10214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78619.5
申请日:2006-03-1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温州市康牌制药机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10-1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天水华圆制药设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主审员:高茜
合议组组长:姜岩
参审员:王刚
国际分类号:F26B5/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原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名称为“真空干燥设备中的视镜清洁装置”,申请号为200620078619.5的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06年3月1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0月17日,专利权人为天水华圆制药设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真空干燥设备中的视镜清洁装置,其特征在于:在真空干燥设备外安装一气阀(1),气阀(1)通过一气管(2)密封直通真空腔体内的视镜(3)的表面。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真空干燥设备中的视镜清洁装置,其特征在于:上述气阀(1)安装在真空干燥设备炉门视镜(3)的周围。”
针对上述专利权,温州市康牌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7月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附件1-3作为证据:
附件1:公开日为2006年9月6日,公开号为CN182824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8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9月1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2486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8月2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8918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8页。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气阀通过一气管密封直通真空腔体内的视镜的表面”表述不清楚,从而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清楚,权利要求1-2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本专利发明内容和实施例均没有对“气阀通过一气管密封直通真空腔体内的视镜的表面”作出清楚、完整地说明,因此说明书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3)由于权利要求1记载的上述特征不清楚,说明书对该特征又没有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对该特征有不同理解,结合附图也无法确定,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4)附件1是本专利的抵触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从而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也被附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也不具备新颖性,从而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5)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2或附件2和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6)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3和2的结合或附件3和2以及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011年8月17日,复审请求人应补正通知书的要求提交了补正书,对请求书中附件清单中附件3的页数作了更正,并再次提交了附件3。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1年9月8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补正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分别于2011年10月24日和2011年11月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密封直通”指气管进入真空腔体时与真空腔体的连接处必须是密封的,否则气流不能到达视镜表面,权利要求1-2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原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2、3均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1月17日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10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并于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2月13日进行口头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1月28日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11月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
(1)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的使用方式为:①权利要求1-2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②说明书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权利要求1-2;③权利要求1-2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④附件1构成本专利的抵触申请,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⑤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2和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以附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或附件3、2以及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以附件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⑥请求人声明没有其他的无效理由、证据和证据组合方式。(2)专利权人对附件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就上述无效理由、证据以及证据的使用方式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3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附件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其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同时由于附件1的申请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后,申请人也不同于本专利的专利权人,因此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附件2、3的公开日期都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用于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2、关于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气阀通过一气管密封直通真空腔体内的视镜的表面”这一技术特征,不清楚其所指的是“气阀与气管之间二者密封还是气阀、气管与真空腔体内的视镜表面三者之间密封”,从而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保护范围同样不清楚。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明确表述了它是一种用于真空干燥设备中的视镜清洁装置,“密封直通”这一技术特征的含义是清楚的,即指进入真空腔体的部件与真空腔体的连接处必须是密封的,否则气流不能到达视镜表面;在需要清洁视镜时,只需稍稍抽动气阀,瞬间放进少许空气产生气流,通过气管吹掉真空腔体内视镜表面的冷凝水珠和雾气,即可看清真空干燥设备中物料变化和转盘运转状况,“瞬间放进少许空气”对真空干燥设备真空度的影响基本可以忽略不计;结合本专利说明书全文记载和附图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产生请求人的上述理解。
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均认可:真空装置在气阀打开后要把气流吸进去,气阀与设备之间必须密封,而要让气体从气管中出来吹扫视镜表面以去除水雾,气管与视镜表面之间需要有缝隙。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真空干燥设备中的视镜清洁装置,在需要时,稍稍抽动其气阀,瞬间放进少许空气产生气流,通过气管吹掉真空腔体内的视镜表面的水珠和雾气,从该清洁装置的工作过程可知,为了在打开气阀的瞬间能有空气流入,需要保证真空设备的密封,而气阀安装在真空干燥设备外,且气阀通过气管直通视镜表面。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知晓,气阀与设备腔体的外壁之间必须密封,为了使气流能够顺利进入气管,气阀与气管之间也需要密封,而为了实现空气气流能够通过气管流通到视镜表面以清除水珠和雾气的目的,在气管与视镜表面之间必然存在缝隙以便气流从气管流出吹扫视镜表面。因此,权利要求1中“气阀通过一气管密封直通真空腔体内的视镜的表面”的含义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对该语句不会产生如请求人所陈述的多种理解。
3、关于原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
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由于权利要求1中的“气阀通过一气管密封直通真空腔体内的视镜的表面”不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上述语句指的是“气阀与气管之间二者密封,但气管与视镜之间不密封,还是气阀、气管与真空腔体内的视镜表面三者之间的全密封”,如果是后者,则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从附图3可以看出是后者的技术方案,因此,说明书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由于对权利要求1的上述语句有两种不同理解,结合附图也无法确定,所以权利要求1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由于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所以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意见同前文所述权利要求1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意见。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权利要求1中“气阀通过一气管密封直通真空腔体内的视镜的表面”表述清楚(详见前文关于权利要求1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的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明确该语句的含义是气阀与真空干燥设备外壁之间、气阀与气管之间密封,但气管与视镜之间不密封,进而实现打开气阀瞬间放进少许空气产生气流,气流通过气管吹扫视镜表面从而吹掉视镜表面的水珠和雾气;另外,本专利的附图3仅仅是一个示意图,并不能从附图3上确定气阀、气管与真空腔体内的视镜表面三者之间全密封。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对该视镜清洁装置的文字记载结合附图1-3能够得到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语句含义清楚、明确,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完全能够实现,本专利的说明书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3的规定;而且权利要求1的上述语句也是以说明书为依据的,权利要求1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同理,权利要求2也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关于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的新颖性
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请求人认为:附件1中的高炉等同于本专利的真空干燥设备;附件1的直板阀相当于本专利的气阀;附件1中吹扫遮挡直板阀设置在观察窗的前端,在该吹扫遮挡直板阀面朝观察窗一侧的阀芯上设置有若干吹扫用气孔,移动该吹扫遮挡直板阀时,会自有气流从吹扫用气孔吹出,实施对观察窗的清洁,相当于本专利气阀通过一气管密封直通真空腔体内的视镜表面。本专利与附件1的区别仅在于文字表述稍有不同,属于文字的简单替换,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附件1属于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且附件1的申请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附件1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附件1构成本专利的抵触申请,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特征被附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与附件1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方案以及预期效果都不同,二者不是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附件1不能破坏本专利的新颖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真空干燥设备中的视镜清洁装置。附件1公开了一种高炉红外热像仪防护装置,附件1的背景技术中指出由于高炉冶炼的环境的特殊性,如高压、高温、高粉尘、全密闭等,对高炉红外热像仪的防护技术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目前使用的高炉红外热像仪设备用于对高炉炉顶料面和内部设备进行监视,但在实际使用中该高炉红外热像仪防护装置的防尘能力弱,且由于高炉内的强气流和高粉尘,观察窗上容易积尘,导致热像仪设备失去监测功能,影响正常生产,因此,附件1提供了一种高炉红外热像仪防护装置,其包含热像仪进退装置、电动球阀密封装置、气流防护装置和直板阀清洁装置,所述的直板阀清洁装置包含吹扫遮挡直板阀112和观察窗111,观察窗111设置在热像仪探头101的前端,该观察窗11可拆卸,吹扫遮挡直板阀112面朝观察窗一侧的阀芯上设置有若干吹扫用气孔,移动该吹扫遮挡直板阀112时,会自动有气流从吹扫用气孔吹出,实施对观察窗111的清洁,当需要时,则关闭吹扫遮挡直板阀112,可防止矿石敲击观察窗111,对观察窗111造成损坏(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1页第2行-第5页第7行,图1、2)。
由此可见,首先,本专利的真空干燥设备中的视镜清洁装置与附件1的高炉红外热像仪防护装置所属的技术领域不同:本专利背景技术中记载了,真空干燥设备广泛应用于热敏性物料固体制剂的低温干燥,如用于药品、农副产品的干燥、加温、灭菌及熟化等方面,微波干燥设备运行时,物料的水份在微波能的作用下升温蒸发,蒸发出的水份大部分被抽湿系统排除,有少量雾气和水珠余留在视镜上,导致无法看清真空腔体内的物料变化和转盘运行情况,从而本专利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结构简单、能够有效去除真空干燥设备中视镜上余留的雾气和水珠的清洁装置。而附件1中的高炉红外热像仪防护装置是应用于具有高压、高温、高粉尘、全密闭等特点的高炉冶炼环境中,由于高炉内的强气流和高粉尘,观察窗上容易积尘,导致热像仪设备失去监测功能。因此,二者所属的技术领域不同。
其次,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技术方案不同:附件1在高炉炉体的观察窗111前端设置一个吹扫遮挡直板阀112,其面朝观察窗111一侧的阀芯上设置有若干吹扫用气孔,在吹扫遮挡直板阀112上还设置有吹扫用气体进气口1121,该直板阀112是可平行移动的阀门,结构相对复杂,平行移动该吹扫遮挡直板阀时,会自动有气流从吹扫用气孔吹出,实施对观察窗的自动清洁,设备中不存在真空腔体,完成吹扫的气体也不是通过真空腔体内的负压吸入。而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仅在真空干燥设备外安装一气阀,气阀通过一气管密封直通真空腔体内的视镜的表面,在需要时,稍稍抽动其气阀,瞬间放进少许空气产生气流,通过气管吹掉真空腔体内的视镜表面的水珠和雾气,仅靠真空腔体内的负压完成工作,即可看清设备内部运转情况,无需额外配备动力。因此,二者的技术方案不同。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技术方案所属技术领域不相同,技术方案也不相同,因此,二者不属于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也具备新颖性。
5、关于创造性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
(1)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2和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①附件2的过滤减压阀相当于本专利的气阀,喷管13相当于本专利的本专利的气管,视窗相当于本专利的视镜。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2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气阀在真空干燥设备外;本专利气阀与气管是密封的。但上述区别均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②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2和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与附件2所适用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采取的技术方案、预期的技术效果截然不同,不存在在附件2基础上与常用技术手段结合得到本专利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真空干燥设备中的视镜清洁装置。附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杂质检测剔出装置的在线视窗清洁装置,其进气管路为压缩空气管路,在压缩空气管路的始端设置有过滤减压阀,在过滤减压阀之后,管路分两个管路分路进入气腔,每个分路中间又设两个并联的支路通道,在每个支路通道上均依次设置有电磁阀和节流阀,两路管路的末端与位于气腔内的喷管连接,喷管上开设有喷气孔。工作时,压缩空气进入进气管路1,经过减压阀4被过滤、调压后,分两个管路5、6送进,再经过各分路支路通道的电磁阀和节流阀,然后经管路分路进入喷管13,通过气腔2后,从出气槽3吹出,对视窗进行清洁,根据视窗上被清洁物的情况决定接通两组或一组电磁阀,以实现空气流量大、小的切换(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1页第3行-第3页最后1行,图1、2)。
由此可见,附件2没有公开设置视镜的“真空腔体”及“气阀安装在真空干燥设备外”的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中也未给出任何技术启示,而如上所述,本专利技术方案这样设置的目的是为了利用真空腔体内的负压吸入清洁视镜的气体,与附件2中利用打入的压缩空气清洁视窗的工作原理不同。请求人虽然声称其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但未提供证据支持。而且附件2的清洁装置结构复杂,需要设置压缩空气装置、电磁阀、节流阀以及并联管路,而本专利的清洁装置结构简单,只需气阀和气管就实现的清扫视镜表面雾气、水珠的效果,即本专利的视镜清洁装置与附件2的清洁装置相比,结构简单、成本低廉。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2和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能成立。
(2)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3、2和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附件3作为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强化真空干燥机,其在真空筒体两端面安装有视镜,通过视镜可观察筒体内的情况,但由于物料在筒体干燥过程中产生水汽或杂质粘附在视镜上,为解决清洁视镜的技术问题,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从附件2中得到技术启示,将附件2中的技术方案应用到附件3中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的技术方案,其中权利要求1中的“气阀通气管密封”和权利要求2中“气阀安装在真空干燥炉门视镜的周围”都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3、2和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①附件2背景技术中已经指出现有的杂质检测剔除装置中的视窗清洁装置使用的都是风机提供的风力,但风机提供的风速不够,所以附件2供入的压缩空气的量大且风速也大;而本专利只放入少许的空气,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将附件2中的整套系统用于附件3中,而且附件2本身的这套系统也比本专利要复杂,本专利只设置一个简单的气阀,稍稍抽动气阀,利用真空负压就放进少许空气,解决视镜表面少量水雾的问题,本专利整体上比附件2的装置简单、实用,效果明显。②附件3是本专利的背景技术之一,真空干燥设备基本都存在少量雾气和水珠余留在视镜上无法看清真空腔体中的东西的问题,本领域迫切需要一种结构简单、成本低的视镜清洁装置,本专利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本专利要求保护一种真空干燥设备中的视镜清洁装置。附件3公开了一种强化真空干燥机,其筒体4的两个端面有视镜,干燥机中的物料在夹套3和列管7的双重加热下,湿物料水份受热汽化,汽化的水份由真空吸气罩5及时抽掉(参见其说明书第1页第2行-第4页第7行,图1-3)。附件2公开的内容详见前文“关于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2和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的创造性”的评述。
由此可知:第一,附件3仅公开了真空干燥设备中设有视镜,并没有公开真空干燥设备的视镜清洁装置;第二,附件2没有公开设置视镜的“真空腔体”及“气阀安装在真空干燥设备外”的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中未给出任何技术启示,同时请求人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详见前文“关于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2和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的创造性”的评述),而且附件2的清洁装置结构复杂,需要设置压缩空气装置、电磁阀、节流阀以及并联管路,而本专利的清洁装置结构简单,只需气阀和气管就实现的清扫视镜表面雾气、水珠的效果,不需要配备额外的设备,即本专利的视镜清洁装置与附件2的清洁装置相比,结构简单、成本低廉。
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在此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3、2和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620078619.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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