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汉字拼字玩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38
决定日:2012-02-01
委内编号:5W10243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122332.1
申请日:2009-06-1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卞丁丁
授权公告日:2010-03-1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陈森云
主审员:孙俊荣
合议组组长:王冬
参审员:卢阳
国际分类号:A63H33/00,A63H33/04,G09B1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完全相同,或者仅仅是简单的文字变换,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920122332.1,申请日为2009年06月1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3月17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汉字拼字玩具,其特征在于,包括表面设有一个汉字积木块B(3)和表面设有半包围或全包围部首的积木块A(1),所述的积木块A(1)上设有缺口(2),所述的积木块B(3)与所述的缺口(2)相匹配,所述积木块B(3)设在积木块A(1)的缺口(2)内拼接出一个汉字。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汉字拼字玩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积木块A(1)和积木块B(3)均为长方体。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汉字拼字玩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其中一设有“广”部的积木块A(1)上设有可将上述设有汉字的积木块B(3)拼接于内的缺口(2)。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汉字拼字玩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其中一设有“口”部的积木块(1)上设有可将上述设有汉字的积木块(1)拼接于内的缺口(2)。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汉字拼字玩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其中一设有“门”部的积木块(1)上设有可将上述设有汉字的积木块(1)拼接于内的缺口(2)。
6、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汉字拼字玩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其中一设有“辶”部的积木块(1)上设有可将上述设有汉字的积木块(1)拼接于内的缺口(2)。”
请求人卞丁丁于2011年09月0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无效,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3、5-6在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与证据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6不是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号为200410052403.7的发明专利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06年5月31日,复印件共25页;
证据2:专利号为02263341.3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公告日为2003年7月9日,复印件共21页。
请求人认为:
(1)证据1同样公开了汉字造字积木玩具,其由印有汉字字核的第一积木块和印有汉字字根的第二积木块组成(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26-28行),而且从附图7-12中也可看出,一个积木块对另外一个积木块也是半包围或全包围的方式,说明书附图中的积木块2A或2B上明显设置有缺口,并公开了“L”形、“门”和“口”形构件,通过两块积木的组合形成汉字。证据2同样公开了汉字造字积木玩具,由印有汉字字核的第一积木块和印有汉字字根的第二积木块组成(参见说明书第1页37-38行),从附图7-11可看出,一个积木块对另外一个积木块也是半包围或全包围的方式,说明书附图中的积木块2A或2B上明显设置有缺口,并公开了“L”、“门”形构件,通过两块积木组合形成汉字。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的积木块为长方体的特征公开于证据1中的“所述第一积木块为正长方体,所述的第二积木块为长方体”(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9-32行)或证据2中的“所述第一积木块和第二积木块皆为长方体”(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2行);权利要求3中“广”部积木块相当于证据1或证据2中的附图5-8;权利要求4中“口”部积木块相当于证据1中附图11-14、是证据2附图9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权利要求5中“门”部积木块相对于证据1的附图9-10、相对于证据2中附图9;权利要求6中“辶”部积木块的产品结构与证据1附图10、证据2附图9积木块结构完全相同,无论在此积木块上书写任何偏旁部首,均是同样的发明创造。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3)在权利要求1-3、5-6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或者证据2结合证据1附图11-1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3-6中的附加技术特征仅仅是图案的描述,单纯的图案本身不是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权利要求3-6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
(5)具体实施方式和附图中并未公开任何一种两个积木块都是长方体的结构,因此权利要求2中均为长方体的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0月1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11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陈森云名片、丽水人民政府2008年10月颁发给陈森云的荣誉证书、本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复印件、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以及汉字拼字玩具,并认为:(1)权利要求1-6中在积木块A(1)上设有拼接缺口的特征使得上述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另外,证据1和证据2中第一积木块和第二积木块是以公榫头和母榫头结构闭合,或者由磁性材料制成闭合,而本专利是拼接的,此特征不同,这也使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6具备新颖性。(2)本实用新型专利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2月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1月13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确定如下事实:(1)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2)无效请求人当庭放弃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3)专利权人对无效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和2无异议;(4)无效请求人认为专利权人提交的陈森云名片以及荣誉证书与本案缺乏关联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
依据无效宣告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书以及当庭确认,本案合议组针对以下无效理由和范围进行审查:即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3、5-6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2和证据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6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证据认定
专利权人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和证据2无异议,合议组对此予以认可。证据1公开于2006年5月31日,证据2公开于2003年7月9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现有技术使用。
请求人认为陈森云名片以及荣誉证书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对此,合议组认为,陈森云名片和丽水市人民政府2008年10月颁发给陈森云“侨胞建设家乡贡献奖”的荣誉证书,在其内容上均未记载与本案相关联的内容,上述证据不能证明专利权人的有关主张,因此,合议组认为上述文件与本无效宣告请求案的不具备关联性,不予考虑。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
根据该款规定,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完全相同,或仅仅是简单的文字变换,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汉字拼字玩具,其特征在于,包括表面设有一个汉字积木块B(3)和表面设有半包围或全包围部首的积木块A(1),所述的积木块A(1)上设有缺口(2),所述的积木块B(3)与所述的缺口(2)相匹配,所述积木块B(3)设在积木块A(1)的缺口(2)内拼接出一个汉字。”。证据1同样公开了汉字造字积木玩具,其由印有汉字字核的第一积木块和印有汉字字根的第二积木块组成,而且从附图9-14中也可看出,一个积木块对另外一个积木块也是半包围或全包围的方式,并公开了“门”和“口”形构件,所述积木块可以由木材材料制成,积木块之间通过插入拼接的方式组合形成汉字(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3页第20行-第4页第24行)。由上述记载可知,权利要求1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相比,仅仅是简单的文字变换,其技术内容实质上相同,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附加了所述积木块A(1)和积木块B(3)均为长方体的特征。证据1公开了第一积木块和第二积木块皆为长方体的特征(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3页第29-31行),因此,权利要求2同样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6引用权利要求1或2,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设有“广”部、“口”部、“门”部、“辶”部的积木块A(1)上设有可将上述设有汉字的积木块B(3)拼接于内的缺口(2)。由本专利说明书的附图可知,其中设有“广”部和“辶”部的积木块的构件的结构特征与证据1中附图9-10所公开的积木块构件实质相同,而且其上同样均设有可将另外的积木块拼接于内的缺口;设有“口”部、“门”部的积木块的构件的结构特征与证据1中附图11-14所公开的积木块构件实质相同,而且其上同样均设有可将另外的积木块拼接于内的缺口,权利要求3-6中“广”部、“辶”部、“口”部、“门”部的图案特征的限定并没有使得所要求保护的产品相对于证据1在结构上具有实质性的区别,因此,权利要求3-6限定了上述技术特征后的汉字拼字玩具产品同样公开在证据1中,权利要求3-6同样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1)权利要求1-6中在积木块A(1)上设有拼接缺口的特征使得上述权利要求区别于证据1或证据2;(2)本专利将一块木块挖空,形成相匹配的两个积木块,节约了木材资源,在具备了新颖性的同时,也具备了创造性;(3)通过专利权人提供的物证演示可知,证据1和证据2中第一积木块和第二积木块是以公榫头和母榫头结构闭合,或者由磁性材料制成闭合,而本专利是拼接的,此特征是不同的,同时此区别也使得制成的玩具成品更加安全,避免了榫头连接可能带来的人体伤害。
对此,合议组认为:(1)对于缺口的特征,根据证据1说明书第4页第13-22行的文字描述以及说明书附图9-14的记载可知,证据1中同样在半包围或全包围的积木块上设有缺口,另外的积木块与所述缺口相匹配,通过插入或拼合的方式组成汉字,因此,权利要求1中所述缺口的特征并不能使得权利要求1-6区别于证据1。(2)将木块挖空,形成相匹配的两个积木块的特征是产品制作方法的特征,制作方法并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因此不予考虑,即使考虑专利权人的意见,上述特征也并未记载在权利要求1-6中,因此不能使得权利要求1-6区别于证据1。(3)证据1并没有记载两个积木块之间采用公榫头和母榫头结构闭合或者由磁性材料制成闭合的连接方式,相反,从其说明书第4页第13-22行的描述和说明书附图9-14的记载可知,其拼接方式与本专利相同,没有实质的区别。综上,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另外,专利权人还提交了本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本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上述文件是本无效宣告请求案审查的基础,不能证明本实用新型专利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
5、其他无效理由
鉴于本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应予以全部无效,因此,本案合议组对于其他无效理由不再具体评述。
综上所述,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无效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0920122332.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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