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轻质胎模构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998
决定日:2012-02-02
委内编号:4W10103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10037061.1
申请日:2004-05-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湖南省立信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2-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
主审员:陈晓亮
合议组组长:宋晓晖
参审员:徐晶晶
国际分类号:E04B5/36,E04G11/3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发明的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若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现有技术中得到技术启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以解决该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则关于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显而易见的主张不予支持。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日为2004年5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2月6日、名称为“一种轻质胎模构件”第200410037061.1号发明专利权(以下称涉案专利)。涉案专利授权公告的专利权人为邱则有,后变更为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涉案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轻质胎模构件,包括上壳(1)、周围侧壳(2)、下壳(3),上壳(1)、周围侧壳(2)、下壳(3)彼此合围形成封闭空腔(4),在轻质胎模构件上设置有通孔管(5)贯穿上壳(1)和下壳(3),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上壳(1)、周围侧壳(2)、下壳(3)或者通孔管(5)相互之间的转角部位有料浆胚体胶结接合在一起的至少一条胶结接合缝(6)。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轻质胎模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胶结接合缝(6)为粘结在模板的料浆胚体在模板拼合部位形成的胶结接合缝。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轻质胎模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胶结接合缝(6)为粘结在模板的料浆胚体在模板的转角处形成的胶结接合缝。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轻质胎模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上壳(1)、周围侧壳(2)、下壳(3)的壳体内有增强物(7)。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轻质胎模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周围侧壳(2)、下壳(3)、通孔管(5)为胶结在一起的整体壳,整体壳有至少一条两料浆胚体胶结在一起的胶结结合缝(6),上壳(1)封闭整体壳,上壳(1)与周围侧壳(2)、下壳(3)、通孔管(5)胶结在一起构成的整体壳之间有胶结结合缝(6)。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轻质胎模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上壳(1)、周围侧壳(2)、通孔管(5)为胶结在一起的整体壳,整体壳有至少一条两料浆胚体胶结在一起的胶结结合缝(6),下壳(3)封闭整体壳,下壳(3)与上壳(1)、周围侧壳(2)、通孔管(5)胶结在一起构成的整体壳之间有胶结结合缝(6)。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轻质胎模构件,其特征在所述的胶结结合缝(6)相互平行或相交设置。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轻质胎模构件,其特征在所述的通孔管(5)与上壳(1)之间有胶结结合缝(6)。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轻质胎模构件,其特征在所述的通孔管(5)与下壳(3)之间有胶结结合缝(6)。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轻质胎模构件,其特征在所述的通孔管(5)有至少一条纵向胶结结合缝(6)。
11、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轻质胎模构件,其特征在所述的通孔管(5)为预制通孔管,与上壳(1)和下壳(3)料浆胚体胶结,通孔管(5)与上壳(1)或者下壳(3)之间有胶结结合缝(6)。
1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轻质胎模构件,其特征在所述的通孔管(5)自身有4条纵向胶结结合缝(6)。
1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轻质胎模构件,其特征在所述的胶结结合缝(6)为料浆胚体对接或料浆胚体搭接或料浆胚体插接而成的胶结结合缝。
1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轻质胎模构件,其特征在所述的胶结结合缝(6)上设置有增强物(7)彼此搭接。
15、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一种轻质胎模构件,其特征在所述的胶结结合缝(6)中的增强物(7)为增强筋、丝或者网。
1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轻质胎模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胶结接合缝(6)上设置有两料浆胚体外的补强物(8)补强加固。
1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轻质胎模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轻质胎模构件上设置有弧角(9)、倒角(10)、阴角(11)、截面为折线形状的折线角(12)、阳角(13)、台阶(14)、凹槽(15)、内凹的凹坑(16)、外凸的凸条(17)或者外凸的凸块(18)中的至少一种。
1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轻质胎模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胶结结合缝(6)位于轻质胎模构件的转角部位。
19、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一种轻质胎模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胶结结合缝(6)所在部位设置为弧角(9)、倒角(10)、阴角(11)、折线角(12)、阳角(13)、台阶(14)、凹槽(15)、凹坑(16)、凸条(17)或者凸块(18)。
20、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一种轻质胎模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胶结结合缝(6)横向设置。
21、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一种轻质胎模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胶结结合缝(6)竖向设置。
2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轻质胎模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轻质胎模构件的空腔(4)内的上壳(1)、周围侧壳(2)或者下壳(3)的至少一种中叠合有叠合层(19)。
23、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一种轻质胎模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胶结结合缝(6)位于叠合层(19)的拼合部位。
2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轻质胎模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胶结结合缝(6)为叠合胶结。
2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轻质胎模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轻质胎模构件上设置有定位构件(20)。
2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轻质胎模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轻质胎模构件上设置有搬运件(21)。
2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轻质胎模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轻质胎模构件上设置有架空脚(22)。
2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轻质胎模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轻质胎模构件设置有加劲肋(23)、加劲杆(24)或加强筋(25)中的至少一种。
29、根据权利要求28所述的一种轻质胎模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加强筋(25)为凸筋或U形筋。
30、根据权利要求28所述的一种轻质胎模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轻质胎模构件上设置的加劲肋(23)、加劲杆(24)外露。
31、根据权利要求30所述的一种轻质胎模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轻质胎模构件上有增强物(7)外露。”
针对上述专利权,湖南省立信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11年5月2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以权利要求1-31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为由,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1全部无效。无效宣告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公开日为2003年3月12日、公开号为CN140187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29页;
附件2:公开日为2003年5月7日、公开号为CN141581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26页;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2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6627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无效宣告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且未带来技术效果上的显著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1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附件1、附件2或附件3公开,或者相对于公知常识容易想到,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1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8月18日向无效宣告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9月16日向无效宣告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0月1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此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无效宣告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1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权利要求1-21、25、26、28-3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以附件1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权利要求22-2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2-24、27也不具备创造性。(2)专利权人对于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3的真实性无异议。(3)专利权人称,其针对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已于2011年10月7日寄出,并当庭提交了声称与其内容一致的意见陈述书。合议组当庭将该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送给无效宣告请求人,并由无效宣告请求人当庭签收。(4)当事双方就本案无效宣告请求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充分发表了意见。
口头审理结束后,合议组收到了专利权人针对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于2011年10月7日寄出的意见陈述书。意见陈述书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上壳(1)、周围侧壳(2)、下壳(3)或者通孔管(5)相互之间的转角部位有料浆胚体胶结结合在一起的至少一条胶结结合缝(6)”等技术特征没有被附件1公开,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还具有非常明显的有益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因而权利要求2-31也具备创造性;此外,权利要求2-31所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未被公开,也不属于公知常识,具有非显而易见的技术效果,具备创造性。经核实,该意见陈述书的内容与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内容一致。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基础
本案中专利权人未对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作出修改,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涉案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31作为审查基础。
(二)关于证据
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3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附件1-3的真实性予以确认。附件1-3的公开日期均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以前,因此均构成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
(三)关于法律适用
本案属于针对根据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前的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本案的审查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以下称原专利法)。
(四)关于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发明的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若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现有技术中得到技术启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以解决该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则关于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显而易见的主张不予支持。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轻质胎模构件。附件1公开了一种现浇砼空心模壳构件,包括上板1、周围侧壁2、下底3,上板1和周围侧壁2构成模壳4,模壳4与下底3彼此围成封闭空腔5,所述的模壳4由至少两块分块模壳板6拼接组装而成,分块模壳板6为包括部分上板7和与之相连的部分侧壁8的成型件(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7页第10行,图1);实施时,可先制作分块模壳板6……再用钢筋砼制作下底3,在下底3未凝结硬化时……放上分块模壳板6,它们彼此之间用薄条带14、钢丝或钢丝网15在拼接部位12处相互搭接牢固,用胶结料胶结搭接缝,养护成型(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10页倒数第1段,图8、9)。
附件2公开了一种砼填充用轻质构件,包括至少一个贯穿的浇注孔洞2(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6页倒数2段,图1至26);实施时,可先用水泥胶结料与增强物9制作带凹槽3的轻质构件1以及形成孔洞2的模腔,在轻质构件1上钻孔,将孔洞2的模腔置于轻质构件1的相应孔洞内并粘结于一体(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9页倒数第1段)。
附件3公开了一种用于楼板、墙体的建筑构件,可被埋置于楼板的中间层位置,可制成中间层均布有许多多面体的楼板(参见附件3说明书第1页第4段);空心多面体2可以用有机材料如塑料,或无机材料如水泥砂浆,或有机无机复合材料如树酯沙浆等制成(参见附件3说明书第2页第1段);为便于施工时能准确地将多面体布置在楼板的中间层位置,可在多面体的外壁面上设置凸起的撑脚5(参见附件3说明书第2页第3段,图3)。
无效宣告请求人认为:附件1已经公开了模壳构件至少由两块分块模壳板拼接而成,根据其说明书对模壳构件制作方法的记载,分块模壳板拼接位置用胶结料胶结搭接缝,因此必然形成胶结接合缝,并且该胶结接合缝必然延伸至模壳构件的转角部位;附件2公开了将孔洞模腔置于轻质空心构件相应孔洞中并粘结为一体,因孔洞贯穿的是上壳和下壳,因此孔洞(通孔管)和上壳、下壳的转角部位会形成胶结结合缝。可见,附件1和附件2均公开用于现浇空心楼盖的轻质模壳构件,且二者均采用将部分部件单独制作后,再用胶结料将部件胶结,制成的胶结部位相应形成胶结结合缝。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附件1和附件2的技术方案结合,将模壳构件各部分分别制作,然后再进行胶结形成整体,从而形成权利要求1所述的上壳、周围侧壁、下壳或通孔管相互之间的转角部位有料浆胚体结合在一起的至少一条胶结结合缝的轻质胎模构件。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首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明确限定其所述的“胶结接合缝”形成于上壳、周围侧壁、下壳或者通孔管相互之间的转角部位,并且是由“料浆胚体胶结接合在一起”形成;根据这一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的是在制作权利要求1所述的轻质胎模构件时,上壳、周围侧壳、下壳或通孔管应处于“料浆胚体”状态下相互接合,否则将无法形成“料浆胚体胶结接合在一起的……胶结结合缝”。这一技术措施所能产生的技术效果是,料浆胚体在凝结固化后两部分之间的结合更加牢固,所制成的构件的整体性更强。其次,对于附件1而言,其公开的是预先制作的分块模壳板拼合后用胶结料胶结搭接缝的制作方法,并且须进一步采用“薄条带、钢丝或钢丝网在拼接部位处相互搭接牢固,用胶结料胶结搭接缝”(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10页倒数第1段)。可见,附件1并未公开将均处于“料浆胚体”状态下的不同部件“胶结接合在一起”的技术方案。再次,对于附件2而言,其虽然公开了孔洞2的模腔与轻质构件粘结于一体,但是也未公开当两者粘结于一体时两者是否处于“料浆胚体”状态。末次,对于附件3而言,其并未就多面体建筑构件各组成部件的结合方式做任何记载。
由此可见,附件1、附件2和附件3均未公开采用部件的料浆胚体胶结接合制作模壳构件的技术方案。即使按照无效宣告请求人所主张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将附件1和附件2结合,仍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在上壳、周围侧壳、下壳或者通孔管相互之间的转角部位有“料浆胚体胶结接合在一起的至少一条胶结接合缝”的轻质胎模构件,从而也不能实现权利要求1所述轻质胎模构件结构牢固、整体性强的技术效果。因此,无效宣告请求人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显而易见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无效宣告请求人还认为:附件1中两块分块模壳板也是没干的,必然形成的也是料浆结合缝。
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1中并无相关的记载,对于上述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根据附件1公开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对于无效宣告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无效宣告请求人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在此基础上,其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31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410037061.1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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