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在燃气用具上的红外线金属蜂窝体燃烧器及其制作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在燃气用具上的红外线金属蜂窝体燃烧器及其制作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49
决定日:2012-02-02
委内编号:4W10115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10035410.0
申请日:2005-06-2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佛山市顺德区万运节能电气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9-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中山炫能燃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陈玉阳
合议组组长:刘犟
参审员:徐晶晶
国际分类号:F23D14/12,F23D14/62,F23D14/4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不应认为该权利要求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9月19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200510035410.0、申请日为2005年6月23日、名称为“用在燃气用具上的红外线金属蜂窝体燃烧器及其制作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中山炫能燃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用在燃气用具上的红外线金属蜂窝体燃烧器的制作方法,特征在于:先将燃烧器的混气气室制成一个或多个独立的混气气室出气口或在一个独立的出气口上制成多个相对独立的出气口,用双层或多层金属薄片设计成规则缝隙或波纹状,然后将其相互叠合焊接或缠绕的方法制成形状各异的燃烧器用的有红外线辐射功能的金属蜂窝体,并将该金属蜂窝体外侧壁与燃烧器混气气室的出气口的内径侧壁部位进行相互连接,使其独立形成一个燃烧面或多个独立燃烧面或在一个出气口上形成多个相对独立的燃烧面。
2、用在燃气用具上的红外线金属蜂窝体燃烧器,包括有引射管(1)和燃烧器混气气室(2),引射管(1)的出气口从混气气室的侧壁或底部伸入混气气室(2)内,其特征在于:将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制成的燃气用具用的金属蜂窝体(3)采用镶嵌连接的方式与燃烧器混气气室的出气口内径的侧壁连接成为红外线蜂窝体燃烧器。
3、根据权要求2所述的用在燃气用具上的红外线金属蜂窝体燃烧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燃烧器混气气室(2)的出气口为一个独立的出气口,该出气口的内侧壁上镶嵌固定有一个独立的金属蜂窝体(3)构成的燃烧面。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用在燃气用具上的红外线金属蜂窝体燃烧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金属蜂窝体(3)构成的燃烧面为一水平燃烧面。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用在燃气用具上的红外线金属蜂窝体燃烧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金属蜂窝体(3)构成的燃烧面为一个独自的凹型燃烧面。
6、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用在燃气用具上的红外线金属蜂窝体燃烧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金属蜂窝体(3)构成的燃烧面为一个独自的凸型燃烧面。
7、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用在燃气用具上的红外线金属蜂窝体燃烧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独自的金属蜂窝体(3)构成的燃烧面为一凸凹型燃烧面。
8、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在燃气用具上的红外线金属蜂窝体燃烧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混气气室(2)的出气口为两个以上的独立的出气口,在每个出气口的内侧壁上镶嵌固定有一个独立的金属蜂窝体(3)构成独立的燃烧面,这些独立燃烧面形成一个完整的燃烧群。
9、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在燃气用具上的红外线金属蜂窝体燃烧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混气气室(2)的出气口为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出气口,在每个出气口的内侧壁上镶嵌固定有一个独立的金属蜂窝体(3)构成相对独立的燃烧面,这些相对独立燃烧面形成一个完整的燃烧群。
10、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在燃气用具上的红外线金属蜂窝体燃烧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燃烧器混气气室(2)的中心部位设有空气流通通道(4)在空气流通通道(4)的外侧壁和混气气室出气口的内侧壁之间镶嵌固定有中心开孔的环型金属蜂窝体(3)。”
请求人于2011年9月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8-10相对于附件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公开日2005年2月23日,公开号CN158439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7页;
附件2:公开日2004年6月16日,公开号CN150426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2页;
附件3:公开日1999年11月3日,公开号CN123399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7页。
请求人于2011年9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补充意见,其理由是:本专利与附件5属于相同的发明创造且授权在后,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8-10相对于附件1、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附件6-8用于证明公知常识。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4:授权公告日2003年4月23日,授权公告号CN254675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8页;
附件5:授权公告日2006年12月27日,授权公告号CN285187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4页;
附件6:公开日2000年7月5日,公开号CN1259067A的中国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0页;
附件7:公开日2002年10月2日,公开号CN1372500A的中国申请公开说明书,共8页;
附件8:公开日2004年9月8日,公开号CN1526923A的中国申请公开说明书,共8页。
请求人于2011年10月1日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补充意见,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8-10相对于附件1、9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附件1、4、9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附件10-12用于证明公知常识。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9:公开日1998年9月23日,公开号CN119393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8页;
附件10:公告日1991年10月9日,公告号CN208638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共7页;
附件11:公告日2001年12月12日,公告号CN246508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共7页;
附件12:授权公告日2003年5月14日,授权公告号CN255065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8页。
请求人于2011年10月6日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补充意见,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8-10相对于附件1、2、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附件4和附件14用于证明公知常识。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出具的(2011)川国公证字第78231号公证书及所附附件复印件,共17页;
附件14:授权公告日2001年2月14日,授权公告号CN241948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9月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请求人于2011年9月7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11月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0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8-10相对于附件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1月10日向专利权人转送了请求人于2011年9月28日、2011年10月1日、2011年10月6日提交的补充意见及附件副本,又于2011年11月22日向请求人转送了专利权人于2011年11月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及附件副本。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2月22日举行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专利权人当庭提交意见陈述书以及如下证据:
证据1:《燃气燃烧与应用》(第三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0年12月第三版,2005年2月第十二次印刷,封面、封2、版权页、目录页、第89、100、101、137、164、165 页复印件,共12页。
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证据转给请求人。专利权人提交证据1的原件,请求人认可该证据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专利权人对附件1-14的真实性、公开性、关联性没有异议。请求人认为证据1原件没有盖章,不认可其真实性。
(3)请求人明确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使用的证据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5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附件1、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附件1、4与附件6的结合、或者附件1、4与附件7的结合、或者附件1、4与附件8的结合、或者相对于附件1、9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附件1、2、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4、8-10也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4、8-10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放弃附件10?12的使用。附件14作为公知常识的证据。
(4)请求人当庭要求一个星期的答复期限,合议组同意并明确请求人仅针对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证据进行答复。
庭后,合议组收到请求人于2011年12月6日提交的本专利的检索报告、于2011年12月9日和12月13日提交的参考资料。庭后,请求人于2011年12月27日提交意见陈述书,针对合议组当庭转送的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和证据陈述意见,认可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认为证据1能说明附件1的燃烧器与本专利说明书附图3所示的金属蜂窝体燃烧器完全相同。同时,请求人还提交参考意见及证据供合议组参考。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在无效审查阶段,专利权人没有对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进行修改,故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
(二)证据认定
附件1-12、14是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附件1-12、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确认其真实性。且附件1-4、6-12、14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附件13是(2011)川国公证字第78231号公证书,其公证了: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万运节能电气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长江于2011年8月22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申请对其到四川大学出版社借阅《成都科技大学学报》并复印文章的过程和内容进行保全证据。该公证书附有照片10张(共5页)(以下简称附件13-2),还附有《成都科技大学学报》1980年第二期封面、目录、第1页至第6页、第36页节本复印件(共7页)(以下简称附件13-3)。专利权人对附件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确认其真实性。公证书所公证的附件13-2属于四川大学出版社的公开出版物,出版时间为1980年第二期,因此附件13-2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附件14为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请求人使用附件14作为公知常识的证据。对此合议组认为,专利说明书不能作为公知常识性的证据,且请求人未针对附件14提出其他使用方式,因此合议组对附件14不予考虑。
证据1是高等学校试用教材,属于公开出版物,并且专利权人也提供了原件,因此,合议组对证据1予以采信。
请求人于2011年12月6日、12月9日、12月13日和12月27日提交的参考资料均已超过1个月的举证期限,且不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文书、原件等证据,因此合议组不予接受。
(三)关于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
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
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件或两件以上的专利中存在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如果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同,则不构成重复授权。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在燃气用具上的红外线金属蜂窝体燃烧器的制作方法,附件5的权利要求1-9要求保护一种用在燃气用具上的红外线金属蜂窝体燃烧器,可见二者请求保护的主题不同。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金属蜂窝体燃烧器具有“用双层或多层金属薄片设计成规则缝隙或波纹状”,而附件5中的权利要求1-9的技术方案中都不包含“用双层或多层金属薄片设计成规则缝隙或波纹状”这一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与附件5的权利要求1-9的保护范围不同,请求人所主张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四)关于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说明书没有对“焊接”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如果采用通常的电焊则无法实现权利要求1中金属薄片的“叠合焊接”;(2)本专利说明书也没有明确说明怎样制作才能保证金属蜂窝体是“有红外辐射功能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能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基于权利要求1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10也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1)“焊接”是本领域中常用技术,已发展到较高水平,其包括熔焊、压焊、钎焊等,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采用合适的焊接工艺以实现权利要求1所述的“叠合焊接”。(2)“有红外辐射功能的”是对“金属蜂窝体”的功能性限定,而“红外辐射技术”是本领域中常用的技术,并且在本专利的背景技术中也有介绍,为了实现“金属蜂窝体”红外辐射功能,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采用多种技术方式,例如选择合适的材料、使表面达到合适的温度等。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对“焊接”和“有红外辐射功能的”已经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权利要求1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10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理由是基于权利要求1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理由的成立,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10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理由不成立。
(五)关于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不应认为该权利要求是显而易见的。
1、关于权利要求1
附件1公开了一种多片组合式煤气燃烧器。它由煤气喷嘴、壳板、格板及分隔板组成,两块壳板拼合成横截面形状为T形的空腔,空腔下部是管状的引气腔,空腔上部是横向扁平的混气腔,混气腔上部有格板和分隔板,格板为片状具有凹凸长条矩齿形弯折的长条板,分隔板为片状的长条平板,多片格板和分隔板交错叠加被两壳板压紧固定在混气腔的上方,被壳板包容的格板、分隔板相对叠加后形成诸多能通过煤气的缝隙,这些缝隙是煤气燃烧的火孔,火孔是由多片不同形状的金属薄板叠加构成,这种燃烧器的煤气燃烧质量好,燃烧火焰稳定。
附件2公开了一种整体式燃气燃烧催化剂及其制备方法,催化剂的基质采用整体式陶瓷蜂窝体或金属蜂窝体,涂覆在基质表面之上的催化剂涂层由催化功能组分和涂层助剂构成,催化功能组分为至少含有三种不同的催化功能组分的复合式催化功能组分,每一种都含有相互适应的载体、活性组分和活性组分助剂,并经过相应的前驱物处理制备得到。催化剂涂层涂覆于基质表面之后要经过干燥与焙烧。催化剂适合于高浓度燃气和大空速条件下操作,具有高活性和高稳定性,可直接用于制作以天然气、石油液化气和煤气等为燃气的家用燃气器具的燃烧器,具有高的热效率和低的污染物排放。
附件3公开了一种金属蜂窝体(1)制造方法,它由至少局部有某种结构的板层(2、3)盘卷、层叠或缠绕而成,使由板层(2、3)制成的蜂窝体(1)与钎剂(7)接触,钎剂粘附在冷轧油(4)上,尤其留在板层之间的接触线附近,蜂窝体在高温钎焊炉中在真空或有佯护气体保护的状态下经受一次钎焊过程。该金属蜂窝体用作催化活性物质的载体。
附件4公开了一种燃气红外线辐射加热器,包括引射管、独立腔体及燃烧炉头,其独立腔体上设置有若干个相对独立的燃烧头,燃烧头上对应设置有辐射板。
附件6公开了一种金属蜂窝体(1)的方法,蜂窝体由至少局部具有某种结构的薄板层(2、3)盘卷、堆叠或缠绕而成。由薄板层(2、3)制的蜂窝体(1)的至少一个端面(4)与一个透气的钎焊薄片(6)接触。接着为了薄板层(2、3)的金属连接蜂窝体(1)借助于钎焊薄片(6)实 施钎焊过程。该金属蜂窝体用作催化活性物质的载体。
附件7公开了一种制造金属蜂窝体的方法:通过含铬和铝的钢板层的堆叠和/或卷绕形成一蜂窝体;将蜂窝体装入外壳管;通过热处理形成相邻钢板层(1,2)之间的结合。最好钢板层(1,2)在形成蜂窝体之前配备一种具有高碳含量的轧制油,由此在热处理时形成一促进烧结过程的含碳层。用这种方法可以由非常薄的钢板层(1,2)成本低廉地制造牢固的蜂窝体。该金属蜂窝体用作催化剂载体或吸附性材料基体。
附件8公开了一种机动车用的金属蜂窝体制作方法:平板片(2)的两面点焊若干条钎焊条(6),瓦楞片(1)点焊在距平板片(2)的一端(8)的若干厘米处,端(8)作为卷绕的起始端,卷绕成蜂窝芯(4),然而插入外套筒(3),再在蜂窝体的两端将蜂窝芯(4)与外套筒(3)的接触处点焊连接,最后由钎焊炉钎焊。该金属蜂窝体用于携带净化机动车尾气触媒。
附件9公开了一种制造蜂窝体的方法,至少局部具有形成可由流体流通的通道的结构的金属板(2、3),金属板分层叠放和/或盘卷。至少部分金属板层至少由一个分层的板材(4、5、6)组成,它至少具有一层含铬的钢(4)和至少一层主要含铝的层(5、6)。含铝层(5、6)在热处理过程中扩散到一个很大的区域,热处理首先在真空或低气压环境中,然后在氧化气氛中进行。热处理是钎焊接过程的一部分,在钎焊接过程中金属板层之间的接触点通过加入钎焊料(10)至少在某些局部区域钎焊接在一起。该金属蜂窝体用作催化剂载体。
附件13-2公开了一种金属蜂窝型催化剂的制备和应用,其中具体公开了作为催化剂载体的金属蜂窝体的制备。
请求人将附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附件1至少没有公开: “红外线金属蜂窝燃烧器”、“具有红外辐射功能的金属蜂窝体”。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首先,附件4尽管公开了燃气红外线辐射加热器,但是没有公开辐射板的具体结构,即没有公开金属蜂窝体作为辐射体,附件2-3、6-9、13尽管公开了金属蜂窝体及其制备方法,但是该金属蜂窝体均为用作催化燃烧的催化剂载体,附件2-3、6-9、13中没有表明其催化燃烧就是红外辐射燃烧,而催化燃烧与红外辐射加热也没有必然联系。其次,附件1公开的是多片组合式燃烧器,由格板、分隔板构成等径或等形的火孔,而附件2-3、6-9、13公开的金属蜂窝体作为催化剂载体,其中附件3、6-9、13没有公开其金属蜂窝体可以用于燃烧器,而附件2虽然公开其金属蜂窝体可用于加工成燃气器具的燃烧,但是没有给出如何与附件1所述的多片式结构的燃烧器组合的教导,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将附件2-3、6-9、13中的金属蜂窝体用于附件1所述的多片式燃烧器中。综上,附件1-4、6-9、13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此外,也没有证据表明红外金属蜂窝体燃烧器是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
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请求人认为,(1)金属燃烧器在高温燃烧时,本身就是具有红外辐射功能的燃烧器,(2)从燃烧器的“火焰、燃烧面、混气室、引射管”考虑,证据1能说明附件1的燃烧器与本专利的燃烧器都是同一类燃烧器。
对此,合议组认为,(1)本专利中的红外线金属蜂窝体燃烧器是指一种加热方式主要为红外辐射加热的燃烧器。尽管从广义上看,只要温度高于绝对零度,物体总是不断的把热能变成辐射能,向外发出热辐射。但是,有效的热辐射电磁波长并没有包括整个波谱,而有实际意义的热辐射波长大部分位于红外线波段,并且要使金属燃烧器主要以红外线辐射加热,金属燃烧器表面必须达到一定高的温度,而普通家用的煤气燃烧器,其表面温度并不能达到实现以红外辐射加热为主的程度,其加热方式是采用火焰直接加热被加热物或用火焰加热空气、再用空气加热被加热物。因此,不是所有的金属燃烧器在高温燃烧时就是具有本专利所述的红外辐射功能;(2)本专利的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了本专利的红外线金属蜂窝体燃烧器是完全预混式燃烧器,并且,专利权人提供证据1也是为了说明红外线金属蜂窝体燃烧器是完全预混式燃烧器(参见证据1的第165页:红外线辐射器是一种低压引射式完全预混燃烧器)。证据1表明:完全预混式燃烧的条件是火焰很短甚至看不见,但是附件1没有关于“火焰很短甚至是看不见”的记载,并且根据附件1“火焰稳定”、“无黄焰”的表述也不能直接、毫无疑义的确定其相当于“火焰很短甚至是看不见”,因此,根据附件1中对火焰的表述无法确定其公开的燃烧器是完全预混式燃烧器。证据1还表明:无论是部分预混式燃烧器,还是完全预混式燃烧器,二者都包括引射器、混气室,因此,仅根据附件1关于煤气燃烧器包括混气腔和引气管的表述也无法确定附件1的煤气燃烧器是完全预混式燃烧器。另外,证据1没有表明由微孔化的火孔组成的燃烧面与完全预混式燃烧器有必然的联系,因此,即使附件1的燃烧面是由微孔化的火孔组成的,也不能证明附件1的燃烧器是完全预混式燃烧器。综上,从燃烧器的“火焰、燃烧面、混气室、引射管”考虑,证据1无法证明附件1的燃烧器是完全预混式燃烧器,也无法证明附件1和本专利的燃烧器是同一类型的燃烧器。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与附件1也至少存在如下区别:“具有红外辐射的金属蜂窝体”。基于与上述相同的审查意见,附件2-4、6-9、13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燃烧器及其相应的制备方法是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因此,请求人所主张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3、关于权利要求3-4、8-10
由于权利要求3-4、8-10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3-4、8-10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均基于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成立。如前所述,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3-4、8-10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510035410.0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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