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磁交流无刷电动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永磁交流无刷电动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50
决定日:2012-02-05
委内编号:4W101064、4W10106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10069824.5
申请日:2005-04-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嘉音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宁波亿诺宝机电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8-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浙江众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周雷鸣
合议组组长:张度
参审员:傅玉
国际分类号:H02K1/27,H02K5/16,H02K5/04,H02K1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技术内容能够实现其发明、解决发明的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该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510069824.5,申请日为2005年04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8月06日,专利权人为浙江众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永磁交流无刷电动机,由电动机主体和驱动与调速制动装置两部分组成,所述的电动机主体包括有定子总成、转子总成、第一轴承(4)、第二轴承(7)、端盖(9)、风叶(10)和风罩(11),其特征在于电动机主体的一端固定有端盖(9),在定子总成的内部设有可相对其轴向转动的永磁式转子总成,所述的转子总成由中心的转轴(6)与外围的用永磁材料制成的转子(5)体构成,所述转轴(6)穿过第一轴承(4)而设在端盖(9)上,在第一轴承(4)与端盖(9)之间设置有一个波形垫片(8),转轴(6)伸出端盖(9)外的一段上固定有一风叶(10),在风叶(10)的外部设有一个与端盖(9)相固定的风罩(11);所述驱动与调速制动装置由驱动控制器(12)、调速开关(13)组成,所述驱动控制器(12)的外壳设有五芯(A)、六芯(B)、七芯(C)三个多芯插座(14),分别与多孔插头(15)中的电源线的五孔插头(a)、调速开关(13)引出线的六孔插头(b)以及电机的定子绕组(3)引出线的七孔插头(c)对应电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永磁交流无刷电动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定子总成包括外壳(1)、机座与安装脚孔(2)和在外壳(1)内所设置的至少一对以上的绕组(3)。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永磁交流无刷电动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转子(5)体中心的转轴(6)的两端分别设有凸肩,第一轴承(4)和第二轴承(7)分别套在两个凸肩上。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永磁交流无刷电动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定子总成外壳(1)下部设置有可供电机竖式或卧式固定用的机座与安装脚孔(2)。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永磁交流无刷电动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端盖(9)里面设有一个轴承座(16),所述定子总成的封闭端也设有一个轴承座(17),所述的第一轴承(4)和第二轴承(7)就分别容置定位于这两个轴承座内。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永磁交流无刷电动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驱动控制器(12)为一盒体, 内设电子元件和线路板。”
针对本专利,奉化市溪口名鑫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为第一请求人), 宁波亿诺宝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称为第二请求人)分别于2011年07月1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两者提出的无效理由和证据均相同,其无效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具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22条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号为02825653.0号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5年04月03日,复印件,共28页。
证据2:日本专利JP平8-275483A的公开特许公报,公开日为1996年10月18日,复印件,共4页。
证据3:日本专利JP2004-15956A的公开特许公报,公开日为2004年01月15日,复印件,共7页。
证据4:声称发表在《中小型电机》上的“波形弹簧垫片的实用计算与制造”,作者金天汉、陈志杰,复印件,共4页。
证据5:《模具工业》,1995.NO.7总173期,作者徐学华,“七芯插孔多工位级进模设计”复印件,共4页。
证据6:《航空标准化与质量》,1999年第4期,“GJBll88A用电连接器及其应用”,复印件,共5页。
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均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4、5的结合,或者证据1、3、4、5的结合,或者证据1、2、4、6的结合,或者证据1、3、4、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一部分被证据1公开,另一部分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证据3公开,且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不具创造性;(4)根据需要将电机竖式或卧式安装设计相适应的脚孔位置很容易想到,权利要求4不具创造性;(5)通过轴承座容置定位轴承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该特征在证据2的图1以及证据3的图1、2中也均已公开,权利要求5不具创造性;(6)对于交、直流电机而言,采用盒体式驱动控制器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且证据1的第12页倒数第三段公开了“有多个连接(未示出)连接到主控制PCB82上,可以包括触发开关、工作台位置锁存开关或速度控制电位器,这些连接可利用端子连接”, 因此,证据1实际上已隐含公开可以利用分体的外设控制电机的驱动、调速,那么采用盒体式的驱动控制外设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6也不具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7月1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第一请求人和第二请求人分别于2011年08月15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两者补充的无效理由和证据均相同,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具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22条3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7:申请号为02247628.8号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07月09日,复印件,共8页。
证据8:申请号为96113029.6号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1998年03月25日,复印件,共19页。
证据9:《电气传动》,1997年第6期,“无刷双馈变频调速电机的原理分析”,复印件,共4页。
证据10:《电动机变频调速图解》,作者张燕宾,2003年07月编写,复印件,共30页。
证据11:申请号为200520100221.2号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3月29日,复印件,共7页。
证据12包括证据12-1、12-2、12-3、12-4,其中,
证据12-1:HN公司“无刷直流电机控制器”MC33035使用说明书(英文版),复印件,共28页。
证据12-2:HN“无刷直流电机控制器”MC33035使用说明书(中文版),复印件,共25页。
证据12-3:带有手写标记的HN“无刷直流电机控制器”MC33035说明书(中文版)第16页,复印件,共1页。
证据12-4:《国外电子元器件》,2003年08月,“无刷直流电机控制器MC33035的原理及应用”,复印件,共4页。
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均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7、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7、10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7、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7、4、10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7、4、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7、8、9、10、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7、8、12、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7、8、9、12、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7、8、12、10、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22条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一部分被证据7公开,另一部分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证据7公开,且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不具创造性;(4) 根据需要将电机竖式或卧式安装设计相适应的脚孔位置很容易想到,权利要求4不具创造性;(5)通过轴承座容置定位轴承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该特征在证据7的图1以及证据8的图1、6中也均已公开,权利要求5不具创造性;(6)对于交、直流电机而言,采用盒体式驱动控制器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且证据1的第12页倒数第三段公开了“有多个连接(未示出)连接到主控制PCB82上,可以包括触发开关、工作台位置锁存开关或速度控制电位器,这些连接可利用端子连接”,因此,证据1实际上已隐含公开可以利用分体的外设控制电机的驱动、调速,那么采用盒体式的驱动控制外设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6也不具创造性;(7)“驱动与调速制动装置”以及其具体的多芯连接方式是争议专利的发明点之一,就应该详细说明专利中的“五芯”、“六芯”,“七芯”分别是如何定义的,每根线传输的是何信号,如何通过各个多芯线分别控制调速开关和电机绕组。而上述这些相应的技术特征均未在专利文件的任何地方公开,因此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经过创造性的劳动无法通过现有的技术内容实现驱动、调速控制,即无法解决独立权利要求对应的技术方案所应该解决的技术问题,不符合专利法26条3款的相关规定。

针对请求人于2011年07月14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1年08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1)证据1是最接近的对比文件,请求人对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技术特征对比分析结果并不完全准确,证据1中并没有公开转子总成的特征,证据1中仅公开了转子由轴50、绝缘管54、钢叠片组58和冷却风扇62组成,并不包括永磁材料。证据1仅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特征1、3、6电机主体、端盖、转轴等特征,权利要求1中的其它特征均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特征。(2)证据2、证据3为外文证据,请求人没有提供译文,应当不予考虑。(3)证据4仅公开了波形垫片可以应用在电机上,以减少振动与噪声。但波形垫片一般被用于电机的端盖与壳体之间,以减少振动与噪声。证据4并未公开将波形垫片设置在第一轴承与端盖之间,用于“调节端盖9与第一轴承4之间的间隙”。因此,证据4并没有公开第一轴承和端盖质之间设置波形垫片的技术特征。(4)证据4-6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风叶、风罩、驱动控制器、调速开关等特征。(5)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6的组合具备创造性,在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6也必然具备创造性。
针对请求人于2011年08月15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于2011年11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1)请求人主张区别技术特征在教科书、技术手册中公开没有相关证据,证据7没有公开特征驱动与调速制动装置以及波形垫片、风叶、风罩、驱动控制器、调速开关等特征,证据7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能否定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证据7和证据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能否定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证据7和证据10(或证据1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能否定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证据7、证据4和证据10(或证据1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能否定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证据7、证据8、(证据9+证据10)(或证据12)和证据4与公知常识结合不能否定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备创造性。(2)说明书对五孔插头、六孔插头、七孔插头的作用及其与控制器、调速开关和电机的连接关系做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实现本专利。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0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2月7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于2011年08月15日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08月26日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请求人。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三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没有异议。(2)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11月25日提交的针对4W101064、4W101065案的答辩意见转给请求人。(3)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均确认4W101064、4W101065案的证据、无效理由完全相同,当庭提交了盖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红章和骑缝章的复印件的证据4、12及证据10(第一版第一次印刷),证据4的最后一页用来证明出版时间是1986年,放弃使用证据2、3、5、6、9、12-1、12-2、12-3,证据12-3的图供合议组参考;当庭出示证据10(第一版第三次印刷)的原件,出示了在国家图书馆复印的证据10(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的相关文件和证据12-4;当庭提交了《机械设计手册》2004年1月第1版的部分复印件作为公知常识的证据;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7、12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7、12、4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7、8、12、4结合公知常识均不具备创造性,放弃书面意见中其他的组合方式,从属权利要求2-6创造性的评述方式与2011年08月15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的意见一致;证据11不用来评述创造性,用于证明公开不充分。(4)专利权人对证据1、4、7、8、10、11、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请求阶段,没有提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文本,即,2005年04月29日提交的原始申请文件的说明书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2页;2007年05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2-4页,2007年12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2. 关于证据
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在提出无效请求时及其后提交的证据1、7、8均是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中国专利文献,证据4是1986年发表在《中小型电机》上的文章,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经核实,合议组未发现证据1、4、7、8存在明显瑕疵,合议组对其真实性、公开时间均予以认可,证据1、4、7、8均可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证据10是本领域的技术手册,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10第一版第三次印刷的原件,同时出示了盖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红章的证据10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0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未发现证据10存在瑕疵,合议组对其真实性、公开时间均予以认可,证据10第一版第一次印刷出版日为2003年09月,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证据10可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证据12-4为期刊杂志,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12-4的原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2-4的真实性无异议,经过核实,合议组未发现证据12-4存在瑕疵,合议组对其真实性、公开时间均予以认可,证据12-4的出版日早于在本专利申请日,可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请求人当庭提交的《机械设计手册》2004年01月第1版的部分复印件盖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的红章和骑缝章,专利权人未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经过合议组核实,合议组未发现该机械设计手册存在瑕疵,合议组对其真实性、公开时间均予以认可。
证据11为本专利申请日以前申请并且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1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公开时间均予以认可。
请求人放弃使用证据2、3、5、6、9、12-1、12-2、12-3,合议组对证据2、3、5、6、9、12-1、12-2、12-3不予评述。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技术内容能够实现其发明、解决发明的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该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均认为,(1)证据11是专利权人自己的在先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本专利与证据11相比,本专利中增加了“驱动与调速制动装置”以及其具体的多芯连接方式,认为专利权人将“驱动与调速制动装置”做为本专利的发明点之一写入了独立权利要求中;(2)“驱动与调速制动装置”以及其具体的多芯连接方式是本专利的发明点之一,就应该详细说明专利中的“五芯”、“六芯”,“七芯”分别是如何定义的,每根线传输的是何信号,如何通过各个多芯线分别控制调速开关和电机绕组。而上述这些相应的技术特征均未在专利文件的任何地方公开,因此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经过创造性的劳动无法通过现有的技术内容实现驱动、调速控制,即无法解决独立权利要求对应的技术方案所应该解决的技术问题,不符合专利法26条3款的相关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实施例中清楚地记载了“使用该电动机时,只需将该交流无刷电动机的定子总成外壳1的侧面引出的与绕组3相连接的导线分成两束,分别组装成五孔和七孔两个多孔插头15,插入到驱动控制器12外壳对应的五芯和七芯两个多芯插座14后形成电连接;并从多孔插头15的五孔插头反向再引出两根导线连接成一个单相电源插头,将其插入220V交流电插座上。附带的调速开关13上也有一束导线引出并组装成一个六孔插头,插入到驱动控制器12外壳上的一个六芯插座上电连接,从而形成整个驱动电路和控制电路,通过调节调速开关13上的电位器,达到无级调速和制动的目的”,可见,说明书已对五孔插头、六孔插头、七孔插头的作用及其与控制器、调速开关和电机的连接关系做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实现本发明。
对此,合议组认为,(1)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是针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陷或者不足,而证据11的授权公告日2006年03月29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后,证据11并不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因此将证据11与本专利进行比较,判断本专利的发明点并不妥当。(2)本专利的主题是保护一种永磁交流无刷电动机,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真正应用于工业生产中的高电压场合的交流无刷电机,而本专利的永磁交流无刷电动机,该电动机由电动机主体和驱动与调速制动装置两部分组成,说明书中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第2段结合说明书图1-3具体描述了电动机主体结构,包括了定子总成、转子总成、第一轴承、第二轴承、端盖、形垫片、转轴、风叶和风罩等具体部件及其连接方式;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第3段结合说明书图1、3描述了驱动与调速制动装置,包括了定子引出的绕组三项连接导线组装的五孔、七孔的插头与驱动控制器的五芯、七芯插座的电连接,五孔插头引出的导线与交流电插座的电连接,调速开关上导线组装的六孔插头与驱动控制器的六芯插座的电连接等;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无刷电动机工作原理和调速原理,能够实现具有本专利机械结构和信号连接的无刷电动机,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效率高,结构简单,调速范围广,无换向火花,设计功率可大可小,体积相对小巧”等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本专利,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4.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这些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得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具备创造性。
4.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永磁交流无刷电动机,其中包括了以下特征:(A)永磁交流无刷;(B)由电动机主体和驱动与调速制动装置两部分组成;(C)所述的电动机主体包括有定子总成、转子总成、第一轴承(4)、第二轴承(7)、端盖(9)、风叶(10)和风罩(11);(D)电动机主体的一端固定有端盖(9);(E)在定子总成的内部设有可相对其轴向转动的永磁式转子总成,所述的转子总成由中心的转轴(6)与外围的用永磁材料制成的转子(5)体构成;(F)所述转轴(6)穿过第一轴承(4)而设在端盖(9)上;(G)在第一轴承(4)与端盖(9)之间设置有一个波形垫片(8);(H)转轴(6)伸出端盖(9)外的一段上固定有一风叶(10),(I)在风叶(10)的外部设有一个与端盖(9)相固定的风罩(11);(J)所述驱动与调速制动装置由驱动控制器(12)、调速开关(13)组成;(K)所述驱动控制器(12)的外壳设有五芯(A)、六芯(B)、七芯(C)三个多芯插座(14),分别与多孔插头(15)中的电源线的五孔插头(a)、调速开关(13)引出线的六孔插头(b)以及电机的定子绕组(3)引出线的七孔插头(c)对应电连接。
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认为,(1)证据7为本专利最接近的对比文件,证据7没有公开上述特征(C)中的风叶和风罩,也没有公开上述特征(G)(H)(I)(J)(K),其中风叶和风罩在教科书、手册或者现有技术中公开,也属于公知常识,波形垫片为公知常识,证据12-4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五六七芯插头”,即特征(K),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7、12-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波形垫片在证据4中公开,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7、12-4、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3)证据8中公开了风叶和风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7、8、12-4、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主张的区别特征没有被其提供的证据公开,证据12中看不出五六七芯插头的记载,没有公开特征(K)。
对此,合议组认为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不成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
证据7公开了一种采用变频调速器为驱动电源(对应于本专利的驱动与调速制动装置)的永磁同步高速电机(参见证据7的说明书和附图1),该电机由壳体、定子(对应于本专利的定子总成)、转子、上端盖总成、下端盖总成、机轴、接线盒所组成;转子由钕铁硼永磁体、马氏体磁靴、奥氏体结构环所组成;定子固定安装在壳体内,由功率型锰锌软磁铁氧体制成的多层环形铁心、电磁线绕组所组成;圆筒形壳体与多层环形铁心、定位环之间固定连接,电磁线绕组嵌在铁心定子槽内,绕组引线穿过壳体的侧孔与固定在接线板上的接线柱连接,外接电缆通过接线盒压盘和密封胶圈与接线柱相连;在轮形马氏体磁靴的十字形槽嵌有钕铁硼永磁体,上端盖总成由上端盖(对应于本专利的端盖)、上轴承盖、磁悬浮轴承(对应于本专利的第一轴承)组成,上端盖与上轴承盖连接,磁悬浮轴承位于二者构成的腔中;下端盖总成由下端盖、下轴承盖、磁悬浮轴承组成,下端盖与下轴承盖连接,磁悬浮轴承(对应于本专利的第二轴承)位于二者构成的腔中。该电机不仅在恒转矩情况下转速连续可调,实现高转速,还可以通过对电源频率、相对位相的控制,达到精确控制电机转速和位相的目的,从而可实现对装置运转、工艺流程高度自动化的控制。
将本专利和证据7相比较可知,证据7中永磁电机为同步电机,并且采用变频调速器为驱动电源,并且根据证据7的图1的结构看,该电机的绕组与接线柱连接,因而不需要电刷换向,因此证据7也公开了无刷交流的技术特征。本专利和证据7的区别在于,(1)电机的构成部件不同,本专利中电动机主体包括有定子总成、转子总成、第一轴承、第二轴承、端盖、风叶和风罩;证据7中电机由壳体、定子、转子、上端盖总成、下端盖总成、机轴、接线盒所组成;(2)部分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不同,本专利中在第一轴承与端盖之间设置有一个波形垫片,证据7中磁悬浮轴承与上端盖之间没有相应部件;(3)部件不同导致结构不同,本专利中转轴伸出端盖外的一段上固定有一风叶,在风叶的外部设有一个与端盖相固定的风罩,证据7中没有风叶和风罩,也没有相应的连接关系;(4)电机的控制部件不同,本专利的驱动与调速制动装置由驱动控制器、调速开关组成,证据7中采用变频调速器为驱动电源进行驱动调速;(5)控制部件的电连接关系不同,本专利中驱动控制器的外壳设有五芯、六芯、七芯三个多芯插座,分别与多孔插头中的电源线的五孔插头、调速开关引出线的六孔插头以及电机的定子绕组引出线的七孔插头对应电连接,证据7中没有相应的部件及其相应的电连接关系。综上所述,证据7没有完全公开本专利中特征(C)(G)(H)(I)(J)(K)。
证据12-4公开了无刷直流电机控制器MC33035的原理及应用,MC33035是第二代单片无刷直流电机控制器,它包含开环三相或四相电机控制所需的全部有效功能。该器件由具有良好整流序列的转子位置译码器、可提供传感器功率的温度补偿参考、频率可编程的锯齿波振荡器、完全可访问的误差放大器以及三个非常适用于驱动大功率MOSFET的大电流推挽底部驱动器组成,一种功能齐全的电机控制器。其中,MC33035具有24个引脚,其中图2公开了MC33035的内部结构框图,也公开了控制器件、电源、及电动机的电连线关系。

将本专利和证据12-4比较可以知道,虽然证据12-4中的马达(对应于本专利的电动机),与马达转子位置控制装置连接的导线有传感器输入端4、5、6,传感器电源线和接地线;马达定子导线为“Y”型连接,具有三根输入端,马达为直流无刷电动机,具有直流输入导线;MC33035直流无刷电机控制器的正向、反向输出可通过翻转定子绕组上的电压来改变,电机通、断控制可由输出使能来实现;但是,证据12-4适用于直流电动机,其中公开的引线结构不同于权利要求1中驱动器的多芯插座,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特征(C)(G)(H)(I)(K)。

附件4(参见证据4全文)公开了波形弹簧垫片的实用计算与制造,波形弹簧具有一般弹簧的减振、隔振、防止松动的作用,它常在轴向载荷的情况下工作。在我国新设计的Y系列电动机采用波形弹簧,减少电动机的振动与噪声。
将本专利和证据4比较可以知道,本专利中的波形垫片用在第一轴承与端盖之间调节端盖和第一轴承之间的间隙,证据4中公开了波形弹簧适用于电动机中,具有减振、隔振、防止松动减少电动机的振动与噪声,证据4没有公开波形弹簧适用于电动机的具体位置。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特征(C)(G)(H)(I)(J)(K)。

证据8公开了一种交流节能电动机(参见说明书第1-2页,附图1),电动机由定子绕组、转子、机座、轴承、端盖、风扇等组成,风扇17位于端盖12外部,该风扇17的外面还罩有一个风罩。将本专利和证据4比较可以知道,证据8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G)(J)(K)。
综上所述,证据7、8、12-4、4都没有公开特征(G)(K)。证据4为期刊杂志,不属于《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的公知常识性的证据,且证据4只公开了波形弹簧垫片适用于电机中,但是没有具体公开波形垫片的适用于电机的位置,请求人当庭提交的《机械设计手册》可以证明波形弹性垫圈属于公知的机械零部件,但是不能证明特征(G)为公知常识;也没有证据证明特征(K)为公知常识,并且特征(K)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证据7、12-4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7、12-4、4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7、8、12-4、4结合公知常识都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7、12-4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7、12-4、4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7、8、12-4、4结合公知常识均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2关于权利要求2-6
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证据7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权利要求1不具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创造性。(2)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7公开,且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权利要求1不具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创造性。(3)“机座与安装脚孔”是电机安装领域的公知常识,为根据需要将电机竖式或卧式安装设计相适应的脚孔位置很容易想到,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创造性。(4)通过轴承座容置定位轴承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7的图1以及证据8的图1、6中也均已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创造性。(5)对于交、直流电机而言,采用盒体式驱动控制器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证据1实际上已隐含公开可以利用分体的外设控制电机的驱动、调速,那么采用盒体式的驱动控制外设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2-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即使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者被对比文件公开,权利要求2-6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和事实,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510069824.5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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