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包装机闸板控制机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水泥包装机闸板控制机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70
决定日:2012-02-02
委内编号:5W10216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217054.8
申请日:2009-09-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李学东
授权公告日:2010-06-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唐山忠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主审员:谢杨
合议组组长:岑艳
参审员:李卉
国际分类号:B65B57/1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另一现有技术公开,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另一现有技术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于2010年06月0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水泥包装机闸板控制机构”的200920217054.8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是2009年09月25日,专利权人原为裴建忠,后变更为唐山忠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该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水泥包装机闸板控制机构,包括电磁铁、闸板杠杆、闸板杠杆架,其特征在于,该闸板杠杆架安装于出灰斗下部,该电磁铁安装于该闸板杠杆架侧上方,该闸板杠杆通过回转轴安装在该闸板杠杆架上,其一端与所述电磁铁铁芯铰接,另一端与闸板铰接,该闸板向上插入出灰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泥包装机闸板控制机构,其特征在于,该电磁铁为双向电磁铁。”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李学东(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7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09月2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40694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1993年03月0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27802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08月2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44880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1页);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0月2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44294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05月1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78289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
证据6:公告日为1991年08月07日、公告号为CN2082255U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
请求人认为:
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或证据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3或证据5或证据6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相对于证据5与最接近对比技术的相关联技术手段的结合、证据6和证据2的结合、证据6和证据4的结合或证据1和证据5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1年08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09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主要观点如下:(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5或证据6相比,其杠杆结构简单,依靠电磁铁的控制实现闸板的开启或关闭,无需另加入弹簧复位机构,具有结构简单、适应性强、零部件少且加工制造方便、易维护保养,开启和关闭动作简洁可靠的优点;(2)证据1与本专利的发明目的不同,并且证据1中的杠杆是复杂的杠杆机构,杠杆臂与电磁铁通过软连接体连接,只能保证闸板的开启,对闸板的关闭需要通过弹簧复位机构才能实现,而证据3中板机10的另一端是悬臂端,与制子13并不存在连接关系,板机10的悬臂端完全脱离制子13才能实现闸板24的关闭,因此,证据3并未给出与证据1结合的技术启示;(3)本专利只需通过电磁铁的控制就能实现闸板的开启和关闭,而证据5和证据6均需要依靠传动臂一侧连接的拉簧作用才能关闭闸板,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5或证据6的结合具备创造性;(4)证据5中的直推式传动机构与本专利的杠杆式传动机构不同,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5与最接近对比技术的相关联技术手段的结合具备创造性;(5)证据2中的双向电磁铁与证据6相结合无法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6与证据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6)证据4中的双向牵引电磁铁16与闸板17连杆直连,连杆与闸板17的连接端还设有卡销15;闸板17所受力的大小与双向电磁铁16的设定值有关,无法改变力的大小,且双向牵引电磁铁16置于出灰嘴下方,双向牵引电磁铁16容易受粉尘的污染而损坏,维修、更换几率增加,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6和证据4的结合具备创造性;(7)证据1与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技术方案不同,证据5公开的技术内容与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也不同,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5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0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1月24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并于2011年11月11日将专利权人2011年09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合议组于2011年10月27日收到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专利权人一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表示对证据1-6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就其主张充分陈述了意见。
请求人在上述指定期限内未作答复。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的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6均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6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6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1-6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及创造性。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和证据5或证据6所属技术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预期达到的技术效果完全相同,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或证据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5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其中,证据5和证据6中杠杆式传动杆15和传动臂13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闸板杠杆。
经查,证据5公开了一种电磁铁式闸板开关机构(参见证据5说明书第1页第7-8行,附图1),其闸板2的传动机构为由电磁铁12以及连杆11、杠杆式传动杆15、传动臂13等所组成。由证据5图1可知:在该闸板开关机构工作时,电磁铁12带动连杆11向上运动,使得与连杆11铰接的杠杆式传动杆15绕支点作顺时钟方向旋转,传动杆15的右端在顺时钟旋转过程中,释放传动臂13的下端,传动臂13在其左端的弹簧拉力作用下绕支点逆时钟方向旋转,使得与传动臂13右端铰接的闸板向上运动,从而关闭闸板2。在此过程中,杠杆式传动杆15释放传动臂13的下端,可见杠杆式传动杆15工作时并未给传动臂13提供动力的输入,传动臂13动力的输入来自弹簧,因此,杠杆式传动杆15与传动臂13组合起来的结构并不能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闸板杠杆。而证据5中的传动臂13为一杠杆结构,其连接闸板用于实现其开闭,故证据5中的传动臂13对应于本专利中的闸板杠杆。由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5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电磁铁安装于该闸板杠杆架侧上方”,而证据5中的电磁铁12位于传动臂13支架的左侧方;(2)权利要求1中“闸板杠杆其一端与所述电磁铁铁芯铰接”,而由证据5的图1可见,其传动臂13的一端与弹簧连接,另一端与闸板铰接。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5公开的技术内容实质上不同,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证据6也公开了一种水泥装袋机(参见证据6说明书第3页第8-10、18-19行,附图1),其闸板开关机构由闸板2、底座、电磁铁12及传动臂13组成,电磁铁通过传动臂控制出料嘴3中的闸板2打开或闭合。工作时,当水泥达到预定重量后,电磁铁动作,传动臂向上运动,关闭闸板,停止水泥流出。
证据6中公开的闸板开关机构与证据5中的相同,证据6也未公开上述两个区别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6公开的技术内容实质上不同,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因此,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 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本专利中闸板杠杆的一端与所述电磁铁铁芯铰接,该区别特征已被证据3、证据5或证据6所公开,并且证据3、证据5或证据6给出了与证据1结合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3、证据5或证据6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装袋机的闸门自动开启装置,特别是装袋机出料口处的闸门(闸板)开启装置(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2页的实施例1,附图1)。其中模拟电磁铁1固定在装袋机的机架2(对应于本专利的闸板杠杆架)上,杠杆机构的前臂3的一端和后臂4的一端分别铰接在装袋机机架2上作为杠杆机构的支点,为调节和传递杠杆机构的作用力,前臂和后臂之间通过长度可以调节的连接杆5连接,杠杆前臂的另一端通过链条6与电磁铁铁芯连接,为防止链条带动铁芯摆动,影响使用寿命,在电磁铁旁固定定位支架7,铁芯杆从定位支架中穿过,杠杆后臂4的另一端与装袋机出料口8处的闸板9铰接,在装袋机的机架上设有接近开关10控制模拟电磁铁的工作状态。散装物料装袋机开始工作时,人工插袋,使接近开关接通电磁铁电源,电磁铁铁芯向上作直线运动,通过与之匹配的软连接体―链条拉动杠杆机构的前臂,连接杆传递力拉动后臂,后臂拉动与之铰接的闸板开启,完成本实用新型的开启闸板任务。当装袋完成自动掉袋后,接近开关打开,通过公知的弹簧机构使闸板复位,为下一次开启作准备。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闸板杠杆一端与电磁铁铁芯铰接”,而证据1的杠杆机构一端通过链条6与电磁铁1连接;(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电磁铁安装于该闸板杠杆架侧上方”,而证据1的电磁铁1位于机架2的侧下方。
由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简化电磁铁与杠杆之间的连接结构和确定电磁铁的安装位置。
经查,证据3公开了一种粉料定量包装机(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4页第10-25行,第5页第3-17行,附图1),在该粉料定量包装机的闸板控制机构中,板机10其一侧通过板机轴16及板机支架17装于下支架8下部,另一侧通过销轴9与牵引电磁铁7的拉杆连接,该牵引电磁铁7装于下支架8上部。包装机在工作过程中,闸板24处于关闭位置,由人工将复合袋插入排料管26中被卡袋器卡住,拉动手把23,带动杠杆6绕手把轴5向下转动,通过杠杆6上的滚轮22压向移动套筒20,使其压缩闸板弹簧19,带动闸板拉杆21下移,闸板拉杆21通过闸板调整螺母14及紧固螺母12带动制子13向下移动,当到位后被限位螺杆11限位,使闸板24不至脱出排粉泵的出料口31且闸板充分打开,与此同时板机10卡住制子13,粉料由排料管26充入袋中。松开手把23,在手把复位弹簧4的作用下,自动回位。当袋重合格后,称重机构给牵引电磁铁7以指令使其向上拉动板机10,板机10绕板机轴16顺时针转动与制子13脱开,闸板拉杆21在闸板弹簧19的作用下带动移动套筒20和闸板24迅速上移关闭出料口。由图1可知,牵引电磁铁7安装于下支架8的侧上方。
证据3公开了区别特征“电磁铁安装于该闸板杠杆架侧上方”,而且证据3中的板机10为一杠杆,该杠杆与电磁铁7的拉杆铰接,因此证据3给出了简化电磁铁与杠杆之间的连接结构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给出的技术启示,可以显而易见地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 关于权利要求2
从属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包含独立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和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
3.2.1 关于证据5与最接近对比技术的相关联技术手段的结合
请求人主张:证据5除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外,还公开了该电磁铁为双向电磁铁,双向(推拉)电磁铁为最接近对比技术的相关联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5与最接近对比技术的相关联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如上所述,证据5的第一个技术方案(参见附图1以及说明书第1页第7-8行)未公开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闸板杠杆其一端与所述电磁铁铁芯铰接”、“电磁铁安装于该闸板杠杆架侧上方”。该技术方案也未公开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该电磁铁为双向电磁铁”。由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从属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省去复位弹簧控制闸板的繁琐结构,使结构简单化;(2)确定电磁铁的安装位置;(3)通过电磁铁为闸板杠杆双向施力,自动控制闸门的开关。
经查,证据5的第二个技术方案(参加附图2和说明书第1页第21行至第2页第3行)公开了一种新结构的闸板开关机构,上述新结构的闸板开关机构由连杆将推拉电磁铁和闸板组成一体,并由推拉电磁铁的推、拉作用通过一个连杆就可将闸板在闸板盒中自由向下、向上运动,而使闸板起到关或开的作用,因此它具有结构简单,传动方便、灵活,传动连杆数量少、磨损小,即没有现有技术中传动臂的杠杆臂调整大小的繁琐,及具有制造、安装简便的优点。
合议组认为:首先,证据5的第二个技术方案并未公开特征“闸板杠杆其一端与所述电磁铁铁芯铰接”和“电磁铁安装于该闸板杠杆架侧上方”;其次,第二个技术方案中的电磁铁虽然是双向电磁铁,但该电磁铁用于通过连杆直接驱动闸板上下运动,而非用于驱动闸板杠杆上下运动,因此第二个技术方案没有给出与第一个技术方案相结合的技术启示。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技术特征“闸板杠杆与电磁铁铁芯之间铰接”的引入使本专利中闸板杠杆的动力可由电磁铁提供,获得省去复位弹簧控制闸板的繁琐结构的技术效果;技术特征“该电磁铁为双向电磁铁”的引入,使电磁铁既可为闸板杠杆提供推力,也可为其提供拉力,即可通过电磁铁的双向运动来驱动闸板杠杆旋转,实现闸板的开启和关闭。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5中两个技术方案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2.2 关于证据6与证据2或证据4的结合
请求人认为:证据6公开了独立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证据2公开了一种“双向电磁铁”,将该双向电磁铁用于证据6,可得到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证据4也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且给出了与证据6相结合的启示,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6和证据2或证据4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如上所述,证据6未公开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闸板杠杆其一端与所述电磁铁铁芯铰接”、“电磁铁安装于该闸板杠杆架侧上方”。证据6也未公开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该电磁铁为双向电磁铁”。同样,由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从属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省去复位弹簧控制闸板的繁琐结构,使结构简单化;(2)确定电磁铁的安装位置;(3)通过电磁铁为闸板杠杆双向施力,自动控制闸门的开关。
经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双向电磁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7-12行),其主磁路是由外套两挡块盖和衔铁组成的。当第一个线圈通电时衔铁吸向通电线圈一端,通过推杆输出推或拉的力,当第二个线圈通电时,衔铁立即吸向通电线圈一侧,推杆又输出一个推或拉的力,两个线圈反复通断致使推杆往复输出推拉力达到反复操作自动控制,高效、节能、省材、结构简单之功效。本实用新型广泛应用于纺织机械、轻工机械、及各类机械控制方面。
合议组认为:首先,证据2并未公开特征“闸板杠杆其一端与所述电磁铁铁芯铰接”和“电磁铁安装于该闸板杠杆架侧上方”;其次,证据2中虽然公开了一种双向电磁铁,但证据2中仅仅说明其用于各类机械控制,并未给出将该电磁铁用于驱动闸板杠杆上下运动的技术启示,即证据2没有给出与证据6结合的技术启示。并且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技术特征“闸板杠杆与电磁铁铁芯之间铰接”和“该电磁铁为双向电磁铁”的引入使本专利具有如上所述的有益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6和证据2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经查,证据4公开了一种电控自动水泥装袋机(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4行至第3页第1行、附图1),工作时,电机2经皮带3带动动力头4的叶轮21旋转,将水泥粉料由料斗5经排灰口排向出料咀10,出料咀10上插入空袋的同时打开电磁铁开关8,使双向电磁铁16带动闸板17向下运动,排灰口打开,水泥粉料即由出料咀10进入袋中,装到预定重量时电信号自动控制双向电磁铁16向上运动,关闭闸板17, 同时使限位摆杆14左端向上、右端向下运动,从而使出料咀10失去控制而由水泥袋的自重作用而向下摆动,摆到一定角度水泥袋自行滑落脱离出料咀10,然后出料咀10在复位弹簧11的作用下自动复位,从而完成一个工作循环。
同样,证据4也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闸板杠杆其一端与所述电磁铁铁芯铰接”和“电磁铁安装于该闸板杠杆架侧上方”;而证据4中的电磁铁虽然是双向电磁铁,但该电磁铁用于直接带动闸板17上下运动,而非用于驱动闸板杠杆上下运动,因此证据4没有给出与证据6相结合的技术启示。并且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技术特征“闸板杠杆与电磁铁铁芯之间铰接”和“该电磁铁为双向电磁铁”的引入使本专利具有如上所述的有益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6和证据4的结合也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2.3 关于证据1与证据5的结合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与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在于:本专利中闸板杠杆的一端与所述电磁铁铁芯铰接,该电磁铁为双向电磁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被证据5所公开,并且证据5给出了与证据1相结合的启示,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5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如上所述,证据1未公开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闸板杠杆其一端与所述电磁铁铁芯铰接”、“电磁铁安装于该闸板杠杆架侧上方”。证据1也未公开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该电磁铁为双向电磁铁”。由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简化闸板杠杆与电磁铁之间的连接关系;(2)确定电磁铁的安装位置;(3)通过电磁铁为闸板杠杆双向施力,自动控制闸门的开关。
合议组认为:如上所述,证据5未公开特征“闸板杠杆其一端与所述电磁铁铁芯铰接”、“电磁铁安装于该闸板杠杆架侧上方”,而且,证据5的第二个技术方案中的电磁铁虽然是双向电磁铁,但该电磁铁用于通过连杆直接驱动闸板上下运动,而非用于驱动闸板杠杆上下运动,因此第二个技术方案没有给出与证据1相结合的技术启示。并且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技术特征“闸板杠杆与电磁铁铁芯之间铰接”和“该电磁铁为双向电磁铁”的引入使本专利具有如上所述的有益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5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布第200920217054.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在权利要求2的基础上维持该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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