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利用不饱和聚酯树脂生产卫浴产品及工艺方法和生产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58
决定日:2012-02-03
委内编号:4W10116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1135010.5
申请日:2001-11-1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曾秋红
授权公告日:2005-01-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东莞市双知艺坊洁具有限公司
主审员:苑伟康
合议组组长:汤元磊
参审员:李超
国际分类号:B29D22/00//B29K6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对比文件中给出了采用上述特征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解决相应技术问题常用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1月1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利用不饱和聚酯树脂生产卫浴产品及工艺方法和生产设备”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01135010.5,申请日为2001年11月14日,专利权人为葛文杰,后变更为东莞市双知艺坊洁具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由不饱和聚酯树脂生产卫浴产品的工艺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1)、制作模型,将其翻制成模具,并在模具内表面喷涂脱模剂;
(2)、配制原材:将不饱和聚酯树脂∶硬化剂∶促进剂重量比为100∶0.1~0.5∶0.3~1.5的原料混合搅拌,任选加入色料、钛白粉、碳酸钙、锌粉、石英粉、玛瑙粉、玻璃纤维、珍珠粉或珍珠膏填料;
(3)、浇注或喷涂不饱和聚酯树脂胶壳,常温下固化,在胶壳上制作或粘贴美丽图案;
(4)、将配制好的原料浇注到模具中;
(5)、用抽真空设备将原料进行真空脱泡;
(6)、常温固化;
(7)、脱模得内夹美丽图案产品;
(8)、制品后处理。
2.一种由不饱和聚酯树脂生产卫浴产品的工艺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1)、根据模型制作内模和内径不同的两个外模;
(2)、配制原料:将不饱和聚酯∶硬化剂∶促进剂重量比为100∶0.1~0.5∶0.3~1.5的原料分别与多种不同颜色的色料混合搅拌,任选加入色料、钛白粉、碳酸钙、锌粉、石英粉、玛瑙粉、玻璃纤维、珍珠粉或珍珠膏填料;
(3)、将配制好的一种颜色的原料浇注到内径较小的外模和内模的模腔中;
(4)、真空脱泡,常温固化得到中间体;
(5)、将内径较大的个模置于带有中间体的内模上,将另一种颜色的原料浇注到模腔中;
(6)、真空固化;
(7)、脱模而得到垂直分层的产品,若在步骤(4)上直接制作或贴上美丽图案脱模后也可得内夹美丽图案的产品;
(8)、制品后处理。
3.一种由不饱和聚酯树脂生产卫浴产品的工艺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1)、制作模具,包括内模和外模;
(2)、配制原料:将不饱和聚酯树脂∶硬化剂∶促进剂重量比为100∶0.1~0.5∶0.3~1.5的原料分别与多种不同颜色的色料混合搅拌,任选加入色料、钛白粉、碳酸钙、锌粉、石英粉、玛瑙粉、玻璃纤维、珍珠粉或珍珠膏填料;
(3)、将配制好的一种颜色的原料浇注到模腔中成为第一层;
(4)、当第一层开始固化又不会与另外的不饱和聚酯树脂混合时,浇入另一种颜色的原料形成第二层;
(5)、以上述方式依次浇注而得到具有多层水平的产品,真空固化;
(6)、脱模,将产品进行后处理。
4.一种由不饱和聚酯树脂生产卫浴产品的工艺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1)、制作模具,包括内模、外模、具有特定角度的垫块和拼接式模块;
(2)、配制原料:将不饱和聚酯∶硬化剂∶促进剂重量比为100∶0.1~0.5∶0.3~1.5的原料分别与多种不同颜色的色料混合搅拌,任选加入色料、钛白粉、碳酸钙、锌粉、石英粉、玛瑙粉、玻璃纤维、珍珠粉或珍珠膏填料;
(3)、用垫块将内模和个模组成的整体模具垫起,成一倾斜角度,将配制好的一种颜色的原料浇注到模腔中成为第一层;
(4)、当第一层开始固化又不会与另外的不饱和聚酯树脂混合时,注入另一种颜色的原料形成第二层;
(5)、以上述方式依次浇注,当不饱和聚酯树脂将从模具中流出时,在模具顶部固定拼接模,使其完成制品水平方向的浇注,而得到具有倾斜式分层的产品,真空固化;
(6)、脱模、将产品进行后处理。
5.一种由不饱和聚酯树脂生产卫浴产品的工艺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1)、制作模具;
(2)、配制原料:将不饱和聚酯树脂∶硬化剂∶促进剂的重量比为100∶0.1~0.5∶0.3~1.5的原料加各种不同颜色的色料后调制成不同颜色和不同用途的原料;
(3)、将不同颜色或不同用途的原料浇注到由拼接模或内外上下嵌套式模、或模中模、抽芯模形成的模腔中;
(4)、在原料未固化前或开始固化时用工具以刷或画或蘸等美工技法进行艺术操作。
(5)、浇注和抽真空应分步骤进行,以达到实现上述(3)、(4)步骤科得以实现的目的;
(6)、脱模后得局部分层或套色产品;
(7)、成品处理。
6.一种由不饱和聚酯树脂生产卫浴产品的工艺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1)、制作模具;
(2)、配制原料:将不饱和聚酯树脂∶硬化剂∶促进剂的重量比为100∶0.1~0.5∶0.3~1.5的原料混合搅拌,任选加入色料、钛白粉、碳酸钙、锌粉、石英粉、玛瑙粉、玻璃纤维、珍珠粉或珍珠膏填料;同时准备一种不会与不饱聚酯树脂相溶的液体;
(3)、在某两个层面间预留出模腔或在某一层面上设法让其形成模腔;
(4)、将调制好的原料,充分搅拌后让其夹杂泡泡,并浇注到上述步骤(3)中的模腔或将调制好的原料与调制好的不会与不饱和聚酯树脂相溶的液体混合后注入模腔或用注射法将不会与不饱和聚酯树脂相溶的液体注射到模腔中的不饱和聚酯树脂中,让其定位在指定位置;
(5)、常温固化;
(6)、脱模得内夹泡泡状产品;
(7)、制品的处理。
7.根据权利要求1-6中任一所述的利用不饱和聚酯树脂生产卫浴产品的工艺方法,其特征在于将两种以上不同颜色或效果的不饱和聚酯树脂按层面要求同时浇入模具中可得过渡效果的兼色或如云雾类的天然纹理效果产品。
8.根据权利要求1-6中任一所述的利用不饱和聚酯树脂生产卫生洁具产品的工艺方法,其特征在于浇注成型步骤中可以逐次将不同色泽的不饱和聚酯树脂浇注在模具;通过色彩不同的不饱和聚酯树脂形成的产品外壁在视觉上形成分层,分层可以分为水平分层或垂直分层或倾斜分层或套色或前述各种分层的组合。
9.根据权利要求1-6中任一所述的利用不饱和聚酯树脂生产卫生洁具产品的工艺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对不饱和聚酯树脂进行真空处理。
10.根据权利要求1-6中任一所述的利用不饱和聚酯树脂生产卫生洁具产品的工艺方法,其特征在于表面抛光加工中采用砂纸、布轮等材料使表面光滑或得到处理。
11.根据权利要求1-6中任一所述的利用不饱和聚酯树脂生产卫生洁具产品的工艺方法,其特征在于表面喷涂艺术效果加工可以是染色、手工彩绘、布轮、电镀、贴七彩、仿古、喷涂等处理或前述各工序的组合。
12.一种由不饱和聚酯树脂生产的卫浴产品,其特征在于该产品由重量比为100的不饱和聚酯树脂、0.1-0.5的硬化剂、0.3-1.5的促进剂及其它添加剂组成,不饱和聚酯树脂的成份为丙二醇、二乙二醇、顺丁烯二酐、苯乙烯和邻苯二甲酐,并用以下方法制备:
(1)、制作模型,将其翻制成模具,并在模具内表面喷涂脱模剂;
(2)、配制原材:将不饱和聚酯树脂、硬化剂、促进剂混合搅拌,其它添加剂任选色料、钛白粉、碳酸钙、锌粉、石英粉、玛瑙粉、玻璃纤维、珍珠粉或珍珠膏;
(3)、浇注或喷涂不饱和聚酯树脂胶壳,常温下固化,在胶壳上制作或粘贴美丽图案;
(4)、将配制好的原料浇注到模具中;
(5)、用抽真空设备将原料进行真空脱泡;
(6)、常温固化;
(7)、脱模得内夹美丽图案产品;
(8)、制品后处理。
13.一种由不饱和聚酯树脂生产的卫浴产品,其特征在于该产品由重量比为100的不饱和聚酯树脂、0.1-0.5的硬化剂、0.3-1.5的促进剂及其它添加剂组成,不饱和聚酯树脂的成份为丙二醇、二乙二醇、顺丁烯二酐、苯乙烯和邻苯二甲酐,并用以下方法制备:
(1)、根据模型制作内模和内径不同的两个外模;
(2)、配制原料:将不饱和聚酯、硬化剂、促进剂分别与多种不同颜色的色料混合搅拌,其它添加剂任选色料、钛白粉、碳酸钙、锌粉、石英粉、玛瑙粉、玻璃纤维、珍珠粉或珍珠膏;
(3)、将配制好的一种颜色的原料浇注到内径较小的外模和内模的模腔中;
(4)、真空脱泡,常温固化得到中间体;
(5)、将内径较大的个模置于带有中间体的内模上,将另一种颜色的原料浇注到模腔中;
(6)、真空固化;
(7)、脱模而得到垂直分层的产品,若在步骤(4)上直接制作或贴上美丽图案脱模后也可得内夹美丽图案的产品;
(8)、制品后处理。
14.一种由不饱和聚酯树脂生产的卫浴产品,其特征在于该产品由重量比为100的不饱和聚酯树脂、0.1-0.5的硬化剂、0.3-1.5的促进剂及其它添加剂组成,不饱和聚酯树脂的成份为丙二醇、二乙二醇、顺丁烯二酐、苯乙烯和邻苯二甲酐,并用以下方法制备:
(1)、制作模具,包括内模和外模;
(2)、配制原料:将不饱和聚酯树脂、硬化剂、促进剂分别与多种不同颜色的色料混合搅拌,其它添加剂任选色料、钛白粉、碳酸钙、锌粉、石英粉、玛瑙粉、玻璃纤维、珍珠粉或珍珠膏;
(3)、将配制好的一种颜色的原料浇注到模腔中成为第一层;
(4)、当第一层开始固化又不会与另外的不饱和聚酯树脂混合时,浇入另一种颜色的原料形成第二层;
(5)、以上述方式依次浇注而得到具有多层水平的产品,真空固化;
(6)、脱模,将产品进行后处理。
15.一种由不饱和聚酯树脂生产的卫浴产品,其特征在于该产品由重量比为100的不饱和聚酯树脂、0.1-0.5的硬化剂、0.3-1.5的促进剂及其它添加剂组成,不饱和聚酯树脂的成份为丙二醇、二乙二醇、顺丁烯二酐、苯乙烯和邻苯二甲酐,并用以下方法制备:
(1)、制作模具,包括内模、外模、具有特定角度的垫块和拼接式模块;
(2)、配制原料:将不饱和聚酯、硬化剂、促进剂分别与多种不同颜色的色料混合搅拌,其它添加剂任选色料、钛白粉、碳酸钙、锌粉、石英粉、玛瑙粉、玻璃纤维、珍珠粉或珍珠膏;
(3)、用垫块将内模和个模组成的整体模具垫起,成一倾斜角度,将配制好的一种颜色的原料浇注到模腔中成为第一层;
(4)、当第一层开始固化又不会与另外的不饱和聚酯树脂混合时,注入另一种颜色的原料形成第二层;
(5)、以上述方式依次浇注,当不饱和聚酯树脂将从模具中流出时,在模具顶部固定拼接模,使其完成制品水平方向的浇注,而得到具有倾斜式分层的产品,真空固化;
(6)、脱模、将产品进行后处理。
16.一种由不饱和聚酯树脂生产的卫浴产品,其特征在于该产品由重量比为100的不饱和聚酯树脂、0.1-0.5的硬化剂、0.3-1.5的促进剂及色料或钛白粉组成,不饱和聚酯树脂的成份为丙二醇、二乙二醇、顺丁烯二酐、苯乙烯和邻苯二甲酐,并用以下方法制备:
(1)、制作模具;
(2)、配制原料:将不饱和聚酯树脂、硬化剂、促进剂的加各种不同颜色的色料后调制成不同颜色和不同用途的原料;
(3)、将不同颜色或不同用途的原料浇注到由拼接模或内外上下嵌套式模、或模中模、抽芯模形成的模腔中;
(4)、在原料未固化前或开始固化时用工具以刷或画或蘸等美工技法进行艺术操作。
(5)、浇注和抽真空应分步骤进行,以达到实现上述(3)、(4)步骤科得以实现的目的;
(6)、脱模后得局部分层或套色产品;
(7)、成品处理。
17、一种由不饱和聚酯树脂生产的卫浴产品,其特征在于该产品由重量比为100的不饱和聚酯树脂、0.1-0.5的硬化剂、0.3-1.5的促进剂及其它添加剂组成,不饱和聚酯树脂的成份为丙二醇、二乙二醇、顺丁烯二酐、苯乙烯和邻苯二甲酐,并用以下方法制备:
(1)、制作模具;
(2)、配制原料:将不饱和聚酯树脂∶硬化剂∶促进剂的重量比为100∶0.1~0.5∶0.3~1.5的原料混合搅拌,其它添加剂任选色料、钛白粉、碳酸钙、锌粉、石英粉、玛瑙粉、玻璃纤维、珍珠粉或珍珠膏;同时准备一种不会与不饱聚酯树脂相溶的液体;
(3)、在某两个层面间预留出模腔或在某一层面上设法让其形成模腔;
(4)、将调制好的原料,充分搅拌后让其夹杂泡泡,并浇注到上述步骤(3)中的模腔或将调制好的原料与调制好的不会与不饱和聚酯树脂相溶的液体混合后注入模腔或用注射法将不会与不饱和聚酯树脂相溶的液体注射到模腔中的不饱和聚酯树脂中,让其定位在指定位置;
(5)、常温固化;
(6)、脱模得内夹泡泡状产品;
(7)、制品的处理。
18、根据权利要求12-17任一项所述的不饱和聚酯树脂卫生洁具产品,其特征在于该产品是浴缸、洗手盆、马桶座、漱口杯、肥皂盘、牙刷架,乳液瓶、纸巾盒、垃圾箱、棉球盒、浴室用相框、镜框、椅子、浴室墙地砖、毛巾架、毛巾挂钩、马桶刷架、马桶刷柄、马桶盖、浴帘、浴帘挂钩。
19、一种用于实现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工艺方法的设备,其特征在于:
一用于抽真空的真空箱,在箱体上设有箱体门,箱体门通过开关门装置和箱体连接,在箱体的顶部设有真空表及设有照明灯和玻璃视窗,在箱体上设有带管道的气阀,管道与真空泵连接;在箱体和箱体门对应的门口接合处还设有起密封作用的密封胶;
一抛光机,由支架、电机、转动轴组成,在转动轴末端连接转盘或套上锁套,锁套上锁有抛光砂带、布轮等抛光器材,转盘上贴有抛光材料;
一手砂机,包括支架支撑一工作台面,支架横梁上安装一个活动压块,支架台面上安装一个转盘,转盘连接了一根转动轴,转动轴跟电机连接。”
针对本专利,曾秋红(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9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9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下称对比文件1):公开日为1990年6月13日、公开号为CN104292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5页;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2):公开日为1993年10月13日、公开号为CN107715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5页;
附件3(下称对比文件3):公开日为1993年12月8日、公开号为CN107913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6页;
附件4(下称对比文件4):公开日为2001年1月24日、公开号为CN128116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7页;
附件5(下称对比文件5):公开日为1992年2月19日、公开号为CN105874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4页;
附件6(下称对比文件6):公开日为1992年7月22日、公开号为CN106286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7页;
附件7(下称对比文件7):公开日为2001年3月21日、公开号为CN128791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6页;
附件8(下称对比文件8):公开日为2001年2月14日、公开号为CN128364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5页。
请求人认为,(一)与对比文件1-8相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19均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二)本专利权利要求19内容过宽泛,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1年9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1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1月11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以及转送文件通知书,专利权人未进行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并充分陈述了意见。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权利要求1-19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理由;
(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为:(a)权利要求19内容过宽泛,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b)权利要求1?19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评述方式为:
权利要求1:以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3、7的结合,或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3、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或以对比文件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1、4、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以对比文件5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5与对比文件1、2、4、6的结合,或相对于对比文件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以对比文件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1、2、4的结合,或相对于对比文件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放弃使用对比文件5、6评述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以对比文件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1、2、4的结合,或相对于对比文件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放弃使用对比文件5、6评述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以对比文件5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5与对比文件1、2、4、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对比文件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以对比文件7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7与对比文件2、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对比文件7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
权利要求7-11:权利要求7-11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选择或本领域公知常识;
权利要求12:在权利要求1创造性评述方式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8或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权利要求13:在权利要求2创造性评述方式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8或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权利要求14:在权利要求3创造性评述方式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8或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权利要求15:在权利要求4创造性评述方式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8或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权利要求16:在权利要求5创造性评述方式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8或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权利要求17:在权利要求6创造性评述方式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8或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权利要求18:权利要求1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
权利要求19:权利要求19的全部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技术或常规选择。
请求人明确表示没有其它的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
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3)合议组就上述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进行了调查,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8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认可其真实性,合议组经审查确认其真实性;由于对比文件1-8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其可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9中“在箱体的顶部设有真空表”表述不清楚,未记载真空表如何设置,以及怎样测试真空箱的真空度,导致权利要求19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真空表是用来测量容器内真空度的仪器,其工作原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在本专利中,真空表设置在箱体顶部用来测量箱体内部的真空度,其目的和工作原理决定了真空表与箱体的连接方式,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而其设置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易于调整和选择的。根据本领域公知的真空表的功能和作用原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适宜的连接方式和设置位置,也即可以明了如何设置真空表以及如何测试真空箱的真空度。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9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3、关于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对比文件中给出了采用上述特征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解决相应技术问题常用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由不饱和聚酯树脂生产卫浴产品的工艺方法。
对比文件2(参见其说明书第4页第2行以及具体实施例部分)公开了一种仿玉卫生洁具(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卫浴产品”)的制备方法,并具体公开如下步骤:(1)备模;(2)涂刷脱模剂:将脱模剂(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脱模剂”)均匀地涂于模具表面;(3)涂刷表面保护剂;(4)配置浆料:按重量份数称取885树脂(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不饱和聚酯树脂”)100份,加入颜料(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色料”)1-2份,搅匀,加入液体E4促进剂(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促进剂”)1-6份,搅匀,加入固化剂过氧化甲乙酮(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硬化剂”)1-5份,用胶凝剂1份,填料加入2-5份,搅匀(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混合搅拌”),制成料浆,填料可选用大理石粉、石灰石粉、白云石粉、重质碳酸钙(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碳酸钙”)、方介石粉;(5)灌注浆料:将拌合均匀的料浆,灌入模具内(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4),边灌边振动,待料浆灌注完毕,没有气泡,不再下降时停止振动;(6)固化成型:浆料在模具内自然固化成型(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6“常温固化”);(7)脱模硬化(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步骤7中的“脱模”);(8)整修入库(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8“制品后处理”)。
以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制作模型,将其翻制成模具,在模具内表面喷涂脱模剂;(2)不饱和聚酯树脂、硬化剂、促进剂的具体配比不同;(3)浇注或喷涂不饱和聚酯树脂胶壳,常温下固化,在胶壳上制作或粘贴美丽图案;(4)用抽真空设备将原料进行真空脱泡。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提供模具,用模具的内表面形成模型;(2)提供作为产品原料的、固化特性优异的不饱和聚酯树脂的配方;(3)使得不饱和聚酯树脂产品形成中间夹有美丽图案的结构,更美观;(4)脱除原料中气泡,提高产品质量。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合议组认为:首先制作模型,然后将其翻制成模具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制备模具的方法,而根据实际模型是阴模或阳模,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确定是利用模具的内表面还是外表面成型模具,从而易于确定在模具的内表面还是外表面涂抹脱模剂,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且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嵌入式永久保藏像片的制作方法(参见其说明书的第3页最后一段),其也是将不饱和聚酯树脂浇注于模具中固化成型,具体公开了不饱和聚酯树脂为100份,固化剂为0.03份,促进剂是0.6份的原料配比(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步骤2中限定的原料配比范围),其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是提供作为模型原料的、固化特性优异的不饱和聚酯树脂的配方,虽然对比文件4未公开数值单位,但是重量份是液态和固态物质常用的单位,且对比文件2中原料配比也是重量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选择对比文件4中公开的数值取重量份,并将其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结合,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且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3)和(4),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彩虹装潢板及透明彩虹塑料的制造方法(参见其说明书第3页第4段,第4页第3段),也是涉及以不饱和聚酯树脂为主要原料,溶化后浇注在模具内形成制品中,并具体公开彩虹装潢板的浇注过程分两步进行,若要使彩虹装潢板制成大理石图案,须在第一步浇注完,用色素染成大理石花纹,再进行第二步浇注,其浇注过程是将溶化的不饱和聚酯树脂与固化剂和促进剂混合均匀,注入模腔,然后连同模具一起放入真空抽气机内,抽成负压,消除气泡,常温下待固化后便可脱模。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用不饱和聚酯树脂为原料,分两步浇注,在中间制作美丽图案以装饰产品的技术启示,并且对比文件1还给出了用真空设备将原料进行真空脱泡以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启示,基于上述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特征用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中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此外采用浇注或喷涂的工艺制备胶壳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模具形状或产品厚度等易于选择的,而在胶壳上制作或粘贴美丽图案是由内夹图案的形态所决定的,无需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劳动,且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并且,钛白粉、锌粉、石英粉、玛瑙粉、玻璃纤维、珍珠粉或珍珠膏填料都是本领域常用的填料,选择上述填料加入到原料中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须付出创造性劳动,且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1)本专利步骤1在对比文件2中没有公开,且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2)对比文件4与本专利领域不同,且公开的原料配比没有单位;(3)对比文件1中用色素染成的大理石花纹是在薄膜的表层上,而本专利的图案是位于两层之间。
对此,合议组认为:(1)将模型翻制成模具以及根据模具结构选择使用外表面还是内表面成型模型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且无需举证。(2)虽然对比文件4并非涉及卫浴产品的制作,但与本专利以及对比文件2都涉及利用不饱和聚酯树脂为原料,浇注固化成型产品,其对不饱和聚酯树脂原料的性能要求相同或相似,适用的原料配方也相同或相似,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4公开的原料配比适用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中,此外对于液态或固态物料,重量份是本领域常用的单位,且对比文件2公开的相似的原料配比也是重量份,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选择对比文件4公开的原料配比为重量份,且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3)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第一步浇注完,用色素染成大理石花纹,已经公开了“在胶壳上制作美丽图案”的技术特征,形成的色素图案处于两层之间,即使色素在不饱和聚酯树脂材料中有一定的渗透,其图案也不可能完全处于薄膜的表层,得到的产品仍为“内夹美丽图案产品”。综上,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2)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保护一种由不饱和聚酯树脂生产卫浴产品的工艺方法。
对比文件7公开了一种具有工艺图案的树脂产品,例如卫浴产品的制作方法(参见其说明书第1页第2段,第2页第4段以及附图1和2),并具体公开了:准备模具(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6中“制作模具”),以不饱和聚酯树脂、硬化剂和促进剂比例为1000:20:60的比例配料为原料,将树脂倒入模具,待模具中液态树脂静置不动后,用注射器将水加入食盐(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6中“准备一种不会与不饱和聚酯树脂相溶的液体”)后注入模具中的树脂中(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6中“用注射法将不会与不饱和聚酯树脂相溶的液体注射到模腔中不饱和聚酯树脂中”),食盐水与树脂不相溶,且比重相等,注入树脂中的水马上变成水珠即形成泡泡状,模具中的树脂完全硬化(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6中“常温固化”),泡泡稳定在树脂中,然后出模成为产品(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6中“脱模得内夹泡泡状产品”)。
以对比文件7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当权利要求6为“(4)用注射法将不会与不饱和聚酯树脂相溶的液体注射到模腔中不饱和聚酯树脂中”的技术方案时,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7相比,其区别特征为:(1)不饱和聚酯树脂、硬化剂、促进剂的具体配比不同;(2)在两个层面间预留出模腔或在某一层面上设法让其形成模腔;(3)制品的处理。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提供作为产品原料的、固化特性优异的不饱和聚酯树脂的配方;(2)固定带泡泡树脂的位置;(3)产品后加工。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合议组认为:其已被对比文件4公开,具体理由参见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评述。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7公开了在模具的模腔中注入树脂形成产品的方法,给出了通过模腔固定树脂产品的形状和位置的技术启示,根据实际产品对泡泡图案的位置要求,例如需要其位于某两层之间或位于某层之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在该两层之间或某层之上形成模腔,用以注入带泡泡的树脂,从而将有泡泡图案的树脂固定在两层之间或某层之上,因此上述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进行的设置和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且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3),合议组认为:对脱模产品进行后处理,使得产品表面更整齐、美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且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当权利要求6为“(4)将调制好的原料,充分搅拌后让其夹杂泡泡,并浇注到上述步骤(3)中的模腔或将调制好的原料与调制好的不会与不饱和聚酯树脂相溶的液体混合后注入模腔”的技术方案时,该特征也形成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7的区别技术特征,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6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不同的方式在树脂中形成泡泡形状。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比文件7给出了在液态树脂中形成泡泡以生产有泡泡图案产品的技术启示,“将调制好的原料与调制好的不会与不饱和聚酯树脂相溶的液体混合后注入模腔”与对比文件7公开的“用注射器将水加入食盐后注入模具中的树脂中”相比只是形成泡泡的顺序不同,先混合树脂形成泡泡再倒入模腔还是先将树脂倒入模腔再注入泡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操作需要易于选择的,而充分搅拌液体会在液体内部形成气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据此“将调制好的原料,充分搅拌后让其夹杂泡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的在液体内部形成泡泡的常规手段。
并且,对比文件2(参见其说明书具体实施例部分)公开了在浆料中加入颜料和填料,填料可选用重质碳酸钙(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6中的填料“碳酸钙”);而色料、钛白粉、锌粉、石英粉、玛瑙粉、玻璃纤维、珍珠粉或珍珠膏都是本领域常用的填料,选择上述物质作为填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须付出创造性劳动,且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1)对比文件7没有公开重量配比,且附图表明是体积比;(2)对比文件7用注射器注射会导致泡泡位置不固定,无法形成位置可控的泡泡图案;(3)本专利带泡泡树脂的位置是在2个层面之间或某一个层面之上的;(4)对比文件未公开本专利中某些泡泡的形成方式,不同的形成方式导致泡泡形状不同,技术效果也不同。
对此,合议组认为:(1)从对比文件7的附图无法确定其原料配比为体积比,由于重量份是本领域常用的液体和固体物质单位,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取对比文件4公开的原料配比为重量份并将其用于对比文件7的技术方案中,且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对比文件7明确公开了“食盐水与树脂不相溶,且比重相等,注入树脂中的水马上变成水珠即形成泡泡状”,由于食盐水与树脂比重相等,可以认为对比文件7中泡泡的最终位置就是其注入的位置,即对比文件7公开的方案中泡泡在树脂中位置可控。(3)使带泡泡树脂的位置在2个层面之间或某一个层面之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产品需求进行的常规设置和调整。(4)本专利所限定的泡泡的形成方式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或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7公开的方式根据实际需要易于调整得到的,本专利的目的是得到带有泡泡图案的树脂产品,并非对泡泡形状和大小的精确控制,因此,不同方式得到泡泡的形状不同不足以影响本专利技术效果的实现。综上,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3)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或6时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将两种以上不同颜色或效果的不饱和聚酯树脂按层面要求同时浇入模具中可得过渡效果的兼色或如云雾类的天然纹理效果产品”,过渡效果兼色或云雾类天然纹理效果是工艺品中常见的视觉效果,而通过搭配不同颜色或效果的原料从而得到如上所述的视觉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技术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且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6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中引用权利要求1或6得到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或6时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对不饱和聚酯树脂进行真空处理”,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消除原料中的气泡,提高产品质量。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将不饱和聚酯树脂原料注入模腔,然后连同模具一起放入真空抽气机内,抽成负压,消除气泡,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操作需要易于选择在原料注入模具之前或之后对其进行抽真空操作以脱除气泡。综上,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6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中引用权利要求1或6得到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对浇注后原料和模具同时进行真空处理,而本专利是浇注前对原料进行真空处理。
对此,合议组认为:无论是原料浇注前还是浇注后进行抽真空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技术手段,其作用都是消除原料内的气泡,效果相同,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5)权利要求10和11引用权利要求1或6时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和11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表面抛光加工中采用砂纸、布轮材料使表面光滑或得到处理”,以及“表面喷涂艺术效果加工可以是染色、手工彩绘、布轮、电镀、贴七彩、仿古或喷涂处理或前述各工序的组合”,如上所限定的各种具体工艺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表面抛光或喷涂工艺,选择如上各种工艺对产品表面进行抛光或喷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且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6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和11中引用权利要求1或6得到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12、17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保护一种由不饱和聚酯树脂生产的卫浴产品,其限定的技术特征除了“不饱和聚酯树脂的成分为丙二醇、二乙二醇、顺丁烯二酐、苯乙烯和邻苯二甲酐”以外,其他特征均与权利要求1中特征部分相同。
权利要求17保护一种由不饱和聚酯树脂生产的卫浴产品,其限定的技术特征除了“不饱和聚酯树脂的成分为丙二醇、二乙二醇、顺丁烯二酐、苯乙烯和邻苯二甲酐”以外,其他特征均与权利要求6的特征部分相同。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丙二醇、二乙二醇、顺丁烯二酐、苯乙烯和邻苯二甲酐”都是不饱和聚酯树脂的常用成分,其通过这些组成形成可以常温固化的不饱和聚酯树脂属于本领域的公知技术,选择上述特定的成分形成不饱和聚酯树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常规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并且形成的不饱和聚酯树脂可以常温固化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
结合前述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可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结合前述关于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可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7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权利要求12、17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2和17限定了不饱和聚酯树脂的成分为丙二醇、二乙二醇、顺丁烯二酐、苯乙烯和邻苯二甲酐,上述成分的选择使得不饱和聚酯树脂可以常温固化。
对此,合议组认为:丙二醇、二乙二醇、顺丁烯二酐、苯乙烯和邻苯二甲酐都是不饱和聚酯树脂的常用成分,其形成的不饱和聚酯树脂可以常温固化是本领域公知的,特定成分的选择无需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劳动,且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7)权利要求18引用权利要求12或17时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该产品是浴缸、洗手盆、马桶座、漱口杯、肥皂盘、牙刷架,乳液瓶、纸巾盒、垃圾箱、棉球盒、浴室用相框、镜框、椅子、浴室墙地砖、毛巾架、毛巾挂钩、马桶刷架、马桶刷柄、马桶盖、浴帘、浴帘挂钩等”,但上述产品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卫浴产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或17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8中引用权利要求12或17得到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2和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和5分别保护一种由不饱和聚酯树脂生产卫浴产品的工艺方法。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5中的母模和子模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内模和外模以及权利要求5的模具,在子模表面滚动浇盖不饱和聚酯树脂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步骤3“将配制好的一种颜色的原料浇注到内径较小的外模和内模的模腔中”以及权利要求5的步骤3“将不同颜色或不同用途的原料浇注到由拼接模或内外上下嵌套式模、或模中模、抽芯模形成的模腔中”。权利要求2和5相对于对比文件5与对比文件1、2、4、6的结合或相对于对比文件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合议组核查,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用不饱和聚酯树脂制备仿景泰蓝工艺品的方法(参见其说明书第3页最后1段到第4页),步骤如下:根据工艺品外型制出母模;在母模上用不饱和聚酯树脂粘结多层玻璃纤维布,制两个半模,脱出母模后将两个半模用粘结剂粘连为一整体子模;在子模上涂不饱和聚酯树脂、引发剂和固化剂,使其固化成型;掐丝,按图案要求粘连在子模上,点兰着色;在子模表面滚动浇盖不饱和聚酯树脂,加入引发剂和固化剂;固化后产品进行表面机械磨光和喷光亮得到成品。
合议组审查后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和5都涉及使用具有模腔的模具,以不饱和聚酯树脂作为主要原料浇注到模腔中,固化成型脱模得到不饱和聚酯树脂模型产品的工艺。根据对比文件5公开的内容可知,其母模用于粘贴玻璃纤维布得到子模,而子模作为胎体形成产品一部分,母模和子模并非用于形成原料浇注的模腔,作用与权利要求2和5中模具的作用不同;而对比文件5中在子模表面滚动浇盖不饱和聚酯树脂只是在产品表面形成保护或装饰层,也并非与本专利一样作为原料浇注到模腔中形成产品的主体结构。即对比文件5公开的方法中其原理、流程以及原料与本专利权利要求2和5均不相同。由此可见,对比文件5至少未公开权利要求2中的“将配制好的一种颜色的原料浇注到内径较小的外模和内模的模腔中”以及权利要求5中“将不同颜色或不同用途的原料浇注到由拼接模或内外上下嵌套式模、或模中模、抽芯模形成的模腔中”。并且,请求人也并未主张使用对比文件1、2、4、6评述上述区别特征,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这些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对比文件1、2、4和6都涉及将不饱和聚酯树脂原料浇注到模具的模腔中,固化脱模成型产品的工艺,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2、4和6公开的方法与原理、流程和原料都不同的对比文件5的方法相结合。综上,请求人上述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9)权利要求3和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和4分别保护一种由不饱和聚酯树脂生产卫浴产品的工艺方法。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分层浇注,权利要求3、4相对于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1、2、4的结合,或相对于对比文件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合议组核查,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人造玛瑙符合浴缸制造工艺(参见其说明书第1-3页),浴缸内表层是玛瑙粉混合涂料,外表层是大理石粉或石英砂或玻璃粉混合涂料,具体步骤:首先选模,分别在阴模和阳模上均匀的涂上脱模剂,在阳模上涂抹玛瑙涂料,初凝后将阴模与阳模固定为一体,从浇注口倒入外表层涂料料浆,振动15分钟成型待制品达到脱模强度即可脱模,自然静放24小时后送入50-70℃烘房固化2-4小时后稍加修整即可入库。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内层和外层材料不同的产品的生产工艺,通过将第一层料浆涂抹于模具表面,第二层料浆浇注在模具内形成,按照该方法其产品各层形状与模具形状相同,而并非是水平分层的产品。对比文件3至少未公开权利要求3中的“将配制好的一种颜色的原料浇注到模腔中成为第一层”和“当第一层开始固化又不会与另外的不饱和聚酯树脂混合时,浇入另一种颜色的原料形成第二层”,以及权利要求4中的“用垫块将内模和个模组成的整体模具垫起,成一倾斜角度,将配制好的一种颜色的原料浇注到模腔中成为第一层”和“当第一层开始固化又不会与另外的不饱和聚酯树脂混合时,注入另一种颜色的原料形成第二层”。并且,请求人也并未主张使用对比文件1、2、4评述上述区别特征,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这些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基于对比文件3公开的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将各层料浆都浇注到模腔中得到水平分层产品。
综上,请求人上述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和4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10)权利要求7、9-11引用权利要求2-5中任一项时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7、10、11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或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引用的权利要求2-5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9-11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基于引用的权利要求2-5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人主张的权利要求7、9-11中引用权利要求2-5之一得到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能成立。
(11)权利要求8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8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或常用技术手段,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通过逐次将不同色泽的不饱和聚酯树脂浇注在模具中,通过色彩不同的不饱和聚酯树脂形成在产品外壁上的视觉分层,分为水平分层或垂直分层或倾斜分层或套色或前述各种分层的组合,通过原料、模具和工艺步骤的改变实现了不同的技术效果,没有证据表明上述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常用技术手段。因此,请求人主张的权利要求8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12)权利要求13-16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16保护由不饱和聚酯树脂生产的卫浴产品,其分别包含了权利要求2-5的特征部分所有的技术特征,并进一步限定了不饱和聚酯树脂的成分。
请求人认为:不饱和聚酯树脂的成分已被对比文件8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权利要求2-5的评述方式基础上分别结合对比文件8或本领域公知常识,分别得到权利要求13-16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3-16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对比文件8仅用于评述不饱和聚酯树脂的成分。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请求人并未主张使用对比文件8评述本决定第(8)和(9)中所述的区别特征,且前述第(8)、(9)项已经评述了认定这些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缺乏证据支持,因此,基于前述第(8)、(9)项中关于权利要求2-5不具有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的理由,请求人主张的权利要求13-16没有创造性、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13)权利要求18引用权利要求13-16中任一项时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8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基于引用的权利要求没有创造性所以权利要求18不具有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由于权利要求13-16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8中引用权利要求13-16之一得到的技术方案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也不能成立。
(14)权利要求19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9保护一种实现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工艺方法的设备,并具体限定了真空箱、抛光机和手砂机的组成和连接关系。
请求人认为:真空箱、抛光机和手砂机的结构都是为了实现其功能所必备的本领域公知的常规结构,权利要求19的全部特征都是本领域公知技术或常规选择。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权利要求19中具体限定了用于抽真空的真空箱的具体结构为“在箱体上设有箱体门,箱体门通过开关门装置和箱体连接,在箱体的顶部设有真空表及设有照明灯和玻璃视窗,在箱体上设有带管道的气阀,管道与真空泵连接;在箱体和箱体门对应的门口接合处还设有起密封作用的密封胶”,抛光机的具体结构为“由支架、电机、转动轴组成,在转动轴末端连接转盘或套上锁套,锁套上锁有抛光砂带、布轮等抛光器材,转盘上贴有抛光材料”,以及手砂机的具体结构为“包括支架支撑一工作台面,支架横梁上安装一个活动压块,支架台面上安装一个转盘,转盘连接了一根转动轴,转动轴跟电机连接”。而请求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权利要求19中所限定的真空箱、抛光机和手砂机的具体结构均属于本领域公知技术,也没有充分的理由说明权利要求19中所限定真空箱、抛光机和手砂机的具体结构为本领域常规选择,合议组无法确定权利要求19中所限定真空箱、抛光机和手砂机的具体结构为本领域公知技术或常规选择。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9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鉴于以上已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6、12、17,权利要求7、9-11中引用权利要求1或6得到的技术方案,以及权利要求18引用权利要求12或17得到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应予无效,本案合议组对请求人针对它们所提出的其它证据组合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如上的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01135010.5号发明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6、12、17,权利要求7、9-11中引用权利要求1或6得到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8中引用权利要求12或17得到的技术方案无效,在权利要求2-5、8、13-16、19,权利要求7、9-11中引用权利要求2-5之一得到的技术方案,以及权利要求18中引用权利要求13-16之一得到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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