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XML文件的RSS信息交互处理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基于XML文件的RSS信息交互处理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91
决定日:2012-02-03
委内编号:4W10110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10022721.3
申请日:2005-12-2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微软(中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12-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聚合智慧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峥
合议组组长:张琳
参审员:吴兴强
国际分类号:H04L29/06(2006.01),G06F17/3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相比具有区别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如果该区别特征也没有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通过以上区别特征使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可以取得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则该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ZL 200510022721.3,发明名称为“基于XML文件的RSS信息交互处理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专利),申请日为2005年12月23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2月05日,专利权人为王建波、张莉,后专利权人变更为聚合智慧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基于XML文件的RSS信息交互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服务端RSS信息的交互处理和终端RSS信息的交互处理;
所述服务端RSS信息的交互处理包括:
1)获取RSS信息所对应的URL:
(1)服务端分析获取RSS信息所对应的URL:通过爬虫程序分析访问因特网,依据RSS1.0标准或RSSO.9x/2.0标准获取RSS信息所对应的URL,保存于服务端;
(2)终端提交相关网页的URL:终端人工提交相关网页的URL,服务端将HTML页面转换为RSS信息,保存于服务端并发布,并将与之对应的URL信息保存在服务端;
(3)RSS信息第三方提交自己的RSS信息所对应的URL,提交后URL信息及URL所对应的RSS信息保存在服务端;
2)分析RSS信息:
(1)读取RSS信息的值数据:根据RSS1.0标准或RSS0.9x/2.0标准读取RSS信息的值数据,统计相同的RSS信息所对应的URL次数;
(2)对RSS信息进行分类整理:获取的RSS信息值数据,对RSS信息进行分类整理;
(3)确定RSS信息的相关度:RSS信息的相关度包括RSS信息被引用的次数、包含的关键字、发布的时间及终端反馈;
3)建立RSS信息的索引数据库:
(1)根据RSS信息的相关度,将RSS信息所对应的URL排序;
(2)读取URL对应RSS信息的XML值数据;
(3)保存在存储设备中,建立RSS信息的索引数据库;
所述的终端RSS信息的交互处理包括:
1)终端选取信息类:终端通过因特网访问WEBSERVER注册对应的终端信息,选取信息的类或指定所需的关键字,提交给服务端;
2)服务端生成定制的RSS信息列表:服务端根据终端的选取,按照RSS信 息的相关度,生成终端定制的RSS信息列表;
3)终端安装应用程序,传输终端信息;
4)服务端验证终端信息,读取定制信息列表;
5)分析定制信息列表,应用程序分析RSS信息对应的URL,取得RSS信息内容;
6)解析、显示RSS信息:根据RSS1.0标准或RSSO.9x/2.0标准读取RSS信息的值数据,并显示RSS信息。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基于XML文件的RSS信息交互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通过爬虫程序分析访问因特网,依据RSS1.0标准或RSSO.9x/2.0标准获取RSS信息所对应的URL,包括:
1)选取欲访问网页的一个或多个URL;
2)获取RSS信息所对应的URL:访问网页,获取网页所包含的RSS信息所对应的URL,并保存在服务端。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基于XML文件的RSS信息交互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服务端访问网页,获取网页所包含的RSS信息所对应的URL,并保存在服务端,包括:
1)选取一个或多个欲访问网页的URL;
2)访问所选取URL对应的网页:
访问所选取的URL对应的网页,获取页面的超链接;
访问该网页超链接所指向的网页,再获取所指向的页面的链接;
访问超链接所指向网页的超链接再次指向的网页,并再次获取其链接;
如此延伸可访问整个因特网;
3)分析获取RSS信息:
(1)在访问URL对应网页的过程中,筛选至少包括rss、xml或rdf作为文件名后缀所对应的URL;
(2)根据RSS1.0标准或RSS0.9x/2.0标准,分析RSS信息得到对应的值数据,判断该URL是否为RSS信息所对应的URL;是,则获取RSS信息的版本,并将RSS信息所对应的URL保存在服务端。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基于XML文件的RSS信息交互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获取RSS信息值数据,对RSS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包括:
(1)按照人工指定的类或关键字建立分类信息;
(2)根据分类信息和读取RSS信息的值数据对RSS信息进行整理;
(3)将包含分类信息的RSS信息,归至相应的分类中。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基于XML文件的RSS信息交互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服务端验证终端信息,读取定制信息列表,包括:
1)判断终端信息:终端信息非法,则返回输入终端信息状态;
2)检查定制信息列表状态:定制信息列表状态更新,则获取并保存;
3)读取定制信息列表。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基于XML文件的RSS信息交互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读取URL对应RSS信息的XML值数据,是读取RSS信息符合RSS2.0标准的XML文件代码中包括标题和描述的XML值数据。
7、根据权利要求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基于XML文件的RSS信息交互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RSS信息列表是遵循OPML标准描述的多个RSS信息、汇总至标准格式的XML文件中所形成的信息列表。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基于XML文件的RSS信息交互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传输终端信息是通过HTTPS协议将终端信息以POST方法传输至服务端。”
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无效请求人)于2011年08月0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8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对比文件1:公开号为WO2005/089336A2的PCT申请国际公开文本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1份,公开日2005年09月29日;
对比文件2, 包括:
对比文件2-1,美国因特网档案室(web.archive.org)办公室经理PAUL FOREST HICKMAN的证人证言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1份;
对比文件2-2,美国执业公证人AUTHUR WONG出具的用于证明PAUL FOREST HICKMAN身份属实的宣誓证明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1份;
对比文件2-3,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州务卿出具并加盖加利福尼亚州政府印章的用于证明AUTHUR WONG执业公证人资格的证明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1份;
对比文件2-4,美国国务院出具的用于证明对比文件2-3加盖的加利福尼亚州政府印章真实有效的证明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1份;
对比文件2-5,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大使馆领事部出具的用于证明对比文件2-4的美国国务院印章和助理认证官签字均属实的(2008)美领认字第0015200号领事认证书复印件1份;
对比文件2-6,请求人声称为由美国因特网档案室(web.archive.org)存档保存的“ranchero.com”、“search.yahoo.com”、“uk.promotions.yahoo.com”、“www.rss-specifications.com”、“www.syndic8.com”、“www.kalsey.com”等网站的部分网页页面的复印件A1-A28及其中文译文共28份;
对比文件3: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用于证明“www.atpm.com”、“www.amazon.com”等网站部分网页页面内容的(200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1287号公证书和附件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1份,公证日:2008年11月11日;
对比文件4:“基于RSS的科技信息聚合系统的设计和实现”(张会娥等,《现代图书情报技术》2005年第7期,第60-63页)的复印件1份;
对比文件5:“Internet环境下自动新闻发布系统”(魏英,《计算机应用》第24卷,2004年12月,第294至296页)的复印件1份。
无效请求人结合上述证据具体陈述了无效理由。
无效请求人于2011年09月05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如下证据:
对比文件1-1:重新提交的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文1份;
对比文件2-7: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用于证明对比文件2-1至对比文件2-6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2011)京中信内经证字17978号公证书和附件的复印件1份,公证日为2011年08月30日;
对比文件6:“RSS技术及其电子商务应用分析”(张德杰等,《华东经济管理》第19卷第11期,2005年11月,第82至84页)的复印件1份;
对比文件7,包括:
对比文件7-1:美国因特网档案室(web.archive.org)办事处经理Christopher Butter的证人证言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1份;
对比文件7-2:美国执业公证人DMITRIY GLAZER出具的用于证明Christopher Butter在其面前签字并宣誓作出证言的公证书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1份;
对比文件7-3:请求人声称为由美国因特网档案室(web.archive.org)存档保存的“feedster.blogs.com”、“feedster.com”、“www.bloglines.com”等网站的部分网页页面的复印件及其部分内容的中文译文共2份;
请求人结合上述补充后的证据,再次具体陈述无效理由为:1.本无效请求人曾于2008年09月16日针对本专利以对比文件1至3作为现有技术证据提出过无效宣告请求,但是在该无效请求的审理中,对比文件1的部分附图由于没有中文翻译而没有作为证据考虑,对比文件2由于未提交证人证言译文不予考虑,在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中,无效请求人提交了对比文件1包括附图在内全部内容的经过重新翻译的中文译文,以及对比文件2证人证言的中文译文,因此以上证据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况,并且应认定为有效的现有技术证据。2.本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和/或创造性,具体如下:2.1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2.2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3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共同公开的现有技术NetNewsWire2.0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4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7 Feedster部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5 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7 Bloglines部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6 本专利权利要求2-5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6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2.7本专利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6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2.8 本专利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6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2.9本专利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6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2.10本专利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6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2.11 本专利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7 Feedster部分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15 本专利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7 Feedster部分和对比文件2及对比文件6所证明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8月0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0月21日和2011年11月21日两次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无效请求人于2011年09月0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证据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合议组于2011年10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2月08日举行口头审理。后由于口头审理因故需要改期举行,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 年 11月 21日再次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 年 12月 23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关于无效请求理由:无效请求人明确针对本专利的无效理由以2011年09月0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为准,并且表示放弃对比文件5的使用,也放弃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共同公开的现有技术NetNewsWire2.0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所涉及的无效理由以2011年09月0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为准,具体包括:(1)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2)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3)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4)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7 Feedster部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5)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7 Bloglines部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6)本专利权利要求2-5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6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7)本专利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6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8)本专利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6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9)本专利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6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10)本专利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6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11) 本专利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7 Feedster部分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12)本专利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7 Feedster部分和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2)关于当庭出示或提交的证据:无效请求人当庭出示了对比文件2-1至2-7、对比文件3的原件、加盖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信息服务部公章的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6的原件,对比文件7-1至7-3的原件,以及:
对比文件7-4,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州务卿出具并加盖加利福尼亚州政府印章的用于证明DMITRIY GLAZER执业公证人资格的证明书原件及其中文译文1份;
对比文件7-5,美国国务院出具的用于证明对比文件7-4加盖的加利福尼亚州政府印章真实有效的证明书原件及其中文译文1份;
对比文件7-6,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大使馆领事部出具的用于证明对比文件7-5的美国国务院印章和助理认证官签字均属实的领事认证书原件1份。
合议组当庭将以上证据转交专利权人核实。
3)关于证据真实性质证: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中文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但是,认为对比文件2、3和7均属于网络上电子形式的证据,是可以更改和不可靠的,对比文件2、3和7中的公证认证只是形式上的认证,不能证明其证据内容也是真实的,因此对对比文件2、3和7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此,无效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和7来自美国因特网档案室(web.archive.org)这一公益性质网站,具有该网站出具的证人证言,而且该证人证言按美国法律进行了公证认证,公证文件装订完整,可以证明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对比文件3经过了国内公证认证,从网页页面可以显示发布日期,因此可以证明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
4)其他事项:专利人权还指出对比文件1至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6在无效请求人于2008年09月16日针对本专利提起的无效宣告中都使用过,因此属于“一事不再理”,对基于以上证据提出的无效理由应不予审理。无效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附图部分以及对比文件2、3和6在上一次无效宣告请求的审理中并没有被采信,对比文件4在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中改变了结合方式,因此不属于“一事不再理”。
在此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就证据真实性认定、公开时间认定、以及本专利权利要求相对以上证据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了辨论。口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 关于“一事不再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本专利于2009年02月25日做出第1292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下称在先决定),其中涉及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引用的对比文件1至4和对比文件6。
1)关于对比文件1:在先决定中,请求人未提交对比文件1附图3-7、10、12的中文译文,按照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第2.2.1节的规定,以上附图视为未提交,不予考虑。在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中,无效请求人提交了对比文件1包括附图在内全部内容的中文译文,以包括所有附图在内的技术方案作为一个整体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可见对比文件1的证据内容已发生变化;
2)关于对比文件2:在先决定中,无效请求人未提交对比文件2证人证言的中文译文,按照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第2.2.1节的规定,该证人证言视为未提交,不予考虑;而在不考虑证人证言的前提下,对比文件2的真实性不能确认。在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中,无效请求人提交了对比文件2证人证言及相应公证文书的中文译文,可见对比文件2的证据内容已经发生变化;
3)关于对比文件3:在先决定中,无效请求人仅提交了网页页面的打印件,由于其真实性不能确认,对该证据未予考虑;在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中,无效请求人提交了证明网页来源和显示内容的公证书,因此对比文件3的证据内容已经发生变化;
4)关于对比文件4、6:在先决定中,对比文件4、6由于未在规定期限内具体说明无效理由合议组并未予考虑,在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中,无效请求人结合上述对比文件4、6具体陈述了无效理由。
基于上述理由,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引用的对比文件1至4和对比文件6所提出的无效理由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况。
3. 关于证据
关于对比文件1:
对比文件1是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该证据的公开时间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述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关于对比文件2:
对比文件2包括以下内容:对比文件2-1是美国因特网档案室(web.archive.org)办公室经理PAUL FOREST HICKMAN的证人证言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1份,证言内容主要包括:该证人的身份为美国互联网站“因特网档案室”(web.archive.org)的工作人员,“因特网档案室”网站的“网站回溯机”服务可以向访问者呈现互联网页的归档文件;归档文件的URL地址具有特定的格式,因此可以从URL地址中确定该归档文件的HTML文件的归档时间;但是关于网页上出现的图片文件的归档时间可能不同于URL地址中HTML文件的归档时间,如果网页是用框架(frame)设计的,那么每个框架中单个网页的归档时间也不适用于URL地址中HTML文件的归档时间;所附附件A(即对比文件2-6所示的网页页面复印件)是对“因特网档案室”的URL的HTML文件记录的真实和准确的备份。对比文件2-2是美国执业公证人AUTHUR WONG出具的用于证明PAUL FOREST HICKMAN身份属实的宣誓证明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1份;对比文件2-3是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州务卿出具并加盖加利福尼亚州政府印章的用于证明AUTHUR WONG执业公证人资格的证明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1份;对比文件2-4是美国国务院出具的用于证明对比文件2-3加盖的加利福尼亚州政府印章真实有效的证明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1份;对比文件2-5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大使馆领事部出具的(2008)美领认字第0015200号领事认证书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对比文件2-4的美国国务院印章和助理认证官签字均属实;对比文件2-6是由美国因特网档案室(web.archive.org)存档保存的来自“ranchero.com”、“search.yahoo.com”等多家网站的网页页面复印件A1-A28及其中文译文共28份;对比文件2-7是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用于证明对比文件2-1至对比文件2-6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2011)京中信内经证字17978号公证书和附件的复印件1份,公证日为2011年08月30日。对于上述证据,合议组认为:美国因特网档案室(web.archive.org)一家是对互联网网站页面按时间进行存档并供用户回溯访问的公益性网站,具有较高的公众知名度和信誉度;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对比文件2-1所示的由因特网档案室(web.archive.org)网站管理人员出具的证人证言,证明了对比文件2-6所示的网页页面的复印件打印自该网站的存档,并且对网页获取和存档方式、公众对存档网页的回溯访问方式、网页存档的URL格式和存档时间均进行了证明。以上证据的来源网站美国因特网档案室(web.archive.org)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并且证人作为该网站的管理人员具备对网页存档方式、URL格式和存档时间进行证明的知识和能力,证人证言经过了美国公证机构认证和我国驻美国领事馆的认证,同时没有证据表明美国因特网档案室(web.archive.org)及相关证人与本案双方当事人具有利益关系。因此,合议组对对比文件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关于对比文件2的公开时间,以上证据能够证明美国因特网档案室(web.archive.org)通过其向公众提供的回溯机服务公开了对比文件2-6所示的存档网页页面,并且各网页页面的URL中包含了上述存档网页页面的公开时间,例如对比文件2-6 中A1的URL所包含的 “20051024203420”表明A1所示存档网页页面的公开时间为2005年10月24日。对比文件2-6中,包括A1-A28网页文件,从对比文件2-6所示的各存档网页页面的URL可以看到,A1-A28所示的网页页面分别具有不同的URL地址和公开时间,即对比文件2中所使用的对比文件2-6是28个独立文件,具有不同的公开时间。
关于对比文件3:
对比文件3是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及其附页,公证书中载明于2008年11月04日在公证处通过以IE浏览器进入“www.atpm.com”、“www.amazon.com”等网站的特定网址并打印的方式取得了公证书附页所示的网页页面。并且,无效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附页1左侧载有的标记“June 2005”可以作为该对比文件的公开日期。专利权人认可公证书的真实性,合议组经核实对公证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关于对比文件3的公开时间,合议组认为:公证书的以上公证内容证明的是对比文件3所示“www.atpm.com”、“www.amazon.com”等网站的特定网页页面在公证日即2008年11月04日的显示内容,但不能证明以上网页页面在公证日之前特别是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以前是否存在、是否可以通过互联网访问及其显示内容。虽然对比文件3附页1左侧载有的标记“June 2005”但是,首先,对比文件3的附页1至14页是来自www.atpm.com网站的网页打印件,该网站不属于政府类网站、知名非政府组织网站和知名商业网站,而且除了网页页面以外没有其它佐证,仅凭该页面的标记“June 2005”难以证明该网页所示内容在2005年6月确实已经公开,也难以证明该网页公开后的网页内容与2008年11月04日进行公证认证时所显示的网页内容保持一致,因此不能证明对比文件3附页1至14页所显示内容在2005年6月公开;其次,对比文件3的附页15至47页是来自另一网站www.amazon.com的网页打印件,由于网页来源完全不同,不能将附页1左侧的标记“June 2005”认为是附页15至47所示网页的公开日期;附页15至47本身没有标明网页的公开日期,也没有其它证据作为附页15至47的公开日期的佐证,因此其公开日期无法确定。综上,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的公开日期不能确定。
关于对比文件4、6:
无效宣告请求人在口审时提交了加盖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信息服务部公章的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6的原件,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因此合议组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以上证据的公开时间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述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关于对比文件7:
首先,无效请求人只提供了对比文件7-3中部分网页页面的译文,因此对比文件7-3中未提交中文译文的部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其次,对比文件7包括以下内容:对比文件7-1是美国因特网档案室(web.archive.org)办事处经理Christopher Butter的证人证言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1份,证言内容主要包括:该证人的身份为美国互联网站“因特网档案室”(web.archive.org)的工作人员,“因特网档案室”网站的“网站回溯机”服务可以向访问者呈现互联网页的归档文件;归档文件的URL地址具有特定的格式,因此可以从URL地址中确定该归档文件的HTML文件的归档时间;但是关于网页上出现的图片文件的归档时间可能不同于URL地址中HTML文件的归档时间,如果网页是用框架(frame)设计的,那么每个框架中单个网页的归档时间也不适用于URL地址中HTML文件的归档时间;所附附件A(即对比文件7-3所示的网页页面复印件)是对“因特网档案室”的URL的HTML文件记录的真实和准确的备份。对比文件7-2是美国执业公证人DMITRIY GLAZER出具的用于证明Christopher Butter在其面前签字并宣誓作出证言的公证书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1份;对比文件7-3是请求人声称为由美国因特网档案室(web.archive.org)存档保存的“feedster.blogs.com”、“feedster.com”、“www.bloglines.com”等网站的部分网页页面的复印件及其部分内容的中文译文共2份;对比文件7-4是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州务卿出具并加盖加利福尼亚州政府印章的用于证明DMITRIY GLAZER执业公证人资格的证明书原件及其中文译文1份;对比文件7-5是美国国务院出具的用于证明对比文件7-4加盖的加利福尼亚州政府印章真实有效的证明书原件及其中文译文1份;对比文件7-6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大使馆领事部出具的用于证明对比文件7-5的美国国务院印章和助理认证官签字均属实的领事认证书原件1份。对于以上证据,合议组认为:美国因特网档案室(web.archive.org)一家是对互联网网站页面按时间进行存档并供用户回溯访问的公益性网站,具有较高的公众知名度和信誉度;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对比文件7-1所示的由因特网档案室(web.archive.org)网站管理人员出具的证人证言,证明了对比文件7-3所示的网页页面的复印件打印自该网站的存档,并且对网页获取和存档方式、公众对存档网页的回溯访问方式、网页存档的URL格式和存档时间均进行了证明。以上证据的来源网站美国因特网档案室(web.archive.org)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并且证人作为该网站的管理人员具备对网页存档方式、URL格式和存档时间进行证明的知识和能力,证人证言经过了美国公证机构认证和我国驻美国领事馆的认证,同时没有证据表明美国因特网档案室(web.archive.org)及相关证人与本案双方当事人具有利益关系。因此,合议组对对比文件7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关于对比文件7-3的公开时间,合议组认为:以上证据能够证明美国因特网档案室(web.archive.org)通过其向公众提供的回溯机服务公开了对比文件7-3所示的存档网页页面,并且各网页页面的URL中包含了上述存档网页页面的公开时间。从对比文件7-3的中文译文1-30页及其相对应的网页页面可以看到,其中文译文第2-4页、第5页、第6页、第7页、第8页、第9-10页、第11-13页、第14-15页、第16-18页、第19页、第20页、第21页、第22-25页、第26页、第27页、第28页、第29页、第30页相应的网页页面分别具有不同的URL地址和存档时间,即对比文件7中所使用的对比文件7-3是18个独立文件,具有不同的公开时间。
4、无效宣告请求理由的审理范围
口头审理中,无效请求人放弃对比文件5的使用,也放弃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共同公开的现有技术NetNewsWire2.0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
由于对对比文件3的公开日期不能确定,无效请求人依据该证据所提出的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7 Feedster部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7 Bloglines部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因此,合议组明确本无效宣告请求的审理范围为:(一)关于新颖性: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二)关于创造性:(1)本专利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2)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3)本专利权利要求5-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4)本专利权利要求5-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5)本专利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7 Feedster部分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6)本专利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7 Feedster部分、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6所证明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5、 关于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无效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基于XML文件的RSS信息交互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说明书摘要部分及说明书第4段、第8段、第35段,第38至60段,第61段,第64段)公开了一种用于对查询作出响应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从用户接收到搜索查询,然后生成命中列表,其中每个命中引用一个目标页面或站点,针对每个目标页面或站点,确定该目标页面或站点是否具有关联的聚合源,命中列表被显示给用户,并且其中包括具有关联的聚合源的每个命中的聚合选项,用户可以选择聚合选项,从而将他们的个人门户页面订阅到该聚合源,搜索服务器系统可以产生页面索引,页面索引可以利用各种收集技术产生,包括自动web爬虫程序;搜索服务器可以自己产生页面索引,用户可以请求搜索服务器搜索RSS源,对于搜索命中所显示的结果可以包括URL,并且URL可以与指向与RSS源关联的页面的链接相关联(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服务端分析获取RSS信息所对应的URL:通过爬虫程序分析访问因特网”、“获取RSS信息所对应的URL,保存于服务端”)。各种界面可以被提供给用户来选择用于订阅的源,例如可以向用户提供框来输入RSS源的名称,用户还能够键入Web站点的名称;响应于此,门户服务器180访问该Web站点并且检测任何RSS源。如果搜索服务器系统发现RSS源,则可以提示用户将RSS源添加到他的门户页(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终端提交相关网页的URL”的步骤);搜索服务器可以接收来自另一个来源如独立的服务器系统的页面索引并对它们执行进一步处理,一些站点可以提供多个RSS源(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RSS信息第三方提交自己的RSS信息所对应的URL,提交后URL信息及URL所对应的RSS信息保存在服务端”)。查询响应模块具有搜索相关算法,用于对与给定查询相关的网页进行处理和排序,例如,利用查询中搜索项出现的模式测量的逻辑相关度;与查询项和/或特定页面或站点相关联的上下文标识符,以及从多个页面收集到的连通性数据等的组合,查询响应模块162可以对接收到的查询进行解析来抽取一个或多个关键字,然后利用这些关键字访问页面索引170,从而产生命中列表,查询响应模块162然后可以利用一种或多种分级算法对命中进行排序,在一些实施例中分级算法可以包括传统的分级算法(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确定RSS信息的相关度”步骤和“RSS信息的相关度”包括“包含的关键词”,以及“将RSS信息所对应的URL排序”)。在一个实施例中,RSS指示符406包括允许用户与RSS源交互的按钮,例如按钮408允许用户查看RSS源的XML源文件(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读取URL对应RSS信息的XML值数据”,并隐含公开了RSS信息基于XML文件),通信网络包括RSS数据库900,RSS数据库900包括RSS源的索引等(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保存在存储设备中,建立RSS信息的索引数据库”),用户数据库182可能仅存储已注册的用户的信息,并且个性化或定制特征可能仅对已登入的注册用户可用,用于实现用户标识和认证的各种选项在本领域是公知的,例如向每个注册用户提供唯一的用户ID和口令,以及提供提示用户输入该信息的登录界面;定制门户页面提供了按钮来允许用户通过从门户服务器180可以提供的一定范围的内容类型进行选择而定制页面内容,这些内容部分中的一些也可以被编辑,例如用户可以在各种新闻来源中进行选择,标识出要显示天气预报的感兴趣的城市,等等(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终端通过因特网访问WEBSERVER注册对应的终端信息,选取信息的类或指定所需的关键字,提交给服务端”)。搜索服务器系统响应于从客户端系统接收到的搜索查询来访问页面索引并将搜索结果提供给用户,响应于查询,搜索服务器生成一个或多个命中的列表,该列表中的每个命中引用聚合数据库的聚合源,并且命中所引用的每个聚合源与查询相关;在确定了用户ID之后,门户服务器180更新用户数据库182中的用于该用户的门户页面的定制信息以包括对所选源的订阅(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服务端生成定制的RSS信息列表:服务端根据终端的选取,按照RSS信息的相关度,生成终端定制的RSS信息列表”)。客户端应用程序与服务器系统通信,并处理和显示从服务器系统接收到的数据内容(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终端安装应用程序,传输终端信息”)。用于实现用户标识和认证的各种选项被结合到门户服务器和/或搜索服务器系统中.如果是已登录到门户服务器的用户,可以在不要求用户再次登录的情况下应用该用户的个性化特征,门户服务器可以提供给登录用户的个性化特征中包括该用户的个性化门户页面,该页面可以结合该用户选择的各种类型的内容(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服务端验证终端信息,读取定制信息列表”)。搜索服务器系统响应于客户端系统接收到的搜索查询来访问页面索引并将搜索结果提供给用户。客户端应用程序模块包括处理数据和媒体内容的各种软件模块,例如处理搜索请求和搜索结果数据的专用搜索模块126,用于呈递数据和媒体内容的用户界面模块127。如上文所述,由于搜索索服务器生成的一个或多个命中列表中引用聚合数据库的聚合源,因此返回的搜索结果数据必然包含RSS信息对应的URL(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分析定制信息列表,应用程序分析RSS信息对应的URL,取得RSS信息内容”和“解析、显示RSS信息”)。
通过分析上述公开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同样涉及服务端RSS信息的交互处理与终端RSS信息的交互处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的方法是依据RSS1.0标准或RSSO.9x/2.0标准来获取RSS信息所对应的URL,并且服务端根据RSS1.0标准或RSSO.9x/2.0标准读取RSS信息的值数据,统计相同的RSS信息所对应的URL次数,以及对RSS信息进行分类整理;而对比文件1中虽然也公开了对页面索引层级结构内的网页进行分类,但未公开是根据RSS信息值数据来统计相同的RSS信息所对应的URL次数和通过获取的RSS信息值数据对RSS信息进行分类整理。2)权利要求1的方法中服务端还确定RSS信息的相关度,所述RSS信息的相关度中包括RSS信息被引用的次数、发布的时间,服务端可以根据RSS信息的被引用次数和发布的时间作为相关度将RSS信息对应的URL排序。对比文件1虽然也公开了根据关键字和用户反馈来对查询结果排序,但是没有公开将RSS信息被引用的次数、发布的时间作为相关度和根据RSS信息被引用的次数、发布的时间进行URL排序。
无效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第40、41段及图4A、图10中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1)的统计相同的RSS信息所对应的URL次数。对此,合议组认为:以上内容虽然涉及对搜索命中结果进行数量统计和排序,但是并没有公开这种统计和排序是对相同的RSS信息所对应的URL次数的统计,因此没有公开该区别特征1)。无效请求人还认为对比文件1的图6和图7公开了按RSS信息被引用的次数、发布的时间进行URL排序。对此,合议组认为,以上附图仅表明了客户端个人页面的显示画面,不能从中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所示出的时间和次数标记就是RSS信息发布的时间和被引用的次数,也不能从中得到服务器端按RSS信息被引用的次数、发布的时间进行了排序,因此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2)。可见,无效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
由于对比文件1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实质上不相同,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通过采用RSS信息的相关度而使得信息优化、精确,取得了不同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有关规定。
5.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是否具备创造性的评述
在将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评价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中,如上文中对新颖性的评述所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1)和2),也没有给出统计相同的RSS信息所对应的URL次数,对RSS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和以RSS信息被引用的次数、发布的时间作为相关度进行URL排序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1)和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相应地,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5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具备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6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的评述
对比文件6 “RSS技术及其电子商务应用分析” (参见第一部分至第三部分)公开了RSS技术的发展历程,其中提到了RSS0.9标准和RSS2.0标准,但是并没有公开与依据RSS1.0标准或RSSO.9x/2.0标准来获取RSS信息所对应的URL和统计相同的RSS信息所对应的URL次数,以及服务端根据RSS信息的被引用次数和发布的时间作为相关度将RSS信息对应的URL排序有关的内容,因此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1)和2),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1)和2)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本专利通过以上区别特征实现了对RSS信息的排序、优化和精确,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6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相应地,从属权利要求2-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6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5-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的评述
由于对比文件5-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技术方案包含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上述区别特征1)和2)。对比文件4(参见第二部分至第三部分)公开了基于RSS的科技信息聚合系统,其中自动下载并解析RSS Feed,实时或定时根据RSS Feed的更新频次自动下载变化了的RSS Feed。可见,对比文件4也没公开依据RSS1.0标准或RSSO.9x/2.0标准来获取RSS信息所对应的URL和统计相同的RSS信息所对应的URL次数,以及服务端根据RSS信息的被引用次数和发布的时间作为相关度将RSS信息对应的URL排序有关的内容,因此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1)和2),也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1)和2)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本专利通过以上区别特征实现了对RSS信息的排序、优化和精确,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5-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5-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6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的评述
由于对比文件5-8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技术方案包含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上述区别特征1)和2)。如上文所述,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6均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1)和2),也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1)和2)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本专利通过以上区别特征实现了对RSS信息的排序、优化和精确,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5-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6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
(5)关于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7 Feedster部分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合议组认为:
正如本决定上文所述,对比文件2-6的网页页面A1-A28分别来自不同的URL地址,具有不同的公开时间,因此对比文件2的A1-A28所示各网页不能视为一份对比文件,即不是一份现有技术,而应该作为相互独立的28篇对比文件;相类似地,对比文件7-3的Feedster部分的中文译文第2-4页、第5页、第6页、第7页、第8页、第9-10页、第11-13页、第14-15页、第16-18页、第19页相应的网页页面也分别来自不同的URL地址,具有不同的公开时间,因此以上各网页页面也不能视为一份的对比文件,即不是一份现有技术,而应该作为相互独立的10篇对比文件。
请求人在2011年09月0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引用上述对比文件7-3的Feedster部分和对比文件2-6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进行了评述;在口审过程中,在合议组已经向请求人明确对比文件2-6的网页页面A1-A28和对比文件7-3的Feedster部分的中文译文第2-4页、第5页、第6页、第7页、第8页、第9-10页、第11-13页、第14-15页、第16-18页、第19页相应的网页页面由于具有不同的URL地址和公开日期,应视为不同的对比文件的情况下,仍然坚持将对比文件2-6和对比文件7-3分别作为一份对比文件,并且不能从对比文件2-6和对比文件7-3的Feedster部分所示的多个网页页面中指定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作为一种基于XML文件的RSS信息交互处理方法,其技术方案是由服务端RSS信息的交互处理各步骤和终端的RSS信息交互处理各步骤所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其保护范围不仅包括各步骤本身,还包括各步骤之间的相互关系。而请求人所提供的对比文件2-6的网页页面A1-A28系独立的28份对比文件,对比文件7-3的Feedster部分的中文译文第2-4页、第5页、第6页、第7页、第8页、第9-10页、第11-13页、第14-15页、第16-18页、第19页相应的网页页面系独立的10份对比文件,以上相互独立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不是一个整体的技术方案,且没有给出将各份对比文件分别包含的技术内容相互结合为一个整体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此不能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因此请求人的本项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6)关于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7 Feedster部分和对比文件2以及对比文件6所证明的公知常识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合议组认为:
基于同样的理由,对比文件2-6和对比文件7-3的Feedster部分各相互独立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不是一个整体的技术方案,没有给出将各份对比文件分别包含的技术内容相互结合为一个整体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即使结合对比文件6所证明的公知常识,也不能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因此请求人的本项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8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510022721.3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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