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及陶瓷制品防伪转印标签-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玻璃及陶瓷制品防伪转印标签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60
决定日:2012-02-06
委内编号:5W10241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03014.4
申请日:2007-01-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曾乐萍
授权公告日:2008-01-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佳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主审员:耿萍
合议组组长:周文娟
参审员:刘磊
国际分类号:B32B27/06,B41M3/00,B44F1/08,G09F3/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找出区别技术特征并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存在这种启示,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月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玻璃及陶瓷制品防伪转印标签”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ZL200720003014.4,申请日为2007年1月29日,专利权人为上海佳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玻璃及陶瓷制品防伪转印标签,其特征在于:包括19-30μm厚的PET薄膜,在PET薄膜上涂布可与PET薄膜分离的离型层,在离型层上涂布树脂信息层,该树脂信息层一部分通过模压形成全息图案,而另一部分则套印有图文形成图案层,在所述树脂信息层和图案层涂布或印刷热溶胶层。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及陶瓷制品防伪转印标签,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全息图案和/或图案层的图文表面与所述热溶胶层之间还设有反射膜。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玻璃及陶瓷制品防伪转印标签,其特征在于:所述反射膜为铝膜。”
针对本专利,曾乐萍(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8月2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公开日为2006年11月8日、公开号为CN185793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全文,共16页;
附件2:公开日为2004年8月18日、公开号为CN152099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全文,共6页;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9月2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4516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共5页;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1月2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4189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共5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附件1、附件1和3的结合、附件2或附件2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以附件4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1、2中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9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查。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1年11月10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存在以下区别:(1)防伪转印标签包括19-30μm厚的PET薄膜;(2)权利要求1的防伪转印标签与附件1的转印膜作用及结构不同,全息图案作用及结构不同;(3)树脂信息层一部分通过模压形成全息图案,而另一部分则套印有图文形成图案层,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有新颖性。由于PET膜局部模压会产生变形,再在周围套印图案是现有技术不能实现的,并且附件4作为专利文献不能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附件3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以及附件1、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附件2与附件3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对于权利要求2、3,附件1仅公开了在彩色图文层上设镀铝层,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3的全部技术特征,在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也具备新颖性、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1月28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2011年11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于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2月29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口头审理明确如下事项:⑴审理基础为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⑵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的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附件1、附件1与附件3的结合、附件2或附件2与附件3的结合没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放弃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没有新颖性的无效理由。附件4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证据结合方式;⑶专利权人对于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4的真实性、公开性、关联性均无异议;⑷请求人不需要在庭后提交意见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附件1-3为中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文献,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未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后认可附件1-3的真实性,并且附件1-3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附件1-3可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二)关于权利要求1-3的创造性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找出区别技术特征并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存在这种启示,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1、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玻璃及陶瓷制品防伪转印标签,附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多种装饰效果的转印膜,并具体公开了(参见附件1的说明书第1页第2-4行,第5页第21-22行,第6页第14-15行,第7页倒数第1-6行,第8页第4-18行,附图14-16):该转印膜可用于玻璃或陶瓷表面进行热转印装饰,第一层是12-50μm厚的PET膜,在PET薄膜上涂布脱离保护层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可与PET薄膜分离的离型层),在脱离保护层2上涂布丙烯酸树脂或三聚腈胺树脂层6(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树脂信息层),其表面通过辊压型转印机模压出全息图像,在全息图像上按图文要求采用印刷的方法,分次叠印色彩,形成图案,在图文层上可根据需要设置局部镀铝层,最后印上以氯化聚丙烯树脂为主的粘结剂接着层4(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热溶胶层)。由图14可以看出丙烯酸树脂或三聚腈胺树脂层6上涂覆有接着层4,根据附件1的记载,在图文层上可根据需要设置局部镀铝层(参见附件1的说明书第8页13-17行),由此可知,附件1公开了当局部镀铝时,在没有镀铝的图文层上将直接印上接着层4(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树脂信息层和图案层涂布或印刷热溶胶层)。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PET薄膜厚度为19-30μm,(2)权利要求1中的转印标签用于防伪,并且树脂信息层一部分通过模压形成全息图案,而另一部分则套印有图文形成图案层。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便于转印膜的生产;(2)提高防伪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合议组认为,附件1中公开了PET膜的厚度为12-50μm,PET膜过厚或过薄都不利于转印膜的生产是本领域公知的技术知识,选择合适的PET膜的厚度是本领域技术改进的方向,在附件1较宽的数值范围内选择出19-30μm的范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次实验能够获得的,并且这种选择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附件3公开了一种定位镭射防伪印刷膜,并具体公开了(参见附件3的说明书第2页第1-7行,附图1):定位镭射防伪印刷膜包括有塑料薄膜面层1、镭射防伪标志2(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全息图案)以及印刷层3,印刷层3印刷于塑料薄膜面层1的内侧,镭射防伪标志2嵌置于印刷层上指定的镂空部位,并且该特征在附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区别技术特征(2)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也是解决现有技术中因印刷层覆盖在防伪镭射标志上导致防伪效果差,容易被仿制的技术问题,其目的是获得好的防伪效果(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1页第5-8行,倒数第1-3行)。由此可见,附件3给出了采用两组图案例如镭射防伪标志与印刷图案在不同部位分别设置后组合构成印刷膜或转印膜上的图案用于进一步提高防伪效果的技术启示。此外,在模压和印刷领域中,定位模压全息图案和定位印制图案均是常用的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为了获得较好的防伪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附件1的丙烯酸树脂或三聚腈胺树脂层6上不同部位分别形成全息图案和图文层。因此将“树脂信息层一部分通过模压形成全息图案,而另一部分则套印有图文形成图案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因此,在附件1基础上结合附件3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2、对于权利要求2,附件1中公开了(参见附件1的说明书第8页第4-18行,附图14-16)“第五层是叠层于彩色图文层(对应于权利要求中的图案层的图文表面)上的镀铝层7(对应于权利要求2中的反射膜),第六层是接着层4”,并且从附图14中可以看出模压的树脂层6(对应于权利要求2中的全息图案)和彩色图文层3上设置有镀铝层7。由此可见,“在所述全息图案和图案层的图文表面与所述热溶胶层之间还设有反射膜”以及“在图案层的图文表面与所述热溶胶层之间还设有反射膜”已经在附件1中公开。此外,附件1中还公开了“对于只需要局部金属效果的转印膜,则可在印刷图文的同时,在不需要显示金属效果的区域印上可用水洗去的水溶性丙烯酸树脂层,附于水洗油墨树脂上的铝层可用水冲洗掉,显现出局部的金属效果”,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实际需要在图文的表面涂覆水溶性丙烯酸树脂层,仅在全息图案部分镀铝形成反射膜, 并可预料其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对于权利要求3,其附加技术特征“反射膜为铝膜”已经在附件1中公开(参见附件1的说明书第8页第4-18行),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4、关于专利权人的意见
专利权人认为,(1)PET过厚太硬,过薄印东西不清楚,容易变形,权利要求1的数值范围是经过较多的工程实践以及测试优选出的区间;(2)定位模压和套印是平张印刷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但不是防伪转印膜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并且附件3也没有给出全息图案定位模压,之后套印油墨的图文部分的技术启示;(3)采用的氯化聚丙烯树脂虽是热溶胶的一种,但粘结性能不好。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3的结合具有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1)关于PET膜厚度的数值范围,如前所述,附件1已经公开了12-50μm厚的PET膜,本领域公知PET膜厚度对其印刷性能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次实验能够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19-30μm的范围,并且专利权人也未提供证据表明该种选择会给由此得到的产品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专利权人以“需要经过较多的工程实践以及测试优选出区间”说明该数值范围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2)关于区别技术特征“树脂信息层一部分通过模压形成全息图案,而另一部分则套印有图文形成图案层”,附件3中给出了采用两组图案例如镭射防伪标志与印刷图案在不同部位分别设置后组合构成印刷膜或转印膜上的图案用于进一步提高防伪效果的技术启示,并且在模压和印刷领域中,定位模压全息图案和定位印制图案均是常用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将该技术手段应用于转印膜印刷,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容易想到将“树脂信息层一部分通过模压形成全息图案,而另一部分则套印有图文形成图案层”,因此专利权人认为上述特征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3)关于热溶胶,附件1中已经公开了“以氯化聚丙烯树脂为主的粘结剂接着层4”,并且附件1的转印膜也是用于热转印(参见附件1的说明书第1页第2行),即附件1已经公开了热溶胶的一种,因此专利权人以氯化聚丙烯树脂粘结效果不好说明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3的结合具有创造性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应予全部无效。因此,合议组对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ZL 200720003014.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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