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综合监控终端-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综合监控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83
决定日:2012-02-06
委内编号:5W10206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146363.0
申请日:2009-03-1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赵欣
授权公告日:2010-01-1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北京ABB高压开关设备有限公司
主审员:林静
合议组组长:李熙
参审员:周亚娜
国际分类号:H02J1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
决定要点:若现有技术公开了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且两者属于同一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预期效果实质上也相同,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01月13日授权公告的200920146363.0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一种综合监控终端”,申请日为2009年03月17日,专利权人是北京ABB高压开关设备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综合监控终端,其特征在于:中央处理单元、全电量采集单元、遥信采集单元、继电器动作控制单元、通讯处理单元、LCD显示单元,所述中央处理单元对其他单元进行数据交换和控制处理。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综合监控终端,其特征在于,LCD显示单元通过内部串行总线与中央处理单元进行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综合监控终端,其特征在于,全电量采集单元通过内部并行总线与中央处理单元进行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综合监控终端,其特征在于,通讯处理单元包含RS485、RS232、CAN总线通讯接口。”
2011年06月21日,赵欣(下称请求人)针对本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共7页;
附件2:200720191208.1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2008年09月17日,复印件,共10页;
附件3:200620017378.3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2007年10月03日,复印件,共6页;
附件4:200720103944.7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2008年03月12日,复印件,共6页;
附件5:200720058614.0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2008年07月16日,复印件,共8页;
附件6:《配电变压器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自动化技术与应用》2008年第27卷第3期,第61、76-78页,声称印刷日为2008年03月25日,复印件,共4页。
请求人在其无效宣告请求书中认为:
1.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没有包括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继电器动作控制单元”;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仅公开了一种具体实施方式,而除了说明书中所列示的具体实施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明了其他的可以解决技术问题的实施方式;因此,权利要求1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鉴于权利要求2-4均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从而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同样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多个功能单元,而对于这些单元具体是用来做什么或实现什么功能权利要求1中则没有进行任何限定,由此导致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确定;因此,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界定不清,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由于权利要求2-4均引用权利要求1,其同样未克服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因此,权利要求2-4的保护范围同样界定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1仅仅笼统列举了其综合监控终端所包含的单元,对这些单元各自所起的作用或具体电路设计等均没有任何限定。而通过进一步结合说明书可知,正是由于对这些单元采用了特定的元器件或进行了特定电路设计,方解决了现有技术中所存在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没有从整体上反映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记载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或附件3、或附件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相对于附件5结合附件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和公知常识公开,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结合附件4、或者附件5结合附件4公开,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请求人于2011年07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补充的无效理由是: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和公知常识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将附件2和公知常识与权利要求1中的各组合方式(即附件2、3、4或附件5和6的组合)分别与之结合从而得到权利要求2-3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3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07月0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于2011年06月21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8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1月03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合议组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1年07月21日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的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1、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没有异议;2、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或附件3、或附件4单独对比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5结合附件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和公知常识公开,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结合附件4、或者附件5结合附件4公开,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2月21日向专利权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将合议组成员变更情况告知专利权人,并告知专利权人如对合议组成员有回避请求的,可以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提交书面的请求书,逾期未答复,视为无回避请求。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4为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文本,其授权公告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9年03月17日,合议组经审查,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因此附件2-4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现有技术公开了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且两者属于同一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预期效果实质上也相同,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是在现有技术基础上,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根据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容易想到的,且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综合监控终端,其特征在于:中央处理单元、全电量采集单元、遥信采集单元、继电器动作控制单元、通讯处理单元、LCD显示单元,所述中央处理单元对其他单元进行数据交换和控制处理。
附件4中公开了一种馈线远方终端,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其中(参见附件4说明书第2页第8-12行、第18-21行、说明书附图1)公开了以下内容:一种馈线远方终端,包括智能芯片,所述智能芯片上设置有主机中央处理器(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中央处理单元)和显示控制中央处理器,所述主机中央处理器和显示控制中央处理器通过异步通讯端口连接,所述显示控制中央处理器连接大屏幕液晶显示器,所述主机中央处理器分别连接模拟量信号采集电路(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电量采集单元)、26DI开关量输入信号采集电路(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遥信采集单元)、13RO继电器动作控制电路(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继电器动作控制单元)和CAN/RS485通讯控制电路(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通信处理单元);TMS320F2812(主机中央处理器)与C8051F126(显示控制中央处理器)之间是以异步通讯方式进行数据传输的;C8051F126(显示控制中央处理器)完成对240*128点阵结构的大屏幕液晶显示器(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LCD显示单元)的显示控制与面板按键的状态扫描与功能处理。
本专利权利要求1提供了一种结构紧凑、设计合理、测量精度高、采集速度快、界面显示丰富、功能完备、使用方便的综合监控终端(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2-3行)。附件4提供一种设计合理、结构简单、控制精度高、速度快、功能齐全、使用方便的馈线远方终端(参见附件4说明书第1页第8-9行)。由此可见,附件4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专利实质上相同,其获得的技术效果也与本专利实质上相同。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已经在附件4中公开,两者属于同一技术领域,采取了相同的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预期效果也实质上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LCD显示单元通过内部串行总线与中央处理单元进行连接”。附件2公开了(参见附件2权利要求1第4行)人机界面显示模块与中央处理器的数据采用总线连接。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数据传输采用串行总线连接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其余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与附件2公开的相应内容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均是显示单元和中央处理单元的有效数据连接,而且附件2与本专利、附件4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因此附件2给出了将其结合到附件4的技术启示。由此可见,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附件4和附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2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全电量采集单元通过内部并行总线与中央处理单元进行连接”。附件2公开了(参见附件2权利要求1第4行)交流采样模块与中央处理器的数据采用总线连接。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快速读取大量数据,采用并行总线连接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见,权利要求3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其余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与附件2公开的相应内容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均是全电量采集单元和中央处理单元的有效数据连接,而且附件2与本专利、附件4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因此附件2给出了将其结合到附件4的技术启示。由此可见,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附件4和附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3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通讯处理单元包含RS485、RS232、CAN总线通讯接口”。附件4还公开了通讯控制电路为RS485总线或CAN总线(参见附件4说明书第1页第16行)。附件3公开了一种通用数据采集器,并公开了通信单元包括RS422/RS485通信接口、RS232通信接口(参见附件3说明书第1页第17行)。由此可见,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和附件3公开,且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与附件3公开的相应内容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均是提供通讯接口传输协议,而且附件3与本专利、附件4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因此附件3给出了将其结合到附件4的技术启示。由此可见,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附件4和附件3的基础上获得权利要求4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应予全部无效,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提交的其余无效理由及证据不再评述。

三、 决定
宣告200920146363.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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