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抗弯折型麦克风导线-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抗弯折型麦克风导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93
决定日:2012-02-07
委内编号:5W10234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58285.0
申请日:2005-05-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恩平市鸿达电子线材厂
授权公告日:2006-07-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吴荣裕
主审员:范胜祥
合议组组长:张度
参审员:师彦斌
国际分类号:H01B7/02,H01B7/18,H01B11/00,H04R1/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无效请求人主张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现有技术文献公开或者根据该现有技术文献公开的内容进行常规选择得到,从而导致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但是,经合议组查明,该特征并未被该另一篇现有技术文献公开,也无法根据该现有技术文献公开的内容进行常规选择得到,而且该区别特征使得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名称为“一种抗弯折型麦克风导线”、专利号为200520058285.0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5年05月1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7月12日、专利权人为吴荣裕。其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抗弯折型麦克风导线,包括若干根裸铜丝(1),其特征在于所述裸铜丝(1)内设置有若干根铜箔丝(2),裸铜丝(1)的外围包覆有一芯线PVC层(3),芯线PVC层上设置有屏蔽层,屏蔽层上注塑有弹性PVC层(4)。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抗弯折型麦克风导线,其特征在于所述屏蔽层由若干根紧挨着的铜箔丝(5)及若干根裸铜丝(6)组成。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抗弯折型麦克风导线,其特征在于所述屏蔽层与弹性PVC层之间还设置有一软白PVC层(7)。”
针对上述专利权,恩平市鸿达电子线材厂(下称无效请求人)于2011年08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的专利权全部无效。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无效请求人提交了如下对比文件作为证据:
对比文件1:专利号为ZL200320102303.1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3页,其上记载的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0月20日;
对比文件2:专利号为95237533.2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其上记载的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1月8日;
对比文件3:专利号为90207375.3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其上记载的公告日为1991年1月30日;
对比文件4:专利号为02220163.7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其上记载的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5月21日;
对比文件5:专利号为96219468.9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其上记载的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11月19日。
无效请求人提出的具体无效理由如下:
(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在于:权利要求1中裸铜丝内设置有若干铜箔丝,而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但是,裸铜丝与铜箔丝的位置关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并且上述区别特征对提高麦克风导线的强度和抗弯折性能并没有什么贡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另外,对比文件1中提出了在麦克风导线内加入铜箔丝,从而加强麦克风导线的抗弯折能力,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容易想到在作为屏蔽曾的裸铜丝上同样加入铜箔丝以加强麦克风屏蔽层的抗弯折能力。对比文件3采用的铝箔或者铜网的技术方案给出了屏蔽层用铜箔丝及裸铜丝组成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中的大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所公开,虽然对比文件4没有公开保护层8采用
软白PVC制作而成,但是该材料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的,并且采用PVC采用来制作保护层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5披露了在屏蔽层之外具有两层绝缘护套,一层纺织品一层PVC,而实际应用中多层绝缘护套的材料构成可以根据需要任意选择,采用软白PVC作为一层绝缘护套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08月2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2011年10月2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2月15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2011年12月15日,针对本专利的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对于合议组成员以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2)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本专利的第1440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下称第14404号决定)已经生效,根据第14404号决定,权利要求1被宣告无效,权利要求2和3维持有效,因此本案审查的权利要求为2006年07月12日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2和3,双方当事人对此没有提出异议;(3)请求人当庭明确请求无效的范围为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3分别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4或对比文件5不具备创造性;(4)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第14404号决定中已经对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结合的创造性作出评述,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本案中不再考虑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无效请求人对此表示清楚,没有提出异议;(5)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5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没有异议。
在此基础上,本案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第14404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在权利要求2、3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继续有效,该决定已生效。因此,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日公告的权利要求第2-3项、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关于一事不再理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第2款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由于第14404号决定对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已经作出评述并生效,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合议组对上述无效理由不予考虑。因此,本决定审查的无效理由范围为: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3分别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4或对比文件5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证据
对比文件1-5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均无异议。合议组经过核实,也未发现影响对比文件1-5真实性和公开日期的明显瑕疵,因此对对比文件1-5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予以认可。对比文件1-5的公开日期均位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均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因此能够用于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4.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无效请求人主张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现有技术文献公开或者根据该现有技术文献公开的内容进行常规选择得到,从而导致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但是,经合议组查明,该特征并未被该另一篇现有技术文献公开,也无法根据该现有技术文献公开的内容进行常规选择得到,而且该区别特征使得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4.1)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抗弯折型麦克风导线,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音视频信号线,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5页第11-14行、附图5):该音视频信号线(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麦克风导线)包括多股细铜绞合体(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若干根裸铜丝)与数根铜箔丝(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铜箔丝)的组合,外面包有绝缘体30,绝缘体30包覆有导电PVC层28(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芯线PVC层),导电PVC层28外包覆有屏蔽层27(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屏蔽层),屏蔽层27外有电线总绝缘体26。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页):绝缘体包括聚氯乙烯(即PVC),因此电线总绝缘体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弹性PVC层。
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2中限定了裸铜丝与铜箔丝的位置关系,即裸铜丝内设置有若干根铜箔丝;(2)所述屏蔽层由若干根紧挨着的铜箔丝(5)及若干根裸铜丝(6)组成。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2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确定裸铜丝与铜箔丝的组合方式以及进一步增强麦克风到导线的抗弯折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将多股细铜绞合体(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多根裸铜丝)与数根铜箔丝(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铜箔丝)的组合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铜箔丝与裸铜丝的位置关系,例如将铜箔丝设置在裸铜丝内,而且这样的选择也没有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无效请求人认为被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公开,下面分别在和中进行评述:
无效请求人认为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具体如下: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1页第2段):目前我国生产的控制电缆、计算机电缆、电力电缆等各种电缆的屏蔽层一般采用单层铜丝网屏蔽、铜带绕包屏蔽、钢带绕包屏蔽、铝带绕包屏蔽、铜丝网加铜带绕包屏蔽等。无效请求人认为:“铜丝网加铜带绕包屏蔽”中的铜丝网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若干根裸铜丝”,“铜带绕包”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铜箔丝”,因此区别技术特征(2)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
专利权人认可对比文件2中的“铜丝网”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若干根裸铜丝”,但是“铜箔丝”与“铜带绕包”不相同,因此,区别技术特征(2)没有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
对此,合议组认为:铜箔丝是在若干股尼龙丝或者棉线等纤维丝外面缠绕一根很窄的带状铜箔形成的;而铜带绕包则采用单层铜带重叠绕包,铜带紧密、连续。因此,铜带绕包与铜箔丝在对内层结构(铜箔丝有明确的规定)以及外部材料及其形状(分别对应铜带、窄的带状铜箔)均不相同,属于不同的概念,不能等同。从而,区别技术特征(2)没有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
无效请求人认为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具体如下: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3及附图1):一种与自动化仪表或集散控制系统作本安用对绞屏蔽控制软线,线芯单根屏蔽,或者二根或三根对绞为组整体屏蔽,屏蔽层(11)为铝箔或者铜网。本领域众所周知的是,为了实现屏蔽作用,需要在芯线外部包裹导体层,而导体层结构可以是各种形式的金属膜、网,可以编织或者缠绕等,对比文件3采用的铝箔或者铜网的技术方案给出了屏蔽层采用铜箔丝及裸铜丝组成的技术启示。而铜箔丝是一种若干尼龙丝或者棉线丝外缠绕铜箔形成的,本质就是铜,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很容易想到使用各种形式(如铝箔、铜箔等)的金属(如铝、铜、银、锡等)作为屏蔽层,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是用金属作为屏蔽层,与本专利的裸铜丝相同,而没有涉及到铜箔丝,因此,区别技术特征(2)没有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铜网屏蔽层11,但是这与本专利中的屏蔽层由“若干根紧挨着的铜箔丝(5)及若干根裸铜丝(6)组成”是不同的概念,也无法等同,因此区别技术特征(2)也没有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对比文件3中仅给出了采用铜网(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裸铜丝)的屏蔽层的启示,其中并不包括铜箔丝的概念。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此部分内容不经过创造性劳动容易想到“若干根紧挨着的铜箔丝(5)及若干根裸铜丝(6)组成”的屏蔽层。
因此,区别技术特征(2)没有被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公开,无效请求人主张的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4.2)关于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抗弯折型麦克风导线,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音视频信号线,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5页第11-14行、附图5):该音视频信号线(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麦克风导线)包括多股细铜绞合体(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若干根裸铜丝)与数根铜箔丝(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铜箔丝)的组合,外面包有绝缘体30,绝缘体30包覆有导电PVC层28(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芯线PVC层),导电PVC层28外包覆有屏蔽层27(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屏蔽层),屏蔽层27外有电线总绝缘体26。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页):绝缘体包括聚氯乙烯(即PVC),因此电线总绝缘体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弹性PVC层。
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3中限定了裸铜丝与铜箔丝的位置关系,即裸铜丝内设置有若干根铜箔丝;②所述屏蔽层与弹性PVC层之间还设置有一软白PVC层(7);③当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时,区别技术特征还包括(4.1)中所述的区别特征(2)。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3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确定裸铜丝与铜箔丝的组合方式以及为后续加工提供方便(以及进一步增强麦克风到导线的抗弯折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将多股细铜绞合体(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多根裸铜丝)与数根铜箔丝(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铜箔丝)的组合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铜箔丝与裸铜丝的位置关系,例如将铜箔丝设置在裸铜丝内,而且这样的选择也没有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无效请求人认为被对比文件4或者对比文件5所公开,下面分别在和中进行评述:
无效请求人认为被对比文件4所公开,对比文件4中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4的说明书第2页最后1段第2行):本实用新型A型实施例:包括从里到外依次为导体1、绝缘2、四线组3、金属带4、屏蔽5、内衬层6、方向性碳钢带7、保护层8和外护层9。屏蔽层5、内衬层6和方向性碳钢带7铠装组合成屏蔽层。其中“保护层8”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软白PVC层”。虽然对比文件4没有公开保护层8采用软白PVC制作而成,但是该材料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的,并且采用PVC材料来制作保护层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参照对比文件1中已经提到绝缘体包括聚氯乙烯即PVC,另外该特征也没有有益的效果。
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4中使用保护层是为了防止破裂,而本专利设置软白PVC层是为了后工序的加工提供方便,两者作用不同。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区别技术特征②未被对比文件4公开,双方当事人对此也予以认可;其次,无效请求人认为使用软白PVC作为保护层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的没有依据。无效请求人引用对比文件1中的绝缘体包括聚氯乙烯即PVC来说明区别技术特征②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是不能成立的,这是因为对比文件1中仅仅提到其中的绝缘体可以是聚氯乙烯,但其中的绝缘体与保护层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这并不意味着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使后续加工更方便的技术问题时,可以从中得出保护层也可以为聚氯乙烯,更不能得出是软白PVC层。因此,参照对比文件1来说明该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是不能成立的,而且该技术特征使得后续加工更为方便,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从而,区别技术特征②未被对比文件4公开,也无法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进行常规选择得到。
无效请求人认为被对比文件5所公开,对比文件5中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5的说明书摘要及说明书第2页第13行至第3页第8行、附图3-5):一种新型讯号线,在金属编织遮蔽层92之外,包覆有交错编织的纺织品绝缘体92’,最后由PVC包覆层91将所述导线各元件固定于其中。本领域众所周知的是,为了后续加工的方便,可以使用多层绝缘体护套。对比文件5披露了在屏蔽层之外具有两层绝缘护套,一层纺织品一层PVC,而实际应用中多层绝缘护套的材料构成可以根据需要任意选择,采用软白PVC作为一层绝缘护套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
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5是一层纺织品一层PVC,本专利中都是PVC,两者不同。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区别技术特征②未被对比文件5公开;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使后续加工更方便的技术问题时,根据对比文件5公开的内容进行常规的选择就可以得到软白PVC层没有依据,这是因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5中公开的两层绝缘护套:一层纺织品一层PVC,无法容易地想到将对比文件5中的纺织品替换为本专利的PVC,并将PVC限定为软白PVC层,而使用软白PVC层正是为了后续加工中的便利,使用普通PVC也无法获得这样的技术效果,因此无效请求人认为根据对比文件5采用软白PVC作为一层绝缘护套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也是不能成立的。
因此,区别技术特征②没有被对比文件4或对比文件5公开,也不属于根据对比文件4或对比文件5进行常规选择就能得到的,当权利要求3引用原权利要求1时,无效请求人主张的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当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时,区别技术特征还包括(4.1)中所述的区别特征(2),无效请求人主张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无效请求人主张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基于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1月14日作出的第14404号决定宣告200520058285.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利要求1无效的基础上,继续维持本专利2006年07月12日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2-3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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