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表面处理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印刷表面处理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63
决定日:2012-02-10
委内编号:4W10086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10015978.1
申请日:2004-01-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贞亨利民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2-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吴德明
主审员:丁一
合议组组长:程跃新
参审员:冯晓伟
国际分类号:B41F23/00(2006.01);B41L23/00(2006.01);B41M7/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段,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在其它证据中也未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并且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仅凭现有证据不足以否定该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于2007年2月1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印刷表面处理装置”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0410015978.1,申请日为2004年1月19日,专利权人为吴德明。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印刷表面处理装置,包括壳体输送带、放卷滚筒、固化装置、收卷滚筒、收纸单元,其特征在于:输送带一端连接导辊,导辊的另一端固定在支架上,支架上固定装有压印滚筒,压印滚筒的左边由导辊构成印刷机收纸座传动放卷滚筒,压印滚筒的中间上方设有固化装置,压印滚筒的右边装有导辊传动收卷滚筒,收卷滚筒的导辊固定在支架上,连接输出皮带至收纸台。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印刷表面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输送带的材料是橡胶或者铁弗龙。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印刷表面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固化装置是紫外固化装置或者是电子束固化装置。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印刷表面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印刷表面处理装置底部装有滚轮。”
针对本专利,北京贞亨利民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4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请求人提交了以下附件:
附件1-1:本专利的授权文本(共7页)
附件1-2: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11月15日、公告号为特公平7-106627的日本专利特许公报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18页);
附件1-3:请求人声称的一台印刷表面处理设备的1张照片以及1张设备结构图的复印件(共2页)。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认为:(1)本专利的说明书中记载了“输送带的一端连接导辊,导辊的另一端固定在支架上”,根据上述记载无法理解输送带、导辊和支架的连接及固定关系;另外说明书中还记载了“压印滚筒的左边由导辊构成印刷机收纸座传动放卷滚筒”上述内容不能够清楚表达压印滚筒、导辊、印刷机收纸座以及放卷滚筒的位置和连接关系,由于本专利说明书未对上述内容给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该权利要求1-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壳体输送带”、“输送带的一端连接导辊,导辊的另一端固定在支架上”、“压印滚筒的左边由导辊构成印刷机收纸座传动放卷滚筒”、“压印滚筒的右边装有导辊传动收卷滚筒”,均不能从说明书公开充分的内容中得到,也不能概括得出,因此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壳体输送带”、“输送带的一端连接导辊,导辊的另一端固定在支架上”、“压印滚筒的左边由导辊构成印刷机收纸座传动放卷滚筒”的技术含义不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理解,导致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4)附件1-2公开了权利要求1、3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5)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结合公知常识、或者附件1-2结合附件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附件1-2公开;因而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5月1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1年5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以下附件:
附件2-1(与附件1-1相同):本专利的授权文本(共7页)
附件2-2(与附件1-2相同,下称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11月15日、公告号为特公平7-106627的日本专利特许公报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18页);
附件2-3(下称证据2):请求人声称的一台印刷表面处理设备的7张照片及设备结构图1张(共8页),其中,第1张照片及设备结构图与附件1-3相同,;
附件2-4(下称证据3):请求人声称为证据2所示设备的,号码为VHMS02-007的发票的复印件(共1页);
附件2-5(下称证据4):公开日为2002年11月20日、公开号为CN138018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共6页);
附件2-6(下称证据5):公开日为1993年5月28日、公开号为特开平5-131614的日本专利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8页);
附件2-7(下称证据6):申请日为2003年9月30日,公开日为2005年3月9日、公开号为CN159012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0页);
附件2-8(下称证据7):公开日为1996年12月4日、公开号为CN113731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共25页);
附件2-9(下称证据8):公开日为2004年1月14日、公开号为CN146817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共25页)。
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1)本专利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意见基础上补充如下内容:本专利的说明书记载了“压印滚筒的中间上方设有固化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理解“中间上方”的具体位置;本专利的说明书还记载了“收卷滚筒的导辊固定在支架上连接输出皮带至收纸台”,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理解如何将“收卷滚筒的导辊”与“输出皮带”连接,且还要“连接输出皮带至收纸台”。(2)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意见基础上补充如下内容: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收卷滚筒的导辊固定在支架上,连接输出皮带至收纸台”,上述内容在说明书中未给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导致该技术特征不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获得。(3)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具体理由与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相应内容相同。(4)证据1、证据6分别公开了权利要求1、3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5)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结合证据2、或者证据1结合证据4、或者证据1结合证据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7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证据1、证据4、证据5、证据8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而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1年6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8月9日进行口头审理,并将请求人于2011年5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的副本随口头审理通知书一并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于2011年6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以下如下附件作为反证:
反证1: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浙杭知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共11页;
反证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共7页;
反证3:技术咨询意见书复印件,共4页;
反证4: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204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复印件,共6页,该决定已生效;
反证5: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279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复印件,共9页,该决定已生效;
反证6:专利号为200420023306.0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
专利权人认为:(1)关于“输送带一端连接导辊,导辊的另一端固定在支架上”,根据本领域的专业知识,结合说明书附图1和3,可以理解其指的是输送带一端连接导辊,另一端的导辊固定在支架上。关于“压印滚筒的左边由导辊构成印刷机收纸座传动放卷滚筒”,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放卷滚筒总是被来自收卷方向的膜来传动,而膜总是由导辊来传动,所示放卷滚筒总是导辊经由膜来传动,故被形容成由导辊传动的放卷滚筒,而印刷机收纸座一词是修饰导辊的连接方式。因此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对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一种印刷表面处理装置,包括壳体输送带”,所述的壳体和输送带都是公知常识,两个名词放在一起本专业的人士都是清楚的;另外“输送带的一端连接导辊,导辊的另一端固定在支架上”、“压印滚筒的左边由导辊构成印刷机收纸座传动放卷滚筒,右边装有导辊传动收卷滚筒”根据说明书、附图1以及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都是清楚的。因此权利要求1-4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3)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包括壳体输送带、放卷滚筒和收卷滚筒,输送带一端连接导辊,导辊的另一端固定在支架上,支架上固定装有压印滚筒,压印滚筒的左边由导辊构成印刷机收纸座传动放卷滚筒,压印滚筒的中间上方设有固化装置,压印滚筒的右边装有导辊传动收卷滚筒,收卷滚筒的导辊固定在支架上”,附件1-2中未明确公开上述技术特征,由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的印刷表面处理装置具有结构简洁、体积小、成本低、表面处理工艺时间短和生产效率高的技术效果,附件1-3也未公开上述技术特征,因而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1年6月24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2011年6月13日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于2011年7月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补充提交了以下反证:
反证7: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308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复印件,共5页,该决定已生效;
反证8:印刷工业出版社出版的(1996年4月第1版,2007年1月印刷)《印刷概论教科书》首页、版权页、第90-93页、第109-113页复印件,共11页。
专利权人在2011年6月13日的意见陈述的基础上,补充了以下内容:证据4公开了一种滚筒压印和固化装置,但没有放卷和收卷设备,且加压和固化是在不同的滚筒上分开完成的,所以易造成压力不均匀,产生皱褶。证据5的技术主题是多色印刷机,它由若干个压筒、印刷滚筒和版筒结合进行压印达到印刷的目的以解决传统印刷问题,但是必须使用多个滚筒才能完成印刷多色至最终干燥完成的工序,其技术主题、发明目的、解决方案、产品结构、技术效果与证据5完全不相同。证据6的技术主题是方法及设备,其必须将全息图文模压到涂有成像层的薄膜带上,然后在承印物上涂布上光油,本专利仅是上光单一设备,因此证据6的技术主题、发明目的、解决方案与本专利是不同的。
合议组于2011年8月1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2011年7月5日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调查并确认了如下事项:
(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
(2)请求人当庭提交了一份(2011)京国信内经证字第2400号公证书原件,声称该公证书的最后一张照片与证据2的第一张照片相对应,用于证明证据2的真实性。
(3)专利权人不认可证据2、3的真实性,认为公证书中所附照片的设备结构与证据2照片中的设备结构不同,不能看出是同一设备,该公证书无法证明证据2的真实性,而证据3没有进行过公正。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4-8的真实性、以及证据1、5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4)专利权人当庭出示了反证1、2、4、5、7、8的原件。专利权人认为:反证1用于证明无效宣告请求人与本案的利害关系;反证2用于证明法院邀请专家认定本发明专利的技术是清楚的;反证3用于证明专家认定本发明专利的技术是清楚的;反证4用于证明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证据1和证据4在在先的无效宣告请求中已用过;反证5用于证明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证据4在在先的无效宣告请求中已用过;反证6用于证明该实用新型专利与本发明专利技术内容相同;反证7用于证明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证据4在在前的无效宣告请求中已用过;反证8用于证明模压技术和印刷表面加工技术是不同的两个工艺。
(5)请求人对反证3的真实性不认可,对于反证1、2、4-8的真实性无异议。
(6)请求人当庭明确无效理由为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3款的规定。
(7)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请求人明确表示其主张以2011年5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为准;
(8)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请求人明确无效证据的使用方式为:a)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6不具备新颖性;b)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1、证据2与证据3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2、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c)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7中公开;d)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4或证据5或证据8中公开;e)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
(9)双方当事人针对本案所涉及的理由和事实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1)关于证据1-8
a)证据2为请求人声称的一台印刷表面处理设备的照片及结构图的复印件,证据3为请求人声称其为证据2所示设备的销售发票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2、3的真实性有异议。请求人在口头审理时当庭提交了(2011)京国信内经证字第2400号公证书原件,并表示该公证书用于证明证据2的真实性,其中最后的一张照片与证据2第一张照片相应但合议组经核实后认为,该公证书所附照片中的设备结构与证据2照片中的各部件的位置关系、参照物以及设备的左上角结构都不一致,因此合议组无法确定该公证书与证据2存在关联关系,不能用于证明证据2的真实性。同时请求人也没有提交证据来证据3的真实性。
在证据2、3缺乏原件及其它相关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合议组对于证据2、3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b)证据1、4-8均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4-8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于证据1、5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因此合议组对证据1、4-8的真实性及证据1、5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
其中,证据1、4、5、7、8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其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因此,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或创造性。证据6是他人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
2)关于反证1-8
a)请求人对反证3的真实性有异议,反证3为一份技术咨询意见书复印件,在专利权人未提供反证3的原件或其它相关证明的前提下,合议组对于反证3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b)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当庭出示了反证1、2、4、5、7、8的原件;反证6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请求人对于反证1、2、4-8的真实性无异议,因此合议组对于反证1、2、4-8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在判断说明书是否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时,应当确定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所应有的技术水平;结合说明书的完整内容,判断能否实现该发明的发明目的。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如下几处存在公开不充分的问题:1)在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第4行记载了“输送带的一端连接导辊,导辊的另一端固定在支架上”,根据说明书的上述记载,本领域内技术人员无法理解如何只利用导辊的另一端固定在支架上,以及如何只使输送带的一端连接导辊,以及如何保证其对导辊的固定作用和对导辊对输送带的传动作用。2)在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第5、6行记载了“压印滚筒的左边由导辊构成印刷机收纸座传动放卷滚筒”,根据上述内容,本领域内技术人员无法理解印刷机收纸座与收纸台的关系,更不能够清楚表达压印滚筒、导辊、印刷机收纸座以及放卷滚筒的位置和连接关系。3)在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第5行记载了“压印滚筒的中间上方设有固化装置”,利用固化装置对涂料进行固化是必不可少的步骤,然后本专利说明书并没有清楚记载何为中间上方,作为圆柱形的压印滚筒而言,其中间上方的定义并不清楚,本领域内技术人员无法理解其具体位置,从而会导致无法实现固化的技术方案。4)在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第7行记载了“收卷滚筒的导辊固定在支架上连接输出皮带至收纸台”,但本领域内技术人员无法理解如何将“收卷滚筒的导辊”与“输出皮带”连接,且还要“连接输出皮带至收纸台”。
对此,合议组认为:1)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技术常识,结合本专利说明书附图1、3,可以理解“输送带一端连接导辊,导辊的另一端固定在支架上”指的是“输送带一端连接导辊,另一端的导辊固定在支架上”。2)从附图1可以看出,压印滚筒的左边具有由导辊构成的印刷机收纸座7,印刷机收纸座7上方布置有放卷滚筒5。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上述内容可以理解,“压印滚筒的左边由导辊构成印刷机收纸座传动放卷滚筒”指的是在工作时,“压印滚筒的左边”的“由导辊构成的印刷机收纸座7”,来“传动”其上方的“放卷滚筒5”,使得塑料薄膜能够从放卷滚筒5卷出并通过印刷机收纸座7传输到压印滚筒。3)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所掌握的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结合本专利说明书附图1,可以理解“压印滚筒的中间上方设有固化装置”指的是将“压印滚筒”视为一个整体,固化装置设在该压印滚筒整体结构的大致正上方,由于本专利的压印滚筒的下滚筒9体积远大于配合的另一辊,因此压印滚筒的整体结构基本由下滚筒决定,如本专利的附图1所示,固化装置位于下滚筒的大致正上方,所以上述内容也与附图的结构一致。4)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所掌握的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结合本专利说明书附图1、3,可以理解“收卷装置的导辊固定在支架上连接输出皮带至收纸台”指的是“收卷装置的导辊固定在支架上,输送带将完成表面处理后的纸张送到收纸台上”。
综上所述,说明书对发明己经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公开的内容能够实现本专利,故合议组对于请求人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不予支持。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如下几处存在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1)该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技术特征“一种印刷表面处理装置,包括壳体输送带……”,其中的“壳体输出带”并未在说明书中给出清楚、完整的说明。2)权利要求1中分别记载了“输送带的一端连接导辊,导辊的另一端固定在支架上”、“压印滚筒的左边由导辊构成印刷机收纸座传动放卷滚筒”、“收卷滚筒的导辊固定在支架上,连接输出皮带至收纸台”,说明书中的上述相应内容并未给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因此该技术特征不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获得。3)即使认为“压印滚筒的左边由导辊构成印刷机收纸座传动放卷滚筒”的含义为“压印滚筒的左边设置有放卷滚筒”,则该技术特征也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如该专利说明书附图1所示,其中的放卷滚筒5并非设置在压印滚筒的左边,同样对于技术特征“压印滚筒的右边装有导辊传动收卷滚筒”也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如该专利说明书附图1所示,其中的收卷滚筒也不是设置在压印滚筒的右边。
对此,合议组认为:1)“壳体输送带”应当理解为“壳体”、“输送带”两个特征,上述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都有记载。2)参见上述合议组对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中相关内容的意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掌握的技术常识,并结合说明书的完整内容,可以理解技术特征“输送带的一端连接导辊,导辊的另一端固定在支架上”、“压印滚筒的左边由导辊构成印刷机收纸座传动放卷滚筒”、“收卷滚筒的导辊固定在支架上,连接输出皮带至收纸台”的具体含义,并且上述内容也记载在说明书中,因此上述内容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3)根据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常识以及表述习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压印滚筒的左边”及“压印滚筒的右边”指的是位于该压印滚筒整体结构的左侧或者右侧的区域,而并非局限于压印滚筒的正左方或正右方;正如本专利附图1所示,收卷滚筒和放卷滚筒分别位于压印滚筒的左右两侧的区域,即压印滚筒设置在收卷滚筒和放卷滚筒之间的区域内,因此,“收卷滚筒”、“放卷滚筒”相对“压印滚筒”的位置关系已在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技术特征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合议组对于请求人主张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不予支持。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如下几处存在不清楚的问题:1)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壳体输送带”的技术含义不清楚;2)对于技术特征“输送带的一端连接导辊,导辊的另一端固定在支架上”,本领域内技术人员无法理解如何利用导辊一段固定在支架上;对于技术特征“压印滚筒的左边由导辊构成印刷机收纸座传动放卷滚筒”,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理解如何“由导辊构成印刷机收纸座传送放卷滚筒”;对于技术特征“压印滚筒的中间上方设有固化装置”,本领域内技术人员无法理解“圆形的压印滚筒中间上方”的确切含义。
对此,合议组认为:1)“壳体输送带”应当理解为“壳体”、“输送带”两个特征,上述技术特征都是清楚的。2)参见合议组对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中相关内容的意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技术特征“输送带的一端连接导辊,导辊的另一端固定在支架上”、“压印滚筒的左边由导辊构成印刷机收纸座传动放卷滚筒”、“收卷滚筒的导辊固定在支架上,连接输出皮带至收纸台”、 “圆形的压印滚筒中间上方”的含义都是清楚的。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技术特征是清楚的,合议组对于请求人主张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不予支持。

5、关于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6不具备新颖性。
(1)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平版印刷纸的上光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中文译文第3-6页,附图1A、1B):该装置设置透明树脂薄膜21,在卷设有该树脂薄膜21的卷出辊14(对应于本专利的放卷滚筒)与卷收辊15(对应于本专利的收卷滚筒)之间配设有引导辊7、备用辊8、加压辊6、冷却辊18和纸剥离辊17,并且通过这些辊可以搬送树脂薄膜;加压辊6作为镜面辊与承压辊5对接(加压辊6与承压辊5对应于本专利的压印滚筒);卷出辊14通过各引导辊7由加压辊6拉紧,进而通过冷却辊18和纸剥离辊17由卷收辊15拉紧,以实现回卷;给纸机1中放有被涂装用的平版纸2,通过供给传送带3逐一提供纸张;在所述加压辊6及承压辊5之间,树脂薄膜21与平版纸2由紫外线硬化树脂涂料夹持并加压贴合,在其间放出氧气并达到近似无氧状态后,搬送贴附在平版纸2的树脂薄膜21.在搬送过程中,位于树脂薄膜21侧的紫外线照明灯20(对应于本专利的固化装置)向作为涂布面的紫外线硬化树脂涂料照射紫外线,进而由传送带19将其压接搬送到冷却辊18、18之间,对紫外线硬化树脂涂料进行硬化;在纸剥离辊17上,将形成有树脂皮膜的平版纸24从树脂薄膜21剥离,并由搬送传送带22送出到排纸机23,使平版纸逐一叠放.另一方面,与平版纸24相剥离的树脂薄膜21被卷收辊15卷收,进而将卷设于卷收辊15上的使用后的树脂薄膜21再次放于卷出辊14上,从而实现再利用。
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所披露的技术内容相对比,区别至少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具体限定了如下技术特征:“压印滚筒的左边由导辊构成印刷机收纸座传动放卷滚筒,压印滚筒的中间上方设有固化装置,压印滚筒的右边装有导辊传动收卷滚筒”;而在证据1中,卷出辊14(对应于本专利的放卷滚筒)、卷收辊15(对应于本专利的收卷滚筒)位于加压辊6与承压辊5(对应于本专利的压印滚筒)的同一侧而非左右两侧,且紫外线照明灯20(对应于本专利的固化装置)位于加压辊6与承压辊5(对应于本专利的压印滚筒)的一侧而非上方。
因此,证据1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
(2)经查,证据6公开了一种模压全息图文的印刷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6的说明书第1-5页,附图1):设置、制作一种模压全息图文的印刷设备,依次包括输料装置、涂布装置、带UV灯的印刷装置和收料装置:所述印刷装置包括压印滚筒、水冷滚筒、全息膜放卷装置和收卷装置,所述全息膜放卷装置和收卷装置之间的全息膜由压印滚筒和张紧辊张紧,所述UV灯置于水冷滚筒的外侧;从输料装置输出的承印物经过涂布装置涂布UV全息涂层,涂布有UV涂层的承印物被传送至水冷滚筒与压印滚筒之间,并与从所述全息膜放卷装置出来的全息膜紧密贴合后接受UV灯的照射固化,与全息膜剥离后被传送至收料装置。
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6所披露的技术内容相对比,区别在于: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为一种印刷表面处理装置,而证据6涉及一种模压全息图文设备。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证据6的模压全息图文设备属于一种印刷机,即将承印物与被复制母件紧密贴合后接受UV灯照射,然后再将复制母件剥离,从而获得转印了全息图文的承印物。而本专利的印刷表面处理装置属于印刷表面加工装置,印刷表面加工与印刷不同,其是在印刷成品的表面进行适当加工处理,进一步提高印刷品表面的耐光、耐水、耐热等特性。因此,本专利的“印刷表面处理装置”与证6的“模压全息图文设备”并不等同。
所以,证据6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具备新颖性。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均具备新颖性,因此本专利的从属权利要求3也具备新颖性。

6、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由上面的分析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所披露的技术内容相对比,区别至少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具体限定了如下技术特征:“压印滚筒的左边由导辊构成印刷机收纸座传动放卷滚筒,压印滚筒的中间上方设有固化装置,压印滚筒的右边装有导辊传动收卷滚筒”。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结构简洁、体积小、成本低、表面处理工艺时间短、固化效果好、生产效率高的印刷表面处理装置。
证据4公开了一种镜面压光的印刷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该证据说明书第2-3页和附图):镜面压光设备10上由各压辊张紧的环形压光带采用一种柔性透明光膜13,上光装置50在承印物30表面涂敷上光材料,涂有上光材料的承印物30传送至两压辊11、12之间并与柔性透明光膜13紧密贴合,并在其后接受UV灯40的紫外线照射,直至承印物30上的UV光油固化,才在承印物30通过辊轴14表面时,与柔性透明光膜13剥离而获得具有镜面压光效果的承印物,并送到收料车叠放。
证据5公开了一种平板纸用多色柔性印刷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5的说明书中文译文,附图1):平版纸用多色柔性印刷机1在一侧设置有用于将层叠的平版纸逐张送出的给纸装置12,该给纸装置12的下游侧设置有第1压筒3,在将由给纸装置12供给的平版纸压紧的状态下进行旋转,在该下游侧设呈有第1过渡筒4,在将从第1压筒3传递来的平版纸压紧的状态下进行旋转,在该下游侧设置有第2压筒5,压紧由过渡筒4传送的平版纸并进行旋转,临近所述第1压筒3设置有第1印刷单元6的同时,在第1印刷单元6的下游侧设置有第1干燥单元7,在第1干燥单元7的下游侧依次设置有第2印刷单元8和第2干燥单元9,临近所述第2压筒5依次设置有第3印刷单元10、第3干燥单元11、第4印刷单元12和第4干燥单元13,在该下游侧设置有第2过渡筒14,在将从第2压筒5传递来的平版纸压紧的状态下进行旋转,在该过渡筒14的下游设置有第3压筒15,临近该压筒15设置有特色印刷单元16、第5干燥单元17、面涂单元18,在传送装里20将脱离第3压筒15的平版纸传送到堆叠装置19的路程中设置有最终干燥单元21。
由证据4、5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证据4既未公开 “放卷滚筒”和“收卷滚筒”,也未公开“压印滚筒的中间上方设有固化装置”;证据5涉及一种印刷机,其既未公开 “放卷滚筒”和“收卷滚筒”,且其设备结构和工作原理与本专利也不相同。因此即使将证据1与证据4或者将证据1与证据5的技术方案相结合,仍不能获得包含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压印滚筒的左边由导辊构成印刷机收纸座传动放卷滚筒,压印滚筒的中间上方设有固化装置,压印滚筒的右边装有导辊传动收卷滚筒”的“印刷表面处理装置”的技术方案。本专利背景技术部分记载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是印刷设备虽采用压光工艺,但结构庞大、消耗材料压光带成本高、上光压光工艺过程中有停留时间、效率不高,而正是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本专利取得了“装置体积小,结构简洁、消耗材料成本低,且表面处理工艺过程时间短,生产效率高”的有益效果。由于证据1、4、5均没有公开上述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证据4和证据5的基础上均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对于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请求人主张,证据4中的压辊11、12及UV灯40正下方的辊作为一个整体,相当于本专利的“压印滚筒”,证据4已经公开了“在压印滚筒的中间上方设有固化装置”。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本领域的常识,压印滚筒应当是相互配合的两个滚筒相互接触施加压力,从而将印刷物转印到从两滚筒间通过的承印物,从证据4的附图1可以看出,只有压辊11、12是相互配合的,UV灯40正下方的辊是单独的一个,没有其他辊子或滚筒与其协同作用,其无法起到压印作用,因此UV灯40正下方的辊不等同于本专利的压印滚筒,证据4也没有公开“在压印滚筒的中间上方设有固化装置”这一技术特征。所以,合议组对于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鉴于根据目前证据不能认可证据2、3的真实性,故合议组对于请求人主张的与证据2、3相关的无效理由不予评述。

请求人主张,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7中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4或证据5或证据8中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而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其中,证据7、8仅用于评价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
对此,合议组认为,由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证据具备创造性,因此其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所以,合议组对于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410015978.1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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