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D日光灯管-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LED日光灯管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68
决定日:2012-02-10
委内编号:5W10262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33563.6
申请日:2007-01-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光普电子(苏州)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7-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陆炜
主审员:周小祥
合议组组长:陈力
参审员:倪晓红
国际分类号:F21S2/00,F21V19/00,F21V29/00,F21V17/16,F21Y10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7月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LED日光灯管”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ZL200720033563.6,申请日是2007年1月10日,专利权人是陆炜。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为:
“1.一种LED日光灯管,包括壳体、设置于壳体内的复数个LED芯片[4]以及套设于壳体两端的连接头[3],各所述LED芯片[4]与连接头[3]上的接插件电连接,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呈长条型,由LED安装底座[1]和透光罩壳[2]组成,所述LED安装底座[1]上设有支架[6],所述LED芯片安装于支架上,支架[6]构成散热结构[7]的一部分,所述LED安装底座[1]的内侧表面上设有反射层[5]。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LED日光灯管,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6]跨接于底座的底边至顶部1/3~4/5处。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LED日光灯管,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呈圆柱形,由半圆柱形的LED安装底座[1]与透光罩壳[2]拼合构成,并通过套设于壳体两端的连接头[3]连接,所述支架[6]跨接于半圆弧形LED安装底座[1]内,支架与安装底座一起构成散热结构[7]。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LED日光灯管,其特征在于:所述LED安装底座与透光罩壳的连接处设有卡槽,所述透光罩壳的边缘卡设于所述卡槽内。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LED日光灯管,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热结构[7]包括复数个自支架外表面向外设置的散热翅片。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LED日光灯管,其特征在于:所述LED安装底座、支架及散热翅片为由金属导热件构成的一体成型结构。”

针对本专利,光普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11月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6相对于附件1(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6相对于附件1(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而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无效。请求人所提交的附件如下:
附件1(对比文件1):专利号为US7049761B2的美国专利文件,公开日为2006年5月23日。
2011年11月9日,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同时提交如下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2(对比文件2):“附件1”的第12页右半部分,第15行-第67行,第13页左半部分,第1-5行的中文译文;
附件3(对比文件3):公告号为 M314823的台湾专利文件, 请求人所提交的文本上未记载其公开日期;
附件4(对比文件4):专利号为ZL 200420037392.0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0月5日;
附件5(对比文件5):专利号为ZL 200620140799.5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1月28日;
附件6(对比文件6):公开号为US 2007/0025119 A1的美国专利文件,其公开日为2007年2月1日;
附件7(对比文件7):“附件6”的第1页摘要、第7页第13段、第15段的中文译文。
结合上述附件,请求人对其于2011年11月04日提交的无效理由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具体如下:
1、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1)至于权利要求1,附件1(对比文件1)的第12-13页以及附图1-4公开了一种LED灯管的构造,并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一种灯管20包括一圆柱状灯泡壳体24,其内部设置有LED22用于发光照明;在壳体两端设置有端头26和28,LED与端头26和28电连接;壳体24由透明或半透明材料制成;灯管20内部配置有截面为H形的电路板30,多个LED22安装在电路板30上的安装面32上。
附件1(对比文件1)第12页右半部分第45-50行披露:“作为本发明的一种优选实施例,LED22被设置成只能通过灯泡壳体24的某一区域发射出白光,以便将白光运用于某一特定的用途。这一设置降低了传统照明装置由于不完善的反射问题所引起的光线损失。”H形电路板30的表面34延伸方向的凹槽构成散热结构的一部分,H形电路板30的表面32延伸方向的凹槽内表面起到反射结构的作用。
另从附图1-4中可以明显看出电路板30设置成H形状的支架,该设置除了增强强度之外,客观上也发挥了如下作用:一方面,凹槽可以用来安装有LED,并且通过凹槽内表面的反射作用,将LED的灯光限制在某一区域发光,从而降低光线损失,提高效率;另一方面,凹槽与壳体形成空腔,构成散热结构的一部分,且这些技术特征是可以从附图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由此可知,附件1(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所有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至于权利要求2,由附件1(对比文件1)的附图1可知,附件1(对比文件1)中的H形电路板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支架”,该支架设置在1/2处,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3(对比文件3)、附件4(对比文件4)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4-6相对于附件4(对比文件4)、附件5(对比文件5)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认为附件1(对比文件1)、附件6(对比文件6)也可以与其他对比文件组合以否定本专利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但未具体陈述理由。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1年11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11年11月4日及2011年11月9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告知专利权人在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逾期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专利的审理。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并于2011年12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定于2012年1月13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杨晓东出庭参加,专利权人陆炜及其委托的专利代理人王伟出庭参加。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及使用的证据为:仅使用附件1及其中文译文附件2来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并表示放弃其它所有附件与无效理由。
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请求人于2011年11月9日提交的附件1的中文译文附件2的准确性也没有异议。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请求人认为:
针对权利要求1,“一种LED日光灯管”,其被附件1附图1公开;附图4中“44”是连接头,和灯座是相连接的;“各所述LED芯片……电连接”,由附件1第3段及附图2、6可以看出可22是安装在电路板33上的,且电路板与端口是电连接关系,LED 22相当于本专利中的LED芯片,两者实质相同;插接件相当于电路板的电连接关系;附图4中的连接头44、LED是装载于电路板上的,和连接头44是电连接关系;“所述壳体呈长条形”在附图1已经被公开;“由LED安装底座……组成”,附图1、2电路板30相当于安装底座,连接头上的插接件就是一个电连接关系,只是LED芯片放在电路板上,应该来讲是没有在附件1中是完全对应的,电路板30是相当于安装底座;接插件属于隐含公开,灯泡壳体24由透明和半透明材料组成;“所述LED安装底座[1]上设有支架……支架上”,附件1中电路板30其实是相当于LED的安装底座;支架跟它其实是一体的,是H形的;中间是电路板而两边是一个支架样的部件;“支架[6]构成散热结构[7]的一部分”,从附图1、2、3可以看出H形电路板当中的LED芯片的下半部分形成空腔,从而形成散热结构;空腔是支架跟壳体之间形成空腔;“LED安装底座的内侧表面设置有反射层”,根据图3以及附件2第4段第5行已经公开,结合图3,由于设置了H形,表明下方可以形成散热通道,上部形成了反射面,起到了聚光的作用。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中,反射结构上面就有反射层,而附件1中没有专设反射层;本专利中在芯片和接头间有接插件,而附件1中没有公开接插件;本专利中的支架和安装底座也未被附件1公开;另附件1中采用LED灯珠式的结构没有散热的需求,且其是一个封闭的管体,没有散热通道,所以附件1中没有散热结构及支架。
双方均表示已充分发表了意见,庭后没有新的意见需要补充。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现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本案中,请求人共提交7份附件作为证据,其中附件3-7已被请求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明确放弃。附件1为美国专利文献,附件2为请求人于举证期限内提交的附件1使用部分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于附件1的真实性,以及对于附件1中文译文附件2的准确性没有异议。经审查,合议组对附件1的真实性以及其中文译文附件2的准确性予以认可。由于该附件1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附件可以作为评述本专利的现有技术,附件1文字部分公开的内容以其相应部分的中文译文附件2为准。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具体到本案,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本案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1)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LED日光灯管。附件1(参见附件2及附件1附图1-10)公开了一种灯管20,该灯管20具有:圆柱状灯泡壳体24,其内部设置有LED22用于发光照明;在壳体两端设置有端头26和28,LED与端头26、28电连接;壳体24由透明或半透明材料制成;灯管20内部配置有截面为H形的电路板30,多个LED22安装在电路板30上的安装面32上。
可见,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至少具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1)壳体呈长条形,由LED安装底座和透光罩壳组成,而附件1中起壳体作用的为圆柱状灯泡壳体24; 2)LED安装底座的内侧表面上设有反射层,而附件1中并没有专门设置反射层。上述区别特征能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带来便于拆卸、散热方便及光利用率提高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2款规定的新颖性。
请求人认为:1)附件1中的灯泡壳体24与电路板30的整体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由安装底座和透光罩壳组成的壳体;2)截面呈H形的电路板上的凹槽可以用来安装LED,并且通过凹槽内表面的形状将LED的灯光限制在某一区域发光,从而降低光线损失,提高效率,其客观上具有反射作用。故上述区别特征已被附件1公开。
对此,合议组认为:1)本专利中的壳体由安装底座与透光罩壳两部分组成,该安装底座可与支架构成散热结构,便于LED散发的热量及时散发出去,而附件1中起到壳体作用的仅为圆柱状灯泡壳体24,其为一体结构,不利于其内的LED所散发的热量及时散发出去;2)本专利中专设有反射层,可提高光的利用率,而附件1中的H形电路板上的凹槽内表面虽具有限制光在某区域散射的作用,但其作用与功能与专设的反射层仍然存在实质区别。故合议组对请求人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200720033563.6 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