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电机曲柄变换太阳能二维自动跟踪随动机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单电机曲柄变换太阳能二维自动跟踪随动机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20
决定日:2012-02-10
委内编号:5W10241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20133219.6
申请日:2010-03-1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张立君
授权公告日:2011-02-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辽宁百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周亚娜
合议组组长:张度
参审员:郁舜
国际分类号:H02N6/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在技术方案上有着实质的区别,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020133219.6、名称为“单电机曲柄变换太阳能二维自动跟踪随动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0年03月1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2月09日,专利权人为辽宁百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单电机曲柄变换太阳能二维自动跟踪随动机构,包括光伏电池板,传动机构及带箱体和立轴的机架,其特征在于:立轴固定式装在机架上,箱体的底板通过第1轴承可转动的装在立轴上,立轴位于箱体内的顶端部位带有蜗轮,还有横轴,其两端分别通过第二轴承可转动的装在箱体的两个相对的边板上,在横轴上,过立轴的轴线延长线与横轴的轴线的交点位置装有径向销轴,该轴的两端分别与对称式双夹板形的拨叉的两块夹板铰接在一起,拨叉通过其两块夹板的连接体上的杆轴与旋架的自由端铰接在一起,旋架的固定端位置可调又可卸的固定在立轴的顶端头上;光伏电池板通过副架可卸性的装在横轴的端头上,传动机构中,装在箱体底板上的电机通过主动齿轮与装在蜗杆上的从动齿轮啮合,蜗杆装在箱体的底板上,并与所述蜗轮配套啮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单电机曲柄变换太阳能二维自动跟踪随动机构,其特征在于:拨叉(10)上的杆轴(13)与旋架(14)的主体的自由端铰接在一起的结构如下,杆轴(13)具有单阶台肩(24),并具有同轴线式内螺纹孔(27),旋架(14)的主体的自由端上的转孔(26)与杆轴(13)配套,所述自由端通过转孔(26)套在杆轴(13)上,并有配套的挡瓦(25)也套在杆轴(13)上并挨在转孔(26)的外侧,锁紧钉(28)拧紧在内螺纹孔(27)中,自由端能在台肩(24)与挡瓦(25)之间绕杆轴(13)限位转动。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单电机曲柄变换太阳能二维自动跟踪随动机构,其特征在于:旋架(14)的主体的固定端位置可调又可卸的固定在立轴(5)的顶端头上的结构如下,所述固定端上具有与立轴(5)的顶端头配套的中心孔(29),该孔周边具有定位孔(30),中心孔(29)套在立轴(5)的顶端头上并紧挨蜗轮(20)的顶面,蜗轮(20)的顶面上具有与定位孔(30)配套的定位内螺纹孔,通过定位钉(31)穿过定位孔(30)并拧入所述定位内螺孔内,再通过锁母(32)拧紧在立轴(5)的具有配套外螺纹的顶端头上,从而压紧固定旋架(14)的主体的固定端。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单电机曲柄变换太阳能二维自动跟踪随动机构,其特征在于:径向销轴(9)的两端分别与对称式双夹板形的拨叉(10)的两块夹板(11)铰接在一起的结构如下,径向销轴(9)外露的两端头部位分别具有径向穿孔(33),拨叉(10)的两块夹板(11)上分别具有与径向销轴(9)配套的铰接孔(34),该孔分别套在销轴(9)外露的两端头部位后,以配套挡销(35)插入径向穿孔(33),砸紧定位即可,应能保证径向销轴(9)在铰接孔(34)中能自由限位转动。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单电机曲柄变换太阳能二维自动跟踪随动机构,其特征在于:径向销轴(9)的两端分别与对称式双夹板形的拨叉(10)的两块夹板(11)铰接在一起的结构如下,径向销轴(9)外露的两端头部位分别具有径向穿孔(33),拨叉 (10)的两块夹板(11)上分别具有与径向销轴(9)配套的铰接孔(34),该孔分别套在销轴(9)外露的两端头部位后,以配套挡销(35)插入径向穿孔(33),砸紧定位即可,应能保证径向销轴(9)在铰接孔(34)中能自由限位转动。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单电机曲柄变换太阳能二维自动跟踪随动机构,其特征在于:蜗杆(18)装在箱体(2)的底板(3)上的结构为,蜗杆(18)通过第3轴承(22)装在杆架(23)上,杆架(23)可卸性的装在箱体(2)的底板(3)上。
7.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单电机曲柄变换太阳能二维自动跟踪随动机构,其特征在于:蜗杆(18)装在箱体(2)的底板(3)上的结构为,蜗杆(18)通过第3轴承(22)装在杆架(23)上,杆架(23)可卸性的装在箱体(2)的底板(3)上。
8.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单电机曲柄变换太阳能二维自动跟踪随动机构,其特征在于:蜗杆(18)装在箱体(2)的底板(3)上的结构为,蜗杆(18)通过第3轴承(22)装在杆架(23)上,杆架(23)可卸性的装在箱体(2)的底板(3)上。
9.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单电机曲柄变换太阳能二维自动跟踪随动机构,其特征在于:蜗杆(18)装在箱体(2)的底板(3)上的结构为,蜗杆(18)通过第3轴承(22)装在杆架(23)上,杆架(23)可卸性的装在箱体(2)的底板(3)上。”
请求人于2011年09月0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9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下称对比文件1):中国实用新型专利CN201219245Y的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授权公告日为 2009 年04月08日;
证据2(下称对比文件2): 中国实用新型专利CN201789371U的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申请日为2010年02月24日,授权公告日为 2011 年04月06日。
具体无效理由为:
(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实施跟踪装置的水平运动的技术方案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
(2)对比文件2完全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新颖性;
(3)权利要求2-5相对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但属于惯用手段的置换,因此权利要求2-5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2-5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新颖性;
(5)权利要求6-9的技术方案中通过可拆卸的杆架将蜗杆与箱体进行连接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6-9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6-9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9月2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2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1月12日举行口头审理。
2011年12月06日,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将合议组成员情况告知双方当事人。随后,由于工作原因,合议组成员发生了变更。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对变更后的合议组成员无异议,不申请回避请求。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9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6-9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2年01月17日向专利权人发出了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专利权人逾期未提交回避请求书。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未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因此本决定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对比文件1为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专利文献,经审查,合议组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因此对比文件1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2为一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公布的专利文献,经审查,合议组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因此对比文件2有可能构成评价本专利新颖性的抵触申请。
3.具体理由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在技术方案上有着实质的区别,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3.1 关于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3.1.1 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新颖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太阳光间歇跟踪机械系统,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4段-第4页第1段):电机(13)良好的固定在箱体(7)上,并通过电机轴(15)与直齿轮(11)相连,直齿轮(11)与直齿轮(10)相连,直齿轮(10)通过连接轴(14)与蜗杆(12)相连,蜗杆(12)与蜗轮(9)相连,蜗轮(9)和主轴(2)同心,且固定在主轴(2)的底部;当电机(13)转动时,通过电机轴(15)带动直齿轮(11)转动,并通过直齿轮(11)、直齿轮(10)、蜗杆(12)、蜗轮(9)驱动主轴(2)转动;主轴(2)的下端与蜗轮(9)的中心相连,主轴(2)的上部通过一个转轴与太阳能电池板(1)的中心相连;主轴(2)的中部套一个圆环(4),圆环(4)通过两个转轴与两个支杆(3)相连,两个支杆(3)分别通过一个转轴与太阳能电池板(1)的下端两边相连,且圆环(4)在两个支杆(3)的限制下只可沿主轴上下滑动;圆环(4)上固定两个圆柱(5),且圆柱(5)可以沿固定在箱体(7)上的圆形管(6)上端的圆弧运动;当蜗轮(9)带动主轴(2)转动时,主轴(2)带动太阳能电池板(1)沿水平方向转动;同时,主轴(2)带动圆环(4)转动,并通过圆环(4)带动圆柱(5)沿圆形管(6)上端的圆弧运动,从而带动圆环(4)沿主轴(2)上下运动,并通过两个支杆(3)带动太阳能电池板(1)沿竖直方向转动。
由此可见,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立轴固定式装在机架上,箱体的底板通过第1轴承可转动的装在立轴上;(2)横轴的两端分别通过第二轴承可转动的装在箱体的两个相对的边板上,在横轴上,过立轴的轴线延长线与横轴的轴线的交点位置装有径向销轴,该轴的两端分别与对称式双夹板形的拨叉的两块夹板铰接在一起,拨叉通过其两块夹板的连接体上的杆轴与旋架的自由端铰接在一起,旋架的固定端位置可调又可卸的固定在立轴的顶端头上;光伏电池板通过副架可卸性的装在横轴的端头上。
权利要求1基于区别特征(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立轴不动、通过箱体转动带动横轴及电池板水平转动,而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方案为主轴直接与电池板相连,主轴转动即带动电池板水平转动。权利要求1基于区别特征(2)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当箱体转动时,通过横轴、径向销轴、拨叉、夹板、旋架组成的曲柄结构带动横轴转动,从而实现电池板的俯仰运动,而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方案是利用支杆、圆环、圆形管、圆柱等部件组成的结构实现电池板的俯仰运动。由此可见,虽然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都实现了电池板的水平及俯仰运动,但采用的具体结构即技术方案并不相同,有实质的区别,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
3.1.2关于权利要求2-9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9均为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区别特征(1)和(2),因此其从属权利要求2-9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具有区别特征(1)和(2),本专利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电池板的水平运动及俯仰运动。虽然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方案同样解决了电池板的水平运动及俯仰运动,但其采用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存在实质的区别,也无证据证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时的惯用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针对区别特征(1),没有动机将其直接转动的立轴变为不转动,并增加箱体以带动电池板实现水平转动,关于区别特征(2),也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由支杆、圆环、圆形管、圆柱等部件组成的结构替换为本专利中由横轴、径向销轴、拨叉、夹板、旋架组成的曲柄结构来实现电池板的俯仰运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不经过创造性的劳动无法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2-9的技术方案,即权利要求2-9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 关于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新颖性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垂直轴运动的单电机双轴随动准三维太阳能路灯跟踪采光装置,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5-7段):在箱体内安装了由电机、连接板、齿轮、齿形带轮、蜗杆、蜗轮和竖直主轴构成的机械传动机构,在箱体内还安装了由圆盘、螺母连杆、球体丝杆、两个长连杆和水平主轴构成的机械联动机构,在箱体内两条主轴通过轴承及轴承架被安装在箱体上;在箱体内蜗轮与蜗杆良好的相齿合,一直齿轮与电机的电机轴同心轴线相互重合且牢固的固定在电机轴上;蜗轮与上述两条主轴中的一条主轴同心轴线相互重合且牢固的固定在该主轴上,该主轴的一端从箱体内伸出并且牢固的固定在支座上,一个圆盘与蜗轮同心轴线相互重合且牢固的固定在蜗轮上,支座牢固的固定在相对地面静止的物体上;在箱体内一个连接架与一个连接轴同心轴线相互重合且光滑的安装在该连接轴上,该连接轴牢固的竖直固定在圆盘的边缘上,该连接架可绕该连接轴光滑的水平转动,一个螺母连杆的一端通过一个水平连接轴与该连接架光滑的相连接,该螺母连杆可绕该连接轴光滑的竖直转动,一个球体丝杆的螺丝杆一端光滑的从螺母连杆另一端的螺纹孔旋入该螺母连杆,球体丝杆的另一端的球体与另一个连接架的一端光滑的相连接,该球体可在该连接架内光滑的转动,该连接架的另一端通过一个水平连接轴与两个长连杆的一端光滑的相连接,两个长连杆的另一端牢固的固定在上述两条主轴中的另一条主轴上,该主轴的两端从箱体内伸出并与两个连接板相连接,两个连接板牢固的固定在该主轴的两端,两个连接板的上端牢固的固定在太阳能电池板上。
由此可见,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在于:在横轴上,过立轴的轴线延长线与横轴的轴线的交点位置装有径向销轴,该轴的两端分别与对称式双夹板形的拨叉的两块夹板铰接在一起,拨叉通过其两块夹板的连接体上的杆轴与旋架的自由端铰接在一起,旋架的固定端位置可调又可卸的固定在立轴的顶端头上。
权利要求1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当箱体转动时,通过横轴、径向销轴、拨叉、夹板、旋架组成的曲柄结构带动横轴转动,从而实现电池板的俯仰运动。而对比文件2中的技术方案是利用连接架一、连接架二、球体螺丝杆、球体连接架、长连杆一、长连杆二、连接轴等部件组成的结构实现电池板的俯仰运动,具体的,当蜗杆带动箱体绕蜗轮转动时,两个长连杆通过上述两个连接架、螺母连杆、球体丝杆和圆盘与蜗轮相连接,两个长连杆拉动与两个长连杆另一端相连接的水平主轴水平转动并通过箱体外固定在水平主轴上的两个连接板带动太阳能电池板绕水平主轴的轴线竖直转动。由此可见,虽然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都实现了电池板的水平及俯仰运动,但采用的具体结构即技术方案并不相同,存在着实质的区别,且上述区别不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新颖性。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新颖性,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相对于对比文件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由于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存在实质的区别,对比文件2不能构成本专利的抵触申请文件,且抵触申请文件仅针对新颖性评述,因此关于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6-9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合议组不予评述。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2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人的无效宣告理由均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1020133219.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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