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链带式给料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24
决定日:2012-02-10
委内编号:5W10238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20193665.6
申请日:2010-05-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兖州市量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1-06-0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中国矿业大学 徐州中矿长安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陈旭暄
合议组组长:程跃新
参审员:李华
国际分类号:B65G17/08(2006.01);B65G17/40(2006.01);B65G23/08(2006.01);B65G47/19(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省略了一些组成部分,但是在省略了这些组成部分后其功能也相应地消失,同时也未因此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这种省略不能作为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依据。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名称为“一种链带式给料机”、专利号为201020193665.6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0年05月1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6月08日,专利权人为“中国矿业大学”和“徐州中矿长安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链带式给料机,包括连接槽(1)、导料槽(2)、驱动链轮组(3)、缓冲托辊(4)、机架(5)、张紧链轮组(7)、手动闸门(8)、驱动装置(10)和滚筒(13),机架(5)的出料口一侧设有清理环形组合链带(6)的清扫机构(9),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链轮组(3)和张紧链轮组(7)上设有由驱动链轮组(3)驱动的封闭环形组合链带(6),封闭环形组合链带(6)由销轴(6-3)串接若干上下面均为平面的Y形链块(6-1)及分设在两侧的两组滚子链(6-2)组合而成;所述的滚筒(13)与驱动链轮组(3)支撑在传动轴(3-1)上,并通过平键(3-2)固定;所述的手动闸门(8)包括手轮(8-1)、与手轮(8-1)相连的链传动装置(8-2),链传动装置(8-2)的输出轴(8-7)上设有连接在闸门板(8-4)上的销齿传动装置(8-3)。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链带式给料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链传动装置(8-2)包括与手轮(8-1)相连接的小链轮(8-5)和经链传动的大链轮(8-6)。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链带式给料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销齿传动装置(8-3)由设在输出轴(8-7)上的两组销齿轮(8-8),分别与两组销齿轮(8-8)相配合的固定在闸门板(8-4)两侧底面上的销齿条(8-9)构成。”
针对本专利,兖州市量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8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号为2OO8lOO19146.5,公开日为2008年07月09日,公开号为CN10121488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0页);
证据2:专利号为ZL2OO82O13O612.2,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0月28日,公开号为CN20133426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0页);
证据3:《机械设计手册》,化学工业出版社2008年4月北京第5版第28次印刷,包括封面页、卷目页、卷内封面页、版权页、第2章的第1页、第13-109页至第13-115页、第13-134页至第13-137页、第14篇的第1页、第14-8页至第14-11页、第7章的第1页、第14-556页、第14-562页至第14-565页的复印件(共27页);
证据4:专利号为ZL200620080321.8,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4月18日,公开号为CN288996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8页);
证据5:专利号为ZL2OO720022O52.4,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5月28日,公开号为CN20106525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分别与证据1和证据2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都在于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有“手轮(8-1),与手轮(8-1)相连的链传动装置(8-2),以及销齿传动装置”;而证据3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公开了链传动、齿轮传动、销齿传动等各种传动方式;证据4公开了一种带式给料机,包括闸门及其作为闸门调节机构的齿轮齿条驱动机构,其作用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相同;证据5公开了一种带式输送给料机,包括由齿轮齿条传动的闸门调节机构,其作用也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分别与证据3、证据4或证据5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3的结合或证据2与证据3的结合,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证据2分别与证据4或证据5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9月0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10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构成要素与证据1和证据2相比,减少了“环形胶带”,从而避免了环形胶带跑偏打滑、胶带与链带之间夹料影响传动的问题;本专利中的滚筒与驱动链轮组支撑在传动轴上,通过平键固定,其明显不同于证据1和证据2,这种连接方式提高了驱动环形组合链带的能力,并且滚筒还对组合链带起支撑作用;本专利中是链传动与销齿传动的结合,与证据1和证据2的传动方式不同,其可以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和可维护性,并且采用链传动可以便于手轮安装位置的调整以适应安装空间的需要,而证据3仅公开了一些标准的传动方案,将它们有机结合起来实现特定功能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本专利中的传动方式也不同于证据4和证据5中的齿轮齿条传动,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和3都具有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0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2月05日举行口头审理;并于2011年11月17日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10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2011年12月05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2011年11月17日的转送文件,当庭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合议组当庭将其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对证据1-证据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分别与证据3的结合、或者证据1、证据2分别与证据4和证据3的结合、或者证据1、证据2分别与证据5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所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证据3、证据4或证据5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创造性。双方就证据1-证据5是否破坏本专利的创造性均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证据认定
证据1、证据2、证据4和证据5是中国专利文献,证据3是技术手册,上述证据都属于公开出版物,请求人口头审理时当庭出示了证据3的原件,专利权人表示对证据1-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证据5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且上述证据的公开时间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 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4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链带给料机(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3页第9行-第4页第7行,附图1-6),它由漏斗1、导料槽2、驱动链轮组3、缓冲托架4、机架5、环形组合链6、张紧链轮组7、清扫机构9、驱动装置10、环形胶带12、胶带张紧滚筒13构成,导料槽2上设有闸门8,闸门8由闸门板、丝杠及螺母组成的,螺母与闸门板固定,当长丝杠转动时,通过螺母可带动闸门板往复移动;导料槽2下部设有环形组合链6,环形组合链6一端由驱动链轮组3驱动,另一端由张紧链轮组7张紧。环形胶带12下方的胶带张紧滚筒13的两端口设有与胶带张紧滚筒13嵌合并焊接为一体的支承体16,链轮14的轮毂与支承体16的内凹槽嵌合在一起,链轮14的轮毂与支承体16内凹槽嵌合体之间设有销轴15,通过销轴15开、闭,可实现组合链链轮与环形胶带滚筒间同步和非同步运行;环形组合链6由对称设在环形胶带12两侧的链轮14、与链轮14相配合的链条6-1和与链条6-1通过销轴6-4串接为一体的链带6-2构成,链带6-2由若干相同的前后嵌合、左右排列、上下面均为平面的Y形块6-3组合而成;从附图2和附图6中可以明显看出,环形胶带12设置在链带6-2下方,由胶带张紧滚筒13支承,缓冲托架4由安装在机架5上的多个缓冲托滚组成,缓冲托架4上的每个托滚两端均设有胶带跑偏挡盘17;清理环形组合链6的清扫机构9设在机架5的出料口一侧。
证据3中公开了“链传动”的构成(参见第13-134页,第2章),以及“销齿传动”的特点和应用(参见第14-555页,第7章),销轮的轮齿是圆销形,与一般齿轮相比,它具有结构简单、加工容易、造价低,拆修方便等优点,故以销轮代替尺寸较大的一般渐开线齿轮时,将具有很大的经济性,特别是个别销齿破坏时,只须个别更换,不致整个销轮报废;销齿传动适用于低速、重载的机械传动和粉尘多,润滑条件差等工作环境较恶劣的场合中;销齿传动较广泛应用于起重运输。化工、冶金、矿山乃至游乐园等部门的一些低速而大型的机械设备中。
证据4中公开了一种带式给料机,并具体公开了其闸门(11)及其调节机构的结构(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附图1、3)。闸门调节机构为齿轮齿条驱动机构,由手轮(10)、与手轮同轴的齿轮(20)、闸门驱动齿轮(19)、与闸门驱动齿轮(19)同轴的齿轮(21)、闸门(11)底面上的齿条组成;旋转手轮(10)经齿轮(20)与齿轮(21)传动、闸门驱动齿轮(19)与齿条(18)传动,便可驱动闸门(11)移动,调节出料口大小,控制给料量。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证据1中的“漏斗1”、“缓冲托架4”、“环形组合链6”、“链条6-1”分别对应于本专利中的“连接槽1”,“缓冲托辊4”、“环形组合链带6”和“滚子链6-2”,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在于: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链带式给料机取消了环形胶带;②权利要求1中的滚筒与驱动链轮组支撑在传动轴上,并通过平键固定,而证据1中的胶带张紧滚筒13与支承体16嵌合焊接为一体,链轮的轮毂与支承体16通过销轴15可开闭的嵌合,并且从证据1的图2可以看到链轮平键固定在传动轴上;③权利要求1中的手动闸门包括手轮、与手轮相连的链传动装置,链传动装置的输出轴上设有连接在闸门板上的销齿传动装置,而证据1中仅公开了采用丝杆螺母传动的闸门开启机构。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基于区别特征①解决了皮带跑偏打滑、胶带与链带之间夹料影响传动的问题,并且不影响原产品功能的实现, 基于区别特征②,使滚筒和驱动链轮同步运动,一起驱动环形组合链带,提高了驱动环形组合链带的能力,基于区别特征③使手轮的安装位置可以适应安装空间的需要,并且采用销齿传动,提高了系统的可靠性和可维护性。
对于区别特征①,合议组认为,证据1中“环形胶带”的作用在于:当销轴闭合时,组合链链轮与环形胶带滚筒同步运行,环形胶带对组合链轮具有辅助传动以及缓冲支撑的作用,并且对传送物料具有密封作用;当销轴开启时,环形胶带对组合链轮具有缓冲支撑的作用,并对传送物料具有密封作用。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陈述:本专利的链带是通过特殊结构才能保证物料不泄漏,但合议组认为,具有特殊结构的链带并没有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体现,并且从上面的分析可知权利要求1中的链带结构与现有技术证据1中的链带并没有实质区别,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由于环形胶带的省略,环形胶带所具有的上述功能也相应消失,而为解决因不再使用环形胶带而产生的密封问题,正如专利权人陈述的其是通过对链带结构进行改进行解决的,并且省略环形胶带后必然也不存在环形胶带跑偏的问题,因此,该要素省略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特征②,合议组认为,由于在证据1中公开了“链轮14的轮毂与支承体16的内凹槽嵌合在一起,链轮14的轮毂与支承体16内凹槽嵌合体之间设有销轴15,通过销轴15开、闭,可实现组合链链轮与环形胶带滚筒间同步和非同步运行,并且从附图2中可以明显看出,链轮14的轮毂与传动轴通过平键固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省略环形胶带的情况下,将滚筒设置成与链轮同步运行以提供辅助动力,而将滚筒与链轮都通过平键固定于传动轴上以实现同步运动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③,合议组认为,在证据4中已公开了用于带式给料机的手轮,以及手轮与闸门之间的一级齿轮传动和齿轮齿条传动,而将齿轮传动替换为链传动以满足安装空间的需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由于带式给料机一般适用于矿山物料及其它料仓给料,属于低速设备,并且在证据3公开了销齿传动的特点和应用,在证据3的启示下,为了维修方便,将齿轮齿条传动替换为销齿传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在证据1、证据3和证据4的基础上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链传动装置(8-2)包括与手轮(8-1)相连接的小链轮(8-5)和经链传动的大链轮(8-6)”,而证据3中也公开了包含大小链轮的链传动装置(参见第13-134页,第2章),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销齿传动装置由两组销齿轮和销齿条构成,而证据4中也公开了两组齿轮齿条的传动装置(参见附图3),同样是设置于闸门底部用于驱动闸门的开闭,因此,在该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销齿传动装置也设置为两组,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由上面的评述已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审查结论,故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采用其他证据结合否定本专利创造性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及其相关事实不再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020193665.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