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车挡泥板导电扣结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自行车挡泥板导电扣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03
决定日:2012-02-14
委内编号:5W10201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63056.7
申请日:2007-04-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温绍诚
授权公告日:2008-04-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黄桂祥
主审员:程跃新
合议组组长:邓巍
参审员:李华
国际分类号:B62J39/00(2006.01)B62J15/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决定要点: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同于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并且两者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的采用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能显而易见地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现有技术不能破坏该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专利号为200720063056.7、名称为“自行车挡泥板导电扣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7年4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4月16日,专利权人为?桂祥。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自行车挡泥板导电扣结构,主要包括:一导电端子,一金属扣座,一挡泥板盖,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电端子由一具铆合部的铆钉头、一延伸片、一具凹部的铆合座、及一夹持组件组成;所述金属扣座,由一具颈部的铆合座、及一具穿透部的铆合片组成;所述铆钉头的铆合部穿置于所述延伸片,所述铆合座对应穿设所述延伸片,经冲压扩孔的所述铆合部铆合在所述铆合座的孔周缘,所述夹持组件套入所述铆合座的凹部,形成一导电端子;所述金属扣座的一铆合座的颈部穿过具导电功能的挡泥板盖的孔,所述金属扣座的铆合片中心贯设的孔套设在所述颈部,经冲压铆合的所述颈部与所述铆合片孔内底部周缘固定并紧设在挡泥板盖,所述金属扣座的铆合片外周缘冲设多数个穿透部且穿刺入挡泥板盖的导电层。”

温绍诚(下称请求人)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于2011年5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2份附件作为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1991年5月16日的DE9100333.4U1号的德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13页;
证据2:公开日为2000年10月11日、公开编号为TW408733的中国台湾专利说明书及专利公报复印件,共18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发明目的与证据1、2相同,虽然本专利中元件形状与证据1、2的相对元件有点差异,但本专利作出的改变并不影响其与证据1、2结构特征之同一性,故本专利理应撤销其专利权。在请求书中,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分别与证据1、2公开的技术内容做了对比。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7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此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8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证据1和2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9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1月15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并同时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无效宣告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在2011年10月10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的回执,其表示不参加口头审理,请根据现有证据缺席审理。并且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也未对上述转送的文件予以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专利权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及证据1的中文译文没有异议,专利权人当庭就其主张发表了意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证据认定
证据1、2是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表示对证据1、2的真实性及证据1的中文译文没有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2的真实性及证据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确认。证据1、2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1、2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2、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未出席口头审理明确其无效理由,但其于请求书中,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分别与证据1、2公开的技术内容做了对比,结合其意见陈述“被无效案之创作目的与证据1、2相同,虽然被无效案中某元件形状与证据1、2之相对元件有点差异,但该被无效案之改变并不影响其与证据1及证据2等三者结构特征之同一性”合议组总结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证据1、2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自行车挡泥板导电扣结构。
经查,证据1公开了特别是脚踏车前灯或后灯用的电缆端子,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的第3页最后一段至第4页,图1、2):此端子包含一罩盖20及一座30,罩盖20与一电缆60连接,该座30固定在脚踏车的一遮护翼片或保护金属片10上。罩盖20包含一中心轴环21及一周围肋23及一保持器24,轴环21有第一端及第二端22,其中保持器24沿径向从轴环21离开从罩盖20表面开始延伸。保持器24牢牢箝住电缆60且与电缆连接成导电方式。座30有一中心突起部31及一周围肋33,该突起部中内包含一较小直径的颈部32。使用时,将罩盖20向座30的方向施压,其中中心突起部31被压入该中心轴环21中;爪状的末端22箝住颈部32并将罩盖20固定在座30上;周围肋23和周围肋33保持接触。
由上可知,证据1公开的电缆端子也是固定在自行车上的导电机构,也包括三个部分:罩盖、座和挡泥板,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导电端子、金属扣座和挡泥板。该罩盖包括轴环21、周围肋23和保持器24,但没有公开这三个部件是如何连成一体,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关于导电端子形成一体的特征没有在证据1中公开。请求人认为轴环21对应于本专利的铆合部,周围肋23对应于本专利铆合座的凹部,爪状末端22对应于本专利的夹持组件,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导电端子上的铆合部10的作用是利用其颈部将铆合部、延伸片和铆合座固定成一体,而证据1并未公开轴环21有此作用,爪状末端22处于轴环一端,并非套入周围肋23,因此,爪状末端22与本专利的夹持组件结构、位置关系不相同,不存在对应关系。另外,证据1的座包括突起部31和周围肋33,但没有公开这两个部件如何连成一体,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关于金属扣座如何形成一体的特征没有在证据1中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的技术内容相比,证据1至少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如下技术特征:①关于导电端子和金属扣座如何形成的特征:所述铆钉头的铆合部穿置于所述延伸片,所述铆合座对应穿设所述延伸片,经冲压扩孔的所述铆合部铆合在所述铆合座的孔周缘,所述夹持组件套入所述铆合座的凹部,形成一导电端子;所述金属扣座的一铆合座的颈部穿过具导电功能的挡泥板盖的孔,所述金属扣座的铆合片中心贯设的孔套设在所述颈部,经冲压铆合的所述颈部与所述铆合片孔内底部周缘固定并紧设在挡泥板盖,所述金属扣座的铆合片外周缘冲设多数个穿透部且穿刺入挡泥板盖的导电层。②权利要求1中的铆合片具有穿透部。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采用为本专利带来如下的有益技术效果:使金属扣座与导电端子保紧密结合状态,达成有效避免因振动或不当外力而造成的松脱情形,且由于穿透部的存在使与挡泥板盖的导电层确实接触,形成良好导通电源的功效。因此,证据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且也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而,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查,证据2公开自行车泥除导电扣结构,其中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创作说明(4)、(5)、图1-4):主要包括导电扣1、扣座2及导电端子3等,导电扣1是一平板且于中央突设一凸嵌部11,该凸嵌部11周缘面设有压花面13,并在端部有沿轴向延伸复数开口槽缝12,导电端子3一端设有凸起的插嵌部32,可伸入导电扣1的凸嵌部11内,而导电端子3在插嵌部32周缘另设有折夹缘33,可夹合于导电扣1的周缘。扣座2铆设于泥除盖4上预设的孔内,其外周侧与泥除盖4内夹设的导电层43延伸于孔内的接触边缘431接触导通,扣座2的中央设有一插孔22,该插孔22在泥除盖4的底侧面可视情形垫设一扣座底板21,插孔22内壁缘设有内压花面221。组装时,直接以导电扣1置于扣座2上按压,使凸嵌部11得以嵌卡于插孔22内,而当凸嵌部1嵌伸入插孔22内的同时,该凸嵌部11周侧的开口槽缝12可提供凸嵌部11凹缩变形的空间,使凸嵌部11得以顺畅地嵌入插孔22内。
由上可知,证据2也公开了自行车挡泥板的导电扣结构,该结构也包括三个部件:导电端子3和导电扣1、扣座2、泥除盖4,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导电端子、金属扣座和挡泥板。其中对于本专利的导电端子,请求人认为证据2的插嵌部32对应于本专利的铆钉头,证据2的折夹缘33对应于本专利的延伸片,证据2的凸嵌部11对应于本专利的铆合座,证据2的压花面13对应于本专利的夹持组件,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的铆钉头利用其上的铆合部10将其与延伸片、铆合座13连接在一起,而证据2中导电端子3和导电扣1是利用导电端子3周缘的折夹缘33连成一体,借助插嵌部32插入凸嵌部11而使两者的结合稳固,插嵌部32的一端并不需要冲压扩孔、铆合,另外,导电端子33与其它部件的位置关系也与本专利的延伸片不同,也没有公开具有凹部的铆合座,及套入凹部中的夹持组件。对于本专利的金属扣座,请求人认为证据2中的扣座底板21对应于本专利的铆合座,扣座2铆设于泥除盖的孔内所形成的倒勾端部对应于本专利的铆合座上的颈部,扣座2对应于本专利的铆合片,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的颈部是铆合座的一部分,而请求人主张的却是两个分离的部件,本专利利用铆合座的颈部将其与挡泥板盖、延伸片连成一体,而证据2利用扣座2上的内插孔22壁铆设于泥除盖4和底板21,本专利延伸片外周缘冲设多数个穿透部,用于与挡泥板的导电层接触导电,而证据2的扣座2直接与泥除盖4中导电层延伸出的接触边缘接触导电。因此,证据2的导电扣结构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方案不同,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均未在证据2中公开,并且正如上述意见可知,因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采用也为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证据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的基础上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而,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200720063056.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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