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扇叶风扇-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无扇叶风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02
决定日:2012-02-15
委内编号:5W10160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20129722.4
申请日:2010-03-1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益阳市拓达电器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10-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魏建峰
主审员:冯涛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王辉
国际分类号:F04D25/0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说明书中只给出一种结果,而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文字内容及说明书附图的基础上,无法实现该技术方案,并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无法实现。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于2010年10月2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无扇叶风扇”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其专利号是ZL201020129722.4,申请日是2010年03月12日,专利权人是魏建峰。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无扇叶风扇,包括机身,机身下方设有底座,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机身内设有风扇,在所述的机身上方设有布风环。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扇叶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风扇包括有外壳,所述的外壳形状为倒置的梯形,且梯形的两个侧边呈向内弯曲的弧状;在外壳内部设有呈S状的叶片。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扇叶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布风环包括布风内环、布风外环,布风内环与布风外环的前端扣合连接,在布风内环和布风外环之间设有空腔,空腔通过布风内环和布风外环后端边缘形成的间隙与外界连通。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扇叶风扇,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机身内,在风扇的上方设有风扇盖。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无扇叶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风扇盖的形状与所述机身的横截面形状相匹配,在风扇盖上设有至少一个布风翼片。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扇叶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机身下端设有滑槽,机身通过所述的滑槽与底座活动连接。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扇叶风扇,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底座的壳体内设有控制电路,在底座的壳体上设有开关、调风扭、风向开关、电源线。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扇叶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布风环通过设在机身上端的滑槽及扣件活动连接。
9. 如权利要求1至8任一所述的无扇叶风扇,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机身上设有至少一个透气网。”

请求人益阳市拓达电器有限公司于2011年03月0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6-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9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09年05月06日、公开号为CN101424278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共17页);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9月0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568335U的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共5页);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9月0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568337U的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共7页);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1月1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627736U的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共10页);
证据5:公开日为2007年08月22日、公开号为CN101021220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共31页);
证据6: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02月1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07143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4页);
证据7: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9月2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588807U的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共7页)。
请求人认为:
(1)说明书中仅仅提到布风环包括布风内环和布风外环,布风内环与布风外环的前端扣合连接,在布风内环和布风外环之间设有空腔,空腔通过布风内环和布风外环后端边缘形成的间隙与外界连通,但是说明书中并未解释该结构的作用、具体运作原理和过程;说明书中只简单介绍了该无扇叶风扇包括机身,机身内设有电机,机身下方设有底座,在机身内设有风扇,在风扇的上方设有风扇盖,所述的风扇盖的形状与所述机身的横截面形状相匹配,在风扇盖上设有至少一个布风翼片。但是说明书中并未公开电机、风扇、风扇盖和布风环之间的运作关系,且由于布风翼片不属于本领域的技术术语,而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该布风翼片的具体结构和与风扇盖上的具体连接关系;说明书中还进一步限定了风扇,包括有外壳,外壳为倒置的梯形,且梯形的两个侧边呈向内弯曲的弧状,在外壳内部设有呈S状的叶片42,说明书中仅仅描述了该技术方案,没有结合该技术方案描述其运作原理和过程,更没有描述其达到的技术效果;说明书中还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布风环通过设在机身上端的滑槽及其扣件活动连接”(详见说明书【0022】段),但是说明书中并未对位于机身上端的滑槽及其扣件的结构和配合关系进行具体描述。因此,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并未对风扇的结构和驱动方式作出限定,其次布风环不属于本领域的技术术语且并未对布风环的具体结构作出限定,且权利要求1仅仅罗列了该无扇叶风扇的各组成部分,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得出该风扇的运作原理;权利要求2中“S状的叶片”的定义和排布方式均不清楚;权利要求3 中特征“空腔通过布风内环和布风外环后端边缘形成的间隙与外界连通”,并未对布风内环和布风外环后端边缘的形态及其相对位置关系进行限定,从而无法进一步限定该权利要求中提到的“间隙”,且该间隙应该满足的条件;权利要求4中“风扇盖”与“风扇”的连接关系不清楚;权利要求5中的“布风翼片”以及其具体位置和形状不清楚;由于权利要求1不清楚,导致其从属权利要求2-9均不清楚。
(3)权利要求1仅仅给出了布风环这一概念,并未对布风环的具体结构作出限定,也没有对风扇和布风环是如何协同工作进行描述,因此,仅通过权利要求1中技术特征的罗列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上述技术特征的结合解决其技术问题。可见权利要求1缺少本专利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4)权利要求1的概括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导致权利要求1-9均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5)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相对于证据2、3、4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5不具备创造性,相对于证据6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4不具有新颖性,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7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7相对于证据1、3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相对于证据4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8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7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9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7月1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0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1月22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表示无效理由为: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6-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9无效。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7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5和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7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7-9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当庭结合证据针对相关无效理由进行了充分的意见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鉴于专利权人在本次无效程序中没有修改权利要求书,故本决定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1.3节的规定,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合议组认为:如果说明书中只给出一种结果,而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技术手段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内容及说明书附图的基础上,无法实现该技术方案,并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无法实现。
本专利要求保护一种无扇叶风扇,根据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的记载,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针对现有风扇均是带风翼的,结构复杂,且在转动时容易伤人,所以经常在风翼外侧设有防护网,外形笨重,且在使用时风力不均匀,不柔和,噪音大的问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一种无扇叶风扇,包括机身1,在机身1内设有电机,机身下方设有底座2,在所述的机身1内设有风扇4,在风扇的上方设有风扇盖11。所述的风扇盖11的形状与所述机身的横截面形状相匹配,在风扇盖11上设有至少一个布风翼片12。在所述的机身上方设有布风环3。所述的布风环3包括布风内环31、布风外环32,布风内环31与布风外环32的前端扣合连接,在布风内环31和布风外环32之间设有空腔34,空腔34通过布风内环31和布风外环31后端边缘形成的间隙33与外界连通。所述的风扇4 包括有外壳41,所述的外壳41形状为倒置的梯形,且梯形的两个侧边呈向内弯曲的弧状;在外壳41内部设有呈S状的叶片42”(见本专利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可见说明书中仅仅记载该无扇叶风扇包括机身,机身内设有电机,机身下方设有底座,在机身内设有风扇,在风扇的上方设有风扇盖,所述的风扇盖的形状与所述机身的横截面形状相匹配,在风扇盖上设有至少一个布风翼片,以及布风环包括布风内环和布风外环,布风内环与布风外环的前端扣合连接,在布风内环和布风外环之间设有空腔,空腔通过布风内环和布风外环后端边缘形成的间隙与外界连通,但是说明书中既未公开电机、风扇、风扇盖和布风环之间的运作关系,布风翼片的具体结构和与风扇盖上的具体连接关系,也没有记载布风内环与布风外环以及形成空隙的具体运作原理和过程,更未描述此结构可以达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无从知晓该风扇的风是如何产生、控制并送出的,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本专利的预期效果,即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够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1-9的技术方案,本申请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9所述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没有充分公开,已经能够得出本专利权全部无效的结论,故合议组对无效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及其证据不予评述。

综上所述,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020129722.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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