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与手机连接的充电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直接与手机连接的充电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49
决定日:2012-02-16
委内编号:5W102384
优先权日:2007-09-29
申请(专利)号:200820002944.2
申请日:2008-01-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市硅丰电子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11-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周林武
主审员:范胜祥
合议组组长:张度
参审员:杨倩
国际分类号:H02J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并未被另一篇现有技术文献所公开,则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将这两篇现有技术文献的技术方案结合以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即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这两篇现有技术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ZL200820002944.2、名称为“直接与手机连接的充电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8年01月31日、优先权日为2007年09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1月05日、专利权人为周林武。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直接与手机连接的充电器,具有壳体、与手机充电接口连接的插头(100),其特征是在壳体内设置有检测电池正极端的检测电路,所述检测电路至少有两路,且相互并联,所述检测电路的接线端子与所述的插头(100)相连,该检测电路上具有转换开关。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直接与手机连接的充电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转换开关为单向可控硅(D1)。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直接与手机连接的充电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转换开关为一手动转盘(103),在转盘上设有静触点(101)和动触点(102),该静触点(101)与手机尾插的接线端子相对应,并在转盘上设置发光二极管(D2),该发光二极管(D2)与动触点(102)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直接与手机连接的充电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内还设有限流限压电路,且该与复位开关连接,所述复位开关连接检测电路,在壳体外设置有变压器,该变压器与限流限压电路连接。
5. 一种直接与手机连接的充电器,具有壳体、与手机充电接口连接的插头(100),其特征是在壳体内设置有检测手机充电脚的检测电路,所述检测电路至少有两路,且相互并联,所述检测电路的接线端子与所述的插头(100)相连,该检测电路上具有转换开关,所述转换开关为一手动转盘(103),在转盘上设有静触点(101)和动触点(102),该静触点(101)与手机尾插的接线端子相对应。”
针对上述专利权,深圳市硅丰电子有限公司(下称无效请求人)于2011年08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在提出无效请求时,无效请求人提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关于本专利的检索报告复印件(共8页)作为证据,同时还提交了三篇对比文件作为证据使用:
对比文件1:专利号为ZL200320114471.2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4页),其上记载的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2月29日;
对比文件2:申请号为200510076986.1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1页),其上记载的公开日为2006年12月20日;
对比文件3:专利号为ZL02272090.1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其上记载的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07月30日。
无效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具体如下: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直接与手机连接的充电器,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第2段至第6页第3段、附图1-5公开了一种通用多路手机充电器,从附图5可以看出充电器主机必然包括一个壳体,充电转换线10的输出端与手机相连,该输出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插头”。该充电器具有多个充电的电路,必然是相互并联,而且该充电的电路必然最终与充电转换线10的输出端连接,进而连接到手机上,该充电器中的处理器模块1由单片机U1、R1、晶体G1和电容C1~C3组成,完成功能按键S1、S2开始或停止充电的检测、显示控制、充电开始/完成的控制、充电完成的蜂鸣指示等功能,可见其具备检测的功能,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电池充电的电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检测电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在于:检测电池正极端的电极电路。基于此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对电池检测。对比文件2的摘要、权利要求1-7、附图1-5公开了一种电池在终端中进行充电的控制方法,其中控制电路包括一个电压检测单元,该电压检测单元检测电池正极的端电压并输出给开关控制单元。由此可见,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具体为: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6页第1-2段公开了“其中电压调解模块起电压调解原理……。硅管正向饱和压降为0.7V,……采用1个IN5819形成4.7V输出”,其中硅管相当于单向可控硅。因此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具体为: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1页第4段至第4页第4段、附图1-2公开了一种多用随身充电器,包括外壳、电池以及充电电路。其中,整流滤波电路输出端接有输出电压调整开关,输出电压调整开关K1采用三段拨动开关,分为A、B、C档。K1动触点通过电阻R2接整流滤波电路输出,A、B、C三个静触点分别通过电阻R6、R5、R4接地,K1调节的充电电压接至输出插口(OUTPUT),该输出插口适配各种手机的充电短线。不需针对不同厂牌机型的移动电话专设电压,通过开关A、B、C即可满足所有的充电要求。电路中可设有开/关状态和充电状态LED指示电路等。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可以采用三段拨动开关进行调节的启示,并且设置动触点和静触点。虽然没有具体公开是转盘式的,以及静触点与手机尾插的接线端子相对应,发光二极管(D2)与动触点(102)连接,但是,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A、B、C三个静触点分别通过电阻R6、R5、R4接地,K1调节的充电电压接至输出插口(OUTPUT)”,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静触点和接线端对应,还是将动触点和接线端对应都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其目的就是为了“将充电电压接至输出插口”,这属于公知常识。而且对比文件3已经给出了可以设置充电状态LED指示,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利用现有普通技术知识,经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就可以想到将发光的设备如二极管设置在该电路中,进而就可以设置在与动触点连接。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从属于权利要求2,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具体为: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3页第1-2段公开了该充电器的充电控制芯片同时具有输出短路保护功能,能在因输出的负载短路造成每路输出电流大于1.2A的情况下自动停止输出(相当于限流限压电路),同时也为了保证充电器的安全,能在输出短路消失时自动恢复供电(相当于复位开关),并且,该充电器AC/DC变换模块4的输入端与AC220V直接相连,其输出为整机提供直流5V工作电源,其必然存在一个变压器,其必然是连接在充电器的电路中,其必然也与具有输出短路保护功能的线路相连。因此,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直接与手机连接的充电器,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转换开关为一手动转盘(103),在转盘上设有静触点(101)和动触点(102),该静触点(101)与手机尾插的接线端子相对应。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5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多点转换开关。对比文件3给出了可以采用三段拨动开关进行调节的启示,并且设置动触点和静触点。虽然没有具体公开是转盘式的,以及静触点与手机尾插的接线端子相对应,发光二极管(D2)与动触点(102)连接,但是,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A、B、C三个静触点分别通过电阻R6、R5、R4接地,K1调节的充电电压接至输出插口(OUTPUT)”,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静触点和接线端对应,还是将动触点和接线端对应都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其目的就是为了“将充电电压接至输出插口”,这属于公知常识。而且对比文件3已经给出了可以设置充电状态LED指示,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利用现有普通技术知识,经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就可以想到将发光的设备如二极管设置在该电路中,进而就可以设置在与动触点连接。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08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向专利权人转送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附件,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2011年10月11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及其结合不能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1)对比文件1说明书中叙述的是针对USB接口(即对比文件中所称充电模块9)输出电源电压的调整,而USB接口里共4个端子进行检测,这一特征同本专利权利要求5中所述对手机的尾插端子进行充电脚的检测确定相比,具有本质区别,而USB接口并非手机尾插,本专利针对的是对手机尾插进行检测和确定充电脚属于哪个端子。(2)本专利对电源电压没有调整可以直接采用固定的电压,可以采用同电脑接线也可以采用USB可插电源,即使采用了USB接口的电源也是固定的电压5V和USB端子里固定两侧右正左负,否则烧毁手机。(3)对比文件1中的权利要求1-6没有公开充电转换接线10中关于手机尾插的检测电路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中权利要求1所称充电转换线10,一端连接着对比文件所说的主机(即可调整电压的USB接口输出电源),另一端是手机,充电转换线里面没有任何检测电路,但是本专利利用手动转盘这一转换开关实现检查功能,解决手机丢失了原配充电转换线而找不到合适的充电线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3的权利要求1-7只提供了电源,没有任何对手机尾插的充电脚做检测的并确定哪个手机尾插端子是充电用的方面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针对手机尾插端子进行充电脚的检测电路这一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公开检测电路上的转换开关为手动转盘结构的区别特征。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及其结合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2月0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2月08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向无效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转送了专利权人于2011年10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附件,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答复。
2012年01月11日,无效请求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陈述了以下意见:(1)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是用来检测多路电路电压从而能够为多种手机进行快速充电的技术,该技术其实就是一个具备检测功能的检测电路。而本专利也是一种检测电路,区别在于本专利是对电池正极端进行检测,而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一种电池在终端中进行充电的控制方法,其中控制电路包括一个电压检测单元,该电压检测单元检测电池正极的端电压并输出给开关控制单元,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专利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转换接线10不具有检测电路并以此认为其没有检测电路功能,不能成立。充电转换线10的输出端与手机相连,该输出端也即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插头”,而检测电路的检测功能在主机内。(3)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转换开关为一手动转盘(103),在转盘上设有静触点(101)和动触点(102),该静触点(101)与手机尾插的接线端子相对应。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三段拨动,而设置成转盘式的拨动开关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并且,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A、B、C三个静触点分别通过电阻R6、R5、R4接地,K1调节的充电电压接至输出插口(OUTPUT)”,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静触点和接线端对应,还是将动触点和接线端对应都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其目的就是为了“将充电电压接至输出插口”,这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没有异议;(2)合议组当庭向专利权人转送了请求人于2012年01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3)无效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2、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4)专利权人对于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以及公开日期均无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未对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因此审查基础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关于证据认定
无效请求人提出无效请求时提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关于本专利的检索报告复印件(共8页)作为证据,以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对于该证据,合议组认为:该检索报告并非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公开的现有技术文献,对合议组只有参考意义,不能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证据使用。
无效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3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于这三篇对比文件的真实性均无异议。经合议组审查,未发现影响这三篇对比文件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合议组对于这三篇对比文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由于这三篇对比文件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创造性的现有技术文献。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并未被另一篇现有技术文献所公开,则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将这两篇现有技术文献的技术方案结合以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即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这两篇现有技术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3.1)关于权利要求1-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直接与手机连接的充电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通用多路手机充电器(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第2段至第6页第3段、附图1-5),由充电器主机和充电转接线组成,从附图5可以看出充电器主机必然包括一个壳体,而充电转接线10的输出端与手机相连,该输出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插头。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在壳体内设置有检测电池正极端的检测电路,所述检测电路至少有两路,且相互并联,所述检测电路的接线端子与所述的插头(100)相连,该检测电路上具有转换开关。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检测充电信息的装置及其形成该检测装置的具体结构。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终端电路及其充电控制方法(参见对比文件2的摘要、权利要求1-7、说明书第4页第1段至第6页第4段、附图1-5),其中公开了电池端电压检测单元1和开关控制单元2,电池端电压检测单元1用于检测电池的端电压并输出给开关控制单元。具体工作过程为:当接上充电器时,充电电源接通,电压检测控制电路工作检测电池的端电压,当电池端电压低于设定电压门限值Uo时,关断手机电路开关,手机不工作,如图1所示的电流B约等于零,充电控制单元输出的电流全部输入电池进行充电。当电池电压到达或超过设定的电压门限值Uo时,电池具备了足够容量,充电过程已经完成涓流充电,进入恒电流充电过程,手机电路开关控制信号闭合手机工作电路的开关,手机开始工作,充电电流A一方面给手机电路供电,另一方面给电池供电。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检测电路的工作过程为:使用时,将插头100插到手机的充电接口上,变压器接通市电进行降压,通过限流限压电路后,接通检测电路,检测电路的接线端子对充电接口内的每根针脚进行检测,当检测到电池的正极端子时,即B+端,此时单向可控硅D1导通,从而导通整个充电电路,而对手机进行充电。
经过比较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检测电路是检测接线端子连接到针脚的是否为电池的正极端从而决定是否开始充电,而对比文件2是对电池端电压(一般也是正极端)的电压值进行检测从而决定是否开启手机工作电路,因此,对比文件2中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检测电池正极端的检测电路”,权利要求1的检测电路和对比文件2中的电池端电压检测单元在各自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也不相同。而且对比文件2中也没有公开“所述检测电路至少有两路,且相互并联,所述检测电路的接线端子与所述的插头(100)相连,该检测电路上具有转换开关”的特征,因此区别特征并没有被对比文件2公开,也没有依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无法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技术特征结合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即使结合也无法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基于此,从属权利要求2、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多用随身充电器(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1页第4段至第4页第4段、附图1-2),包括外壳、电池以及充电电路。其中,整流滤波电路输出端接有输出电压调整开关,输出电压调整开关K1采用三段拨动开关,分为A、B、C档。K1动触点通过电阻R2接整流滤波电路输出,A、B、C三个静触点分别通过电阻R6、R5、R4接地,K1调节的充电电压接至输出插口(OUTPUT),该输出插口适配各种手机的充电短线。不需针对不同厂牌机型的移动电话专设电压,通过开关A、B、C即可满足所有的充电要求。电路中可设有开/关状态和充电状态LED指示电路等。通过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3也未公开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无论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否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当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具备创造性时,由于对比文件3也未公开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依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3.2)关于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直接与手机连接的充电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通用多路手机充电器(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第2段至第6页第3段、附图1-5),由充电器主机和充电转接线组成,从附图5可以看出充电器主机必然包括一个壳体,而充电转接线10的输出端与手机相连,该输出端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的插头。
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在壳体内设置有检测手机充电脚的检测电路,所述检测电路至少有两路,且相互并联,所述检测电路的接线端子与所述的插头(100)相连,该检测电路上具有转换开关,所述转换开关为一手动转盘(103),在转盘上设有静触点(101)和动触点(102),该静触点(101)与手机尾插的接线端子相对应。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5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检测手机充电脚的装置及其形成便于操作的检测装置。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多用随身充电器(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1页第4段至第4页第4段、附图1-2),包括外壳、电池以及充电电路。其中,输出充电电压调整开关是将所有手机充电电压归为三类,即:空载时为5.4V、6.4V和7.4V分别为A、B、C三个档位,适配各种手机的充电短线是将不同手机型号充电插头做成25cm长的短线,另一头为DC头可适配多用随身充电器的输出DC插座,按照充电短线的A、B、C标号选择电压调整开关拨至相应位置。整流滤波电路输出端接有输出电压调整开关,输出电压调整开关K1采用三段拨动开关,分为A、B、C档。K1动触点通过电阻R2接整流滤波电路输出,A、B、C三个静触点分别通过电阻R6、R5、R4接地,K1调节的充电电压接至输出插口(OUTPUT),该输出插口适配各种手机的充电短线。不需针对不同厂牌机型的移动电话专设电压,通过开关A、B、C即可满足所有的充电要求。电路中可设有开/关状态和充电状态LED指示电路等。
经过比较可知,对比文件3选择不同的接触端是通过先将充电短线定义为“空载时为5.4V、6.4V和7.4V分别为A、B、C三个档位”,再根据充电短线的A、B、C标号选择电压调整开关拨至相应位置,检测所要接通的针脚需要通过人为定义和选择完成,而本专利权利要求5中是通过“检测手机充电脚的检测电路”确定针脚连接的是否为正极端从而确定是否开始充电,检测是通过检测电路完成,因此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权利要求5中的“检测手机充电脚的检测电路”,也没有依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无论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其他区别技术特征是否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将对比文件3公开的上述技术特征结合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即使结合也无法得到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2、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4.关于无效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本决定的创造性评述与无效请求人的创造性评述主要的分歧在于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的确定,即对比文件1是否公开了权利要求1和5中的检测电路。无效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充电器具有多个充电的电路,必然是相互并联,而且该充电的电路必然最终与充电转换线10的输出端连接,进而连接到手机上,而且,该充电的电路上也包括拨码开关SW1、SW2来进行转换。并且该充电器中的处理器模块1由单片机U1、R1、晶体G1和电容C1~C3组成,完成功能按键S1、S2开始或停止充电的检测、显示控制、充电开始/完成的控制、充电完成的蜂鸣指示等功能,可见其具备检测的功能,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电池充电的电路相当于权利要求1、5中的检测电路。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的充电器的工作原理如下(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5页第4段):“用于根据手机要求的充电电压,拨动电压调节模块5的拨码开关SW1、SW2至输出电压最接近的位置,用户通过开关7的S1、S2设置充电时间和充电通道(对应于不同的充电电压)开始充电。……,在设定的充电通道输出设定的电压,再依次经充电接口9中的USB1、USB2和充电转换线10提供给带充电的手机,并点亮充电通道的状态指示灯12,充电时间开始倒计时显示,秒指示灯闪烁。此后,处理器1通过监测充电时间,在倒计时结束后,控制充电控制芯片U3关断设定充电通道的输出,使蜂鸣器16发出蜂鸣声以指示充电结束。”。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开始、停止充电由人为控制功能按键S1、S2选择开始或者停止充电,对于充电时间的监测也是根据已经设定好的充电时间由处理器1检测是否倒计时结束。整个充电器中并不存在需要进行检测的对象,也不存在完成检测的检测电路,也没有完成检测的功能。当然,也就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检测电池正极端的检测电路或者权利要求5中的检测充电脚的检测电路。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1也没有公开“所述检测电路至少有两路,且相互并联,所述检测电路的接线端子与所述的插头(100)相连,该检测电路上具有转换开关”的特征。
因此,无效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基于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200820002944.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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