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制板酸性蚀刻废液再生及铜回收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印制板酸性蚀刻废液再生及铜回收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48
决定日:2012-02-20
委内编号:5W10201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205075.8
申请日:2009-09-2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州有色金属研究院
授权公告日:2010-10-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王红华
主审员:杨加黎
合议组组长:李晓娜
参审员:苏志国
国际分类号:C23F1/46,C23F1/16,C25C1/1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决定要点: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10月27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0920205075.8、名称为“印制板酸性蚀刻废液再生及铜回收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9年9月23日,专利权人为王红华。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印制板酸性蚀刻废液再生及铜回收装置,该系统包括一套固液分离装置,电流控制装置和电解槽,该固液分离装置与电解槽分别通过管道连接,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解槽通过一离子隔膜将其分为阴极室和阳极室,该阴极室和阳极室内分别设置有阴极板和阳极板,该阴极板和阳极板分别与电流控制装置连接;所述的回收系统通过管道连接形成闭路循环系统。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印制板酸性蚀刻废液再生及铜回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阴极板和阳极板为钛质材料制成,阳极板的表面涂有铂族金属活性涂层。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印制板酸性蚀刻废液再生及铜回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回收系统包括阴极液存储槽,该阴极液存储槽一端与固液分离设备连接,另一端与电解槽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印制板酸性蚀刻废液再生及铜回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阴极液存储槽与电解槽之间包括一液位控制装置。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印制板酸性蚀刻废液再生及铜回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回收系统还包括混合槽,该混合槽与电解槽和阴极液存储槽通过管道相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印制板酸性蚀刻废液再生及铜回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回收装置还包括一过滤泵。”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广州有色金属研究院(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6月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公开号为CN10153213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为2009年9月16日;
附件2: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附件3:“离子膜电解技术在废水处理中的应用研究进展”,张梅玲等,《工业水处理》,2006年8月,第26卷第8期,第5-8页的复印件,共4页;
附件4:声称出自2001年7月出版的《铂族金属矿冶学》(第一版)第17页的复印件,共1页;
附件5:声称出自1998年6月出版的《钛冶金》(第二版)第11页的复印件,共1页。
请求人具体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如下:
(1)附件1公开了一种酸性蚀刻废液的电解再生方法,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酸性蚀刻废液的再生装置,该装置的运行所基于的电解再生技术已被附件1公开,再结合附件3和基本常识可知,该装置是现有装置的简单组合,也不能产生预期的有效的技术效果,因而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2)权利要求2的阳极板为钛质材料制成,在其表面涂有铂族金属活性涂层。附件4用于说明铂族金属的熔点,附件5用于说明钛的熔点,将二者相较,除钯外,其余铂族金属熔点高于钛,由于低熔点基体上无法涂高熔点金属涂层,而钯与钛的熔点相近也无法涂制,因此钛表面无法涂有铂族金属活性涂层,由此无法制成权利要求2的阳极板,从而也不能制成权利要求2的酸性蚀刻废液再生及铜装置,也就不能实现所述废液 再生和铜回收,因而本专利也不具备实用性。
(3)在本专利说明书中:“固液分离装置”包括离心过滤机、压滤机、旋流分离器等多种固液分离装置,其所适用的分离对象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难以选择;“将电解槽分为阳极室和阴极室”的表述不清楚,应表述为“将电解槽分隔为阳极室和阴极室”;“同时降低铜离子的产生”、“高级氧化技术”、“特种提铜技术”的含义不清楚;“各室内的液体在分别的极板作用下发生电解反应”的表述错误,以阴极为例,所述反应是在阴极与阴极液间电位差的作用下而非极板作用下进行的;“氧化还原值”是错误概念;“不会有氯气和氢气析出”表示析氢效率为0%,而说明书记载的95%的沉铜效率即5%的析氢效率,这二者相矛盾;“通过过滤装置回收铜米”中的“铜米”与“产出具有商业价值的金属铜粉”中的“铜粉”相矛盾;说明书所述的装置中未设有阀门等流量控制装置,未指明电解槽中阳极板、阴极板的有效面积,因此表达不完整;未采取抑制氯气的措施,无法达到“无氯气等污染气体产生”;基于上述因素,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3-5未说明电解槽、混合槽等部分设备之间的连接关系,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9条第1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未包括阴极液存储槽3、混合槽4和过滤泵5,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6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专利权人于2011年8月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3份反证:分别由佛山市高明区中信华电子有限公司、红板(江西)有限公司、东莞红板多层线路板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成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酸性蚀刻液处理设备的用户证明的复印件,共3页。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3公开的技术方案不同,故具备新颖性;附件1、3结合公知常识无法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故具备创造性。本专利说明书的描述清楚、完整,不能以请求人不理解其中语言即认定其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独立权利要求1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3-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9条第1款的规定的理由并非无效理由。3份反证能够证明本专利的装置已在工业上使用,具有实用性。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其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9月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本案定于2011年10月13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日,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8月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述3份反证的副本转给请求人。
针对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和证据,请求人于2011年9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不认可3份反证的真实性,认为其不能证明本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认为专利权人并未针对请求书中的具体无效理由作出实质性答复,因而坚持请求书中的各项理由,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公民代理蒋玉思、张建华出席口头审理,专利权人王红华及其委托的专利代理人陈琳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当庭放弃了附件1、3-5作为本案证据使用,放弃关于新颖性、创造性(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无效理由,放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9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专利权人当庭放弃了反证1-3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双方当事人围绕口审当庭确定的无效理由和范围充分发表了意见,其中请求人的大部分意见与之前提交的请求书和意见陈述书中的相关内容基本相同,专利权人补充认为:
(1)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本专利说明书第【0026】段清楚描述了“此处可使用离心机进行固液分离”,由此说明了固液分离装置;“分为”和“分隔”实际意思表示一致,“将电解槽分为阳极室和阴极室”的表述清楚;“同时降低铜离子的产生”表示把废液的铜离子降低了,“高级氧化技术”和“特种提铜技术”就是本专利所说的氧化技术和提铜技术;说明书第【0031】段表明电极反应是电极电位差控制的;第【0025】段第3行已经清楚说明氧化还原电位,氧化还原值属于笔误;不会有氯气和氢气的析出,是一个实施例的效果,另一个实施例中也有少量、微量的析出;对于铜米和铜粉的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明白其相应的含义;作为流量控制要使用阀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其技术知识可以理解的,任何容器要控制流量都要设置阀门;有效面积是通过反应量的大小来确定,如果量大,阳极板、阴极板就大,其设置是根据现有的知识来判断的;本专利权利要求是通过成套的设备的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形成封闭的回路循环来实现铜离子的析出,氯气是怎么抑制的不是本专利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没有必要去进行描述,而且其实际上在生产的时候就已经有了。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不向外排放废液,在废液中能够提取铜,达到废液再生利用的效果,这点即使缺少阴极液存储槽、混合槽也能够实现。装置和客户生产线较远,加上这些存储槽可以控制液体的平衡流动,有缓冲,如果没有这些部件,本装置离客户生产线近的话也可以直接进入,只是根据生产线的远近来确定是否需要。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如何在低熔点进行高熔点材料涂敷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都了解的,例如电镀,采用铂族金属的无机盐加有机溶剂在500到600度的高温进行烘烤,或者在两者间加其它涂层,这些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掌握的技术。
针对专利权人的第(3)点意见,请求人还补充认为:电镀不是涂的方法,涂和镀是两个概念,涂必须把金属熔融再涂上去。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共提供了5份附件,其中,以附件1、3-5作为本案证据,附件2是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当庭放弃了将上述附件1、3-5作为本案证据使用。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书于2011年8月4日提交答复意见时提交了3份反证,但在口头审理当庭也放弃将这些反证作为本案证据使用。鉴于双方当事人均已放弃将其所提交的附件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因此,合议组对其不再评述。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未包括阴极液存储槽3、混合槽4和过滤泵5,因而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
首先,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1.2节的规定: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这实质上强调了在判断必要技术特征时,应当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的技术问题出发。具体到本案,根据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的记载可知,现有的废酸性蚀刻液回收铜的方法存在各种弊端而不利于生产应用,例如:置换法的蚀刻液无法再生,会产生大量废水;稀释中和萃取法消耗大量氨水且产生大量废水;隔膜电解法产生大量氢气和氯气、危险性高;硫酸萃取蒸馏法对化工生产资质有特殊要求。为克服上述不足,本专利采用的是如下技术手段:在电解槽里设置离子隔膜而将其分为阳极室和阴极室,离子隔膜的选择透过性令阳离子可以通过而阴离子不能通过,当电解反应进行时在阴极室内析出铜,再令反应后降低了铜离子含量的蚀刻液投入生产线,以实现蚀刻液的再生循环利用。简言之,本专利相对于其背景技术的改进是在于:通过在电解槽中设置离子隔膜并令废液处理设备和蚀刻生产线形成闭路循环系统实现蚀刻废液的循环再生利用。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印制板酸性蚀刻废液再生及铜回收装置,其中包括特征“所述的电解槽通过一离子隔膜将其分为阴极室和阳极室”和特征“所述的回收系统通过管道连接形成闭路循环系统”,也即记载了上述改进点,同时再结合权利要求1中的其他特征,其总和限定了具有上述改进点的蚀刻废液再生及铜回收装置的基本结构,基于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备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其次,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1.2节还规定: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这是因为,尽管权利要求是由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各个具体实施方式概括而成,但只要这种概括满足专利法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就应当允许。作为保护范围最大的独立权利要求,虽然其既要体现能够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方案的技术特征(也即改进点),也要记载与该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密切相关的现有技术中所共有的技术特征,但这并不意味所有的与现有技术共有的技术特征都需写入权利要求中。特征“阴极液存储槽3”、“混合槽4”和“过滤泵5”是本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中的内容,结合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晓,“阴极液存储槽3”的作用实质是临时存储反应后的阴极液以备于与电解槽的阴极液进行交换或向混合槽输送阴极液,“混合槽4”的作用实质是混合反应后的阴极液和阳极液以备于向蚀刻生产线输送,“过滤泵5”实质起过滤待处理的废液杂质的作用,这3个特征均非上述改进所在,属于现有技术。尽管所述3个特征记载于具体实施方式中,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现有技术中具有其他可以替代这3个设备实现相同功能的设置方式,例如可以用其他过滤设备代替过滤泵5,或者是例如在废液处理设备与生产线距离很近时不设置临时存储槽等设备,可见具有所述3个特征的技术方案实质上是权利要求1所涵盖的范围中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之一,在权利要求1已经记载了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的情况下,所述3个特征可以不必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
综上所述,仅因未记载特征阴极液存储槽3、混合槽4和过滤泵5不足以导致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中的“涂”表示必须把金属熔融再涂上去,电镀等工艺均不是涂的方法。由于低熔点基体上无法涂高熔点金属涂层,熔点相近也无法涂制,因此权利要求2限定的钛制阳极板表面无法涂有熔点较之更高或相近的铂族金属活性涂层,从而无法制成权利要求1和2的装置,由此权利要求1和2不具备实用性。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首先,从行文上看,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装置,所限定的钛阳极板的表面“涂有铂族金属活性涂层”首要表达的含义应该是钛电极的表面包覆有铂族金属层。其次,关于该权利要求2是否具有强调了所述包覆层通过特定方式例如熔融涂敷来形成的含义:基于前面对于本专利改进点的分析可知,本专利中使用的电极的材质并非其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改进,本专利说明书中也并未对其钛阳极表面包覆铂族金属层的工艺特别说明,由此理解,本专利中所采用的包覆了铂族金属层的钛阳极应当是现有技术中已有的常规电极;同时,现有技术中也确已存在一些常规、成熟的能够在钛电极上包覆铂族金属层的技术,这就是说,利用现有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能够购得或者制备出所述钛阳极。由此说明,权利要求2的上述特征并不具有强调所述包覆层通过如将金属熔融再涂敷这种特定方式来形成的含义。此外,就“涂”的方式而言,其含义也很广阔,并非只有熔融涂敷一种,请求人在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狭义的将权利要求2的所述特征解释为必须把金属熔融再涂敷的观点,合议组不予支持,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上述限定不会导致本专利权利要求1、2因为不具备实用性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请求人认为因为本专利说明书中的特征“固液分离装置”、“将电解槽分为阳极室和阴极室”、“同时降低铜离子的产生”、“高级氧化技术”、“特种提铜技术”的含义不清楚,特征“各室内的液体在分别的极板作用下发生电解反应”、“氧化还原值”、“不会有氯气和氢气析出”的表达错误,“通过过滤装置回收铜米”中的“铜米”与“产出具有商业价值的金属铜粉”中的“铜粉”相矛盾,说明书所述的装置中未设有阀门等流量控制装置,未指明电解槽中阳极板、阴极板的有效面积,未采取抑制氯气的措施而无法达到“无氯气等污染气体产生”,因此导致其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
理解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上述规定可知,其判断主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判断标准是“清楚、完整”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对应此,审查指南在第二部分第四章第2.4节还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作了明确定义,其中限定了所述技术人员“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这表明:
(1)在理解专利说明书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应当不仅能够看到说明书文字明确记载的信息,还能够运用其所掌握的技术知识来解读这些信息,以整体理解技术方案,这种理解不应当等同于脱离整体技术内容而苛求每一个特征中每一个词汇甚至每一个字的使用。以此为原则,观之本专利说明书的内容,其中:
对于特征“固液分离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的信息能够理解,其作用在于将经电解反应析出的固态铜与蚀刻液分离的装置,并且说明书第【0026】段的内容“可使用离心机进行固液分离”也明确记载了所述固液分离装置的一种具体实例,再结合前述分析可知该装置并非本专利的改进点,也即是现有技术中的常规设备,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该特征意指现有技术中能够起到分离固态铜和液态蚀刻液的任一常规固液分离装置,其含义清楚。请求人忽略本领域技术人员所掌握的知识和所具备的能力而认为难以选择具体固液分离装置的观点没有事实和科学依据,合议组不予支持。
特征“将电解槽分为阳极室和阴极室”记载于说明书第【0012】段中,对其含义的理解应当结合上下文,在该段中实际是这样记载的“其通过在电解槽里设置离子隔膜,将电解槽分为阳极室和阴极室”,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能够理解电解槽中由于设置了离子隔膜而被分隔为两个室,也就是说,这里的“分为”与“分隔”为含义相同。
特征“同时降低铜离子的产生”同样记载于说明书第【0012】段中,根据该段整体内容可知,其行文逻辑是在介绍了本专利相对于背景技术的改进后,再对其效果进行描述“该方案使废液再生利用,同时降低了铜离子的产生,达到了回收铜的目的”。而结合说明书其他部分的记载可知,本专利的反应原理就是通过氧化还原反应降低蚀刻废液中的铜离子浓度,从而令反应后的蚀刻液能够再投入蚀刻生产线中继续使用,而上述效果特征要表达的就是据此实现的三个效果:再生利用废液、再生后的蚀刻液中铜离子含量较再生前的要低、氧化还原反应析出的铜能够回收。因此,特征“同时降低铜离子的产生”的含义清楚。
特征“高级氧化技术”和“特种提铜技术”记载于说明书第【0024】段,原文描述如下:“该方法采用高级氧化技术结合特种提铜技术实现蚀刻液再生,再生效率、沉铜效率将提高到5%”,是描述本专利实施例的回收再生工艺流程中的一部分内容。该段在上述内容之前先描述了废液进入电解槽后,在由离子隔膜分隔的阴极、阳极室中所发生的氧化还原反应,并描述到“本方法有较高的Cu 转变为Cu2 的过程,然后才是高效的金属铜的提取”,结合上下文应当能够理解,说明书中所述“高级氧化技术”和“特种提铜技术”实质指代的就是本专利中所采用的氧化技术和提铜技术,使用“高级”和“特种”作为上述技术中的前缀定语意在表达其具有良好的再生、沉铜效率(即前述的“提高到5%”的效率),在了解了本专利反应原理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应当清楚所述两种技术的含义,并加以实施。
关于“铜米”的特征,说明书第【0012】段记载了“在阴极室内析出铜,通过过滤装置回收铜米”,其表明析出铜之后,利用过滤装置能回收所得的铜;关于“铜粉”的特征,说明书第【0033】段记载了“酸性蚀刻液的电化学再生,是一种在线的再生方法,不但使蚀刻液恢复原有的蚀刻效能,而且同时产出具有商业价值的金属铜粉”,其表明本专利所述的电化学再生方法能够产出铜。请求人认为所述铜米和铜粉矛盾,但从上述记载来看,二者分别表述的不同事实,并不互相影响,而且尽管“铜米”和“铜粉”从字面看存在差异,但都表明采用本专利的装置最后能够获得固态的铜,其具体是用“铜米”还是“铜粉”来表述并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实现本专利。
(2)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对于专利说明书的理解应当建立在已掌握的现有技术知识的基础上,对于其中属于现有技术部分而未详尽记载的内容应当能够与相关现有技术关联,对于尽管存在撰写瑕疵但是不足以导致发明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能够实现的内容不认为其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具体到本专利:
对于特征“各室内的液体在分别的极板作用下发生电解反应”:该特征记载于说明书第【0012】段,是描述废液在电解槽中如何进行电解反应的内容的一部分。请求人以阴极为例,认为阴极反应在“阴极与阴极液间电位差的作用下进行”,而非在“极板作用下”进行,该特征的表述悖于科学。本专利说明书第【0031】段记载了“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主要是利用不同离子电极反应的电极电位差来进行控制和实现铜的回收与蚀刻液的再生循环利用”,可见,在本专利的电解反应的实现需要电极电位差这一点上,本专利和请求人的观点是一致的。但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电解反应是发生在电极的金属与电解质界面上的,电极的存在同样是本专利的电解反应实现的必要条件。上述说明书第【0012】段记载的是概述性内容,意在概括介绍本专利的改进点和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上下文,根据其描述,应当能够理解其中的“各室内的液体在分别的极板作用下发生电解反应”意在表达电极板是本专利电解反应的必要媒介。因此,对于请求人认为这种表述有悖科学的观点合议组不予支持。
对于特征“氧化还原值”:说明书第【0025】段记载了:“其中电流的控制是由于氧化还原值进行调整的,当氧化还原电位低于460mv时”,“当氧化还原电位高于560mv时”,“故流量、氧化还原电位值、电流三个参数是同时作用,保证系统正常平稳的工作”,说明书第【0029】段记载了“氧化还原值控制范围为300~600mv”。可见,特征“氧化还原值”、“氧化还原电位”、“氧化还原电位值”在本专利中表达的含义相同,均意指电解槽的电位操作参数。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当庭承认了“氧化还原值”属于笔误,该值也并非本专利的改进点,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全文去理解其相关内容时,能够知晓这是在实际操作时用于指导电位参数的选择的,表述上的些许偏差不足以影响到本专利技术方案的实现,也即属于前述撰写瑕疵的情况,因此该特征不足以导致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特征“不会有氯气和氢气析出”和“无氯气等污染气体产生”:其描述了本专利的一种效果。但从说明书第【0024】段的描述“沉铜效率将提高到95%”(也即析氢效率为5%),“阴极室7和阳极室8内的阴极板和阳极板使用钛材质,或在其上涂覆一层钛层,或使用不锈钢材质等,可将氯气和氢气析出量降到最低”来看,采用不同技术手段会令氢气和氯气具有不同程度的析出。如前所述,本专利已经记载了包含改进点的回收装置的基本结构,在此基础上,再选择具体的实施手段来适当控制氢气和氯气的析出应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知识能够实现的,至于具体的控制程度是到完全不能析出、少量析出或其他则并不影响本专利装置的实施,以及达到诸如电解回收铜、令废液循环利用等基本效果,因此,也不会导致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此外,如前所分析的,本专利的改进在于:在电解槽中设置离子隔膜并令废液处理设备和蚀刻生产线形成闭路循环系统。也就是说,流量控制装置以及阳极板、阴极板的有效面积并非本专利的改进,而属于现有技术,虽然说明书中没有进一步记载这些内容的具体情况,但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所掌握的基础知识,应当能够进行合理选择,例如根据实际工业需求而在流体设备的适当位置设置阀门等流量控制装置,根据设备本身设计情况、废液处理量大小等需求选择阳极板、阴极板的有效面积,在本专利已经具体记载了包含上述改进点的回收装置的基本结构的情况下,未具体记载流量控制装置和极板的有效面积并不影响本专利的实施。
综上所述,请求人指出的说明书中的上述特征并不会影响本专利的实施,不会导致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能够实现,因此不适用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请求人的该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0920205075.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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