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在网络上保全数字文件原生状态的专用邮件系统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38
决定日:2012-02-17
委内编号:4W10111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10009322.9
申请日:2004-07-1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杨泉清
授权公告日:2007-01-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白而强
主审员:吴兴强
合议组组长:田华
参审员:邢文飞
国际分类号:H04L12/58(2006.01),H04L9/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对专利申请内容进行的修改,如果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公开的信息相同,而且能够从原申请公开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是允许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全文:
本专利为名称是“一种在网络上保全数字文件原生状态的专用邮件系统和方法”的发明专利,专利号为200410009322.9,申请日为2004年07月12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1月24日。专利权人原为白而强、许榕生,后变更为白而强。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在网络上保全数字文件原生状态的专用邮件系统,包括服务器端和客户端;两者通过互联网连接;其特征在于,所述服务器包括依次相连接的加密认证模块A、用户身份识别模块、邮件处理模块、文件保管模块A, 以及保管箱;
所述加密认证模块A,与客户端的加密认证模块B一起在服务端和客户端之间建立加密传输通道,使邮件的收发过程不被非法监听;
所述用户身份识别模块,用于识别从客户端登录的用户的身份信息;
所述邮件处理模块,根据邮件的类型对邮件进行处理,包括错误邮件回复,邮件转发,邮件附件剥离保管以及将邮件交由文件保管模块A实现邮件保管;
所述文件保管模块A,通过调用、访问保管箱,将文件存入保管箱进行保管;
所述保管箱,对文件进行存储,并进行防删改处理,实现对文件的分级访问控制;
所述客户端包括身份标识模块、邮件收发模块、文件保管模块B、加密认证模块B,以及时间系统模块;
所述身份标识模块,用于生成和保存用户的唯一标志,用户登录时,进行身份认证;
所述邮件收发模块,位于所述身份标识模块与所述加密认证模块B之间,用于供用户进行收发邮件;
文件保管模块B,位于所述身份标识模块与所述加密认证模块B之间,将需要保管的文件作为附件,生成相应的邮件发送给服务器;
所述加密认证模块B,与服务器端的加密认证模块A一起,在服务器端和客户端之间,通过互联网建立加密传输通道,使邮件的收发过程不被非法监听;
所述时间系统模块,通过接受所述邮件收发模块或文件保管模块B的访问,采用标准时间系统以加盖时间邮戳来固定数字文件的时间属性。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专用邮件系统,其特征在于,在所述邮件收发模块和加密认证模块B之间,还连接有自动回执模块,用于当用户所发出的邮件经本系统的收件人接收邮件后自动向指定邮箱发送回执;
对于非本系统的收件人,服务器邮件处理模块将向其发送提示建议。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专用邮件系统,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身份标识模块和加密认证模块B之间,还连接有自动同步监督模块,在时间系统模块的配合下,用于经用户授权同步监督并忠实记录用户“从登录网站到打开目标网页”全过程,将其制作成数字文件,发回本系统保管箱进行保管。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专用邮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保管箱包括三层结构, 即系统隔离层、保管层和内核层;其中,最外层是带有加密认证模块的系统隔离层,箱的访问进行身份认证,它提供保管箱对外的全部访问接口,可以对保管并确保认证信息不会被监听,系统隔离层则根据访问者的不同类型来提供相应的服务;
所述保管层位于保管箱的中间层,提供每个用户使用的保管箱,保管用户要保管的各类文件;
所述内核层位于保管箱的最底层,用于提供系统隔离层的所有系统调用。
5、根据权利要求1、2或4所述的专用邮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标准时间系统为三时间系统,包括:
客户端的本地时间系统;
客户端定时从Internet上取得来自国际标准时间服务器的网络标准时间的定时同步时间系统;
当客户端进行发送、接收、查看邮件、文件、回执时,从Internet上即时取得来自国际标准时间服务器的网络标准时间的即时同步时间系统;
所述标准时间系统通过自动对所传输或代保管的数字文件加盖标准时间邮戳,以证明该文件进入本系统的准确时间。
6、根据权利要求1、2或4所述的专用邮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客户端中的加密认证模块在原有的邮件头中增加了新的首部字段类型,所述服务器通过“邮件信息识别码”来判断和处理不同类型的邮件。
7、一种在网络上保全数字文件原生状态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一,用户通过客户端登陆专用邮件系统,接受系统的身份验证;
步骤二,标准时间系统模块通过时间服务器进行时间同步校准;
步骤三,用户生成目标文件后,将其封装成邮件加密发送到服务器;
步骤四,服务器将邮件进行解密,剥离出目标文件;
步骤五,服务器根据目标文件的属性,进行相应的防删改处理,或发送给另一个客户端并进行回执机制处理,或将目标文件存入保管箱。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在网络上保全数字文件原生状态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三中生成目标文件,包括:生成邮件;或生成图像文件;或生成要保管的文件。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在网络上保全数字文件原生状态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生成图像文件,包括:激活自动同步监督模块,将用户在电脑屏幕上显示出的操作全过程进行同步记录,生成图像文件。
10、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在网络上保全数字文件原生状态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二中标准时间系统模块通过时间服务器进行时间同步校准,包括:
在客户端建立本地系统时间;
客户端定时从Internet上取得来自国际标准时间服务器的网络标准时间,用来校正本地系统时间,使之与网络标准时间保持一致;
当客户端进行发送、接收、查看邮件、文件、回执时,再次通过Internet上即时取得来自国际标准时间服务器的网络标准时间,以确保所取得的即时时间与网络标准时间保持一致。
11、根据权利要求8-10任一所述的在网络上保全数字文件原生状态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五中,服务器根据目标文件的属性进行相应的防删改处理,包括:服务器端接收到客户端发来的邮件后并通过加密认证模块对邮件进行解密后,对每一封邮件的邮件头部分进行译码,分离出邮件头中包含的识别码,然后根据识别码的属性,进行相应处理。
12、根据权利要求11任一所述的在网络上保全数字文件原生状态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如果没有邮件信息识别码或邮件信息识别码不正确,则服务器发出邮件信息识别码为“WB-Wrong-Mail”的邮件或“系统回执”给发件人;
如果邮件信息识别码为“WB-Normal-Mail”,则表示此邮件为普通邮件,服务器直接将邮件转发给收件人;
如果邮件信息识别码为“WB-BeReadMail”,则表示此邮件为“邮件已阅回执”,服务器将此邮件转发给发件人;
如果邮件信息识别码为“WB-confirming”,则表示此邮件为“回执确认”,服务器保存邮件, 同时将邮件完全解码,存放入系统保管箱;
如果邮件信息识别码为“WB-UploadFile”,则表示此邮件的附件为需要存入保管箱的文件,服务器将邮件完全解码,再将邮件附件分离出来,存入保管箱;
如果邮件信息识别码为“WB-Upload-Avi”,则表示此邮件的附件为需要存入保管箱的同步监督图像;服务器将邮件完全解码,再将邮件附件分离出来,存入保管箱;
如果邮件信息识别码为“WB-SecureMail”,则表示需要将此邮件整体存入用户的保管箱。”
请求人杨泉清于2011年08月0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CN139712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32页,其公开日为2003年02月12日;
证据2.公开号为CN1200853A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40页,其公开日为1998年12月02日;
证据3.公开号为CN159591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28页(本专利的原始公开文本),其公开日为2005年03月16日;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1297121C的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28页(本专利的授权文本),授权公告日2007年01月24日;
证据5.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编号为Gll0933的检索报告复印件,共11页。
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为:
本专利权利要求1-6、10-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具体理由为:①权利要求1中有关“邮件的类型”、“分级访问控制”以及如何生成用户的唯一标志没有限定,对于技术术语“标准时间系统”、“数字文件”没有具体限定,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上述特征;从属权利要求2-6由于引用权利要求1,因此,也存在上述问题;②从属权利要求3限定了自动同步监督模块,其概括了一个比较大的保护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不能合理预测出其他的实施方式来实现这一技术效果;③从属权利要求5中没有限定三时间系统之间的关系以及标准时间邮戳如何产生,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④从属权利要求6中没有明确新的首部字段类型和“邮件信息识别码”之间的关系,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⑤从属权利要求10中时间服务器和国际标准时间服务器之间的关系不清楚,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
2)权利要求1-6、9-12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具体理由为:①权利要求1中增加的特征“所述服务器包括依次相连接的加密认证模块A、用户身份识别模块、邮件处理模块、文件保管模块A、以及保管箱”、“通过调用、访问保管箱”、“所述邮件收发模块位于所述身份标识模块与所述加密认证模块B之间”以及“所述时间系统模块,通过接受所述邮件收发模块或文件保管模块B的访问”在原始文本中没有记载,并且与图1所示的不一致;相应地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②从属权利要求5中修改后的特征“客户端的本地时间系统”、“客户端定时从Internet上取得来自国际标准时间服务器的网络标准时间的定时同步时间系统”以及“从Internet上即时取得来自国际标准时间服务器的网络标准时间的即时同步时间系统”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也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这一特征;③从属权利要求10中修改后的特征“在客户端建立本地系统时间”、“客户端定时从Internet上取得来自网络标准时间服务器的网络标准时间,用来校正本地系统时间,使之与网络标准时间保持一致”以及“当客户端进行发送、接收、查看邮件、文件、回执时,再次通过Internet上取得来自网络标准时间服务器的网络标准时间,以确保所取得的即时时间与网络标准时间保持一致”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也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④从属权利要求9中删除了特征导致扩大保护范围,修改的内容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也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相应地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9或10的权利要求11和1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具体理由为:①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所述用户身份识别模块,用于识别从客户端登录的用户的身份信息”。但是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中根本没有限定是服务器中的哪个模块能够获得“从客户端登录的用户的身份信息”,以及如何“识别”的,也没有记载是客户端中的哪个模块将登录的用户的身份信息发送给用户身份识别模块的,从而没有清楚地说明其技术特征,也没有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②在权利要求1存在不清楚缺陷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至6同样存不清楚的缺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具体理由为:①权利要求1中未记载如何从客户端获得身份信息以及如何识别该信息,以及对邮件头的改变,这些特征是是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2-6也没有记载上述必要技术特征;②权利要求7中没有说明目标文件的属性来自哪里、如何设置,也没有记载对邮件头的改变,这些特征是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同理权利要求8-12也没有记载这些特征。
5)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本专利说明书第6页第4-8行文字描述内容与附图1相矛盾;根据说明书第6页第16行以及第7页第17行的描述不清楚邮件箱与服务器中的邮件处理模块之间的关系,根据说明书第8页第10-13行的描述以及图1所示不清楚如何启动时间系统模块以及在没有任何连接关系的情况下如何为文件加盖时间戳;此外,时间服务器与时间系统模块之间的关系也不清楚;说明书第10页第12-25行的有关客户端与服务器端之间的处理流程描述混乱,因此,导致说明书不清楚。
6)权利要求1-6、8-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请求人基于上述理由,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2全部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9月0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意见陈述。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1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2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对出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进行了核实,双方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也无异议。
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指出:1)对于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没有具体说明的权利要求1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不予审理;2)对于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所阐述的从属权利要求5、6、10存在不清楚导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理由,变更为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3)由于直接或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8-12的无效理由中创造性的评价方式是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结合公知常识,所以合议组依职权对独立权利要求7也引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结合公知常识来评述其创造性;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表示同意。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的范围包括:(1)本专利权利要求1-6、9-12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权利要求1-6、1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5)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6)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7)请求人明确表示证据5仅供合议组参考。
在审议厅调查阶段,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请求人在坚持书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有关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3款的无效理由具体涉及权利要求1-10,具体来说:1)本专利说明书第6页第4-8行文字描述内容与附图1相矛盾,说明书第6页第16行以及第7页第17行的描述不清楚邮件箱与服务器中的邮件处理模块之间的关系,说明书第8页第10-13行的描述以及图1所示不清楚如何启动时间系统模块以及在没有任何连接关系的情况下如何为文件加盖时间戳,导致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权利要求1-6中的邮件收发模块、时间系统模块;2)说明书第8页第10-13行有关时间服务器与时间系统模块之间的关系也不清楚;说明书第10页第12-25行的有关客户端与服务器端之间的处理流程描述混乱,导致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权利要求7-10的整体技术方案。针对无效请求的具体理由,专利权人当庭陈述意见认为:(1)根据本专利说明书附图1以及专利说明书的整体技术方案的理解可以毫无疑义的得出请求人所指出的权利要求1-6、9-12中修改超范围的特征;(2)根据说明书第11、12、15、16页所记载的内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清楚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3)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是提供保存电子证据的系统,不是如何进行身份识别,也不是对邮件进行分类,请求人所认为的特征并非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12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4)本专利在邮件包头、尾部都可以加入识别码,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实现;说明书第13页记载了系统会生成一个身份标识,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关于时间系统也是可以得到说明书支持;关于“数字文件”是清楚的;本专利没有限制邮件证据保全系统在什么系统执行,用任何系统都可以进行实施;因此,权利要求1-6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5)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描述可以清楚的知道如何实施本专利,所以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6)对比文件1是为了避免用户一次只接收一个回执,实现一次可以接收多个回执,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是保全电子证据,两者的发明目的不同;对比文件1仅仅是普通的邮件系统,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几乎涵盖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就是发送邮件的系统,发送邮件之前的动作都是本地实现的,本专利的保管箱的作用完全没有,因此对比文件2都是自身的处理,跟本专利架构完全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12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授权公告的文本。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和证据2属于专利申请文件的公开文本,证据3和证据4分别是本专利的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和授权公告文本,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合议组经过核实,对于证据1-4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同时证据1(下称对比文件1)和证据2(下称对比文件2)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证据1-2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证据使用。
3、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关于权利要求1
①在本专利附图1中明确指示了服务器包括依次连接的加密认证模块A、用户身份识别模块、邮件处理模块、文件保管模块A、以及保管箱,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申请文件的整体理解,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从附图1中得出服务器所包括的功能模块之间的连接关系,至于附图1中邮件处理模块与加密认证模块A之间存在的连接关系,与能否从原始申请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上述特征没有关系,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理解;②根据本专利原始申请文件的记载,文件保管模块A要将文件存入保管箱进行保管,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保管文件的目的在于以后获取该文件,因此,文件保管模块A必然能够调用、访问保管箱;③从本专利附图1中明确可以看出邮件收发模块位于身份标识模块和加密认证模块B之间,三者之间存在直接的连接关系,并且邮件收发模块位于身份识别模块和加密认证模块之间,它们之间的位置关系与自动回执模块没有关系;④根据原始申请文件的理解,邮件收发模块或者文件保管模块在进行相应的文件处理时,都要通过调用时间系统模块来进行时间校准,因此,邮件收发模块或文件保管模块必然能够访问时间系统模块。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5、9、10
①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原始说明书第15-16页记载的内容可以清楚理解“客户端的本地时间系统”的具体涵义就是指的客户端的系统时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将其理解为表示地理位置所在地的标准时间。此外,根据本专利原始说明书第15-16页记载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清楚的理解到本专利中客户端的系统本地时间、来自因特网上国际标准时间服务器的网络标准时间、定时同步时间以及即时同步时间之间的关系,权利要求5、10中所限定的特征可以从本专利原始说明书第15-16页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因此,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②从属权利要求9是对原始公开文本的权利要求10进行修改得到的,其删除的特征与其所要限定的生成图像文件的过程不相关,因此,删除该特征并没有导致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扩大,反而使得其技术方案更清楚,因此,对权利要求9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综上,权利要求1、5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进而,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6也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9、10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进而,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9或10的权利要求11和12也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①对于权利要求1所描述的服务器获得以及识别用户身份信息的过程,这属于客户端服务器架构系统中,服务器对客户端加密认证的公知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清楚理解上述过程的执行细节,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②对于权利要求5,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清楚的理解到本专利中客户端的系统本地时间为系统本地时间,来自因特网上国际标准时间服务器的网络标准时间为服务器端提供的标准时间,定时同步时间为客户端系统本地时间每隔一定时间与网络标准时间同步的时间,以及即时同步时间为客户进行文件操作时即时与网络标准时间同步的时间,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地理解权利要求5中标准时间邮戳应当是根据所获得的标准时间来加盖的,因此,权利要求5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③虽然从属权利要求6中没有明确新的首部字段类型和“邮件信息识别码”之间的关系,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整体技术方案的理解,可以明确知道增加的新的首部字段类型是使得邮件信息识别码能够用来区分不同类型的邮件,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权利要求6所描述的技术方案,因此,从属权利要求6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④虽然权利要求10中时间服务器和国际标准时间服务器的文字描述不相同,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理解两者是指的同一主体,都是用来保持标准时间的;因此,权利要求10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综上,权利要求1、5、10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6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5、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保存电子证据,不是如何进行身份识别,也不是如何生成或设置目标文件及其属性,也不是如何对邮件进行分类处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服务器端包括了加密认证模块A、用户身份识别模块、邮件处理模块、文件保管模块A、保管箱,客户端包括了身份标识模块、邮件收发模块、文件保管模块B、加密认证模块B、时间系统模块,并记载了服务器端和客户端所包括的各个模块相互之间协作完成电子证据保全的过程;此外,独立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中记载用户通过客户端登陆专用邮件系统,接受系统的身份验证,标准时间系统模块通过时间服务器进行时间同步校准,用户生成目标文件后,将其封装成邮件加密发送到服务器,服务器将邮件进行解密,剥离出目标文件,服务器根据目标文件的属性,进行相应的防删改处理,或发送给另一个客户端并进行回执机制处理,或将目标文件存入保管箱的过程,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可以完整地实现保存电子证据的过程。因此,请求人所认为的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7未记载的技术特征并非其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和7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2-6以及8-12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6、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①权利要求1中“邮件的类型”的具体实现方式在本专利说明书实施例部分(参见说明书中的表1)给出了多种表示邮件类型的具体实现方式,从说明书所给出的实施方式中,可以得出或概括得出权利要求1中的“邮件的类型”这一技术特征所构成的技术方案;此外,对于“分级访问控制”以及“生成用户的唯一标志”的过程这都属于本领域的公知技术,而且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三段以及第6页倒数第三段已经明确记载这些特征,因此,对于请求人所认为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清楚地知道其能够实现的功能和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②从属权利要求3中有关自动同步监督模块在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方式中(参见说明书第8页最后一段到第9页第一段以及第11页第四段)已经给出了实现自动同步监督的具体过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能够得出权利要求3中自动同步监督模块的具体功能和工作过程,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上述特征涵盖了不能实现本发明效果的技术手段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综上,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6也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7、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本专利说明书第6页第4-8行中已经清楚描述了邮件收发模块与加密认证模块B之间是双向关系,并且从图1中可以清楚看出客户端与服务器端的所要传输都要经过加密认证模块B,邮件收发是双向的过程,其必然存在接收与发送两个过程,两个过程都必然经过加密认证模块B,所以从图1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清楚了解两者之间也是双向关系,与说明书相关部分的描述并不矛盾;至于如何启动时间系统模块以及如何为文件加盖时间戳,这些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如何实现这些过程;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说明书的整体内容上可以理解到时间服务器是用于保存标准时间,而时间系统模块是客户端用来获取标准时间并提供给客户端其他处理模块标准时间的模块,它们的之间关系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清楚的。另外说明书第10页第12-25行所描述流程是客户端与服务器之间的流程,其表明客户端在发送邮件时候作为发送方,而在收邮件时就是接收者,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清楚上述流程的执行过程。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充分公开了权利要求1-10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8、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在网络上保全数字文件原生态的专用邮件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子邮件系统、服务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服务器端)和电子邮件发送和接受设备(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客户端),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6页第17行到第10页第29行): 系统包括移动台10A和10B、移动通信网20、电子邮件服务器25、 因特网30和个人计算机40; 电子邮件服务器25包括通信单元251、控制单元252、用户信息存储单元253、电子邮件存储单元254;电子邮件数据包括电子邮件接收方的电子邮件地址、电子邮件发送方的电子邮件地址、电子邮件的发送时间和日期、电子邮件的名称和电子邮件的文本消息;电子邮件回执的数据包括电子邮件回执的接收方的电子邮件地址、接收到电子邮件的接收方的电子邮件地址、接收电子邮件的接收时间和日期和所接收的电子邮件的名称,移动台10在用户做出发送编辑好的电子邮件的请求后对电子邮件服务器25进行呼叫,将要发给PC40的电子邮件发送给电子邮件服务器25,电子邮件服务器25从移动台10接收到电子邮件后,通过移动通信网20和因特网30将电子邮件发送给PC40,PC40从电子邮件服务器25接收到电子邮件后,在显示单元上显示一个电子邮件到达通知,表明有一个电子邮件到达;接着,在PC40的用户进行操作打开电子邮件时,PC40遵循用户的操作以显示单元显示电子邮件,同时,它向因特网30发送一个要发至移动台10的电子邮件地址的电子邮件回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而言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服务器端的加密认证模块以及功能;②服务器端的用户身份识别模块以及功能;③服务器端的邮件处理模块及其功能;④服务器端的保管箱,对文件进行防删改处理,实现对文件分级访问控制;⑤客户端的身份标识模块及其功能;⑥客户端的加密认证模块及其功能;⑦客户端的时间系统模块及其功能。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认本专利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在服务器端与客户端之间通过加密认证处理来进行邮件收发,并对所处理的邮件加盖时间属性进行防删改保管处理。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个数据通信系统(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7页第28行到第12页的3行),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数据通信系统包括一个发送收发器4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客户端)、一条与该发送收发器42相耦合的通信线路45、一个通信网络44和一个接收收发器46(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客户端);发送者提供所要发送的原件材料40一它可以是纸的文件或诸如计算机盘、存储器的电子信息和其他电子信息一包括声频/视频、文本和图形文件或图象;发送是通过验证机7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服务器)而以一种“存储和转送”的方式进行的;验证机70还包括:一个光存储单元54,用于存储信息60和有关的发送信息;一个内部时钟50,用于产生发送的一个时间表示;一个收发器76,用于把信息60发送到地址62,一个控制器56;一个用户接口48;以及,一个输出单元58,用于向例如发送者提供验证信息; 内部时钟50提供了当前的时间的表示66,并被用来提供发送的时间表示。 内部时钟50是可得到保护的,并较好地提供按照非改变的时间标准的时间表示,诸如格林威治标准时间(G.M.T.)或UTC;控制器56,通过把信息60与发送信息存储在存储单元54中并把链接信息与存储的验证信息相联系一诸如以依次的发送号的唯一发送标识符的方式,而使信息60与发送信息相联系;为了给发送提供验证信息,通过用户接口48而把发送标识符提供给控制器56。控制器56又从存储单元54获取各种存储的验证信息元素;验证机70可以被包含在受口令保护的密封电子盒(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保管箱)中,该盒如果未经授权而被打开则会禁止验证机70的正常操作,或者会明确地表示它已经被篡改;该验证机把文件和发送信息一起加密,并把它们存储在一个文件中;类似地,在计算机网络或电子邮件系统中发送的信息也能够得到验证,例如通过用一个文件服务器或邮件管理器以一种安全的方式把发送的信息与其相关的发送信息一起存储。安全存储器的一个实施例是具有只读特权的存储器。或者,这种只读效果也可以通过用验证机的私人关键字对验证信息进行加密而获得:任何人都可以用验证机的公开关键字将其解密,但有利害关系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在不被检测到的情况下将其改变”。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②⑤⑥,本领域人员知晓,在服务器客户端架构的信息系统中,通过在客户端和服务器分别设置身份标识以及验证模块,以及在两者之间实现加密传输,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④,对比文件2公开的验证机70也可以被包含在受口令保护的密封电子盒中,该电子盒所完成的功能与本专利中的保管箱所完成的功能相同,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
然而,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③,即服务器端的邮件处理模块,其根据邮件的类型对邮件进行处理,包括错误邮件回复,邮件转发,邮件附件剥离保管以及将邮件交由文件保管模块A实现邮件保管。这些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并没有公开,对比文件2中也没有完成类似功能的部件,此外,请求人未提供任何公知常识性证据证明这些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现有技术中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合议组无法确定上述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⑦,即客户端的时间系统模块,其通过接受邮件收发模块或文件保管模块的访问,采用标准时间系统以加盖时间邮戳来固定数字文件的时间属性,对比文件2中并没有公开在客户端中的时间系统模块及其相应的功能,虽然对比文件2中的验证机70中具有一个内部时钟,但是其所在的位置是验证机内部,并不是客户端的发送收发器内部,两者所处的位置以及完成的功能都不相同。此外,请求人未提供任何公知常识性证据证明这些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现有技术中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合议组无法确定上述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③⑦给本专利带来的技术效果在于邮件客户端可以在发送邮件的时候对所发送文件标记时间属性,并且服务器的邮件处理模块可以根据邮件的类型进行不同的处理来进行保管,能够将所处理邮件作为电子证据保存起来,保证了邮件作为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6
从属权利要求2-6直接或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7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网络上保全数字文件原生状态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子邮件系统、服务器和电子邮件发送和接受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6页第17行到第10页第29行):系统包括移动台10A和10B、移动通信网20、电子邮件服务器25、因特网30和个人计算机40;电子邮件服务器25包括通信单元251、控制单元252、用户信息存储单元253、电子邮件存储单元254; 电子邮件数据包括电子邮件接收方的电子邮件地址、电子邮件发送方的电子邮件地址、电子邮件的发送时间和日期、电子邮件的名称和电子邮件的文本消息;电子邮件回执的数据包括电子邮件回执的接收方的电子邮件地址、接收到电子邮件的接收方的电子邮件地址、接收电子邮件的接收时间和日期和所接收的电子邮件的名称,移动台10在用户做出发送编辑好的电子邮件的请求后对电子邮件服务器25进行呼叫,将要发给PC40的电子邮件发送给电子邮件服务器25,电子邮件服务器25从移动台10接收到电子邮件后,通过移动通信网20和因特网30将电子邮件发送给PC40,PC40从电子邮件服务器25接收到电子邮件后,在显示单元上显示一个电子邮件到达通知,表明有一个电子邮件到达;接着,在PC40的用户进行操作打开电子邮件时,PC40遵循用户的操作以显示单元显示电子邮件,同时,它向因特网30发送一个要发至移动台10的电子邮件地址的电子邮件回执(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服务器进行回执机制处理)。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而言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接收系统身份验证;②标准时间系统模块通过时间服务器进行时间同步校准;③封装成邮件加密发送;④服务器解密,剥离目标文件,并根据目标文件的属性进行相应的防删改处理,或将目标文件存入保管箱。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在客户端以标准时间来确定文件属性,如何发送邮件给服务器,以及如何由服务器对文件进行处理来保证文件作为证据的真实性。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个数据通信系统(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7页第28行到第12页的3行),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数据通信系统包括一个发送收发器4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7中的客户端)、一条与该发送收发器42相耦合的通信线路45、一个通信网络44和一个接收收发器46(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7中的客户端);发送者提供所要发送的原件材料40一它可以是纸的文件或诸如计算机盘、存储器的电子信息和其他电子信息一包括声频/视频、文本和图形文件或图象;发送是通过验证机7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7中的服务器)而以一种“存储和转送”的方式进行的;验证机70还包括:一个光存储单元54,用于存储信息60和有关的发送信息;一个内部时钟50,用于产生发送的一个时间表示;一个收发器76,用于把信息60发送到地址62,一个控制器56;一个用户接口48;以及,一个输出单元58,用于向例如发送者提供验证信息; 内部时钟50提供了当前的时间的表示66,并被用来提供发送的时间表示。 内部时钟50是可得到保护的,并较好地提供按照非改变的时间标准的时间表示,诸如格林威治标准时间(G.M.T.)或UTC;控制器56,通过把信息60与发送信息存储在存储单元54中并把链接信息与存储的验证信息相联系一诸如以依次的发送号的唯一发送标识符的方式,而使信息60与发送信息相联系;为了给发送提供验证信息,通过用户接口48而把发送标识符提供给控制器56。控制器56又从存储单元54获取各种存储的验证信息元素;验证机70可以被包含在受口令保护的密封电子盒(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7中的保管箱)中,该盒如果未经授权而被打开则会禁止验证机70的正常操作,或者会明确地表示它已经被篡改;该验证机把文件和发送信息一起加密,并把它们存储在一个文件中;类似地,在计算机网络或电子邮件系统中发送的信息也能够得到验证,例如通过用一个文件服务器或邮件管理器以一种安全的方式把发送的信息与其相关的发送信息一起存储。安全存储器的一个实施例是具有只读特权的存储器。或者,这种只读效果也可以通过用验证机的私人关键字对验证信息进行加密而获得:任何人都可以用验证机的公开关键字将其解密,但有利害关系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在不被检测到的情况下将其改变”。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服务器客户端架构的信息系统中,客户端登录系统时要接收系统身份验证,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③,将邮件进行加密发送,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然而,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对比文件2中的验证机中虽然也公开了内部时钟以标准时间校正,但是其不是每次都需要通过时间服务器进行时间同步校准,本专利权利要7方法步骤二这一特征保证了客户端在每次发送邮件时都需要和时间服务器进行时间同步校准,使得该时间能够更准确得以校正,此外,请求人未提供任何公知常识性证据证明这些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现有技术中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合议组无法确定上述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④,“服务器解密,剥离目标文件,并根据目标文件的属性进行相应的防删改处理,或将目标文件存入保管箱”,虽然对比文件2中的验证机以及密封电子盒也对文件进行防删改处理,但是其并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7中服务器根据目标文件的属性进行相应的防删改处理的过程。此外,请求人未提供任何公知常识性证据证明这些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现有技术中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合议组无法确定上述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④给本专利带来的技术效果在于邮件客户端可以在发送邮件的时候对所发送文件标记时间属性,并且服务器的邮件处理模块可以根据邮件的类型进行不同的处理来进行保管,能够将所处理邮件作为电子证据保存起来,保证了邮件作为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权利要求8-12
从属权利要求8-12引用独立权利要求7,在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8-12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12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合议组对于请求人的理由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第200410009322.9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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