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导管无间隙组合结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热导管无间隙组合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59
决定日:2012-02-17
委内编号:5W10199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274730.5
申请日:2009-12-1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汪振义
授权公告日:2010-09-0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沈志烨
主审员:王灿
合议组组长:杨加黎
参审员:王蕊娜
国际分类号:H01L23/427,H01L23/36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一篇对比文件的区别特征在另一篇对比文件中公开,且其在所述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在该权利要求中的相同,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这两篇对比文件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09月0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热导管无间隙组合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920274730.5,申请日是2009年12月15日,专利权人是沈志烨。
本专利授权时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热导管无间隙组合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有:
固定座,其底面成形开放状的开口槽;
粘着层,其设置于所述开口槽内;以及
至少二热导管,该些热导管具有受热段及放热段,该放热段由所述开口槽延伸出该固定座的外部,而受热段则紧密并列容设于开口槽内,由该粘着层与开口槽内壁面相互贴附接触,且受热段裸露于该固定座的底面为平面的受热面。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导管无间隙组合结构,其特征在于,该固定座底面的开口槽内壁面设有与前述热导管的受热段相互贴附接触匹配的凹弧。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导管无间隙组合结构,其特征在于,该粘着层进一步为导热系数高的热界面粘着材料。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导管无间隙组合结构,其特征在于,该受热段的受热面与固定座的底面平齐。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导管无间隙组合结构,其特征在于,该受热段的受热面凸出该固定座的底面。”
针对上述专利权,汪振义(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6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和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因而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全部无效。随同其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请求人还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下称对比文件1):中国台湾证书号数M339896专利公报,其公告日为2008年09月01日;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2):专利号为ZL200820051308.9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5月13日;
附件3: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一种热导管无间隙组合结构”与“受热段则紧密并列容设于开口槽内”相互矛盾,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其多个受热段之间的组合方式是无间隙还是紧密并列;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权利要求1中的粘着层是使用粘着剂粘结形成的,而说明书中的粘结层却使用焊料“锡膏”焊接形成,因此权利要求1存在不清楚、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由此,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全部技术特征,其中对比文件1的特征“藉由焊接或其他连接方式将各热管并排地设于导热块(12)之底端面”隐含公开了焊料作为粘着层,而且即便“焊料”不是“粘着层”,其也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即便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权利要求1中使用粘着层把热导管粘结在开口槽内,对比文件1采用焊接方式将各热管并排设于导热块之底端面的沟槽内,但使用粘结方式把热导管粘结在固定座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常技术手段。此外,该区别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在对比文件1明确指出可以采用除焊接外的其他连接方式将各热管并排地设于导热块之底端面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也是本领域的惯常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仅需简单的逻辑推理就能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1年08月0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请求人于2011年06月13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2011年09月16日,专利权人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认为:(1)“受热段则紧密并列”指的是受热段之间紧密并列而不存在其他间隔物,这与无间隙组合并不矛盾;本专利中“锡膏”作为“粘着层”的可选材料使用,利用的是其导热系数高的特点,并未提及其用以焊接,因此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由此,从属权利要求2-5也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由对比文件1的图3可看出热管30之间具有由导热块12填充的间隙,而且围绕在热管外环壁面周围的沟槽121使得热管也必然不能无间隙组合,因而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a:“热导管无间隙组合”;对比文件1的热管采用焊接方式并排的设于导热块之底端面,故没有公开特征b:“粘着层设置于所述开口槽内,热导管的受热段由该粘着层与开口槽内壁面相互贴附接触”;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由此,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备新颖性。此外,对比文件2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形成“Ω”状的嵌槽,不可能在热导管间无间隙组合,而且其中仅提到选定相应粘结剂进行处理,但并不能确定粘结剂的位置和粘结方式。此外,对比文件2的方案是使热导管2压入嵌槽311中受力挤压变形后与嵌槽铆合固定,不使用锡膏或粘结剂,也即给出的是的反向教导,且没有证据证明区别特征b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对比文件2中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a、b,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由此,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并于2011年09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定于2011年11月09日进行口头审理。同日向请求人发送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09月1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一方委托专利代理人郑玉洁、公民代理邸建凯出庭参加,专利权人一方委托专利代理人雷电出庭参加。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专利权人对于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和2的真实性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的意见与之前的书面意见一致。对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双方当事人在之前的书面意见的基础上补充了如下意见:
专利权人不认可粘结和焊接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替换,还强调了对比文件1的热导管不可能是无间隙组合的三点理由:对比文件1的固定座形成间隔条令热导管彼此间隔;多个可以区分的并排的沟槽中间有一定间隔,与沟槽形状匹配的热导管因而不可能无间隙组合;各热导管有焊接层也不可能无间隙组合。
对此,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记载了“去除间隙”的技术问题,也记载了无间隙的技术效果,并且对比文件1中的焊接并非是热管之间的焊接而是热管与导热块底面的焊接。
专利权人还认为对比文件2仅在背景技术部分笼统地提到可以选择粘结剂进行处理,并没有任何的连接方式或附图的说明,不确定是否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对应,并且再次强调对比文件2给出的是反向教导。
对此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仅使用背景技术,其中的特征无论在对比文件1还是本专利中都一样。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在本无效宣告请求程序当中,请求人共提交了两份中国专利文献(即对比文件1和2)作为证据,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经审查,合议组认可对比文件1、2的真实性。对比文件1、2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其中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1)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热导管无间隙组合结构。对比文件1(参见其说明书第7页第10行-第9页第3行,第一图至第三图)公开了一种散热器,其包括有:一固定座10,其上成型有一导热块12,该导热块12于底侧面上凹入成型有复数个相邻并排之沟槽121(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开口槽);多条热管30,其为呈现U字型弯折之长管件,其中段外型配合地跨设固定于固定座10之导热块12的沟槽121内(结合第三图可知,热管30的中段即固设于沟槽内的部分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受热段,其余部分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放热段),藉由焊接或其他连接方式将各热管30并排地设于导热块12之底端面,热管30于该跨设段之底端面成型有一导热面31,该导热面31为平面且与导热块12之底端面呈现齐平,且相邻热管30之导热面31相互邻接(也即公开了本专利的受热段裸露于该固定座的底面平面的受热面)。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利用粘着层令受热段与开口槽内壁面相互贴附接触,而对比文件1记载的是采用焊接或其他连接方式,也即并未明述利用粘着层来实现上述贴附。
对比文件2涉及一种散热器模组,与本专利和对比文件1同属于散热构件领域。在其背景技术(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页第6-10行)中公开了:散热器模组一般由复数个散热鳍片、热导管及金属压板形成,其中热导管和金属压板需进行结合,而传统的结合方式系采用锡膏焊接或选定相应的粘结剂进行处理。可见,利用焊接或粘结剂粘结令热导管和支承构件结合是本领域已知的常规技术。而对比文件1明确记载了可以采用除焊接外的其他连接方式将各热管并排地设于导热块之底端面(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8页第18-19行)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教导之下,容易想到将采用粘结剂处理热导管和金属压板之间结合的方式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热导管之间的无间隙组合的特征的三点理由是:对比文件1的固定座形成间隔条令热导管彼此间隔;多个可以区分的并排的沟槽中间有一定间隔,与沟槽形状匹配的热导管因而不可能无间隙组合;各热导管有焊接层也不可能无间隙组合。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记载了其要解决的问题包括克服现有技术中相邻热管之间无法完全贴合所带来的问题(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2行-第6页第2行),也明确记载了各导管间密合地并排、可确实地去除并排之各热管30间的间距(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7页第6行、第8页倒数第1行-第9页第1行),可见,对比文件1与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其所达到的技术效果相同。在此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技术手段应当认为其获得的热管组合结构即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间隙组合结构。专利权人认为固定座的间隔条、沟槽之间的间隔、焊接层导致对比文件1的热管间不可能无间隙,然而对比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其在开口槽12中同样有多个并排的凹弧121,所述多个凹弧121之间同样具有专利权人所认为的凸起的间隔部件,这些部件开放式的环绕热导管,再结合本专利的附图1、2以及对比文件1的附图1、2可见,本专利中的凹弧121与对比文件1的沟槽121无论是功能还是构形均相同,二者都是为了对热导管进行更好的定位的构件,而非令导管间独立间隔开的构件,不属于对比文件1和本专利想表达的位于热导管之间的间隔的范畴。至于对比文件1中各热导管之间的焊接层,本专利中同样公开了各热导管之间具有粘结层,就功能和位置而言,两者是相同的。由此可见,专利权人认为的在对比文件1中描述的沟槽、沟槽之间形成的间隔条以及各热导管之间的焊接层所导致的间隙在本专利中同样存在,为了区别二者而采用不同的标准来定义对比文件1和本专利的无间隙组合,这种主张合议组不予认可。
专利权人还认为:对比文件2仅在背景技术部分笼统地提到可以选择粘结剂进行处理,不能知道对比文件2中的金属压板是否即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固定座,也不能确定粘结剂的位置和粘接方式。此外,还认为对比文件2给出了反向教导。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对比文件2说明书的记载,其中的金属压板上一侧设置有嵌槽以与热导管进行结合,且用于承载CPU等发热器件,另一侧设置散热鳍片;而本专利中固定座1同样是一侧具有容设热导管20的开口槽12,其上接触半导体器件的散热部位,而另一侧设置散热鳍片,因此对比文件2中记载的金属压板与本专利中固定座的功能是一致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2说明书的整体来看,完全能够理解这里的金属压板即对应于本专利以及对比文件1中的固定座。在此基础上,鉴于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选定相应的粘结剂来实现热导管和金属压板的结合,也就公开了热导管和固定座通过粘结剂进行结合的技术手段,从而能够确定粘结剂的位置和粘接方式,并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相应位置。此外,由上述论述理由可见,本案中使用对比文件2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时,仅使用的是对比文件2的背景技术部分,专利权人强调的反向教导基于的是对比文件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的内容,鉴于该内容并未被用于本专利创造性的评述,合议组对于专利权人据此认为对比文件1、2不具备结合启示的观点不予考虑。
综上所述,对于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2)关于权利要求2-5
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该固定座底面的开口槽内壁面设有与前述热导管的受热段相互贴附接触匹配的凹弧。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2段记载,第三图)公开了沟槽(121)自齐平面下方之断面外型可成型为弧状,跨设于该沟槽(121)上之对应热管(30)的中段处之外环壁面亦成型为相对应之形状。因此,权利要求2的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该粘着层进一步为导热系数高的热界面粘着材料。而在散热装置中,为了不影响散热效率,在连接散热构件时选择导热系数高的热界面粘着材料,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该受热段的受热面与固定座的底面平齐。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1-2行)公开了热管30的导热面31为平面,且与导热块12之底端面呈现齐平。故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该受热段的受热面凸出该固定座的底面。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所述受热面与固定座底面的相对位置关系无非是:齐平、受热面突出于所述底面、或凹入所述地面。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导热面31与导热块12之底端面呈现齐平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选择所述突出的方式,从而得到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应当全部予以无效,因此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合议组不再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920274730.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