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非手术脊柱减压治疗设备-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非手术脊柱减压治疗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60
决定日:2012-02-23
委内编号:5W10222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20241353.8
申请日:2010-06-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周秀云
授权公告日:2011-03-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张新民、刘治华
主审员:王灿
合议组组长:佟仲明
参审员:任荣东
国际分类号:A61F5/04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专利法第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篇对比文件的申请日早于一篇专利文件的申请日,但公开日晚于该专利文件的申请日,则该篇对比文件不构成该专利的现有技术,仅在符合抵触申请条件下可作为评价该专利权利要求新颖性的证据使用。如果该专利文件的权利要求与该篇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替换,从而使该权利要求与该篇对比文件具备实质性差别,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篇对比文件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03月0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非手术脊柱减压治疗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1020241353.8,申请日是2010年06月29日,专利权人是张新民、刘治华。本专利授权时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非手术脊柱减压治疗设备,包括底座、床体、支撑调节杆、控制柜,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座上设置床体和控制柜,所述床体包括上床体和下床体,上下床体之间设有水平伸缩连接,其中上床体上设支撑调节杆,上床体内部设有腰部支撑气囊,下床体末端设有踏板,所述床体背面设角度调节装置,所述控制柜包括牵引力伺服控制系统、牵引带和双导向导轨,牵引过程中牵引力的大小依据正弦曲线或对数曲线进行变化。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治疗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上下床体之间的水平分合连接,通过设有电动推杆,实现上下床体沿水平方向的分合运动,或者通过设置电机、减速器与滚珠丝杠的组合来提供水平动力,且设置双支撑导向杆或者双导向滑轨来确保其直线运动。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治疗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床体下方设角度调节装置,是在上下床体的背面固定铰接,上床体采用电动推杆,或者是采用电机、减速器与滚珠丝杠的组合连接提供动力,从而保证床体绕铰接处上下转动。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治疗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床体内部设有腰部支撑气囊,通过空气压缩机和电磁阀控制气囊的充放气。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治疗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柜中的牵引力伺服控制系统,包括计算机、伺服控制器及相应伺服控制电机、减速器和力传感器。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治疗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调节杆能水平移动。
7、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治疗设备,其特征在于:电动推杆内部由直流有刷电机、涡轮与丝杠组成,通过涡轮和丝杠将直流有刷电机的旋转运动变为电动推杆的推杆部分的直线运动。”

针对上述专利权,周秀云(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7月2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2-5、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最后一句话和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因而,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7全部无效。随同其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请求人还提交了以下附件:
附件1:申请号为201020153384.8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10年04月0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2月29日。
请求人认为:(1)附件1相对于本专利申请在先、公开在后,是本专利的抵触申请,可以用于判断本专利的新颖性。虽然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上下床体之间设有水平伸缩连接”、“上床体内部设有腰部支撑气囊”、“所述床体背面设角度调节装置”没有在附件1中公开,但根据公知常识、现有技术和附件1的说明书附图,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上述特征;而特征“牵引过程中牵引力的大小依据正弦曲线或对数曲线进行变化”属于功能性限定,不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不是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要求;除上述特征之外的其他特征在附件1中都被公开。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 与附件1的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两者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2)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5、7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5、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6用功能性限定描述了“支撑调节杆能水平移动”,不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不是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要求。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1年08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11年07月25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告知专利权人在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逾期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专利的审理。

请求人于2011年08月24日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增加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无效理由,并提交了以下附件:
附件2:链接地址:http://www.chattgroup.com/product.asp?pr=1943&1n=1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