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切流与纵轴流组合式脱粒分离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66
决定日:2012-02-17
委内编号:4W10109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0137715.9
申请日:2000-12-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徐占庆
授权公告日:2006-04-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约翰.迪尔佳联收获机械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琳
合议组组长:李卉
参审员:瑜佳
国际分类号:A01F12/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修改的内容既没有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00137715.9,申请日为2000年12月26日,公开日为2002年07月3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4月05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切流与纵轴流组合式脱粒分离装置,它包括有切流滚筒机构,其特征在于:它还包括有纵轴流滚筒分离机构和辅助喂入机构;
所述纵轴流滚筒分离机构由两个对向旋转的纵轴流分离滚筒、分离凹板、上盖板组成;所述纵轴流分离滚筒上设有板齿,在纵轴流分离滚筒的下方设有分离凹板,在纵轴流分离滚筒的上方设有上盖板,在上盖板内表面设有与板齿相对应的导流叶片,所述纵轴流分离滚筒设置于由上盖板和分离凹板构成的纵向桶状空间中的下方;
所述辅助喂入机构由光滚筒和板齿滚筒组成,并设置于切流滚筒机构与纵轴流滚筒分离机构之间,所述光滚筒设置在靠近切流滚筒一侧,板齿滚筒设置在靠近纵轴流分离滚筒一侧,所述光滚筒和板齿滚筒相对向上旋转。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切流与纵轴流组合式脱粒分离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纵轴流分离滚筒前部设有均匀分布的板齿,所述纵轴流分离滚筒后部设有比前部齿高,并且均匀分布密度低的板齿。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切流与纵轴流组合式脱粒分离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辅助喂入机构光滚筒的直径小于板齿滚筒的直径。”
请求人于2011年07月2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1)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具体来说,权利要求1中“在上盖板内表面设有与板齿相对应的导流叶片”、“所述纵轴流分离滚筒设置于由上盖板和分离凹板构成的纵向桶状空间中的下方”、“所述光滚筒设置在靠近切流滚筒一侧,板齿滚筒设置在靠近纵轴流分离滚筒一侧”、“所述光滚筒和板齿滚筒相对向上旋转”的限定超范围;权利要求2中“均匀分布的板齿”、“均匀分布密度低的板齿”的限定超范围;权利要求3由于引用了独立权利要求1,因此也超范围。2)基于与权利要求超范围相同的理由,说明书的修改也超出了原说明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范围。请求人提交了两份附件:
附件1: 中国专利文献CN1360818A,即本专利申请公开文本;
附件2: 中国专利文献CN1248568C,即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请求人于2011年08月29日补充了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并补充提交了4份附件作为对比文件(编号续前):
附件3:中国专利文献CN2401018Y,公告日2000年10月18日;
附件4:《卧式轴流脱粒和分离装置的研究》,载于《洛阳工学院学报》,1984年第1期;
附件5:英国专利文献GB858983A,公开日1961年01月18日;
附件6:中国专利文献CN2247413Y,公告日1997年02月19日。
请求人补充的无效理由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4、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6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于2011年10月21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文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1年08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以及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2月05日进行口头审理。针对上述转文通知书,专利权人逾期未进行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专利权人缺席口头审理。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口审过程中,请求人放弃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为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具体意见同书面意见。附件3-6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供合议组参考使用。请求人强调,关于“所述纵轴流分离滚筒设置于由上盖板和分离凹板构成的纵向桶状空间中的下方”的特征,在本专利公开文本说明书第2页第2段倒数第4行的描述是“滚筒与外围凹板系偏心配置,滚筒间隙在上方显著扩大”,即权利要求限定的位置关系和原说明书位置关系不同,且原说明书以及权利要求书没有记载“桶状空间”,因此该特征超出了原说明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关于“所述光滚筒和板齿滚筒相对向上旋转”的特征,本专利公开文本原说明书以及权利要求书中仅记载了“两个滚筒旋转方向相反”,其包括向上旋转和向下旋转,因此该特征超出了原说明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范围。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没有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授权公告文本。
2.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请求人使用的公开文本的内容和本专利原说明书内容相同。本无效决定依职权引入本专利原说明书以及权利要求书:专利权人于2000年12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以及权利要求第1-2页。
原说明书以及权利要求书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所述纵轴流分离滚筒设置于由上盖板和分离凹板构成的纵向桶状空间中的下方”,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原说明书以及权利要求书中没有对上盖板和分离凹板构成的空间形状进行说明,即没有记载“桶状空间”,其次,有关纵轴流分离滚筒的位置描述,在原说明书第3页第9行的描述是“滚筒与外围凹板系偏心配置,滚筒间隙在上方显著扩大”,其与权利要求限定的在“桶状空间的下方”的位置有所不同,且“偏心配置,滚筒间隙在上方显著扩大”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滚筒”位于“桶装空间”的“下方”。
权利要求1中还限定了“所述光滚筒和板齿滚筒相对向上旋转”,原说明书第3页第2-3行描述了旋转方向是“两个滚筒旋向相反,用以引导脱出物进入纵轴流滚筒装置”,合议组认为,首先,原说明书以及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其旋转方向为“向上旋转”,其次,“旋向相反”包括向上旋转和向下旋转两个方向,而具体向哪个方向旋转以引导脱出物进入纵轴流滚筒装置, 是与纵轴流滚筒和切流滚筒的上下位置关系相关的,权利要求限定的是“脱粒分离装置”,原说明书以及权利要求书没有对纵轴流滚筒和切流滚筒的上下位置关系进行进一步说明,因此从“旋向相反”不能直接、毫无疑义确定是光滚筒和板齿滚筒的旋转方向“向上旋转”。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的“所述纵轴流分离滚筒设置于由上盖板和分离凹板构成的纵向桶状空间中的下方”、“所述光滚筒和板齿滚筒相对向上旋转”的限定超出了原说明书以及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3由于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ZL00137715.9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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