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多司马酯分散片及其制备办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06
决定日:2012-02-17
委内编号:4W10099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10027074.0
申请日:2004-05-0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刘金波
授权公告日:2008-03-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湘北威尔曼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黄海波
合议组组长:马文霞
参审员:欧存
国际分类号:A61K31/7048,A61K9/20,A61P1/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清楚、完整、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而并非要求说明书中一一记载权利要求中所涵盖的所有技术方案。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410027074.0,申请日为2004年05月0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3月05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多司马酯分散片,其中每片含有多司马酯100~1000mg,淀粉0~200mg,微晶纤维素0~200mg,低取代羟丙纤维素0~200mg,交联聚乙烯吡咯烷酮2~200mg,交联羧甲基纤维素钠0~200mg,微粉硅胶0~15mg,硬脂酸镁0.1~20mg,十二烷基硫酸钠0~15mg,甜菊糖0~15mg。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司马酯分散片的制备方法,其具体步骤如下:
2.1称取多司马酯、淀粉、微晶纤维素、十二烷基硫酸钠、甜聚糖、部分交联聚乙烯吡咯烷酮、部分交联羧甲基纤维素钠、部分低取代羟丙纤维素,混合均匀;
2.2滴加5%聚乙烯吡咯烷酮K30乙醇液制软材,过18-24目筛制粒;
2.3湿颗粒于50~80℃条件下进行干燥;
2.4用18~24目筛整粒,加入剩余交联聚乙烯吡咯烷酮,剩余交联羧甲基纤维素钠、剩余低取代羟丙纤维素、硬脂酸镁和微粉硅胶混匀,压片,即得所需的多司马酯分散片。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司马酯分散片在制备治疗消化道溃疡的药物中的用途。”
上述权利要求1-3在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之前仍维持有效。
请求人刘金波于2011年06月1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无效,同时提交了本专利授权文本以及证据1-5:
证据1:公开号为CN144492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3年10月01日,复印件,共13页;
证据2:《药物制剂研究开发与生产新工艺技术应用大全》,第1196-1201页,复印件,共6页;
证据3:“有药转让”,《国际医药卫生导报》,第124页,复印件,共1页;
证据4:“分散片及其处方设计”,李健和等,《药学实践杂志》,1998年第16卷第1期,第42-44页,复印件,共3页;
证据5:“盐酸曲马多分散片的制备及质量研究”,刘亚华,《贵阳中医学院学报》,2004年4月第26卷第2期,第59-61页,共3页。
请求人认为:①证据3有药转让信息第(5)项公开了一种多司马酯药剂,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产品与证据3的区别在于加入常规药用辅料制成分散片,证据1说明书第9页实施例7已公开了一种药物分散片及其辅料和用量,证据4第43页右栏第3段已公开了使用甜菊糖作为甜味剂及其用量,而且分散片吸收快、崩解快、溶出迅速等优点属于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见证据2),权利要求1的用量配比在常规范围内,并且已被证据1和4的现有技术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1、4、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②证据1第2页权利要求4、第4页记载了分散片的制备方法,第9页实施例7公开了使用低取代羟丙纤维素的技术启示,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制备方法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活性成分不同;低取代羟丙基纤维素和甜菊糖这两种药物辅料不同;权利要求2在第1步混合步骤和最后一步压片步骤均使用了崩解剂,而证据1仅在第一步使用了崩解剂。而证据3已公开了多司马酯作为活性成分、证据1和4已公开了低取代羟丙纤维素、甜聚糖作为辅料,证据5第60页“2.1处方及工艺”处公开了在第一步和最后一步中使用崩解剂交联聚乙烯吡咯烷酮的启示,权利要求2与证据1区别特征已经被公开,而且权利要求2的崩解剂可以仅含有交联聚乙烯基吡咯烷酮,而不包含交联羧甲基纤维素钠与低取代羟丙纤维素(如本专利说明书实施例6),同时使用交联羧甲基纤维素钠与低取代羟丙纤维素也是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3、4、5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③证据3公开了多司马酯治疗胃溃疡的用途,胃溃疡是消化道溃疡的下位概念,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用途与证据3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3为分散片的形式,但改剂型是制剂领域的惯用手段,而分散片的优点是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见证据1、2、4),而且所制得的分散片具有的崩解速度和溶出性能方面的优点是由剂型本身带来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的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请求人于2011年07月15日补充和完善了无效证据和理由,补充的证据如下:
证据6:Effects of dosmalfate, a new cytoprotective agent, on acute and chronic trinitrobenzene sulphonic acid-induced colitis in rats, I.Villegas等, European Journal of Pharmacology 460, 2003年,第209-218页,复印件,共10页;证据6原文第210页左栏第2段的中文译文,复印件,共1页。
补充和完善的无效理由为:
请求人认为: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及与之对应的说明书第3页第3段中的辅料数值范围都不为0,即应包含每种提及的辅料,但说明书实施例无一例外是包含所有辅料的,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不清楚或不完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也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及其对应的说明书第3页第4-8自然段的制备方法要在第1步和第4步中加入崩解剂,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辅料数值范围,所制备的多司马酯分散片可以1)同时包含交联聚乙烯吡咯烷酮、交联羧甲基纤维素钠与低取代羟丙纤维素三种崩解剂,2) 包含交联聚乙烯吡咯烷酮与交联羧甲基纤维素钠两种崩解剂,3)包含交联聚乙烯吡咯烷酮与低取代羟丙纤维素两种崩解剂,4)仅包含交联聚乙烯吡咯烷酮一种崩解剂,但本专利说明书只有4个实施例选取了3)和4)两种崩解剂组合,并未包含按权利要求2方法制备使用前述1)和2)崩解剂组合的分散片的实施例,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不清楚或不完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权利要求2也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②证据3和证据6均公开了用于治疗胃溃疡的多司马酯药剂,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3和证据6的区别在于使用分散片剂型,而证据1说明书第1-10页及其权利要求1-4公布了权利要求1除甜味剂与活性成分多司马酯外所有分散片辅料,证据4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甜味剂,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4的结合、或相对于3、1、4、2的结合或相对于证据1、4、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或相对于证据1、3、4、5的结合或相对于证据1、4、5、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此外,权利要求2的制备方法属于内加法和外加法相结合的方法(在第1步混合步骤和最后一步压片步骤均使用了崩解剂),证据1的方法属于内加法(仅在第1步使用了崩解剂),这两种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常识和现有技术(证据5),所以本专利权利要求2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2、3、4的结合或相对于证据1、2、4、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8月0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请求人于2011年06月16日以及2011年07月15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证据副本、补充意见以及证据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09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本专利的多司马酯分散片可以选择使用一种或多种辅料来合成分散片,所以说明书中的诸多实施例的制备方式是与说明书的内容相一致,本专利说明书公开清楚、完整;证据1中的活性成分与本专利不同,证据2和4没有考虑药物性质差异对辅料种类和用量的优选作用,证据3和6没有提及分散片剂型,证据5中的活性成分与本专利不同,所以请求人所述的结合方式不能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创造性。专利权人没有修改权利要求书。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1月16日向请求人转送了专利权人于2011年09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并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1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 12月14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双方对合议组成员没有提出回避请求,没有对对方的身份和资格提出异议。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确认并记录了如下事实:①请求人当庭出示了国家图书馆出具的证据2-6的文献复制证明,盖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图章;②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据2-6的真实性,也不认可请求人出示的文献复制证明的真实性,需要答辩时间进行确认,合议组允许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就证据进行答辩;在保留证据6真实性异议的前提下,认可证据6译文的准确性。③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实质性的特点在于活性成分、辅料或者相关组分范围的确定以及比例。
请求人于2011年12月21日提交了口审代理词。专利权人没有在指定期限内就证据2-6的真实性进行答辩。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在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之前,本专利授权文本有效,而本次无效宣告请求过程中,专利权人也没有修改权利要求,所以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本专利的授权文本相同。
2、证据认定
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的真实性,因此合议组对证据1予以确认。证据1是专利文献,其公开日为2003年10月01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所以证据1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关于证据2-6,请求人当庭出示了国家图书馆出具的证据2-6的文献复制证明,其盖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图章,专利权人虽不认可请求人出示的文献复制证明的真实性,但并未在合议组指定期限内提出合理理由和证据支持其异议,所以,合议组对证据2-6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证据2中没有显示出版时间的出版信息页,但文献复制证明中显示证据2的公开时间为2003年,其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证据2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证据3-6的公开时间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专利权人对证据6的译文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以证据6的译文为准。
3、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
根据无效宣告请求书以及请求人口审当庭的确认,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是:(1)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证据结合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4的结合、证据1、4、6的结合或证据1、2、3、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3、4、5的结合或相对于证据1、4、5、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2、3、4的结合或相对于证据1、2、4、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2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具体理由
4.1、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清楚、完整、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而并非要求说明书中一一记载权利要求中所涵盖的所有技术方案。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权利要求1-2涵盖的所有技术方案相对应的实施例,所以本申请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是不清楚的或不完整的,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要求。
合议组认为, 本专利权利要求1-3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制备多司马酯分散片、制备方法及其制药用途,说明书实施例1-18中均没有使用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所有辅料,说明书中记载了实施例7中的多司马酯分散片的崩解时限和溶出率均优于普通片剂,体现出了较好的技术效果,这表明只需使用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部分辅料就能够解决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所以尽管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权利要求范围中所有技术方案的实施例,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能够实现本发明并取得预期技术效果。请求人也没有提供足够的理由和证据表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不能实施。所以,请求人认为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之规定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4.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应当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的方式。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权利要求1-2所涵盖所有技术方案相对应的实施例,所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2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要求。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制备多司马酯分散片,说明书实施例1-18中均没有使用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所有辅料,说明书中记载了实施例7中的多司马酯分散片的崩解时限和溶出率均优于普通片剂,体现出了较好的技术效果,这表明只需使用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部分辅料就能够解决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所以尽管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权利要求1范围中所有辅料的技术方案的实施例,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能够预测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都具备相同的效果。所以,权利要求1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多司马酯分散片的制备方法,该方法在第一步和第四步都使用了崩解剂,说明书实施例1-18中均没有使用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所有例如崩解剂等辅料,实施例2、4、6-8、10、14-15、17的制备方法中第一步和第四步都使用了崩解剂,说明书中记载了实施例7中的多司马酯分散片的崩解时限和溶出率均优于普通片剂,体现出了较好的技术效果,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施例记载的内容能够得知不必使用请求人所述的所有崩解剂的组合情况就能够实现本发明目的并取得预期效果。此外,多个实施例制备方法的第一步和第四步都使用了崩解剂,而权利要求2的方法中也在第一步和第四步都使用了崩解剂,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施例记载的内容能够得知在第一步和第四步都使用崩解剂能够实现本发明目的并取得预期效果,因此,关于在方法的第几步使用崩解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请求人也没有提供足够的理由和证据表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综上所述,权利要求2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所以,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之规定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4.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并未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引入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无法得出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4.3.1 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多司马酯分散片,其中每片含有多司马酯100~1000mg,淀粉0~200mg,微晶纤维素0~200mg,低取代羟丙纤维素0~200mg,交联聚乙烯吡咯烷酮2~200mg,交联羧甲基纤维素钠0~200mg,微粉硅胶0~15mg,硬脂酸镁0.1~20mg,十二烷基硫酸钠0~15mg,甜菊糖0~15mg。”
请求人认为:证据3公开了用于治疗胃溃疡的多司马酯药剂,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3的区别在于使用分散片剂型,而证据1说明书第1-10页及其权利要求1-4公开了权利要求1除甜味剂与活性成分多司马酯外所有分散片辅料,证据4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甜味剂,分散片具有的效果是本领域公知常识(见证据2),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1、4的结合或相对于证据3、1、4、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3中公开了:多司马酯原料片剂颗粒剂;治疗胃溃疡药;规格:500mg/片,颗粒剂1.5g(证据3信息第(5)项)。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产品与证据3相比较,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是多司马酯的分散片,而证据3中是多司马酯原料片剂颗粒剂;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具体辅料种类以及用量,证据3中没有公开多司马酯分散片的辅料的种类和用量的内容;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多司马酯的含量为100-1000mg,证据3中公开的多司马酯含量为500mg/片,颗粒剂1.5g。
基于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特定含量的多司马酯与特定种类和含量的辅料进行组合后制成一种崩解迅速并且溶出性能好的分散片。
证据1公开了一种黄藤素分散片,其中虽然公开了制备分散片的辅料及其含量,但证据1没有公开其中活性成分黄藤素可以替换为多司马酯,并与特定含量的淀粉、微晶纤维素、低取代羟丙纤维素、交联聚乙烯吡咯烷酮、交联羧甲基纤维素钠、微粉硅胶、硬脂酸镁、十二烷基硫酸钠中的一种或多种制备成多司马酯分散片。
证据4公开了分散片中可以加入甜菊糖作为甜味剂,但证据4没有公开多司马酯制成的分散片。
证据2公开了分散片的概况和处方特点,但证据2没有公开多司马酯这种活性成分可以制成分散片。证据2指出了分散片的辅料选择和质量要求,其主要辅料包含崩解剂、填充剂、粘合剂、表面活性剂等,每一类型的辅料又有多种物质可供选择,不同辅料及其用量的选择直接影响分散片的质量参数。例如崩解剂是保证分散片质量的关键,粘合剂的选择关系到制剂的硬度、粒度、崩解度、溶出度等能否符合要求,而表面活性剂同样影响片剂的崩解和溶出,针对具体制剂应通过实验来进行选择满足制剂质量要求的辅料。
可见,证据3、1、4、2都没有给出可将多司马酯制备成分散片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轻易地想到将证据1中黄藤素分散片中的活性成分替换成多司马酯即可制成多司马酯分散片。而且,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可知(参见证据2、4),分散片需具备特定质量要求,即遇水可迅速崩解并形成均匀的混悬液,而要达到崩解迅速、分散均匀、溶出性能良好的特点并非所有辅料都能实现,该剂型的释放性质须经由特定辅料与活性成分配合后才能体现出来,也就是说只有特定种类和含量的辅料才能使某一活性成分的分散片满足相关的质量要求,实现其技术效果。
本发明通过实验证明本发明的分散片崩解性能优越,溶出率明显高于普通片(参见说明书第5、6页),可见本发明的分散片取得了良好的预期技术效果。
因此,由于证据1、2和4中均没有公开多司马酯与特定种类和含量的辅料进行组合后能够制成迅速崩解并均匀分散的分散片的启示。对于特定的活性成分多司马酯而言,其与哪些特定种类和含量的辅料进行组合后能够制成迅速崩解并均匀分散的分散片,从公知常识中也不能获得明确的教导。因此,由于请求人的举证不充分,无效请求人主张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于证据3、1、4的结合或相对于证据3、1、4、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请求人还认为相比于证据6、1、4的结合,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6中公开了多司马酯具有治疗胃溃疡和十二指肠溃疡的效果(见证据6译文),其公开内容与证据3相似,但没有公开多司马酯的含量,所以将权利要求1与证据6相比较,除多司马酯含量这一区别技术特征外,权利要求1与证据6的其他区别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与证据3的除含量外其他区别特征相同。基于评述证据3、1、4相同的理由,无效请求人主张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于证据6、1、4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4.3.2 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司马酯分散片的制备方法,并限定了具体的制备步骤。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3、4、5的结合或者证据1、6、4、5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3、4、5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与证据1实施例7相比较,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2中是一种多司马酯分散片,而证据1中是黄藤素分散片,二者活性成分不同;权利要求2中限定了微晶纤维素、低取代羟丙基纤维素和甜菊糖这些药物辅料,而证据1中没有限定这几种辅料;权利要求2在混合步骤和压片步骤均使用了崩解剂,而证据1仅在混合步骤使用了崩解剂,压片步骤没有使用崩解剂。
基于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2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将多司马酯与特定种类和含量的辅料进行组合后制成一种迅速崩解并均匀分散的分散片的方法。
证据3中没有公开多司马酯分散片的辅料的种类和用量的内容,也没有公开多司马酯分散片的制备方法。
证据4公开了甜味剂,证据4没有公开多司马酯这种活性成分制成分散片的方法。
证据5中公开了盐酸曲马多分散片,没有公开多司马酯这种活性成分制成分散片的方法。
基于与权利要求1创造性相同的评述,证据1、3、4、5没有给出可将多司马酯制备成分散片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轻易地想到、也不容易做到将证据1中黄藤素分散片中的活性成分替换成多司马酯,或将证据5中盐酸曲马多分散片中的盐酸曲马多替换成多司马酯,得出权利要求2的多司马酯分散片的制备方法。因此,由于请求人举证不充分,其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3、4、5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同理,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6、4、5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同样不能成立。
4.3.3 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司马酯分散片在制备治疗消化道溃疡的药物中的用途。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3、1、4、2的结合或相对于证据6、1、4、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鉴于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时,已经得出权利要求1的多司马酯分散片相对于证据3、1、4、2的结合和证据6、1、4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基于相同的理由,证据2也没有给出与证据6、1、4组合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启示,即权利要求1的多司马酯分散片相对于证据6、1、4、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那么权利要求3的制药用途权利要求,因为多司马酯分散片得出的非显而易见性而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上述证据3、1、4、2的结合和证据6、1、4、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请求人上述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5、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以及口审代理词中,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人另外一份专利申请200410052331.6的实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以及本专利的实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专利局采用了与本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相同的创造性论述方式,而请求人表示同意,这说明无效请求书中的理由应被专利权人认可,专利权人不能反悔。
合议组认为,请求人提及的案件的具体事实与本案并不相同,其中创造性评述方式并不能指导本案的审查。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410027074.0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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