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复合式保温通风管道法兰连接角及用其制作的法兰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68
决定日:2012-02-21
委内编号:5W10198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158404.4
申请日:2006-11-0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华通嘉业空调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12-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刘勇
主审员:兰琪
合议组组长:刘静
参审员:尹俊亭
国际分类号:F16L23/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存在所述技术启示,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2月5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复合式保温通风管道法兰连接角及用其制作的法兰”的第200620158404.4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6年11月8日,专利权人为刘勇。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复合式保温通风管道法兰连接角,其特征在于:它包括方形的基板(1),在基板(1)的相邻的两侧边上接有相互垂直的第一插接头(2)和第二插接头(5),在第一插接头(2)和第二插接头(5)的相交内角处设有垂直于基板(1)的内角侧面(10),在内角侧面(10)的对角处基板(1)上设有垂直于基板(1)的相互垂直呈拐角状的外角侧面(8),所述的内角侧面(10)和外角侧面(8)位于基板(1)的同侧,基板(1)的另一侧与外角侧面(8)相对应处设有连接件插槽(11)。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式保温通风管道法兰连接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内角侧面(l0)呈弧面状,在其中一侧边上接有第一内挡边(4),另一侧边上接有第二内挡边(6),所述的第一内挡边(4)与第二内挡边(6)之间相互垂直,所述的外角侧面(8)的一侧边接第一外挡边(3),另一侧边接第二外挡边(7),所述的第一外挡边(3)与第二外挡边(7)相互垂直,所述的第一外挡边(3)与第一内挡边(4)平行,所述的第二内挡边(6)与第二外挡边(7)平行。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复合式保温通风管道法兰连接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基板(1)的中间部分内侧设有下凹(9)。
4、一种用权利要求1至3中任意一项所述的复合式保温通风管道法兰连接角制作的通风管道法兰,它包括四根形成方形状法兰的型材(20),型材(20)上设有管道端头安装槽(24)、中孔(21)、型材连接件插槽(11),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复合式保温通风管道法兰连接角位于方形状法兰拐角处,其上的第一插接头(2)插入其中一个法兰型材(20)上的中孔(21)内,第二插接头(5)插入另一法兰型材(20)上的中孔(21)内,形成由复合式保温通风管道法兰连接角连接的方形形状的通风管道法兰。”
针对本专利,北京华通嘉业空调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6月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同时提交了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共12页)以及如下证据1-3:
证据1:专利号为ZL200520005154.6,授权公告号为CN277732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2006年5月3日,复印件共9页;
证据2:专利号为ZL200520018881.6,授权公告号为CN280455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2006年8月9日,复印件共5页;
证据3:专利号为ZL02203411.0,授权公告号为CN256081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2003年7月16日,复印件共8页。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连接件插槽(11)与证据1中的倒钩的设置位置不同,权利要求1中的连接件插槽设置在基板(1)的另一侧与外角侧面(8)相对应处,即设置在连接角的槽底面上,在安装到风管上之后,在风管的侧壁上不会出现凸棱,证据1的倒钩设置在拐角外侧槽壁的外侧,在安装到风管上之后,在风管的侧壁上会出现凸棱,但二者在结构、设置目的、作用、功能和效果上是相同的。证据2公开了一种法兰,其由条形卡条(1)构成,卡条的一个侧面上设置卡管槽(2),另一侧面上设置定位槽(3),使用这样的卡条安装在风管端口上,再用槽卡(7)固联,就可以实现连接起来的风管侧壁上不出现条形凸棱。可见,证据2给出了将连接插槽(11)设置在基板(1)的另一侧与外角侧面(8)相对应处的技术启示,因此,以证据1中提供的拐角为基础,结合证据2的连接件插槽位置,就可以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证据1中公开了在所述拐角两端接口处为与该拐角铸造成为一体的卡板,该卡板为三个,该六个卡板分别与组成槽型拐角的三个边铸为一体。侧面的卡板卡住槽型型材的两个外侧壁。由此可知,证据1中侧面的卡板就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第一内挡边、第二内挡板、第一外挡边和第二外挡板,二者的结构相同,功能也是相同的,都是用来挡住法兰型材的端头与连接角或拐角的接缝,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或证据1和3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在法兰连接角的基板(1)上中间部分内侧设置下凹,其功能和作用在本专利中并没有描述,本专利提及,该法兰连接角可采用模具注塑成型。在法兰连接角的注塑件中,基板中部应该是比较厚的部位,在该较厚的部位设置下凹,可以有效地减轻其自重,节省材料,同时,还可以提高基板的刚度。而通过下凹结构获得上述效果是注塑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5) 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证据1的法兰型材中的倒钩位置与权利要求4中的法兰型材的位置不同,证据2公开的法兰中(参见证据2的图1),组成法兰的条形卡条1与权利要求4中提供的法兰型材(20)完全相同,卡条1上的卡管槽就是权利要求4中的安装槽(24),卡条另一侧面(6)上的定位槽(3)就是权利要求4中的连接件插槽(11),卡条1上的通孔(10)对应证据4中法兰型材上的中孔(21),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得到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11年6月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相关文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2011年7月15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2,或者证据1和3的结合具有创造性,证据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如下5个技术特征:①包括方形的基板(1)。证据1中的拐角上,没有与之对应的基板,拐角底部的形状也没有被限定为方形,并且从证据1的图1和2也可以看出,其形状不是方形;该设计不需考虑按照特定方向使用,组装起来更方便,该改进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②在基板(1)的相邻的两侧边上接有相互垂直的第一插接头(2)和第二插接头(5)。证据1的技术方案中,是在拐角两端一共有六个卡板,而不是两个插接头,并且两端的卡板并没有被限定为相互垂直。本专利的插接头的连接强度和稳固度要高于证据1中的卡板。③在第一插接头(2)和第二插接头(5)的相交内角处设有垂直于基板(1)的内角侧面(10)。证据1中没有公开该技术特征,该设计可以减少风管在使用过程中的风阻,从而可以节约能源。④在内角侧面(10)的对角处基板(1)上设有垂直于基板(1)的相互垂直呈拐角状的外角侧面(8)。证据1中没有公开该技术特征,该设计更加方便安装施工作业。⑤基板(1)的另一侧与外角侧面(8)相对应处设有连接件插槽(11)。证据1中没有公开该技术特征,其上的“拐角”本身就可以是没有连接件插槽(11)的(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段),证据2或证据3公开的技术方案并不属于法兰连接角,而是被连接的法兰型材(1),其上也带有类似于倒钩(3)的卡管槽,因此,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从现有技术中得到启示,在法兰连接角的现有技术中,没有连接件插槽(11)的设计,该设计使得法兰之间连接强度更高、密封性能更好,因此该设计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权利要求2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中的第一内挡边(4)与第二内挡边(6)、第一外挡边(3)与第二外挡边(7)的作用是“刚好挡住法兰型材端头与连接角之间的接缝”。而证据1中没有用于“刚好挡住法兰型材端头与连接角之间的接缝”的挡板,虽然其中的卡板也是位于对应的位置,但其作用并不是挡住法兰型材端头与连接角之间的接缝,而是用于连接法兰型材的端头,从证据1的图2可以看出,图上两个侧面处的卡板的下部并不能够“刚好挡住法兰型材端头与连接角之间的接缝”,由此会造成风管在输送气流过程中,出现一定量的漏风。而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2中的技术方案,则克服了证据1的公开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缺陷,因此,权利要求2具有创造性。
(3)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是为了减少风管端部与法兰连接角的接触面积所进行的结构设计,从而使得在风管端部不够平整的情况下,也可方便施工安装和拆卸,从而可提高施工效率,并可提高或确保安装质量。因此,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均具备创造性。
2011年7月29日,合议组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7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2011年9月8日,请求人再次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①关于基板(1):证据1中关于拐角的描述为“拐角为两个铸造为一体的槽形直角边组成的槽形直角”,既然拐角由两个槽形直角边组成,每个直角边就应该包括两个侧壁和一个底面,两个直角边构成的拐角的连接处的底面,就是与本专利中的基板对应的部分,其“底面”也一定是正方形的,因此证据1中公开了正方形的基板的特征。②关于第一插接头和第二插接头:证据1中六个卡板中的两个,即与底面连接的卡板即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插接头(3)和第二插接头(5)对应,拐角连接垂直的两个法兰型材,因此,两个所述卡板是垂直关系是必然的,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关于第一、第二插接头的特征在证据1中公开了。③关于内角侧面(10)和外角侧面(8):证据1中明确提及,所述拐角为两个铸造为一体的槽形直角边组成的槽形直角,两个槽形直角边即为带有两个侧壁和底面的槽形断面的物体铸成一体,作为槽形直角边,其是由两个侧壁和一个底面组成的,而侧壁与底面相互垂直,这是公知常识。两个槽形直角边铸成槽形直角的拐角,那么内侧的两个槽形直角边的相邻的两个侧壁就是专利权项1中的内角侧面(10),外侧的两个槽形直角边的相邻的两个侧壁就是专利权项1中的外角侧面(8),而两个槽形直角边的底面就构成了权利要求1中的基板(1)。从证据1的图2中可以看出,其表示的拐角上具有专利图1和图7中完全一样的基板、第一插接头、第二插接头、内角侧面和外角侧面。④关于基板(1)的另一侧与外角侧面(8)相对应处设有连接件插槽(11):证据1公开的拐角(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插槽(11)的倒钩(3)。本发明的目的是用连接角设置在法兰型材的端头,连接角替代法兰型材加工成45o角形成的转角,证据2中的卡条(2)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法兰型材(20),二者的结构完全相同,连接角和法兰型材上的插槽或倒钩应该在同一方向上属于公知常识,即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4:证据1披露了权利要求2中第一、第二内挡边和第一、第二外挡边;证据1也披露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参见证据1的图2),其中的线条a、b、c说明其中的d部分为下凹结构,该位置相当于本专利中基板(1)的中间部分,权利要求4中的四根法兰型材、法兰型材上设有安装槽、中孔和插槽的特征,法兰型材与连接角的连接结构均在证据1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4均不具备创造性。
2011年9月30日,合议组将请求人于2011年9月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
2011年9月30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拟定于2011年11月22日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口头审理。
2011年11月22日,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庭审过程中,合议组就本案的无效理由及证据逐一进行了调查,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合议组记录了以下重要事项:
(1)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理由为: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2)请求人当庭放弃使用证据3;
(3)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3的真实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文本
合议组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为基础进行审查。
2、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3均为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也予以认可,且证据1-3的公告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证据。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存在所述技术启示,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复合式保温通风管道法兰连接角,其特征在于:它包括方形的基板(1),在基板(1)的相邻的两侧边上接有相互垂直的第一插接头(2)和第二插接头(5),在第一插接头(2)和第二插接头(5)的相交内角处设有垂直于基板(1)的内角侧面(10),在内角侧面(10)的对角处基板(1)上设有垂直于基板(1)的相互垂直呈拐角状的外角侧面(8),所述的内角侧面(10)和外角侧面(8)位于基板(1)的同侧,基板(1)的另一侧与外角侧面(8)相对应处设有连接件插槽(11)。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证据1公开了一种彩钢板复合风管用法兰连接装置,其包括槽型法兰型材1,连接两个垂直法兰型材1的拐角2,与法兰型材铸造为一体的倒钩3,与两个法兰倒钩配合卡紧的卡条4,所述拐角两个接口处为与该拐角铸造成为一体的卡板5,所述槽型法兰型材槽内端部设有突起6;所述拐角为两个铸造为一体的槽型直角边组成的槽型直角;所述拐角两端接口的卡板分别为三个,该六个卡板分别与组成槽型拐角的三个边铸为一体;所述法兰型材槽内端部的突起设置的高度为拐角底边卡板的厚度(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4段至第2页倒数第2段以及说明书附图)。
将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1进行对比可以看出,权利要求1的法兰连接角相当于证据1的拐角2,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插接头(2)和第二插接头(5)相当于证据1拐角2上的底面卡板5,权利要求1的内角侧面(10)和外角侧面(8)相当于证据1的拐角(即槽形直角)的内外侧边。证据1的说明书中记载“所述拐角为两个铸造为一体的槽型直角边组成的槽型直角”,此外从证据1的附图2中可以看出该拐角底板与内外侧边垂直,并且该内外侧边位于拐角底板的同侧,即权利要求1的基板(1)相当于证据1中的拐角底板。就权利要求1的连接插槽(11)而言,证据1中文字部分公开了与法兰型材铸造为一体的倒钩(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段),此外从证据1的说明书附图1中可以看出,该倒钩从法兰型材上延长至拐角,即证据1实际上公开了在拐角上设置倒钩。可见,二者的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的基板(1)是方形的,而证据1未对此进行限定;②权利要求1的基板(1)的另一侧与外角侧面(8)相对应处设有连接插槽(11),而证据1中公开的是采用倒钩作为连接部件。
合议组查明,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目前在两根通风管道的端头对接时使用的法兰结构是焊接的,即将法兰型材的端头切割成45o角,相对焊接成方形形状,但该方法制作麻烦,加工工艺复杂,加工成本高,焊接后法兰易出现开裂现象(参见本专利的说明书第1页第2段)。因此,本专利提供一种制作简单、拆装容易的法兰连接角,由于采用插接结构,容易安装和拆卸。
证据1中也提及,目前法兰的制作是由四根法兰型材通过焊机焊接在一起,户外作业不便,而其所公开的法兰连接装置采用一次铸造成型的拐角将四根组成的法兰型材连接在一起;同时,证据1中还公开了法兰型材上设置有倒钩(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1页第2-4段)。即本专利和证据1均是通过设置法兰连接角(即法兰连接装置)来将法兰型材连接在一起,从而简化加工工艺,关于连接件插槽,本专利说明书中仅提及,在将带法兰的两个管道对接,利用连接件23插入连接件插槽11内,即可将两件管道端头的法兰连为一体(参见说明书的3页倒数第1段),即本专利的连接件插槽11与连接件23相配合来实现带法兰的两个管道对接,而证据1中则是通过倒钩3配合卡条4来实现带法兰的两个管道对接(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此外,本专利并未提及在法兰连接角上设置连接件插槽以及将基板设置为方形会给该法兰连接角带来何种优点。因此,相对于证据1而言,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特定基板形状的并且采用不同部件来实现带法兰的两个管道对接的法兰连接角。因此,判断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焦点在于,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基板形状为方形以及在法兰连接角中采用连接插槽替换倒钩来实现带法兰的两个管道对接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本专利所保护的法兰连接角的基板(1)是用于承载插接头、连接插槽以及内外角侧面的部件,其形状取决于所对应风管的壁厚或在实际运用过程中该连接角所延伸的长度,即该形状可能是方形也可能是矩形,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该基板设置为方形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并且从本专利说明书中也看不出基板设置为方形能达到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证据2中公开了一种复合型风管用法兰,其由卡条1构成,卡条的一个侧面上设置卡管槽2,另一侧面上设置定位槽3,每个定位槽3内具有条形凸棱9,两个条形凸棱9采用槽卡7相互连接,该定位槽3内放置槽卡7将卡条1连接在一起(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2页第4段和附图1),可见,证据2中的定位槽是与槽卡7相配合来实现带法兰的两个管道对接的部件。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连接件插槽11与法兰型材上的型材连接件插槽11是完全相同的,均是用于与连接件23相配合来实现带法兰的两个管道对接的部件(参见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段),可见,权利要求1中的连接件插槽11与证据2中的定位槽的作用完全相同,均是与连接件(或槽卡)相配合来实现带法兰的两个管道对接的部件。因此,在证据1所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证据2中所公开的连接件插槽以替换证据1中的倒钩,并且从本专利说明书中也看不出该连接部件的替换能给本专利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基于上述分析可知,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而言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和口头审理中认为:①证据1没有公开基板;②本专利的插接头与证据1的卡板完全不同;③证据1没有公开垂直于基板的内外角侧面;④证据2公开的是法兰型材,并未公开法兰连接角,在法兰连接角的现有技术中,没有连接件插槽的设计,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该现有技术中得到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①关于基板特征,证据1在描述拐角时提及,所述拐角为两个铸造为一体的槽型直角边组成的槽型直角;同时,证据1的附图2涉及拐角结构,从图中也可以看出拐角是具有底板的,并且该底板与内外侧边是相互垂直的,因此,尽管证据1中没有提及基板,但结合文字部分的描述和附图2的结构可以获知该拐角是有底板的,即,证据1的拐角底板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基板。
②关于插接头特征,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3段提及“第一插接头2插入其中一个法兰型材20上的中孔21内,……,各插接头与中孔相吻合,插入时刚好稳固”,可见,该插接头起到将连接角与法兰型材相连接的作用;合议组查明,证据1中提及,底面的卡板深入型材1槽内突起6当中,与突起6配合卡紧(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即,证据1中的底面卡板也起到将拐角与法兰型材相连接的作用,因此,证据1的底面卡板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插接头(2)和第二插接头(5)。
③关于内角侧面和外角侧面特征,证据1中提及,所述拐角为槽型直角(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段),同时,证据1的附图2涉及拐角结构,该槽型直角表明内外侧边垂直于拐角底板,即证据1的槽形直角的内外侧边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内角侧面(10)和外角侧面(8),即证据1实际公开了垂直于基板的内外角侧面。
④确如专利权人所言,证据2公开的是法兰型材,未公开法兰连接角,然而在本专利的连接件插槽的设计中,在法兰连接角与法兰型材通过插接头连接后,该连接角上的连接件插槽11与法兰型材上的连接件插槽11相连,随后在带法兰的两个管道对接时,利用连接件23插入连接件插槽11内,即可将两件管道端头的法兰连为一体(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3段),可见,该连接角上的连接件插槽11与法兰型材上的连接件插槽11均是用于在两个管道对接时,通过与连接件相配合来实现带法兰的两个管道对接的部件。证据2中所公开的法兰型材上的定位槽3也是用于在带法兰的两个管道对接时,通过槽卡7(相当于本专利的连接件23)将两个管道相连的部件,即证据2中的定位槽在证据2中所起的作用与连接件插槽11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完全相同,因此,证据2中给出了在本专利的法兰连接角上设置连接件插槽的技术启示。
综上,专利权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
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法兰连接角上具有内外挡边,证据1中公开了所述拐角两端接口的卡板分别为三个,该六个卡板分别与组成槽型拐角的三个边铸为一体;侧面的卡板卡住槽型型材的两个外侧壁(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一段和第2页倒数第一段),即,证据1所公开的4个侧面卡板是与拐角的内外侧边相接的部件,因此,证据1的侧面卡板相当于权利要求2的内外挡板,同时从证据1的说明书附图2可以看出,拐角的内外侧边呈弧面状,并且从证据1说明书记载的“所述拐角为两个铸造为一体的槽型直角边组成的槽型直角”以及证据1的附图2中可以看出,内侧面卡板之间和外侧面卡板之间是相互垂直的,内侧面卡板与相应的外侧面卡板是相互平行的,二者的结构相同,即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证据1中公开了,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的内外挡边,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13、14行描述了内外挡边刚好挡住法兰型材端头与连接角之间的接缝,是为了起到挡风的作用,而证据1中没有起到这样作用的挡板,只是公开了用来卡住型材的卡板。
对此,合议组认为:确如专利权人所言,本专利说明书中描述了内外挡边的作用,而证据1中并未提及该侧面卡板的作用,然而证据1中明确提及,侧面的卡板卡住槽型型材1的两个外侧壁(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可见当拐角与法兰型材相连时,该侧面卡板是卡住法兰型材的,即该侧面卡板必然会挡住拐角与法兰型材相连接处的接缝,因此证据1中的侧面卡板与本专利的内外挡边的作用实质上相同。
(3)权利要求3
从属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2的法兰连接角的基板(1)的中间部分内侧设有下凹。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由于通风管材是现场切割的,其角的部分容易不平,该下凹的设计使得不用对管材的角进行打磨,权利要求3中的下凹的设计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从本专利的说明书中看不出该设计能给本专利带来任何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形下,该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4
独立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用权利要求1至3中任意一项所述的复合式保温通风管道法兰连接角制作的通风管道法兰,它包括四根形成方形状法兰的型材(20),型材(20)上设有管道端头安装槽(24)、中孔(21)、型材连接件插槽(11),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复合式保温通风管道法兰连接角位于方形状法兰拐角处,其上的第一插接头(2)插入其中一个法兰型材(20)上的中孔(21)内,第二插接头(5)插入另一法兰型材(20)上的中孔(21)内,形成由复合式保温通风管道法兰连接角连接的方形形状的通风管道法兰。
证据1公开了一种彩钢板复合风管用法兰连接装置,其包括槽型法兰型材1,连接两个垂直法兰型材1的拐角2,与法兰型材铸造为一体的倒钩3,与两个法兰倒钩配合卡紧的卡条4,所述拐角两个接口处为与该拐角铸造成为一体的卡板5,所述槽型法兰型材槽内端部设有突起6;所述拐角为两个铸造为一体的槽型直角边组成的槽型直角;所述拐角两端接口的卡板分别为三个,该六个卡板分别与组成槽型拐角的三个边铸为一体;所述法兰型材槽内端部的突起设置的高度为拐角底边卡板的厚度(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4段至第2页倒数第2段以及说明书附图)。
将本专利的权利要求4与证据1进行对比可知,二者的区别除如前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时所列出的区别技术特征①和②外,还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③,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法兰的型材(20)上设有中孔(21)和型材连接件插槽(11),而证据1的法兰型材相应位置设有突起和倒钩。
基于评价权利要求1的相同理由,区别技术特征①和②不能给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法兰带来创造性,就区别技术特征③来说,证据2中公开了一种复合型风管用法兰,其由卡条1构成,卡条的一个侧面上设置卡管槽2,另一侧面上设置定位槽3,每个定位槽3内具有条形凸棱9,两个条形凸棱9采用槽卡7相互连接,该法兰还具有通孔10(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2页第4段和附图1),经对比可知,证据2中所公开的定位槽3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型材连接件插槽(11),证据2中的通孔10相当于权利要求4的中孔(21),即证据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③,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知道,型材连接件插槽也是用于在带有法兰的两个管道对接时,通过连接件将两个管道相连的部件,而中孔则是用于插入连接件插槽的部件,以此来将法兰连接角和法兰型材稳固连接,基于以上分析可知,在证据1所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证据2所公开的在法兰型材上设置中孔和定位槽来替换证据1中的所设置的突起和倒钩,来同样起到将法兰连接角和法兰型材稳固连接以及与连接件配合来连接带有法兰的两个管道的作用,从而得到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620158404.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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