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密封的自动停车设备操作装置及其密封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45
决定日:2012-02-22
委内编号:4W10126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10089020.X
申请日:2009-07-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施瑞克(北京)电气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12-0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北京亚博瑞思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主审员:房宝盛
合议组组长:王桂莲
参审员:周航
国际分类号:G07C5/08,H05K5/06,E04H6/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对技术方案的记载可以确定并实施该技术方案,则说明书公开充分;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含义结合该权利要求上下文可以明确,则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清楚;权利要求中所增加的技术特征可以从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权利要求的修改不超范围;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在现有技术中均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0910089020.X、申请日为2009年7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2月8日、名称为“一种密封的自动停车设备操作装置及其密封方法”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北京亚博瑞思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密封的自动停车设备操作装置,包括面板,与面板相扣合的后盖,和安装在操作装置内的显示屏、电路板;其中,面板包括显示屏窗口和键盘,后盖包括接线端子排;其特征在于:
(a)所述接线端子排的每个接线端子是压铸于后盖上的金属铜端子,与后盖成一体;所述接线端子包括开口端和闭合端,所述开口端内空腔设有螺纹,以便与外部螺丝进行螺纹接合,用于接线;所述闭合端向后盖内部延伸,以便在后盖与面板结合时插入与接线端子匹配的电路板上的插座中;
(b)通过后盖的凸起和填充有发泡橡胶条的面板的第一密封槽之间的密封实现后盖与面板之间的密封;
(c)通过显示屏窗口和填充有密封材料的面板的第二密封槽之间的密封实现显示屏窗口与面板之间的密封;
(d)通过键盘薄膜借助键盘支架和面板的第三密封槽之间的密封实现键盘与面板之间的密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密封的自动停车设备操作装置,其中:
所述后盖内表面的边沿处设有凸起,它沿后盖边沿一周;并且在面板内表面与后盖的凸起相对应位置处设有第一密封槽,第一密封槽内装有发泡橡胶条;当后盖与面板结合时,后盖上的凸起和面板上的第一密封槽通过发泡橡胶条紧紧压抵在一起,实现后盖与面板之间的密封。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密封的自动停车设备操作装置,其中:
显示屏窗口与面板结合的面板窗口周边处设置有第二密封槽,第二密封槽中填充有密封材料;当显示屏窗口压入第二密封槽中以便与面板结合时,窗口与第二密封槽通过填充在其间的密封材料粘合在一起,实现显示屏窗口与面板之间的密封。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密封的自动停车设备操作装置,其中:
面板内表面的键盘区域覆盖有键盘薄膜,键盘薄膜上覆盖有带孔的键盘支架,其中键盘薄膜的四周设置有一圈凸起的防水边;当将键盘支架安装在键盘薄膜上后,键盘支架将键盘薄膜的防水边压抵在面板内表面的第三密封槽中,实现键盘区域的密封。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密封的自动停车设备操作装置,其中:
所述后盖由半透明材料制成,以便使用者可以透过后盖观察电路板上指示灯的显示。
6. 一种实现自动停车设备操作装置的密封的方法,所述操作装置包括面板,与面板相扣合的后盖,和安装在操作装置内的显示屏、电路板;其中,面板包括显示屏窗口和键盘,后盖包括接线端子排,所述方法包括:
(a)将所述接线端子排的每个接线端子压铸于后盖,并与后盖成一体;其中,所述接线端子包括开口端和闭合端,所述开口端内空腔设有螺纹,以便与外部螺丝进行螺纹接合,用于接线;所述闭合端向后盖内部延伸,以便在后盖与面板结合时插入与接线端子匹配的电路板上的插座中;
(b)将后盖的凸起与面板的第一密封槽通过发泡橡胶条压抵在一起;
(c)将显示屏窗口与面板的第二密封槽通过密封材料粘合在一起;
(d)将键盘薄膜借助键盘支架压抵在面板的第三密封槽中。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实现自动停车设备操作装置的密封的方法,所述方法还包括在所述后盖内表面的边沿处设置凸起,它沿后盖边沿一周;并且在面板内表面与后盖的凸起相对应位置处设置第一密封槽,第一密封槽内装有发泡橡胶条;使得当后盖与面板结合时,后盖上的凸起和面板上的第一密封槽通过发泡橡胶条压抵在一起,实现后盖与面板之间的密封。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实现自动停车设备操作装置的密封的方法,所述方法还包括在显示屏窗口与面板结合的面板窗口周边处设置第二密封槽,第二密封槽中填充有密封材料;使得当显示屏窗口压入第二密封槽中以便与面板结合时,窗口与第二密封槽通过填充在其间的密封材料粘合在一起,实现显示屏窗口与面板之间的密封。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实现自动停车设备操作装置的密封的方法,所述方法还包括在面板内表面的键盘区域覆盖键盘薄膜,并在键盘薄膜上安装带孔的键盘支架,其中键盘薄膜的四周设置有一圈凸起的防水边;使得在将键盘支架安装在键盘薄膜上后,键盘支架将键盘薄膜的防水边压抵在面板内表面的第三密封槽中,实现键盘区域的密封。
10.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实现自动停车设备操作装置的密封的方法,其中:所述后盖由半透明材料制成,以便使用者可以透过后盖观察电路板上指示灯的显示。”
针对上述专利权,施瑞克(北京)电气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11月1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2606438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3月10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全部为公知常识,因此不具备创造性,基于类似的理由,与权利要求1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7-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1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1月1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分别向专利权人和请求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
请求人于2011年12月14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同时补充了如下证据:
证据2:本专利文档复制证明复印件,共8页;
证据3:本专利在申请阶段的公布说明书;
证据4:CN201134995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0月15日;
证据5:CN201008240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月16日;
证据6:CN200980211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1月21日;
证据7:CN87103404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1987年11月18日。
请求人在补充意见陈述书中增加了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及专利法第33条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并认为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4-7之一加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相对于证据1、4、6和7加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基于类似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7-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被以上证据所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在意见陈述书中,请求人对上述理由进行了详细说明。
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2月16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和证据1转给专利权人;于2011年12月27日将请求人的补充意见陈述书以及所附证据2-7转给专利权人,并于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2月14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1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具体陈述了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理由;针对请求人于2011年12月14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以及所附证据,专利权人于2012年2月10日再次提交意见陈述书,具体陈述了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第33条及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理由,同时提交了反证1:北京市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对自动停车设备人机界面系统的检验报告的复印件,共13页。该反证1用于证明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2月9日向请求人发出转文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1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于口头审理之前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2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反证1传真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潘士霖、公民代理曾迪、刘艳丽,专利权人的法定代表人韩旭及其委托的专利代理人王维绮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确认并记录了以下事项:
(1)专利权人确认已收到请求人于2011年11月14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和证据1、以及请求人于2011年12月14日所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及所附证据2-7,请求人确认已收到专利权人于2012年1月29日和2012年2月10日所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反证1。
(2)专利权人对证据1-7的真实性无异议。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如下证据8的复印件,并出示了其原件:
证据8: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文献复制证明,包括:
证据8.1:《密封技术》,魏龙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印刷日为2004年7月;
证据8.2:《实用密封手册》,林峥编,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印刷日为2008年7月。
请求人认为证据8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性证据,可以在口头审理当庭提交。专利权人对证据8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证据8与本专利领域不同,不认可其中所批露的密封方式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证据8不能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其提交超出了举证期限。
(3)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 、6、和8及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的上述无效宣告理由均不成立。双方当事人就各自的观点充分发表了意见,双方观点与各自意见陈述书中的观点基本相同,具体如下:
(I)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0所对应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因为:i)本专利要解决密封问题,但其中接线端子与后盖不是同一材料制成,采用传统压铸方法无法保证接线端子和后盖之间的密封性;ii)本专利记载面板与后盖、显示屏窗口结合的内表面设置有发泡橡胶条的密封槽,后盖设置凸起,以实现密封,但仅有凸起和凹槽配合无法实现密封,如密封槽内只在局部设置发泡橡胶条或者局部设置凸起均无法保证全密封;iii)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记载有“面板包括显示屏窗口和键盘”、又记载面板与显示屏窗口、面板与键盘之间密封,前后记载的面板与显示屏窗口、键盘之间的关系矛盾,让人难以理解,导致说明书整体上没有清楚、完整地公开技术方案。
专利权人认为,(i)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压铸工艺比通常的接插等工艺密封效果更好,后盖材料可选择满足压铸工艺要求的任何材料;压铸工艺可以保证后盖与接线端子的密封性,反证1可证明经检测,本专利的产品具有良好的密封性;(ii)面板与显示屏窗口、面板与后盖之间的密封方式在说明书中都有相应的详细记载,密封条设置一周,粘合方式也是同样的,不存在局部粘合或填充的记载,本专利通过在凸起和密封槽之间配置橡胶条实现密封,说明书中并未记载在密封槽局部填充密封材料或局部粘合;(iii)面板包括显示屏窗口和键盘是对装配好的产品作的描述,面板分别和显示屏窗口及键盘之间密封是在产品分解状态下作的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的记载可以理解并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两者整体上不矛盾。
(II)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因为:i)权利要求1、6中记载“面板包括显示屏窗口和键盘”,而随后又分别描述了显示屏窗口与面板的密封、键盘和面板的密封,表明面板并不包括显示屏窗口或键盘,让人难以理解;ii)权利要求1中未说明接线端子的数量和形状,造成保护范围不清楚,即使将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6中也存在同样问题。
专利权人认为,(i)关于面板、显示屏窗口、键盘三者关系不一致的问题,面板包括显示屏窗口和键盘是对已装配好的产品进行的描述,面板分别与显示屏窗口及键盘之间的密封是产品处于分解状态下的描述,且说明书有照片附图,显示了面板、显示屏窗口、键盘之间的关系;(ii)接线端子的形状和数量不是本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无需在权利要求1中体现。
(III)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3、6、8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为: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b)和(c)、权利要求6中的技术特征(b)以及所涉及的说明书部分是对原申请文件中所记载技术手段的概括,扩大了保护范围,权利要求3和8因分别引用了权利要求1和6而存在同样的修改超范围问题。证据2-3用于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3、6、8及说明书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在实质审查程序中未对说明书进行修改;权利要求1和6修改增加的技术特征(b)、(c)是依据了原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与原说明书第6页第2段完全一致,原说明书实施例部分记载的更为具体的描述是为了让人更好地理解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本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1、3、6和8都没有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IV)请求人用证据1和4-7及本领域公知常识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i)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技术特征(a)、(b)、(c)、(d)。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分别在证据4-7中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中,对于涉及接线端子处密封结构的技术特征(a):在证据4-7中公开或启示。证据4公开了后盖包括接线端子排结构;证据5公开的端盖中心部设置引导及固定线路的卡件就相当于接线端子排,接线端子排压铸于壳体上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证据6公开了控制盒设置出线孔,结合公知常识,说明控制盒上加接线端子是本领域的惯常技术手段;证据7公开了带有内螺纹的螺栓,与本领域中接线端子的具体结构相同,而使用螺纹、螺栓、螺柱进行电路的导电连接为公知常识。此外,对于涉及面板与后盖密封结构的技术特征(b)、面板与显示屏窗口密封结构的技术特征(c)以及面板与键盘之间密封结构的技术特征(d),请求人均认为在证据4、5、6、8中所公开或启示。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与本专利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产生的技术效果均不同,证据1没有提及密封性的问题、也没有任何密封效果;证据1中的各组件与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的各组件并不对应,也没有公开技术特征(a)、(b)、(c)、(d)。证据4不涉及自动停车设备操作装置,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接线端子,也未公开显示屏窗口与面板之间的密封、键盘与面板之间的密封;证据5不涉及自动停车设备操作装置,未提及和公开接线端子、未公开后盖与面板之间的密封方式、未提及和公开显示屏窗口及键盘相关的密封;证据6盒体上输入输出线孔不等同于接线端子,未公开底盖与盒体之间凸起、密封槽和橡胶条配合的密封方式,未提及显示屏窗口及键盘,键盘密封方式也不同于本专利;证据7的技术领域与本专利的无关、技术效果也不同,与证据1无法结合,而且证据7中的螺柱不等同于接线端子,各密封结构也均未公开。尤其是对于技术特征(a),本专利接线端子排具有特定的具体结构,其具体结构没有被证据4-7公开,证据7与本专利技术领域不同。
ii)关于权利要求6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6与权利要求1对应,证据1、4-6虽为实用新型,但说明书中记载了有关方法的技术内容,其它具体意见与对权利要求1的陈述一致;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4-6是实用新型,不保护方法,其它具体意见与对权利要求1的陈述一致。
iii)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5、7-10
请求人认为从属权利要求2-5、7-10的附加技术特征在上述证据中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在独立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5、7-10也具备创造性。
(4)双方当事人当庭充分陈述了意见,且以当庭陈述意见为准,不再另外需要答辩时间。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3-7均为专利文献,证据2为本专利审批程序所产生文档的复制证明。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其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其中证据1、4-7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申请日,上面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8为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文献复制证明复印件,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8的原件,专利权人认为证据8不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且与本专利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合议组经审查,首先对证据8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其次,由于证据8.1的版权页记载“教育部高职高专规划教材”,证据8.2的版权页上记载为“材料类实用手册大系”,即两者分别为教科书和技术手册,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1节的规定,教科书等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可以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并具体说明理由。虽然本专利涉及立体车库自动停车设备领域,但是本专利的发明点在于,接线端子和后盖、面板分别与后盖、显示屏窗口及键盘之间的密封手段,即涉及密封技术,这与证据8的技术领域相同。因此,本案合议组认为证据8是密封领域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对证据8予以接受;由于证据8.1和8.2的印刷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故上面所记载技术内容可以作为本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
(二)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说明书公开充分,是指说明书的技术方案应当清楚、完整,其程度达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具体到本案,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自动停车设备操作装置的密封性问题,为此,对面板与后盖、面板与显示屏窗口、面板与键盘、以及后盖与接线端子这四处不同组件结合部位分别采取了不同的密封结构,并提供了具体实施方式。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第一点理由:接线端子与后盖不是同一材料制成,采用传统压铸方法无法保证接线端子和后盖的密封性。对此,合议组认为:由于通过压铸工艺将两个组件紧密结合在一起是现有技术,不管两个组件是同种材料或不同材料,现有技术的压铸工艺均可以实现将二者压铸在一起,这种压铸方式能够使两个组件之间紧密结合,实现密封。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每个接线端子是压铸于后盖上的金属铜端子,与后盖成一体,能够理解和实施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解决接线端子与后盖之间的密封问题。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第二点理由:本专利记载面板与后盖、显示屏窗口结合的内表面设置装有发泡橡胶条等密封材料的密封槽,后盖设置凸起,以实现密封,但仅有凸起和凹槽配合无法实现密封,如密封槽内只在局部设置发泡橡胶条就无法保证全密封。对此,合议组认为:对于凸起与凹槽配合及两者间存在橡胶条或密封材料的密封方式,虽然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特意强调凹槽中要全部填充有橡胶条或密封材料,但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本专利中橡胶条或密封材料是为了实现密封效果而设置的,因此显然应当设置在所有需要密封的部位,即本专利的密封槽中均应填充有橡胶条或密封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后盖凸起或显示屏窗口与面板上凹槽通过设置在凹槽中的橡胶条或密封材料密封的技术手段,能够理解和实施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请求人提出说明书所记载的方式可能包括仅局部填充橡胶条或密封材料的方式,实际上是将文字从其所在技术内容当中分离出来,没有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结合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来理解技术方案,其观点并不成立。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第三点理由: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记载有“面板包括显示屏窗口和键盘”、又记载面板与显示屏窗口、面板与键盘之间密封,关于面板与显示屏窗口、面板的关系前后矛盾,让人难以理解,导致说明书整体上没有清楚、完整地公开技术方案。对此,合议组认为:从本专利说明书可以看出,面板具有容纳和安装显示屏及键盘按键的贯穿部位,这些包括在面板中的贯穿部位是与操作装置的显示屏、键盘按键相对应的,因而安装好的面板包括显示屏窗口和键盘,但是在安装时,面板须分别与显示屏窗口及键盘密封,因此说明书中先记载“面板包括显示屏窗口和键盘”是指安装好的面板,而其后记载面板与显示屏窗口、面板与键盘之间的密封是指面板分别与显示屏窗口和键盘之间的装配关系,结合上下文以及附图所示,这种描述并不会引起歧义,而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能够非常清楚地理解面板与显示屏窗口和键盘的位置关系。
因此,本专利说明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的,也是清楚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描述能够理解和实施所描述的技术方案,请求人关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理由不成立。
(三)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不清楚的第一点理由:i)权利要求1、6中记载“面板包括显示屏窗口和键盘”,而随后又分别描述了显示屏窗口与面板的密封、键盘和面板的密封,表明面板并不包括显示屏窗口或键盘,让人难以理解。对此,合议组认为:如前面所述,权利要求1、6中记载“面板包括显示屏窗口和键盘”是表明面板上具有显示屏窗口和键盘,而后又分别描述显示屏窗口与面板的密封、键盘和面板的密封,是描述显示屏窗口和键盘与面板装配在一起时如何实现与面板之间的密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1和6中的上述描述能够理解显示屏窗口和键盘与面板之间的关系,能够确定权利要求1和6的保护范围。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和6不清楚的第一点理由不成立。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不清楚的第二点理由:权利要求1中未说明接线端子的数量和形状,造成保护范围不清楚。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接线端子排的含义是明确的,无论接线端子排具有何种形状和数量,只要密封的自动停车设备操作装置具备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全部技术特征,都落入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也就是说,未限定接线端子排中接线端子的数量和形状并不会导致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由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6以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5和7-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理由不成立。
(四)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3超范围的理由是: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b)和(c)是对原申请文件中所记载技术手段的概括,扩大了保护范围;权利要求6及其从属权利要求8超范围的理由是:权利要求6中的技术特征(b)是对原申请文件中所记载技术手段的概括,扩大了保护范围;说明书的对应部分因为相同理由修改超范围。
关于权利要求1和3是否超范围
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b)限定通过后盖的凸起和填充有发泡橡胶条的面板的第一密封槽之间的密封实现后盖与面板之间的密封。
本专利原始说明书描述了后盖与面板之间的具体密封结构(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5页第2行至第6行,该证据3与原始说明书内容相同):为了使面板1和后盖2之间实现密封,在后盖2内表面的边沿处有后盖边沿凸起8,它沿后盖边沿一周;而在面板内表面与后盖边沿凸起8相对应的地方设置有密封槽7,密封槽7内装有发泡橡胶条。当面板1和后盖2组装在一起时,后盖2上的凸起8紧紧压抵并与面板1的密封槽7中所填入的发泡橡胶条相咬合,从而实现面板1与后盖2之间的密封。该段文字具体描述了用于密封的后盖凸起和面板上密封槽的设置方式和密封方式,即在后盖内表面的边沿一周设置凸起,在面板的对应位置设置密封槽,后盖2上的凸起8与面板1的密封槽7中所填入的发泡橡胶条压抵在一起。
本专利原始说明书还描述到(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6页第5行至第8行,与原始说明书的相应内容相同)“如上所述,通过后盖凸起8与填充有发泡橡胶条的面板密封槽7之间的密封,显示屏窗口3与填充有密封材料的面板密封槽19之间的密封,……,本发明的操作装置实现了整体的密封”。该段文字描述了通过后盖凸起8与填充有发泡橡胶条的面板密封槽7之间密封是本专利操作装置整体密封的技术手段之一,即为实现后盖与面板之间密封的技术手段,这是本专利的发明点之一。该段描述的内容与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b)完全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原始说明书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b),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b)没有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对于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b)没有具体限定凸起和凹槽的设置位置和数量而修改超范围的观点,合议组认为,虽然原始说明书在描述后盖与面板之间的具体密封结构时,描述了后盖凸起沿着后盖边沿设置一周,面板对应位置设置密封槽,但是这是根据面板和后盖的具体结构实施本专利关于后盖与面板之间通过凸起和密封槽及发泡橡胶条实现密封的手段的具体实例,不应理解为对该手段的限定。本专利说明书特别指出后盖与面板之间的密封是通过后盖凸起与填充有发泡橡胶条的面板密封槽之间的密封实现的,这是本专利的发明点之一。凸起和密封槽的具体设置位置和数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实施本专利关于后盖和面板之间密封手段的具体选择。因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b)没有限定凸起和凹槽的设置位置和数量而修改超范围的观点不成立。
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c)限定通过显示屏窗口和填充有密封材料的面板的第二密封槽之间的密封实现显示屏窗口与面板之间的密封,该特征是对显示屏窗口与面板上第二密封槽位置关系和密封方式的描述。本专利原始说明书描述了显示屏窗口与面板之间的具体密封结构(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5页第10行至第14行)“在与显示屏窗口玻璃片结合的面板内表面的窗口周边设置有密封槽19。密封槽19中填充有密封材料。当显示屏窗口压入密封槽19中以便与面板1结合时,窗口3与密封槽19通过填充在其间的密封材料(如密封胶)紧紧粘合在一起,从而保证了面板1与显示屏窗口3之间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该段文字具体描述了显示屏窗口和面板上密封槽之间的密封方式,即通过填充在密封槽中的密封材料(如密封胶)紧紧粘合在一起。
本专利原始说明书还描述到(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6页第5行至第8行)“如上所述,通过后盖凸起8与填充有发泡橡胶条的面板密封槽7之间的密封,显示屏窗口3与填充有密封材料的面板密封槽19之间的密封,……,本发明的操作装置实现了整体的密封”。该段文字描述了通过显示屏窗口3与填充有密封材料的面板密封槽19之间密封是本专利操作装置整体密封的技术手段之一,即为实现显示屏窗口与面板之间密封的技术手段,这也是本专利的发明点之一。该文字描述与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c)完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c)没有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对于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c)没有限定显示屏和面板的填充有密封材料的凹槽之间粘合在一起而修改超范围的观点,合议组认为,如上所述,本专利说明书在描述了显示屏和面板上填充有密封材料的凹槽之间通过压合而粘合在一起之后,特别指出显示屏与面板之间的密封通过显示屏窗口与填充有密封材料的面板密封槽之间的密封实现,表明这是本专利的发明点之一。虽然关于显示屏与面板具体密封结构部分描述了显示屏窗口3与密封槽19通过填充其间的密封材料(如密封胶)紧紧粘合在一起,但这是实施本专利关于显示屏与填充有密封材料的面板密封槽之间密封的技术手段的一种方式,不应该理解为对该技术手段的具体限定。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中技术特征(c)超范围的观点不成立。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b)和(c)能够从原始申请文件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基于同样的理由,从属权利要求3也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关于权利要求6和8是否超范围
权利要求6中的技术特征(b)限定将后盖的凸起与面板的第一密封槽通过发泡橡胶条压抵在一起。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6及其从属权利要求8超范围的理由是,权利要求6的特征(b)没有限定凸起和凹槽的设置位置和数量,扩大了保护范围,因此修改超范围。对此,合议组的观点与针对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b)超范围的理由相同。因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6中的技术特征(b)没有限定凸起和凹槽的设置位置和数量而修改超范围的观点不成立。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6中的技术特征(b)能够从原始申请文件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基于同样的理由,从属权利要求8也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关于说明书是否超范围
本专利说明书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技术特征( b)和(c)及权利要求6中技术特征(b)的部分与原始说明书的文字记载完全相同。因此,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五)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1、权利要求1-5
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密封的自动停车设备操作装置。请求人使用证据1、4-8来评述该独立权利要求以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5的创造性。
经审查,证据1(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2页至第3页具体实施方式、及附图2)公开了一种控制盒,其包括底座1,安装在底座1上的中框2,可扣装在中框2上进而整体上也与底座扣装在一起的面板3,中框2和面板3上有大致同样形状的通孔21和31,该通孔用于容纳安装在面板3表面的按键,在中框2上装有框架件4,在框架件上设有两个按键件5以及红外接收窗6,该红外接收窗6也可以是透明窗或显示装置,该显示装置可以是发光二极管。此外,作为电器控制盒,其内部应设有电路板,即证据1中隐含公开有电路板。
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权利要求1的主题为自动停车设备的操作装置,且该操作装置是密封的,证据1涉及控制盒,二者都是内置电路、对其它装置进行操作的操作装置,因而技术领域相近;在结构方面,证据1中的控制盒的底座1与权利要求1的后盖作用相同,证据1中的面板3与权利要求1中的面板作用相同,证据1中面板上的通孔与权利要求1中的显示屏窗口作用相同,证据1中的按键件5与权利要求1中的键盘作用相同,当证据1附图标记6的红外接收窗替换为显示装置时与权利要求1中显示屏作用相同,电器控制盒内部的电路板与权利要求1中的电路板作用相同。因此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后盖、面板、显示屏、显示屏窗口、键盘和电路板。
除了主题领域不完全相同之外,证据1还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如下技术特征:后盖包括接线端子排及技术特征(a)、(b)、(c)、(d)。
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a)具体限定了与后盖压铸为一体的接线端子一端在后盖内部延伸以插入插座,另一端设置具有内螺纹的空腔,以与外部螺丝螺纹结合进行电连接,以实现后盖与接线端子的密封及接线端子内端密封,同时实现接线端子两侧电连接。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上述特征(a)作用是保证接线端子与后盖之间的密封性。由于接线端子与后盖压铸为一体,与后盖的接合的密封性较好,可以防止水通过接线端子进入操作装置内部,影响电路板工作,此外,还采用在接线端子上开设内螺纹的方式实现接线端子与外部螺丝的连接。技术特征(a)是本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的一个改进点。
证据4公开了一种防水中央电器控制盒,包括接线端7.1和大电流端子10(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2页最后两段),作用是用于控制盒与外部电连接。其中盒体1与防水连接器7外壳之间设有耐油密封圈8,防水连接器7的接线端底座7.2外侧由硅胶垫9将接线端7.1之间及其与防水连接器7壳体之间密封,大电流端子10独立密封。大电流端子10与盒体1和上盖2的安装槽紧配合,安装槽外口涂密封胶11。可见证据4中接线端处采用的是密封圈结构,该密封结构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a)完全不同,并未公开技术特征(a)中接线端子压铸在壳体上及接线端子内部实现密封的结构,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
证据5公开了一种具有防水密封结构的电气控制盒,壳体1一侧端盖3可制成一体密封式,另一侧在端盖中心部制有出线口并设置有引导及固定线路的卡件(出线口出来的导线作用类似于接线端子,参见证据5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及附图1)。可见,证据5中也是采用密封圈的密封结构,未公开或启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技术特征(a)的有关接线端子的具体密封结构。
证据6公开了一种电器控制盒,与接线端子相关的部分仅仅是记载了其盒体上可以引出导线(导线作用类似于接线端子,参见证据6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及附图1)。可见,证据6也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技术特征(a)有关接线端子密封的结构,也没有给出实现接线端子内部密封结构的技术启示。
证据7公开了一种有可变形推进螺母盲孔紧固件及用它紧固板件的方法(参见证据7权利要求1、附图1),用于将内板外板固定在一起,盲孔紧固件包括具有内螺纹的紧固件壳体,用于插入对齐的内板外板开孔中,用于抵住紧固件壳体的推进螺母,具有外螺纹的螺柱,用于旋转推进以与紧固件内螺纹啮合,以及用来在推进螺母和紧固件壳体之间提供可靠机械啮合的可变形装置。可见,证据7涉及一种机械固定方式,与本专利领域不同,并且仅公开了使用具有外螺纹的螺栓和具有内螺纹的紧固件等将内板和外板紧固在一起的具体手段,没有提到使用什么方式进行密封,更没有公开或者启示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a)中采用的压铸方法制造接线端子和后盖,也没有给出螺栓两端如何电连接的技术启示。
请求人当庭提交的公知常识类证据8是关于本领域各种常见密封方式的介绍,其中仅公开了垫密封结构以及密封胶密封结构,没有公开或启示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a)中采用的压铸制造密封端子结构。除此之外,请求人没有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也没有给出充分理由说明技术特征(a)为本领域公知常识。
综上所述,证据1、4-8均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a),也未给出相关技术启示,请求人主张上述证据的结合能够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此基础上,合议组不再对区别技术特征(b)、(c)、(d)进行评述。
当权利要求1相对于请求人主张的证据组合方式均具备创造性时,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5也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6-10
独立权利要求6是与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除主题名称之外,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1同样具备如下区别技术特征:后盖包括接线端子排,及技术特征(a)、(b)、(c)和(d)。基于对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的评述可知,证据1、4-8均没有公开或者启示区别技术特征(a),因此权利要求6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当权利要求6相对于请求人主张的证据组合方式均具备创造性时,引用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7-10也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910089020.X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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