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对旋转轮体加热的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97
决定日:2012-02-24
委内编号:5W10181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73412.X
申请日:2004-07-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韩照林
授权公告日:2005-08-3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杨秋波
主审员:郭晓立
合议组组长:于萍
参审员:安辉
国际分类号:A24C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或多篇对比文件的组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或对比文件组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8月3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对旋转轮体加热的装置”的200420073412.X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4年7月9日,专利权人为杨秋波。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对旋转轮体加热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在铁质的旋转轮体(5)内腔放置加热线包(9)。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对旋转轮体加热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旋转轮体内腔放置的加热线包(9)为:线圈骨架(2)固定于固定轴座(1)上,导磁体(4)按轮体(5)的轴向在线圈骨架(2)的圆柱面(10)上均布,线圈绕组(3)缠绕在导磁体(4)表面,导磁体(4)、线圈绕组(3)、线圈骨架(2)封装为一体。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对旋转轮体加热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导磁体(4)为铁氧体。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对旋转轮体加热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加热线包(9)与轮体(5)内腔结构形状对应。”
针对韩照林于2009年11月2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0年1月5日对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3月11日作出第1457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该决定被“(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2574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且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故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对旋转轮体加热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在铁质的旋转轮体(5)内腔放置加热线包(9);在旋转轮体内腔放置的加热线包(9)为:线圈骨架(2)固定于固定轴座(1)上,导磁体(4)按轮体(5)的轴向在线圈骨架(2)的圆柱面(10)上均布,线圈绕组(3)缠绕在导磁体(4)表面,导磁体(4)、线圈绕组(3)、线圈骨架(2)封装为一体。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对旋转轮体加热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导磁体(4)为铁氧体。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对旋转轮体加热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加热线包(9)与轮体(5)内腔结构形状对应。”
针对本专利,韩照林(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4月2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1994年11月8日、公开号为US5362945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11页);
证据2:公开日为1972年3月28日、公开号为US3652817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7页);
证据3:公开日为2004年5月6日、公开号为EP1416772A1的欧洲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12页);
证据4:《国外金属热处理》期刊(第23卷第4期)2002年8月登载的标题为《感应加热与导磁体的发展》一文的复印件(共3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或证据4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2公开,因此在它们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5月2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证据材料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于2011年6月27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认为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文字记载并结合说明书附图中所公开的内容可知,权利要求1中的“导磁体”是按照轮体的轴向平行环绕均匀分布于线圈骨架圆柱面上的多个条状部件,并且线圈绕组缠绕在导磁体表面,证据1和证据2中公开的导磁体结构均不同于本专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此外,在韩照林于2009年11月2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请求人提交了一份证据(授权公告号为CN225817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该证据在技术领域、发明目的、发明内容以及用途等方面与证据1都基本相同,基于该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3月11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第14571号无效决定),该审查决定在后续的行政诉讼阶段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由此进一步证明证据1不能破坏本专利的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7月5日向专利权人和请求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 2011年8月12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8月4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6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口头审理以第1457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
(2)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6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表示当庭陈述意见,口头审理结束之后不再提交书面答复意见;
(3)请求人当庭提交了由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的(201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6530号公证书的原件用于证明证据4的真实性,该公证书附有网页拷屏截图以及下载自网络的《国外金属热处理》期刊(第23卷第4期)2002年8月登载的标题为《感应加热与导磁体的发展》的文章;
(4)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无效请求范围为全部无效;证据使用方式为证据1结合证据2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或证据4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2公开。
专利权人于2011年8月18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存在如下四点区别:①本专利中的导磁体为多个且在线圈骨架的圆柱面上间隔均布,而证据1中的导磁体是四组并列的U型导磁体,导磁体的结构完全不同;②本专利中的线圈绕组为单层且缠绕在导磁体表面,而证据1中的线圈绕组呈多层缠绕结构;③本专利中导磁体、线圈绕组、线圈骨架封装为一体,组成一加热线包,而证据1中四组线圈绕组并排设置在冷却管的表面,没有封装为一体;④本专利中线圈骨架固定于固定轴座上,而证据1中没有线圈骨架,四个线圈绕组直接固定在冷却管上,因此证据1与本专利的固定方式不同,证据2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因此证据1结合证据2不能否定本专利的创造性。对于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3未公开圆形铁棒8是铁氧体,证据4仅涉及对导磁体用于感应加热淬火的原理论述,未公开具体结构,证据1和证据2中的感应加热装置不能安装在本专利具有狭小空间的轮体内,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和3也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9月8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8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进一步发表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第1457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书为审查基础。
(二)证据认定
证据1~3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未对证据1~3的真实性及其译文的准确性提出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3公开的内容以其中文译文的内容为准。
证据4为期刊,属于公开出版物,请求人亦于口头审理当庭提交了(201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6530号公证书的原件对证据4的来源及真实性加以佐证。由于专利权人未对证据4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且合议组未发现影响上述公证书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合议组对证据4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证据1~4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或多篇对比文件的组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或对比文件组合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请求人主张,证据1中的导磁管41即相当于本专利的导磁体,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区别仅在于:线圈骨架固定于固定轴座上。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证据2中的套筒9相当于本专利的线圈骨架,壳体3相当于固定轴座,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与证据1、证据2所属技术领域不同,本专利主要用于烟草行业,而证据1、证据2主要用于纺织行业,且证据1、证据2中的导磁体都是环形整体式,不同于本专利中多个间隔、均布的导磁体。
经查,证据1公开一种用于加热行进纤维的导丝辊,该导丝辊由一悬挂的轴30旋转驱动,圆筒形的导丝辊壳体32通过位于其内部的毂34连接在轴30上,所述导丝辊壳体32的内部圆周和毂34的外部圆周之间形成一环形空间,一与所述轴30同心的冷却管39连接一固定的支座38,且突入上述环形空间。所述冷却管39上设置有四个具有独立线圈绕组40的区域,每个区域都包括导磁管41、磁极42和线圈绕组40,两个环形磁极42固定连接至每个导磁管41的端部,线圈绕组40均匀设置在两个磁极42之间(参见证据1译文第2页左栏,附图1)。
证据2公开一种电加热辊装置,包括使用固定在壳体3中的轴承2旋转的轴1,辊4固定在轴1上,且具有一沿着所述轴延伸的裙部5,可磁化的芯6封闭在所述裙部5中,导磁体6具有藏有电气线圈8的圆周形的凹槽7,所述导磁体6固定安装在套筒9上,套筒9通过螺栓10固定在壳体3上(参见证据2译文第1页右栏第5段,附图1)。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导磁体(4)按轮体(5)的轴向在线圈骨架(2)的圆柱面(10)上均布”,其中“均布”一词的含义应结合说明书内容和权利要求1中的其它技术特征进行理解。说明书文字部分记载了“14个铁氧体4按轮体5的轴向A方向在线圈骨架2的圆柱面10上均布”(参见本专利说明书最后一段第3行),可见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方案中铁氧体是多个均布的离散部件,正是由于铁氧体的这种离散结构,本专利进一步采用线圈骨架2对铁氧体进行支撑定位。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导磁体(4)按轮体(5)的轴向在线圈骨架(2)的圆柱面(10)上均布”应当理解为多个离散的导磁体按轮体的轴向在线圈骨架的圆柱面上均布。
证据1中的导磁管41和证据2中的导磁体6都是整体的环形件,因此证据1和证据2均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导磁体(4)按轮体(5)的轴向在线圈骨架(2)的圆柱面(10)上均布”的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使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结构简单、便于加工的有益效果,并且请求人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该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即便将证据1和证据2的技术内容相结合也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和3是对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进一步限定,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和3也相应地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420073412.X号实用新型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