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麻椰固土毯-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麻椰固土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98
决定日:2012-02-29
委内编号:5W10247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117665.0
申请日:2008-06-1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汇丰时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5-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赵品?
主审员:张凯
合议组组长:李德宝
参审员:赵潇君
国际分类号:E02D17/20、E02D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可以从相同技术领域的其它现有技术中得到技术启示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5月2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麻椰固土毯”的200820117665.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8年6月12日,专利权人为赵品?。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麻椰固土毯,包括基层(1)和网格层(2),其特征在于:椰壳纤维材质的基层(1)上表面嵌附网格层(2),所述天然麻纤维材质的网格层(2)由纵向麻线(3)和横向麻线(4)以一定角度相互交叉组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麻椰固土毯,其特征在于:所述相邻两纵向麻线(3)分别从同一根横向麻线(4)上侧和下侧穿过,相邻两横向麻线(4)分别从同一根纵向麻线(3)上侧和下侧穿过。”
针对本专利,北京汇丰时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9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无效,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原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8月2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935791Y,专利号为200620044763.7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原附件2:公开日为2007年9月19日,公开号为CN101037863A,申请号为2006100433313.0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共10页;
原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5月1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30007Y,专利号为00238774.3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9月2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
请求人于2011年10月20日提交了补充的意见陈述书,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无效,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在意见陈述中声明放弃其于2011年9月28日提交的原附件2和3,原附件1仍保留并重新提交编号为附件1,请求人提交的作为证据的附件如下: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8月2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935791Y,专利号为200620044763.7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附件2:《织物词典》编辑委员会周永元等编著,中国纺织出版社出版,1996年8月第1版第1次印刷,2001年5月第1版第2次印刷的《织物词典》封面页、版权页、第78、79、445页复印件,共5页;
附件3:《纺织品大全》(第二版)编辑委员会编,中国纺织出版社出版,1992年9月第1版,2005年2月第2版,2006年7月第7次印刷的《纺织品大全》(第二版)的封面页、版权页、第7页复印件,共3页;
附件4:安瑞风主编,中国纺织出版社出版,1993年8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现代纺织词典》封面页、版权页,第154页复印件,共3页;
附件5: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5月1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30007Y,专利号为00238774.3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1公开了一种生物活性无土植被毯,包括哺料层(即基层)和由网格构件构成的加固层,哺料层(即基层)可为椰壳丝、网格层可为麻线。附件1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仅在于附件1未公开网格层的编织方法以及基层和网格层的嵌附联结方法。但是,附件2和3均公开了网格层的特征,其专业术语就是平纹组织结构,并且权利要求1中的网格层就是非常古老的麻布;附件4和5均公开了通过针刺工艺连接的嵌附联结方式,并且针刺工艺在本领域内已得到广泛使用。因此在附件1和5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所述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中的纵、横麻线编织形式属于本领域常见的非常古老的麻布结构,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也经常用到的,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1月9日将请求人于2011年9月28日提交的无效请求书及所附附件副本以及于2011年10月20日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所附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11年11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业务章的本专利的检索报告复核意见通知书复印件,共8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1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1月12日举行口头审理。并于同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11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专利权人又于2011年12月23日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和5的目的和作用及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基层选用的材料不同、结构不同,具体为:本专利的固土毯是用于固定土壤的毯,只用于保持水土,而不用于种植植物,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好的防止边坡水土的流失,附件1公开的是一种生物活性无土植被毯,用于种植草坪;本专利中的基层的材质为椰壳纤维,与附件1中的椰壳丝不同;本专利基层的上表面嵌附网格层,网格层由纵向麻线和横向麻线以一定角度相互交叉而成,附件1没有提到网格构件由麻线编织而成,得不到编织是由纵向纤维和横向纤维以一定角度相互交叉而成的启示,附件5中的针刺穿孔与本专利的热压针扎方式不同。附件2和3公开的都是普通的麻布,本专利是一种网格,布不能等同于网格,附件2和3也没有给出将麻布用于固土毯的启示。附件4公开的针刺工艺同样是针对布料,而不是固土毯,没有将这种工艺用于固土毯的启示,同时附件4提到的针刺工艺不能等同于本专利的热压针扎方法。因此本专利具有创造性。
请求人针对专利权人于2011年11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证据副本于2011年12月29日提交了补充的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6: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共2页;
附件7:编号为G110727、盖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检索专用章的本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复印件,共6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附件1同属于水土保持领域,可以从附件6中得到证明;麻椰固土毯不只是用于保持水土,其中的椰纤维在种树造林植草中作为优质肥料,改善土壤结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基层选用材料和物理结构完全一样,都采用椰纤维和麻质网络双层结构,椰壳丝是椰壳纤维的别称。因此仍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本案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于2011年12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核实签收。截至口头审理当天,合议组还未收到专利权人于2011年12月23日寄交的意见陈述书,本案合议组告知专利权人对该意见陈述书的内容在口头审理当庭充分陈述,以便请求人进行答辩。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无效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的组合方式为:以附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1)天然麻纤维材质的网格层由纵向麻线和横向麻线以一定角度相互交叉组成;(2)基层上表面嵌附网格层。区别(1)被附件2或3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2)被附件3或附件5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或3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表示,2011年12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的内容已在口头审理当庭陈述充分,请求人表示已针对专利权人的当庭陈述充分发表意见。口头审理结束后双方都不再提交新的意见陈述和证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证据
附件1和附件5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认可其真实性,合议组经审查后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因此附件1和附件5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同时由于附件1和附件5的授权公告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用来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二)关于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可以从相同技术领域的其它现有技术中得到技术启示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麻椰固土毯。附件1公开了一种生物活性无土植被毯,包括哺料层(即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基层)和由网格构件构成的加固层(即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网格层),网格构件与哺料层固定连接,哺料层由植物纤维构成,植物纤维可以采用植物废弃物例如椰壳丝(即为椰壳纤维材质),网格构件可采用可降解的麻线(即为天然麻纤维材质)为原料编织(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1页第16-22行,第2页第6-12、22-25行,图1)。虽然本专利中并没有记载麻椰固土毯可以用于种植植物,但是由于麻椰固土毯即为由椰子纤维通过加工做成供植物生长的基带,客观上也能起到固土的作用,因此附件1公开的生物活性无土植被毯即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麻椰固土毯,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网格层由纵向麻线和横向麻线以一定角度相互交叉组成;(2)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通过嵌附的方式将基层上表面与网格层连接。
合议组认为:对于区别(1),一般情况下,在编织网格构件时,纵向和横向麻线均是以一定角度交叉编织而成,是本领域中的一种常用编织形式,具体采用这种常见的编制方式制造麻椰固土毯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对于区别(2),其要解决的是基层和网格层的连接方式问题,附件5公开了一种草坪纤维培养基,其包括基层和上面铺设的纤维层,基层与纤维层经针刺穿孔连接起来(参见附件5说明书第2页第3-4行,图1)。附件5公开的草坪纤维培养基与本专利的麻椰固土毯均可用于植被的生长,附件5公开的针刺穿孔的连接方法即为一种嵌附的方式,即附件5给出了可通过针刺穿孔来连接草坪纤维培养基的技术启示,同时针刺连接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连接不同层时所使用的一种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解决不同层之间的连接问题时有动机选用该连接方式。综上所述,在附件1和5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是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进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除了存在请求人所认为的两个区别外,还有两个区别,即区别(3)本专利与附件1技术领域不同,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同,附件1属于植被毯,是培育花草的辅助材料,不能进行边坡防护,而本专利专门用于边坡防护,能解决边坡水土流失的问题;区别(4)基层的材质不同,附件1哺料层是用粉碎后的植物纤维构成,粉碎以后的植物纤维层与本专利产品结构在本质上有很大差别。另外,区别(1)网格层的编织方式并不是本领域公知的;附件5并没有公开区别(2)的嵌附结构,并且附件5与本专利不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且本领域中的针刺法与本专利的热压针扎方式不同。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要求保护一种麻椰固土毯,虽然在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明确其可以用于种植植物,但其在本领域中就是一种用于植被的基带,根据其组成,必然可以用来种植植物,因此其实际上与附件1和5中的用于植被的毯或培养基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同理,附件1和5中的植被毯或培养基也可以用于边坡防护,即在客观上也可以防止边坡的水土流失。对于基层的材质,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椰壳纤维材质,附件1公开的椰壳丝不论其是否粉碎,其均为一种椰壳纤维材质的材料,是椰壳纤维材质的下位概念,因此该特征实际已被附件1公开。对于区别(1),如前所述,纵向和横向麻线以一定角度编织是本领域中的一种常用编制方式,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是嵌附结构,并没有限定成热压针扎,而附件5公开的针刺穿孔即为一种嵌附方式,因此嵌附实际已被附件5公开,并且即使将其理解成热压针扎,其也是本领域在嵌附时的一种常用技术手段。
2、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相邻两纵向麻线(3)分别从同一根横向麻线(4)上侧和下侧穿过,相邻两横向麻线(4)分别从同一根纵向麻线(3)上侧和下侧穿过”。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2附加限定的编织方式是本领域编织网格层时采用的常规平纹编织方式,在编织麻椰固土毯时具体采用该种编织方式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因此在权利要求2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均不具备创造性,应予无效,故本决定对请求人的其他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820117665.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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