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分体式空调器连接管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87
决定日:2012-02-27
委内编号:5W10261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0255717.7
申请日:2000-10-0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乐金电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2-01-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新昌县制冷部件厂,吴岳明
主审员:姜海
合议组组长:苏青
参审员:孙玉芳
国际分类号:F16L13/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如果现有技术给出了将该区别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01月0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分体式空调器连接管”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00255717.7,申请日为2000年10月05日,专利权人为新昌县制冷部件厂、吴岳明。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分体式空调器连接管,由铝、铝合金管子(4),套在管子两端的连接螺母(1)和套在管子外面的保温管(3)组成,其特征在于:铝、铝合金管子(4)两端焊有一铜管子(2),铜管子(2)的端部扩喇叭口(A)。
2.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体式空调器连接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铜管子(2)可以直接焊在铝、铝合金管子(4)上。
3.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体式空调器连接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铜管子(2)可以与一短铝管先焊接成铜铝接头(6),再把铜铝接头(6)的铝管段与铝、铝合金管子(4)相焊接。”
针对上述专利权,乐金电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11月0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日本实用新型公报实开昭51-9316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公开日为1976年01月23日;
证据1-1:证据1的中文译文,共3页;
证据2:CN85lO2980A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公开日为1986年10月15日;
证据3:CN2171822Y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1页,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07月13日;
证据4-1:《爆破器材》1984年第2期封面页、目录页、出版信息页及第37页的盖有“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信息服务部”章的复印件,“爆炸焊接电冰箱铜铝连接管鉴定会”,共4页;
证据4-2:《矿冶工程》1985年第5卷第2期封面页、目录页、第8-11页的盖有“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信息服务部”章的复印件,“电冰箱铜铝连接管爆炸焊接”,共6页;
证据4-3:《电焊机》1987年第4期封面页、目录页、第22-24页的盖有“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信息服务部”章的复印件,“铝-铜管摩擦焊研究”,共5页;
证据4-4:《焊接技术》,1988年第4期第46页的盖有“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信息服务部”章的复印件,“铝-铜薄壁管过渡段摩擦焊接新产品通过技术鉴定”,共1页;
证据4-5:《家用电器科技》1989年第1期封面页、目录页、第27页的盖有“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信息服务部”章的复印件,“电冰箱蒸发器用铜铝接头的闪光对焊”,共3页;
证据4-6:《电焊机》1991年第5期封面页、目录页、第34-36页的盖有“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信息服务部”章的复印件,“冰箱用铜铝管接头的储能焊”,共5页;
证据4-7:《焊接》1994年第5期封面页、第15-18页的盖有“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信息服务部”章的复印件,“电冰箱铜铝接头的直流闪光焊”,共5页;
证据4-8:《沈阳工业大学学报》1998年第20卷增刊第74-76、80页的盖有“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信息服务部”章的复印件,“微机控制型插入式铜-铝管对焊机的研制”,共4页;
证据4-9:《焊管》1998年11月28日第21卷第6期目录页、第45-48页的盖有“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信息服务部”章的复印件,“冰箱用铜铝管接头简易电容储能焊的质量控制”,共5页;
证据4-10:《家用电器》2000年第7期封面页、目录页、第10页的盖有“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信息服务部”章的复印件,“铜铝管联接的两种方法”,共3页;
证据4-11:CN1032129A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公开日为1989年04月05日,共9页;
证据4-12:CN1038608A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公开日为1990年01月10日,共7页;
证据4-13:CNll44731A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公开日为1997年03月12日,共8页。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指出的具体无效理由为:上述证据4-1至证据4-13是公知常识证据,(1)证据1的技术方案中,已经公开了在铝管或铝合金空调管的端部连接铜管并开喇叭口的技术方案,而且两端设置铜管的目的也是为了提供更好的强度性能和延展性,同时为了降低成本。因此,证据1的技术方案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与实现的技术效果与本专利完全相同。证据1中公开的“粘结剂等”方式将铝管和铜管连接就包括了焊接的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采用焊接的连接方式,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证据1中完全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全部技术内容,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焊接的最基本方式,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和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新颖性。(2)即使认为证据1中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铝、铝合金管子与铜管子通过焊接连接”的技术特征,通过焊接将铝、铝合金管与铜管连接是公知常识,请求人通过大量的技术文献、专利文献已经证明:在本技术领域,通过焊接方式将铜管和铝管连接己经是本领域惯常手段,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证据2公开了一种铝-铜金属管接头焊接方法,该铝-铜金属管接头适用于低温工程,其作用是实现具体位置的铝-铜金属管接头焊接。也就是说,证据2中给出了如何将铜管、铝管焊接在一起的技术手段。证据2尽管与本专利的分类号不同,但其公开内容中明确提到其铝-铜焊接方法适于电力、低温等工程上,因此属于与本专利相关的技术领域,应当予以考虑。证据2己经给出了通过焊接的方法将铜管和铝管连接在一起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证据1和证据2结合后能够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而且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实现的技术效果都相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铜管直接焊接在铝或铝合金管子上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和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证据3中公开了先形成铜铝接管6,然后通过铜铝接管6将蒸发铝管5连接在一起的技术方案,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11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合议组于2011年11月2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2月20日举行口头审理;合议组同时向专利权人发出转文通知书,将2011年11月02日请求人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都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明确了以下事项:
(1)专利权人代理人在口审时未提交本无效宣告请求的授权委托书,合议组要求其在口审日后15天内提交,否则视为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无回避请求。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
(2)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证据1与证据2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被公知常识公开,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证据的真实性。专利权人对所有专利文献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公知常识性证据中的证据4-1至证据4-10的真实性有异议,要求查看原件。请求人当庭出示了盖有“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信息服务部”红章的证据4-1至证据4-10的复印件,其中对证据4-4补充提交了2页版权页,用于补强证据。专利权人核实后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4)关于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专利权人对证据1译文第3页第3段第3-4行“使用强度性能、延展性更良好的金属”的内容有异议,认为“更”在原文是没有的,“强度性能、延展性”修饰的是连接口,而不是修饰辅助管的,此处应翻译为“要使用防止与高强度和富有延展性的连接口的构成金属间产生电流腐蚀的金属”;此外,译文第3页倒数第2行“成本更优”有问题,从原文看应该是“价格”。请求人认为其译文忠实于原文。由于双方当事人就证据1的译文准确性未达成一致的意见,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第2.2.1的规定:“双方当事人未能就异议部分达成一致意见的,必要时,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委托翻译。”。最终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委托专业翻译单位进行翻译。
(5)在上述基础上,请求人陈述了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理由,具体理由与书面意见一致。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的观点不能成立。双方当事人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合议组于2011年12月2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外文证据委托翻译通知书,通知书指出:鉴于请求人与专利权人对2011年11月02日由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的外文证据日本实用新型公报实开昭51-9316说明书的中文译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请于2012年01月10日前持本通知书至专利复审委员会委托的翻译单位北京国知中意翻译有限公司办理缴费手续。委托翻译所需费用由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各承担50%,期满未缴足翻译费用的,视为其承认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中文译文正确。
专利权人于2011年12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其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1)请求人提供的证据1的JP51-9316实用新型公报,其译文内容存在歧义,专利权人难以认同,例如“作为构成辅助管的金属能够使用强度性能和延展性更良好的金属”一段,其中的“强度性能和延展性”的用法不准确;“更良好的金属”中的“更”是添加的字词;原文中的“连接口”被删除,“强度性能和延展性的金属”是用于修饰该被删除的“连接口(2,3)”,并非用于修饰“辅助器(4b)”的;此外,该节的“成本更优”等用词没有出处,原文相应处是“价格”一词;因此,专利权人认为复审委指定翻译机构另行翻译是比较合适的。(2)证据1虽然公开了“主管+辅助管” 的内容,但该“辅助管”既可以是铜、铜合金,也可以是铁和铁合金。若采用铁质辅助器,不能解决本专利要解决的喇叭口易损坏的技术问题,这表明证据1并未意识到或提出喇叭口存在易拉坏的问题。即使证据1采用铜质辅助管时,其目的在于①解决辅助器(4b)的弯曲问题,②防止与连接口(2,3)因材质不同带来的“电腐蚀”问题,完全没有涉及主管用铜管成本较高、铝质喇叭口易损坏需要提高其抗拉力强度的问题。当遇到要同时解决上述两个问题时,不会想到用证据1方案作为替代品,也就是说,二者虽然在结构上有类似之处,但各自的目的及效果不同,证据1没有可以解决本专利要面对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进一步地,证据1辅助管选用铜管或铁管,是由“连接口(2,3)”的材质决定的,是为了防止电腐蚀,不是为了解决连接端的喇叭口易拉坏的问题。证据1的辅助管有“延展性”是为了满足弯曲辅助管的功能而采用的,不是为了防止喇叭口拉坏而采用的。正因为存在上述差异,证据1的辅助管设置成变径的“小径部(7)”和“大径部(8)”,本专利权利要求1则没有这样的限定;证据1的辅助管要插入主管,在搭接重合段以粘接的方式固定二者,以满足“弯曲”的需要,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铜管插入铝管形成搭接段的要求,采用焊接固定二者,相对而言,焊接具有连接可靠密封性好以及防冷媒泄漏的优点,故二者不同的结构及固接方式存在本质区别。(3)本专利并非发明一种新的焊接方法,而是将铜铝焊接方式运用到空调连接管这一特定产品上,以解决全铜管成本高,铝质管喇叭口抗拉强度差的问题;单纯的焊接方案与本专利焊接铜铝管要解决的问题不同,证据及公知常识没有给出铜铝焊接可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或教导。证据1的“连接配管”是另一个完整的方案,看不出有什么动机或理由要将粘接改为焊接。请求人在看到本专利后称这种改变是容易的没有事实依据。问题不在于是否容易实现固接方式的改变,而在于是否有动机改变即定的固接方式。因此,证据1与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辅管采用铝的异种金属的目的及作用与本专利完全不同,没有用其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没有公开“铝、铝合金管子两端焊有一铜管子”等特征,不影响其新颖性和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满足专利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也满足新颖性和创造性要求,且从属权利要求2,3的技术特征没有被公开。
北京国知中意翻译有限公司于2011年01月19日向合议组提交日本实用新型公报实开昭51-9316说明书的中文译文,该公司还将中文译文同时寄给双方当事人。
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交了证据1、证据1-1、证据2、证据3、证据4-1、4-2、4-3、4-4、4-5、4-6、4-7、4-8、4-9、4-10、4-11、4-12、4-13,专利权人对所有专利文件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查看证据4-1至4-10盖有“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信息服务部”章的复印件后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专利权人对证据1-1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有异议,由于双方当事人未达成一致的意见,最终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委托专业翻译单位进行翻译,专利复审委员会委托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翻译单位北京国知中意翻译有限公司进行翻译,该公司向合议组及双方当事人寄交了证据1的中文译文。证据1、证据2和证据3的公开日或授权公告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其可作为本案评价创造性的有效证据。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分体式空调器连接管,证据1公开了一种连接配管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页第7行-第4页第7行,图1):一种连接配管(4)通过主管(4a)和辅助管(4b)构成,其中,主管占据了配管的大部分全长并由铝或者以铝为主的铝合金制成(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铝、铝合金管子),该辅助管(4b)与该主管(4a)的两端一体相连设置并由种类与铝或者铝合金不同的金属,即铜、铜合金、铁以及铁合金富有延展性和紧贴性的金属材料构成(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铜管子),管子两端有联接螺母(6)(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连接螺母),该辅助管(4b)由外径大致等于主管(4a)的内径的小径部(7)、与该小径部(7)相连并且外径以及内径与主管(4a)的外径和内径大致相等的大径部(8),以及采用与连接口(2)、(3)端部的锥部(9)、(12)相一致的方式扩张形成的扩张部(10)构成(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铜管子的端部扩喇叭口),使上述小径部(7)嵌入到主管(4a)内,通过粘结剂等使主管(4a)和辅助管(4b)一体接合;绝热部件5(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套在管子外面的保温管)由发泡聚乙烯、发泡氨基甲酸乙酯等构成,并通过一体发泡、插入、嵌入、收缩管(通过加热蒸汽等收缩的管)等,紧密结合并包覆整个主管(4a)以及主管(4a)与辅助管(4b)的连接部(11),从而在增强连接部(11)的同时,能够防止水分侵入到连接部(1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铝、铝合金管子与铜管子通过焊接连接。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所能实现的效果,可以确定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连接铝、铝合金管与铜管。
证据2公开了一种适用于低温工程的铝-铜金属管接头焊接方法(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1页第1-2段,第2页第2段,第3页倒数3-5段,附图1-2):采用铝-铜金属管接头钎焊结构,铝管与铜管之间形成焊缝,制成铝铜接头,从而将纯铝管和紫铜管焊接在一起,其应用于电冰箱蒸发器进出口制冷系统管路上,采用该方法生产出的金属管接头结合强度大,焊合率高,密封性好,耐腐蚀。可见,证据2公开了铝-铜金属管接头焊接方法,该铝-铜金属管接头适用于低温工程,其作用是实现在具体位置的铝-铜金属管接头焊接。也就是说,证据2给出了如何将铜管、铝管焊接在一起的技术手段,其属于与本专利相关的技术领域。证据2己经给出了通过焊接的方法将铜管和铝管连接在一起的技术启示,进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2和证据1结合起来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的技术方案。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 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2公开(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1页第1-2段,第2页第2段,第3页倒数3-5段,附图1-2):采用铝-铜金属管接头钎焊结构,铝管与铜管之间形成焊缝,制成铝铜接头,从而将纯铝管和紫铜管焊接在一起。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3公开(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6行至第5页第8行,附图1):先形成铜铝接管6,然后把扩孔的铜铝接管6按需要套在蒸发铝管5上并用氩弧焊接。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于专利权人的意见评述
对于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证据1公开了连接配管装置由主管和辅助管构成、主管由铝或者铝合金构成、辅助管由铜构成的技术方案,该连接配管装置考虑了价格、连接作业效率等方面。虽然证据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连接口产生电腐蚀,但采用铜构成辅助管和扩张部时,可以获得防止喇叭口被拉坏的技术效果,从而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利用证据1的技术方案解决降低制造成本并提高喇叭口抗拉强度的技术问题。(2)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铝管和铜管采用直接对接的方式相连,而证据1公开了主管和辅助管采用变径方式嵌在一起并通过粘结剂等将主管和辅助管一体接合的技术方案,此外,证据2公开了如何将铜管、铝管焊接在一起的技术方案,其己经给出了通过焊接的方法将铜管和铝管连接在一起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2和证据1结合起来得到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专利权人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宣告00255717.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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