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及其制造方法和成型模具-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及其制造方法和成型模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92
决定日:2012-02-27
委内编号:4W10106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10068545.6
申请日:2007-05-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天津建城基业集团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11-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刚
合议组组长:李雪霞
参审员:赵潇君
国际分类号:E02D5/58,B28B23/06,B28B23/10,B28B23/16,E02D5/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33条,第22条第3、4款
决定要点:如果请求人主张一项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公开,并在此基础上得出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而事实上该技术特征与该对比文件中的技术内容并不同,那么请求人的主张不成立。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1月2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及其制造方法和成型模具”的200710068545.6号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7年5月11日,专利权人原为上海中技桩业发展有限公司,后变更为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9如下:
“1、一种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包括,钢筋笼,混凝土;其特征在于,方桩的两端设有与钢筋笼连接的金属端板(1),两方形端板四边设焊接坡口(2),中央是圆孔,圆孔与四边间对称地设有穿线孔(5)和张力孔(4);钢筋笼的箍筋呈螺旋状连续地焊接在主筋(7)上;混凝土方桩和端板的外形呈方形,其四边转角呈应力消除圆弧形(3),其圆弧角为一对圆弧角90°、圆弧半径25-30MM,另一对圆弧角90°、圆弧半径5-10MM;桩心是与端板中央圆孔直径相同的圆筒形的中孔。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两端板之间的钢筋笼以钢绞线或钢棒为骨架主筋(7),当两端板(1)之间的钢筋笼以钢绞线为骨架主筋(7)时,端板(1)中央圆孔与四边间对称地设置的穿线孔(5)和张力孔(4)是两相对边上的孔对称,每个张力孔(4)两侧等距离地各设置一个穿线孔(5);两端板(1)之间的钢筋笼以钢棒为骨架主筋时,端板中央圆孔与四边间、对称地设置的穿线孔(5)和张力孔(4)是两相对的边上的孔对称,每个张力孔各自与穿线孔相连;主筋与方桩轮廓线平行;钢绞线与端板连接处带有螺纹,钢棒与端板连接处带有镦头。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端板(1)中央的圆孔与四边间对称地设置的张力孔(4)和穿线孔(5)总体上呈方形布局或呈圆形布局,穿线孔(5)是个沉头孔。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端板(1)与混凝土桩身连接部设有套箍(6)。
5、一种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的制造方法,它包括以下步骤:
1)加工方桩两端的端板:按端板设计要求浇铸毛坯、铣平;或金属板割制、冲孔、尔后铣出坡口和应力消除圆弧,按图样车、刨加工成品;
2)制作钢筋笼:以钢绞线或钢棒为主筋,定长落料;将钢绞线端部车出丝口,钢棒端部镦粗;用滚焊机将呈螺旋状箍筋焊接于主筋上;
3)钢筋笼与端板连接:将钢绞线或钢棒制成的钢筋笼装入模具与端板连接起来;端板外安装套箍;端板连接模具两端的张拉锚板,张拉锚板再与支撑板连接;
4)对钢筋笼实施预应力定值张拉;
5)向模具中浇注混凝土;
6)合拢模具后对模具中的方桩混凝土实施离心旋转成型;
7)养护:在密闭的高压容器中一次性高压蒸养成型;
8)成品脱模:直接在模具中吊起。
6、一种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的制造方法,它包括以下步骤:
1)加工方桩两端的端板:按端板设计要求浇铸毛坯、铣平;或金属板割制、冲孔、尔后铣出坡口和应力消除圆弧,按图样车、刨加工成品;
2)制作钢筋笼:以钢绞线或钢棒为主筋,定长落料;将钢绞线端部车出丝口,钢棒端部镦粗;用滚焊机将呈螺旋状箍筋焊接于主筋上;
3)钢筋笼与端板连接:将钢绞线或钢棒制成的钢筋笼装入模具与端板连接起来:端板外安装套箍;端板连接模具两端的张拉锚板,张拉锚板再与支撑板连接;
4)对钢筋笼实施预应力定值张拉;
5)合拢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震动成型模具,而后向该模具中浇注混凝土;
6)对震模中的方桩混凝土实施震动成型;
7)养护:在密闭的高压容器中一次性高压蒸养成型;
8)成品脱模:直接在模具中吊起。
7、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钢筋笼实施预应力定值张拉时,对钢绞线主筋以每一组两根实施定值张拉;对钢棒主筋以整桩整体实施定值张拉。
8、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一次性高压蒸养成型是将模具带桩放入密闭、高压的高压釜内,在高温170C°-185C°,压力1MPA下,4小时内即产成品。
9、一种制作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的离心成型模具,包括,合拢后成管状的上、下模(11、11’),加固模具的加劲板(13),用以合模的锁扣(18),使模具在离心机上转动的跑轮(14),模具两端的支撑板(15),在上、下模合拢处、上模或下模密封槽中设密封圈(17);其特征在于,上、下模内腔横截面呈“V”字形,上、下模扣合后内腔截面呈正方形,其四边转角呈应力消除圆弧形(19),其中一对圆弧角为90°、圆弧半径25-30MM,另一对圆弧角为90°、圆弧半径5-10MM;所述的跑轮上设齿牙状高频线(16)。”
针对本专利,天津建城基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7月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2、5、6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说明书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9不符合原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并提交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5月2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82762Y,专利号为200520001774.2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8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9月12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0336649C,专利号为200410040717.5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共7页;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2月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59959Y,专利号为200320116232.0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8月3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810946Y,专利号为200520071097.1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附件5:在网址http://search.cnki.com.cn,输入“方桩”进行检索,得到的王广宇博士论文《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成套技术研究》检索页、封面页、第22、29、38-41、98、99、112、113、115页的复印件,共15页;
附件6:公开日为1993年1月20日,公开号为GB2257737A的英国专利文献,及文献扉页及附图的中文译文,共23页;
附件7:2006年12月19日发布,2007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JG197-2006《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的封面页、第3、7页、封底页的复印件,共4页;
附件8:1998年9月9日发布,1998年1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JC/T699-1998《钢筋混凝土管钢筋骨架滚焊机》的封面页的复印件,共1页;
附件9:2003年3月3日发布,2003年8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224-2003《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封面页、第1-4页、封底页的复印件,共6页;
附件10:2005年2月14日发布,2005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JC/T947-2005《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用端板》封面页、第2、6页、封底页的复印件,共4页;
附件11:公开日为2007年5月2日,公开号为CN1954982A,申请号为200510030859.8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共5页;
附件12: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编写,中国建筑工业出版设出版,2005年5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05系列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图集《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苏G03-2002的封面页、版权页、第4、5页的复印件,共4页;
附件13:张丽华主编,科学出版社出版,2001年8月第1版,2002年8月第2次印刷的《混凝土结构》的封面页、版权页、第179、180页的复印件,共4页;
附件14: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CECS39:92《钢筋混凝土深梁设计规程》的封面页、版权页、第18页的复印件,共3页;
附件15:阮起楠编著,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出版,2000年2月第1版,2000年9月第2次印刷的《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的封面页、版权页、第1、29、51、52、54、64、79、86-88页的复印件,共12页;
附件16:在网址htttp://wenku.baidu.com/view/230fc6a1b0717fd5360cdcf7.html下载的刊载于《新型建筑材料》2006年第12期上、作者为府坤荣的《蒸压加气混凝土养护制度的探讨》的打印页,共3页;
附件17:1994年12月31日发布,1995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94-94《建筑桩基技术规范》封面页、版权页、第2页的复印件,共3页;
附件18:图集号为2006沪G/T-502的上海市建筑产品推荐性应用图集95《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的封面页、扉页、第1-7、42、43、46页、企业简介的复印件,共13页;
附件19:2002年9月27日发布,2003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81-2002《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的封面页、版权页、第7页的复印件,共3页;
附件20:2005年5月13日发布,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223.3-2005《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棒》的封面页、扉页、第1页、封底页的复印件,共4页;
附件21:2004年10月20日发布,2005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JC934-2004《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的封面页、第1页、封底页的复印件,共3页;
附件22:2004年4月5日发布,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DB33/1016-2004《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的封面页、版权页、第7页的复印件,共3页;
附件23:1997年11月12日发布,199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JG/T5096-1997《预应力钢筋张拉机》的封面页、扉页、版权页、第1、2页的复印件,共5页;
附件24:2005年2月14日发布,2005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JG/T966-2005《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棒镦头机》的封面页、第1页、封底页的复印件,共3页;
附件25:网址http://bbs3.zhulong.com/forum/detail3419061_1.html“钢模生产混凝土构件漏浆问题解决办法”的打印页,共2页;
附件26:网址http://www.gangjiaoxian88.com/index.php/article/news/news_20110531_180.html“钢绞线使用注意事项”的打印页,共1页;
附件27: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3月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876180Y,专利号为200520100001.x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28:本专利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共25页。
请求人认为:①钢绞线不适于焊接,并且其端部无法车出丝口,不清楚“定值张拉”用多大的张拉值实现,不清楚“一次性高压蒸养成型”如何仅用4小时即生产出成品,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②由于钢绞线不适于焊接,所以权利要求1、2不能产生积极效果;由于钢绞线端部无法车出丝口,所以权利要求5、6不能产生积极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2、5、6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③权利要求9在实质审查阶段进行了修改,将“其圆弧角为90°、圆弧半径为5-30MM,其中一对圆弧角为90°、圆弧半径25-30MM,另一对圆弧角为90°、圆弧半径25-30MM”修改为“其圆弧角为一对圆弧角90°、圆弧半径25-30MM,另一对圆弧角90°、圆弧半径5-10MM”,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原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④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附件3、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附件5、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以及附件18,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2、1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7、8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相对于附件4、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1年11月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1年12月14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并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上海明顺结构设计事务所于2011年12月12日出具的证明复印件1页,并附修订后的《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2006沪GT-502)图集复印件67页,共68页;
证据2:上海申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12日出具的证明复印件1页,并附修订后的《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2006沪GT-502)图集复印件67页,共68页。
专利权人认为:①本专利相对于请求人提交的附件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②已有在先决定认定附件18不能单独证明其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请求人使用附件18作为现有技术的无效理由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形;③权利要求9的修改符合原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④钢绞线的端部一般会做处理,经过处理的钢绞线端部即可车丝,因此权利要求5具备实用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2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1月18日举行口头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2月22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12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给请求人,并要求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上述转文通知书,请求人于2012年1月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请求人认为:①专利权人关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②有足够的理由和证据证明附件18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③本专利权利要求5、6相对于附件2与附件7、附件11、附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没有创造性;④附件4结合附件5和公知常识与本专利权利要求9对比,权利要求9不具有创造性;⑤钢绞线不适用本专利技术方案,本专利权利要求1、2、5、6不具有实用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当庭提交如下附件:
附件14’:陈惠玲等编著,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7年3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高强钢丝钢绞线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设计与施工指南》的封面页、版权页、第71页的复印件,共3页;
附件2’:公开日为2005年3月23日,公开号为CN1597286A,申请号为200410040717.5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7页。
请求人表示:放弃附件14,用公知常识性证据附件14’替换附件14。附件2’是附件2的公开文本,用于证明附件2与本专利相关的内容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即已公开。
合议组当庭将上述附件转给专利权人。
合议组还当庭将请求人于2012年1月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核实签收。
请求人当庭出示附件7-10、12-15、17、19-24的原件,专利权人当庭进行核对。
(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为:
①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权利要求1-9,证据为附件2、9、15、16、26。
②权利要求1、2、5、6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4款关于实用性的规定,证据为附件5、9、14’、26。
③权利要求9修改超范围,不符合原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证据为附件28。
④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评述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1、6与公知常识(附件7、10、19、1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附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对于附件3、1与公知常识(附件7、10、19)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附件3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对于附件5、6与公知常识(附件1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附件5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2的关于钢棒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公知常识证据为附件9、10、15、20、24、27。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或为公知常识,公知常识证据为附件10、15。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10公开或为公知常识,公知常识证据为附件27。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2与公知常识(附件7、10、15、18、8、15、13、12、22、2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附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2、11与公知常识(附件15、2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附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7中除关于钢绞线外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公知常识,公知常识证据为附件15、22、23。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附件2、11、16公开或为公知常识,公知常识证据为附件7、15,养护时间部分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次的试验可得。权利要求9相对于附件4、5与公知常识(附件15、17、25)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其中附件4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请求人当庭放弃附件18作为证据使用,并放弃与附件18相关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
专利权人当庭放弃证据1、2作为证据使用。
(3)专利权人认可附件1、3、4、6、7、9、11、12、13、15、17、19、20、22、23、27、28的真实性,对附件6的中文译文没有异议,认可附件28与本专利的原始申请文本内容一致。专利权人认为:①附件2的公开日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当庭引入附件2’属于超期提交证据,并且附件2’与附件2的内容不同;②附件5没有原件,无法证明附件5的公开日;③请求人出示的附件8、10、21、24的原件并非出版的原件,复印件上没有盖骑缝章,也没有复印证明书,无法证明其真实性;④请求人当庭提交的附件14’不属于公知常识,属于超期提交的证据;⑤附件16无法证明公开日;⑥附件25、26为网络证据,无法认可其真实性。
请求人认为:①附件2’仅引入权利要求1的步骤a-h以及权利要求2、3,内容与附件2的相应部分相同,用于证明该部分的内容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即已公开;②附件5从CNKI下载,搜索结果列表显示附件5的发表时间为2007年3月1日;③附件8、10、21、24由于年代久远,难以获得出版的原件,出示的复印件上面有收藏单位的盖章,可以证明其真实性;④附件14’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口头审理当庭提交符合规定;⑤附件16底部的“2006.12”字样即表示其为2006年第12期,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⑥附件25、26为公知常识性证据。
(4)双方均表示口审结束后不再提交新的意见陈述或证据。
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调查,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专利权人对附件1、3、4、6、7、9、11、12、13、15、17、19、20、22、23、27、2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亦予以认可,因此上述证据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上述附件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专利权人对附件6的中文译文没有异议,因此附件6的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对于附件2、2’、5、8、10、21、24、14’,合议组认为:①请求人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附件2’用于证明附件2中相关内容的公开日期,以完善附件2的法定形式,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1节的规定,附件2’可以证明附件2权利要求1的步骤a-h以及权利要求2、3在2005年3月23日即已公开;②附件5为从CNKI下载的论文,其显示的发表时间为2007年3月1日,在无明显作假嫌疑,且专利权人未提供反证的情况下,合议组认可其真实性和公开性;③请求人提交了附件8、10、21、24盖有收藏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在专利权人未提供反证且无充分理由证明其作假的情况下,合议组认可其真实性;④附件14’为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学会、预制整体预应力技术委员会参与编写的设计与施工指南,应当认为是技术手册,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请求人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⑤根据常识判断,附件16底部的“2006.12”字样一般应表示2006年第12期,即出版日期,在专利权人未提供反证的情况下,合议组认可其公开性。因此上述证据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同时由于上述附件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对于附件25、26,合议组认为:附件25、26属于网络证据,在请求人未对其进行公证的情况下,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因此上述证据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2、法律适用
本案属于根据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提出的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和《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适用原专利法和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关于充分公开
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请求人认为:①钢绞线不适于焊接,②钢绞线的端部无法车出丝口,③不清楚“定值张拉”用多大的张拉值实现,④不清楚“一次性高压蒸养成型”如何仅用4小时即生产出成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于①和②,附件9和14’提及钢绞线不能焊接和车丝,其中所指钢绞线是由多股钢丝捻制的不松散的钢绞线,通常以“盘”为交货单位,在具体工程应用时根据需要的长度用砂轮锯切割,切割后不松散,如离开原来位置,可以用手复原到原位。本专利技术方案中尽管也称为“钢绞线”,但根据本专利的全文可知,并不能将其认为是上述证据所述意义上的钢绞线,而应当是在具体工程应用时,为了适应工程的需要,经过了必要的处理之后适用于实际施工的部件,例如增加辅助部件以利于焊接,在端部进行锚固以利于车丝等,而这些均为本领域的常规处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记载即可实现使用钢绞线的技术方案。对于③,预应力张拉是本领域的常规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的需求对张拉的定值进行调整,进而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对于④,关于养护,本专利给出了明确的步骤,即“在密闭的高压容器中一次性高压蒸养成型”,并且在权利要求8和说明书的相应部分,给出了具体的温度、压力和时间,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上述记载的内容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本专利技术方案的实施能够解决方桩养护的技术问题,产生缩短工时、降低能耗的技术效果。因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理由不成立。
4、关于实用性
原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请求人认为:由于钢绞线不适于焊接,所以权利要求1、2不能产生积极效果;由于钢绞线端部无法车出丝口,所以权利要求5、6不能产生积极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2、5、6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参见上述对充分公开问题的评述可知,标准钢绞线在实际应用中可以依据施工需要经过本领域的常规处理,例如增加辅助部件以利于焊接,在端部进行锚固以利于车丝等,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记载即可实现使用钢绞线的技术方案,也就是说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因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5、6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的理由不成立。
5、关于修改超范围
原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对于含有数值范围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中数值范围的修改,在修改后数值范围的两个端值在原说明书和/或权利要求书中已确实记载且修改后的数值范围在原数值范围之内的前提下,是允许的。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9在实质审查阶段进行了修改,将“其圆弧角为90°、圆弧半径为5-30MM,其中一对圆弧角为90°、圆弧半径25-30MM,另一对圆弧角为90°、圆弧半径25-30MM”修改为“其圆弧角为一对圆弧角90°、圆弧半径25-30MM,另一对圆弧角90°、圆弧半径5-10MM”,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原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由于专利权人认可本专利公开文本(即附件28)与本专利申请文本的内容一致,所以本专利公开文本记载的内容即可认为是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由于本专利公开文本的实施例中明确记载了“其中一对圆弧角为90°圆弧半径为25MM、另一对圆弧角为90°圆弧半径为5MM”和“其中一对圆弧角为90°圆弧半径为30MM、另一对圆弧角为90°圆弧半径为10MM”,并且授权的权利要求9“其圆弧角为一对圆弧角90°、圆弧半径25-30MM,另一对圆弧角90°、圆弧半径5-10MM”的数值范围在原权利要求9“其圆弧角为90°、圆弧半径为5-30MM,其中一对圆弧角为90°、圆弧半径25-30MM,另一对圆弧角为90°、圆弧半径25-30MM”的数值范围之内,因而权利要求9的上述修改并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9的修改不符合原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理由不成立。
6、关于创造性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请求人主张一项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公开,并在此基础上得出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而事实上该技术特征与该对比文件中的技术内容并不同,那么请求人的主张不成立。
1) 权利要求1-4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权利要求2-4为其从属权利要求。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1、6与公知常识(附件7、10、19、1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附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对于附件3、1与公知常识(附件7、10、19)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附件3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对于附件5、6与公知常识(附件1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附件5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2的关于钢棒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公知常识证据为附件9、10、15、20、24、27。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或为公知常识,公知常识证据为附件10、15。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10公开或为公知常识,公知常识证据为附件27。
附件1公开了一种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桩体外周的截面形状为正方形,内部空心的横截面形状是圆形,桩体内有一组浇注在混凝土内的预应力钢筋及螺旋箍筋,桩体两端分别固定连接一块帽形钢盖板,帽形钢盖板的底板上开有预应力钢筋锚固孔(参见其权利要求1,附图3、4)。
附件3公开了一种离心砼方桩。方桩两头有方形端头板1,两端头板用钢筋笼2联结,两端头板间、包裹住钥筋笼2的砼为离心法成型的砼。方形端头板1、桩段横截面的中央内孔4是等径同心圆,外边是相同或相似的正方形。方形端头板(1)为外方内有圆孔的锅板或铸钢板,沿周边等距分布若干相互联通的大小孔,大孔为联结张拉设备的螺栓孔,小孔为承托钢筋骨架墩头的牵引孔,钢筋笼所用主筋可以是预应力钢筋或普通钢筋。其模具的两个等边直角三角形所形成的正方形四角为倒角(参见其权利要求1-4、7,附图1、3)。
附件5公开了一种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产品标准中对于空心方桩接头形式推荐采用端板焊接。《标准》中关于接头的构造均为明确的文字表述,但端板的厚度和焊接坡口尺寸具体数值将按空心方桩设计图纸确定。 箍筋可以人工绑扎也可机器自动焊接。空心方桩钢筋骨架滚焊机主要由焊接机构、箍筋料放松旋转绕丝机构、钢筋骨架牵引机构、焊接变压器及电气控制机构等组成。焊接结构是将“螺旋箍筋”通过绕丝绕在预应力钢筋上,由钢筋骨架牵引机构向后移动,完成点焊(参见其第99页第12行,第29页第14行)。第112页的图5.3.6-1公开了桩心的结构,第113页的图5.3.6-2公开了端板的结构。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3、5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至少存在如下区别特征:“其圆弧角为一对圆弧角90°、圆弧半径25-30MM,另一对圆弧角90°、圆弧半径5-10MM”。
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该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方桩具体的技术参数以及尺寸通过计算来确定的,不能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并且,实际计算表明,采用非对称圆弧角与采用四个角相同的技术方案相比,效果反而更差,未取得显著的进步。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承认,在现有技术中并未找到方桩的圆弧角采用两两不同半径的技术方案。在缺少现有技术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无法确定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方桩具体的技术参数以及尺寸通过计算来确定的。而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应力消除圆弧的存在使得权利要求1的方桩在建筑施工中桩身四角极少出现损坏现象,提高了成桩率和成桩利用率,并且其具体的结构和尺寸可以在消除应力的同时保证方桩的横截面积,从而保证方桩的承载力,即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至于请求人给出的计算实例,其仅为单个特征的单纯的数值计算,未考虑作为构成技术方案整体的多个技术特征的相互作用,这种计算结果不能证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未取得显著的进步。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1、6与公知常识的结合,附件3、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附件5、6与公知常识(附件1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在此基础上,请求人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成立。
2) 权利要求5-8
权利要求5和6分别要求保护一种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的制造方法。权利要求7-8为其从属权利要求。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2与公知常识(附件7、10、15、18、8、15、13、12、22、2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附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2、11与公知常识(附件15、2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附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7中除关于钢绞线外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公知常识证据为附件15、22、23。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附件2、11、16公开或为公知常识,公知常识证据为附件7、15,养护时间部分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次的试验可得。
附件2公开了一种离心法蒸汽养护制造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空心方桩的方法。其工艺包括:a、准备阶段:制作钢筋笼、按规定配比制作混凝土、清理离心模具并涂隔离层;b、安装钢筋笼:将制作好的钢筋笼放到离心模具中并定位;c、机械布料:将配好的混凝土用机械方式注入离心模具中;d、合模:合拢离心模具,并从外部将离心摸具用定位闭锁螺栓将其固定,保证离心模具转动时不会打开;e、用张拉机张拉预应力钢棒,以增加其预应力;f、离心成型:开动离心机让整个离心模具转动,在离心力作用下,离心模具中间部位的混凝土甩向离心模具外侧四周,中部形成空心状;g、蒸汽养护:将包裹有空心桩的整个离心模具放入蒸汽养护池中,注入水蒸汽养护数小时;h、脱模:打开离心模具外部的定位闭锁螺栓,脱去离心摸具,取出成型的空心桩。蒸汽养护包括水蒸汽养护和高压釜蒸汽养护,高压釜蒸汽养护是:将包裹有空心桩的整个离心模具放入高压釜蒸汽养护器中,在高温、高压和水蒸汽作用下,养护10-14小时(高压釜中的工作压力为1MPa,混凝土强度>C80,高温为180℃)(参见其权利要求1的步骤a-h,以及权利要求2-3)。
权利要求5、6与附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至少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一次性高压蒸养成型”。
关于该区别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该特征已被附件2公开,或者用附件7、15可以证明其为公知常识。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权利要求5、6所限定的“一次性高压蒸养”是指养护过程仅用一次养护且该养护为高压蒸养。附件2明确记载了其养护为水蒸汽养护和高压釜蒸汽养护两次养护,与本专利不同,即附件2未公开权利要求5、6中的“一次性高压蒸养成型”特征,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至于附件7、15,附件15明确记载了“压蒸养护是一般制造PHC管桩的常用二次养护方法”,“二次压蒸养护制度还应该与第一次的普通蒸汽养护相呼应,并与混凝土中胶凝材料组成有关”(参见其第86-87页“(4)蒸压养护”一节),可见常规的养护方法为普通蒸汽养护与压蒸养护结合的二次养护;附件7第7页第7.1.1节中记载的“a)采用压蒸养护工艺时,混凝土强度等级的龄期为出釜后1d”虽然未明确说明其为几次养护,但是根据附件15的上述记载,附件7所述的“压蒸养护”应为二次养护中的第二个步骤。因此,附件7和15未公开一次性高压蒸养成型的技术特征,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并且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采用一次性高压蒸养成型,使工时大幅度缩短、能耗大幅度降低,成桩质量大有提高,即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2、1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在此基础上,请求人关于从属权利要求7-8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成立。
3) 权利要求9
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制作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的离心成型模具。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9相对于附件4、5与公知常识(附件15、17、25)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其中附件4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附件4公开了离心砼方桩模。其外形基本呈两端密闭的筒状,它由两块形状相同、对扣并连接的槽形模具及连接于对扣后形成的管模轴向两端的端板组成,每块槽形模具均由一个等腰直角三角形槽、固定连接于每个槽的径向槽口两侧的企口板、固定连接于每个槽外侧的加强纵筋及加强环筋、固定连接于每个槽外侧的多个半圆形的跑轮组成,所述两个槽形模具通过螺栓连接企口板为一体,两端与端板固定相连接,从而形成外形基本呈两端密闭、其上有多个等距的等直径的环状跑轮、并有多个纵向分布的加强纵筋及加强环筋、内腔为横截面呈正方形的柱状体空腔的筒状体,上述两等腰直角三角形所构成的正方形的四角为倒角,所述跑轮的内圈与等腰直角三角形槽两腰外侧的加强纵筋的外侧、等腰直角三角形柑槽底的加强纵筋的外侧及企口板的外侧相焊接,其特征在于:等腰直角三角形槽的外壁及跑轮的内圈间连接有加强板(参见其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9与附件4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至少存在如下区别特征“其中一对圆弧角为90°、圆弧半径25-30MM,另一对圆弧角为90°、圆弧半径5-10MM”。
关于该区别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该特征没有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评述方式与权利要求1中相应特征的评述方式相同。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权利要求9是制作权利要求1所述方桩的模具,其圆弧角及其尺寸与权利要求1中的圆弧角特征相对应。参见对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评述可知,区别特征②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并且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9相对于附件4、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全部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均不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710068545.6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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