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壳型半容积式换热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板壳型半容积式换热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62
决定日:2012-02-27
委内编号:5W10258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170728.3
申请日:2009-08-1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何媛
授权公告日:2010-06-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程钢
主审员:汤元磊
合议组组长:郭彦
参审员:赵潇君
国际分类号:F28D1/03,F28F2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实用新型专利的一项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而另一现有技术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这种技术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6月2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板壳型半容积式换热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号为200920170728.3,申请日为2009年8月18日,专利权人是程钢。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板壳型半容积式换热器,包括罐体、封头,其特征在于:它还包括板壳型换热器、内循环水泵、控制阀门、控制柜,板壳型换热器位于罐体外部的一侧。”
针对本专利,何媛(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9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还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6月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5458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8页;
附件2:公开日为2007年4月11日、公开号为CN194519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共11页。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未限定各部件之间的位置关系、连接结构,未对专利保护范围作出清楚的限定,无法准确确定出专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以及其保护范围过宽,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2相比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1年11月23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分别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2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2月8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单方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以及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的结合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明确表示没有其它的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合议组充分听取了请求人关于上述无效理由、证据的相关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2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未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合议组经核实确认其真实性;同时,由于附件1、2的公告或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附件1、2可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实用新型专利的一项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而另一现有技术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这种技术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
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板壳型半容积式换热器。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仅罗列了各部件的名称,没有对它们的位置关系、连接结构作出限定,容易对其中各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产生误解,无法确定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同时,请求人还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是一种板壳型半容积式换热器,罐体、封头是换热器的基本组成部分,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确定所述封头位于所述罐体的两端部;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进一步结合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确定权利要求1中所述内循环水泵用于板壳型半容积式换热器的内循环,所述控制阀门与板壳型换热器的热媒入口端连接,所述控制柜用于控制所述内循环水泵、所述控制阀门,以及所述板壳型换热器与权利要求1其它部件之间的关系。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未对上述部件之间的位置关系、连接结构作出限定并不影响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的确定,也不会致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误解上述各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
经合议组核查,附件1公开了一种复合式换热设备,包括换热器4、储水罐1,其结构为,换热器安装在储水罐上部或一侧,循环水泵10进水口安装的蝶阀16、出水口安装的止回阀17分别连接着储水罐内的吸水管11和换热器进水管15,换热器出水管3直接通向储水罐,换热器热媒出口管插入储水罐内与冷凝管出水口13相连,储水罐上装有感温器18与安装在热媒入口的温控阀5连接。储水罐上还装有压力表19和温度计20、出水口2、进水口12。复合式换热设备的储水罐上安装的感温器可以连接带编程控制器的控制柜6连接热媒进口阀门5和循环水泵电源(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6行及第3页第1、5行,图1)。
附件2公开了一种板壳式换热器,它不仅换热效率高、而且结构紧凑、体积小、使用寿命长,其包括板管组7和板片组6(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1页第15-16行,第2页倒数第2段,图1)。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1公开的复合式换热设备为一种半容积式换热器;根据附件1说明书附图1能够确定储水罐1的两端具有封头,其相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罐体、封头;附件1中的循环水泵10用于换热器的内循环,其相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内循环水泵;附件1中的控制柜6用于控制热媒进口阀门5和循环水泵10,其相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控制柜;附件1中还记载了“换热器与储水罐分离设置”(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0行),附件1说明书附图1示出了换热器4位于储水罐1罐体的外部,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是板壳型换热器,该板壳型换热器位于罐体外部的一侧。通过比较可知,权利要求1和附件1的区别在于:附件1没有对罐体外部的换热器类型进行限定,而权利要求1中其限定为板壳型换热器,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换热效率,使换热器结构紧凑、体积小等。
而附件2已经公开了一种板壳型换热器,用于冷、热介质物料之间进行热能交换,其具有换热效率高、结构紧凑、体积小、使用寿命长的优点,由此可见附件2已经给出了使用板式换热器可以提高热效率、减小体积的技术启示,该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选用附件2公开的板壳型换热器作为附件1中的换热器,且其并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920170728.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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