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包机(T-288)-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面包机(T-288)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61
决定日:2012-03-15
委内编号:6W10163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30145886.X
申请日:2007-04-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SEB简化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2-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张迪军
主审员:张凌
合议组组长:王霞军
参审员:李巍巍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702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整体形状一致,前部面板功能部件的布局也相同,二者在具体部件数目、背部、底板和控制键及滑动槽上存在的区别均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近似,其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02月0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面包机(T-288)”的200730145886.X号外观设计专利,其申请日为2007年04月19日,专利权人为张迪军。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SEB简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10月1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200530120213.X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开文本打印件2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1所示外观设计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其与本专利适用的产品种类相同,经过外观设计比对可知,二者的不同之处均为局部细微差异,其整体相同与相似之处足以导致一般消费者对二者的外观设计产生相同及相近似的视觉效果,发生误认误购的情况。因此,应当认定该专利与证据1构成相同和相似的外观设计。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1月1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1年12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本专利与证据1在前面板左右按键的设置上存在明显区别,前面板属于一般消费者关注的重点,同时也是主要的操作部位,故其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此外,二者在前面板指示灯数量和壳体后面是否有凹陷上也存在不同。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1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双方当事人逾期均未答复,视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为200530120213.X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开文本打印件,专利权人未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合议组经核实,该打印件与专利公报内容一致,其真实性可以确认,对其予以采信。证据1的公开时间为2006年05月17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7年04月19日),属于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的外观设计,适用于本案。
3、关于专利法第23条
证据1中公开了一种烤面包机的外观设计,其与本专利的用途相同,二者属于相同种类的外观设计,具有可比性,故将上述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与本专利进行如下相同和相近似判断。
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包含主视图、后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和立体参考图,其所示烤面包机前部为弧形面板,其上设有两个长方形面包槽、三个横向排列的圆形部件和一个凸出圆形按钮;面包机背部为曲线形,其上有一个接近半圆形的凹入;从主视图观察,面包机左侧设有一个控制键及相应的滑动槽;面包机底部有四个支脚,底板上有长方形的轮廓线,并设有若干散热孔及部件安装孔槽。(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授权公告文本包含主视图、后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和立体图,其所示烤面包机前部为弧形面板,其上设有两个长方形面包槽、两个横向排列的圆形部件和一个凸出圆形按钮;面包机背部为曲线形,其上设有横向排列的条状散热孔;从左、右视图及主视图观察,面包机两侧设有两个长方形控制键及相应的滑动槽;面包机底部有四个支脚,底板上有长方形的轮廓线。(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较可知,二者的相同点主要在于:整体形状一致,前部面板均为弧形,其上均设有两个长方形的面包槽、横向排列的圆形部件和凸出的圆形按钮,背部均为曲线形,底部均设有四个支脚。二者的不同点主要在于:本专利前部面板上设有三个圆形部件,在先设计为两个;本专利控制面包的操作键及相应的卡槽设于面包机的一侧,在先设计设于面包机的两侧,其控制键卡合在前部面板两侧;本专利面包机背部有接近半圆形的凹入,在先设计为横向排列的条形散热孔;本专利底板上设有若干散热孔和部件安装孔槽,在先设计则无。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存在多处明显不同,尤其是在先设计的面板控制键及其滑动槽设在前部面板的左右两侧,一般消费者无论在观察还是使用中都会对此产生强烈印象,故上述区别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本专利与在先设计不相近似。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应主要从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出发,判断其是否相同和相近似;其次,应当基于涉案产品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评价,所述一般消费者是指对涉案产品的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状况具有常识性的了解,对外观设计产品在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上的差别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但不会注意到上述方面的微小变化的消费者群体。对于面包机类产品而言,在其整体形状非惯常设计的情况下,在相同、相近似判断中,应重点考虑其产品的整体形状和主要功能部件的布局。具体到本案,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整体形状一致,前部面板功能部件的布局也相同,二者在前部面板圆形部件数目上的区别和背部及底板上的区别均属于局部细微差别或者是使用时不易为消费者所关注的变化,其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会产生显著影响;二者在面包控制键及滑动槽设置位置和具体形状上虽然存在一定区别,但本专利所采用的将控制键及滑动槽设于机体一侧的设计及其具体的形状设计均属于本领域常见的设计,在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均采用了较为新颖且一致的整体形状、二者主要的功能部件布局也基本一致的情况下,上述区别同样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二者已经形成了整体相近似的视觉效果。故,专利权人的主张不能成立,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近似。
综上所述,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0730145886.X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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