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加热炉窑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63
决定日:2012-03-14
委内编号:4W101234,4W10127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117829.4
申请日:2003-05-0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1、北京西华蓝天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9-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李治岷
主审员:刘敏飞
合议组组长:汤元磊
参审员:陈玉阳
国际分类号:F27D1/00,F27D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则认为该对比文件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03117829.4,申请日为2003年5月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9月26日,专利权人为李治岷。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加热炉窑,其特征在于:在加热炉窑的炉墙上设置有工业标准黑体,其法线方向正对工件,黑体在炉墙上可以是凸起的、部分凸起的,也可以是凹入的;黑体是一个空腔锥台,锥台有确定的长径比L/R,空腔锥台表面保持一定的粗糙度;空腔锥台表面烧结有高发射率层;锥台底部具有波浪式坑槽。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热炉窑,其特征在于:黑体可以先设置在建造炉墙的耐火砖上,也可以在用其它方法建造墙过程中同时设置,在耐火砖或炉墙面向炉膛一侧的表面,还烧结有高发射率层。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热炉窑,其特征在于:筑炉材料是自带黑体的筑炉材料。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加热炉窑,其特征在于:自带黑体的筑炉材料可以用粘土质、高铝质、硅质、镁铝质以及各种耐火纤维质的材料,成型方式包括烧结成型、熔铸成型。
5.根据权利要求1~4之一所述的加热炉窑,其特征在于:在加热炉窑的炉顶上设置工业标准黑体。”
针对本专利,北京西华蓝天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下称第一请求人)于2011年10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为4W101234),吴越磊(下称第二请求人)于2011年11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为4W101277)。
(一)关于案件编号为4W101234的无效宣告请求
第一请求人的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其提交了本专利说明书作为证据。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1月1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第一请求人于2011年11月21日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工业标准黑体”、“法线方向”、“黑体”、“确定的长径比L/R”、“表面保持一定的粗糙度”及“高发射率层”不清楚,导致权利要求1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5因引用了权利要求1,因此也不清楚;此外,权利要求2中的“在用其他方法建造墙过程中同时设置”不清楚、权利要求3、4中的“自带黑体的筑炉材料”不清楚。所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除直接使用权利要求1-5同样的描述外,没有更多的解释,因此说明书也不清楚,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针对第一请求人提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12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无效宣告背景材料,并认为:1、黑体元件的品种规格具有多样性,并且均为非标,不可能统一固定长径比。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针对不同加热炉的情况,每一个生产出来的黑体元件的长径比都是确定的。2、“表面保持一定粗糙度”的描述,表达的是概括性的,其内涵包括毋需专门精细打理黑体元件的表面,毋需对黑体元件表面刻意打磨处理,以保留材料自然的、原始的结构状态。3、“高发射率”一词在加热炉领域尽人皆知,国内外所指ε=0.88~0.92,即可称之为高发射率。另外,说明书第4页关于“高发射率层的材料采用黑化锆系、锆系、铁系、碳化硅系、稀土系”的描述,这些材料都可以制成高发射率层。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5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说明书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于2012年1月13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第一请求人于2011年11月21日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给专利权人;同日向第一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12月30日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给第一请求人。
专利权人于2012年2月17日针对上述转送文件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1、本发明专利权利要求及说明书中,从一般技术人员均能理解的角度对“工业标准黑体”进行了简要完整的说明:“黑体是一个空腔锥台,锥台有确定的长径比L/R……其特别优势是基本不老化”等,同时有附图,因此“工业标准黑体”是清楚的。2、“在其他方法建造炉墙过程中同时设置”是对“黑体可以先设置在建造炉墙的耐火砖上”这一基本设置方法的补充,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在构成黑体的前述基本方法的基础上发挥构思而形成,不必一一列出。3、权利要求4其实质是对用何种原材料可以制造“工业标准黑体”及“自带黑体的筑炉材料”进行说明:即用粘土质、高铝质、硅质等原材料通过烧结成型、熔铸成型等方法可以制造成一个表面有一定粗糙度的空腔锥台。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主题明确、表达准确,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二)关于案件编号为4W101277的无效宣告请求
第二请求人的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195745Y、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4月26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对比文件2':标题为“作为辐射测量标准的黑体炉”的文章复印件,共10页;
对比文件3:1990年4月、第2期总第56期的《河北冶金》第45-48页复印件,共4页;
对比文件4:授权公告号为CN2164536Y、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5月11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第二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第二请求人于2011年11月24日补充提交了对比文件2'及其封面页和目录页,即:
对比文件2:1992年1月10日出版、1992年第1期的《红外》封面页、目录页、第17-26页的复印件,共12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2月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1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关于本次无效宣告发生之背景介绍。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与本专利属于不同技术领域,不能用来否定本专利的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工业标准黑体在设置时,其法线方向正对工件;工业标准黑体在设置时,可以凸起、部分凸起、凹入;工业标准黑体表面烧结有高发射率层,底部有波浪式坑槽。上述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没有披露,而且也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对比文件1没有披露从属权利要求2限定部分的技术特征,而且也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4限定部分的技术特征也没有被对比文件1披露;所以从属权利要求2-4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4从结构上作了进一步限定,因此,当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5也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2年1月13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第二请求人于2011年11月24日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给专利权人。
合议组于2012年2月15日向第二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1月18日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给第二请求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1月21日分别向专利权人、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3月5日对上述两个无效宣告请求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专利权人、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专利权人明确表示本专利授权公告之后,未对权利要求书作出过修改。合议组当庭宣布口头审理的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
针对案件编号为4W101234案,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2月1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12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中的光盘转给第一请求人。第一请求人当庭签收。第一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5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以及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专利权人当庭明确,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工业标准黑体”是指权利要求1以及说明书下标第5页第7-9行中的限定“黑体是一个空腔锥台,锥台……锥台底部具有波浪式坑槽”;说明书中发射率达到0.96的黑体是指本专利中的一个样品经测试发射率达到了0.96,不是说明发射率达到0.96的才称为工业标准黑体。
针对案件编号为4W101277案,第二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证据及证据的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公知常识用对比文件4证明;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请求人放弃对比文件3,并当庭出示了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对比文件2的文献复制证明。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和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对比文件4的真实性有异议。
专利权人明确表示,上述两案中其所提交的所有证据资料均仅用于说明本案背景,与第一、二请求人的无效理由的评述无关。
专利权人、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当庭针对上述无效理由及证据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由于专利权人未对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因此本决定针对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作出。
2、证据认定
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为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认可其真实性;并且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5的创造性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合议组认为,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则认为该对比文件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加热炉窑。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合议组认为,虽然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工业标准黑体”并非现有技术中常用的术语,但“标准黑体”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都广泛知晓的,由此从“工业标准黑体”的字面含义理解,其是指可用于工业的标准黑体。此外,本专利权利要求1及说明书第3页第7-9行中均记载了“黑体是一个空腔锥台,锥台有确定的长径比L/R,空腔锥台表面保持一定的粗糙度;空腔锥台表面烧结有高发射率层;锥台底部具有波浪式坑槽”。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工业标准黑体”、“黑体”应理解为可用于工业的具有上述结构的黑体。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强辐射传热节能工业炉,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第2行、第2页第18-20行、第2页最后一段、第3页第一段,附图1、2):本实用新型涉及工业加热炉,特别是强辐射传热节能箱式电阻炉,其具有强辐射元件1,采用机械固定及粘接方法主要安装在炉体3的顶部及后墙上,其它部位也作相应的配置,强辐射元件用多孔陶瓷材料作成有一定厚度、顶端为开口的空腔锥台,陶瓷材料最好采用耐火砂、粘土及40至80目的木屑掺水混合先作成坯体,再放入烘炉中缓慢加热至900℃,保温3至4小时,进行焙烧,形成多孔陶瓷。强辐射元件的内外壁2涂以涂层,涂层材料选用与强辐射元件使用温度相匹配的高发射率材料进行涂装,形成黑体源,此黑体源首先用机械及粘接的方法安装在炉的顶部及后墙上,其次配置在炉的其他部位,同时对炉膛内壁全面涂装,以取得更佳的使用效果。并借元件的几何特征对炉膛内的漫射的热射线加以调控,使之形成热射线束,有效地将热量传递给工件,大大地提高了热效率。此外,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1和2中可以看出,强辐射元件1在炉墙上是凸起的。
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中安装在电阻炉炉体顶部及后墙上的强辐射元件是用多孔陶瓷材料经焙烧和用高发射率材料涂装后制成的空腔锥台,形成了黑体源。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强辐射元件也是一个空腔锥台,也应具有确定的长径比,表面也有一定的粗糙度,且表面有高发射率层。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a)黑体的法线方向正对工件;(b)空腔锥台表面烧结有高发射率层;(c)锥台底部具有波浪式坑槽;(d)黑体在炉墙上可以是部分凸起的,也可以是凹入的。
第二请求人认为:区别特征(a)、(b)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区别特征(c)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特征(d)是公知常识。
专利权人认为,“法线方向”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1中高发射率材料是涂上去的,本专利是烧结上的高发射率层,烧结有晶体结构变化;“波浪式坑槽”没有被对比文件2公开,对比文件2的黑体空腔与加热炉窑不能进行比对,其功能不同,对比文件2与本专利领域不同;对比文件1的附图中没有部分凸起和凹入,全部是凸起的。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于区别特征(a),尽管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记载将强辐射元件的法线方向正对工件,但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借助强辐射元件对炉膛内的漫射的热射线加以调控,形成热射线束,有效地将热量传递给工件,提高热效率;此外,物体的法线方向发射的辐射能量最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因此为了达到对比文件1的上述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使黑体的法线方向正对工件,以将更多的热量传递给工件,提高热效率。对于区别特征(b),对比文件1公开了强辐射元件的内外壁涂以高发射率材料涂层,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烧结是常用的将两种材料固结在一起的方式,并且对比文件1中带有涂层的强辐射元件在安装后,投入工业实际使用前,通常也是要在工业炉的炉膛内烘烧,由此也使得高发射率材料烧结在空腔锥台的表面上。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很容易想到采用烧结的方式将高发射率层固结在空腔锥台表面,进而使得空腔锥台表面烧结有高发射率层。对于区别特征(c),对比文件2公开了作为辐射测量标准的黑体炉,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第18页,图2、图3):采用空腔可以使比辐射率非常接近1,叫作黑体空腔。表面上并列切成V字状的沟,用以提高比辐射率。沟的形状有:V沟平行排列成直线形状,切成同心圆的形状,以及将圆锥纵横排列的形状。空腔的底面施行这种处理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进一步提高空腔的比辐射率时,另一种是构成大面积黑体(面黑体)时。可见,尽管对比文件2涉及的是作为辐射测量标准的黑体炉,但其中公开的设置在空腔底面的沟所起的作用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锥台底部具有波浪式坑槽所起的作用相同,其给出了可以在空腔底面设置平行排列成直线的V沟、切成同心圆状的沟以及圆锥纵横排列的沟以提高空腔的比辐射率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达到提高辐射率的目的,很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空腔锥台底部设置波浪式坑槽,这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对于区别特征(d),对比文件1公开了黑体在炉墙上凸起的设置方式,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炉内设置黑体时,会根据不同工业炉的炉膛特征等灵活安装黑体,容易想到可以将黑体设置成部分凸起或者是凹入的,或者是凸起、部分凸起、凹入的组合,以达到便于安装并能发挥黑体作用的目的,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公知的,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得到的。
此外,专利权人还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炉墙上“设置”有工业标准黑体,“设置”与对比文件1中的“安装”不同,二者的区别体现在权利要求2、3中。就此合议组认为,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并未对将工业标准黑体如何“设置”在炉墙上,也即并未对具体的设置方式进行限定,专利权人也认为“设置”与“安装”的区别体现在权利要求2、3中,从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炉墙上“设置”有工业标准黑体并不能与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将强辐射元件“安装”在炉墙上的特征构成区别。此外,黑体的设置、安装方式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
第二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没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也可以再用其他的方法建造墙的过程中同时设置”是公知常识;设置高发射率层被对比文件1公开,烧结在耐火砖或炉墙面向炉膛一侧的表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是容易想到的。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也不是公知常识。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如上所述,其公开了在炉体的顶部及后墙上安装强辐射元件,并对炉膛内壁进行全面涂装,以取得更加的使用效果。而根据实际工艺的需要将安装在炉墙上的部件选择先设置在耐火砖上再建造炉墙,或者在用其它方法建造炉墙过程中同时设置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常用的技术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此外,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对炉膛内壁进行全面涂装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达到提高炉膛辐射率的目的也很容易想到将高发射率层烧结到耐火砖或炉墙面向炉膛一侧的表面。由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
第二请求人认为:不论是自带黑体还是对比文件1中的机械固定及粘接方法安装,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采用的方式,是容易想到的。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筑炉材料范围更加宽泛;自带黑体筑炉材料中黑体是自带的。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如上对权利要求2的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实际工艺的需要选择将黑体先设置在筑炉材料上形成自带黑体的筑炉材料,再建造炉墙,这是常用的施工方法,其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3附加特征的采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3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
第二请求人认为:“自带黑体的筑炉材料可以用粘土质、高铝质、硅质以及各种耐火纤维材质的材料,成型方式烧结成型、熔铸成型”,均为公知常识。
专利权人认为:自带黑体筑炉材料成型方式为熔铸成型在本领域中除专利权人没有人使用过的;根据实际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筑炉材料是可以的,但是自带黑体是没有人使用过的,是在国内外极大的突破。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由于粘土质、高铝质、硅质、镁铝质以及各种耐火纤维质的材料均是本领域常用的筑炉材料,而且烧结成型、熔铸成型也是本领域常用的筑炉材料的成型方法,因此在形成自带黑体的筑炉材料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选择采用上述材料以及成型方法,这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所以,在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引用权利要求3的权利要求4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
第二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加热炉窑的炉顶上设置辐射元件”,关于“工业标准黑体”的意见参见权利要求1中的意见。
专利权人: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强辐射元件采用机械固定及粘接方法主要安装在炉体3的顶部及后墙上,该强辐射元件的作用与本专利权利要求5中“工业标准黑体”的作用均是用于调控炉内漫射状的热射线,形成热射线束,集中地、有效地传递给工件。因此,在权利要求1-4均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引用权利要求1-4之一的权利要求5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由于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当庭明确表示其所提交的所有证据资料均仅用于说明本案背景,与第二请求人的无效理由的评述无关,因此合议组不对专利权人所提交的证据作出评述。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5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应予无效。鉴于此,合议组不再针对第一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证据以及第二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使用方式作出评述。
三、决定
宣告03117829.4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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